传统孝道的社会制度保障探析

2013-08-15 00:55吴礼明
关键词:孝经统治者教育

吴礼明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人事处,河南郑州 450045)

孝是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的核心之一,被中华文明奠基时期的儒家创始者孔子称为“至德要道”。传统的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为孝的文化。历代统治者为巩固政权、凝聚人心、和谐社会而设定的各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孝道观念的源远流长提供强大的社会制度保障。

《孝经·开宗明义章》:“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1](P3)在中国古代,将道德观念与社会伦理践行结合得最好的一个德目便是孝德,它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并身体力行。社会各阶级、阶层通过国家、宗族、家庭等平台,教育、政治、法律等手段对孝道观念进行不遗余力地维护、宣扬。

一、文化教育上的设计

孝虽然来自人的自然亲情,但要真正转化成社会性的伦理规范,进入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中,宗族、学校、社会文化教育的引导规范就必不可少。

(一)宗族教育

在传统社会,宗族是联结个人和国家的纽带,是宗法制国家的统治基础。作为国家政权有力补充的族权,在民间世俗权力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孝道的传承与践行,离不开族权的维护与落实。

1.宗族对孝道准则的细化

在传统社会中,每个家族都有族规,族规建制的理论基点便是维系血缘宗法的孝,因此在族规制定中,孝道自然被放在突出位置。如《大余新城李氏重修族谱》第一条规定:“父母,吾身之本,少而鞠育,长而教训,其恩如天地,不孝父母,是得罪天地;得罪天地,无所祷也。凡我族人,切不可失养失敬,以乖天伦。”《福建连城文川李氏训》第一条也是孝顺父母:“人之百行,莫大于孝,家庭中有善事父母,克供子职者,理合褒嘉,呈请给匾,以族孝行。”家族是社会的基础,族规的制定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与国家法律相比,现实性更强,维护孝道更有力。

2.宗族对孝道践行的惩劝

《福建连城文川李氏训》在表彰孝子的同时,也对不孝子孙进行惩诫。“五伦之大,孝友为先,倘明发有亏天显罔念甚不足挂齿,维我众人定以不孝、不友之罪,罪之。”宗族对其内部的不孝子孙惩罚是直接有力的,方式是严格严厉的,与政权惩罚相比,族权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在传统社会,对不孝的惩治一般在家庭内部完成,即使有过激之处,官府也因有情可原而网开一面。因此,在孝道履行中,家族是孝道践行的积极维护者,起到基层监督和管理作用。

(二)学校教育

在对传统价值核心孝道的维护上,宗族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主体,从学校建设到学科设置以及统一规范的教材建设,历代统治者不遗余力。

第一,学校建设。在中国古代,从国家最高学府太学到州县庠序完备的学校体制,均为孝道教育提供了场地保障。三代之前,我国就已经设立了学校。《汉书·儒林传序》说,“庠”是殷代学校名称,“序”是周代学校名称。西周时的学校有国学和乡学,国学又分大学与小学,周王的大学称辟雍,诸侯的大学叫泮宫。春秋之时,孔子设立私学,整理三代典籍,损益改造,创立儒家学派,私学由此开始兴起。秦灭六国,统一中华,“为政权的安定统一,势不能不求教育思想及教育管制权的统一”[2](P107),故有秦一代曾设有宫邸学和博士学。汉兴,董仲舒曰:“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3](P2504)自此而起,全国最大的国立学校——太学,就成为各级封建官吏的培育之所,儒学成为一种正式的官方文化,活跃于封建社会的历史舞台。

第二,学科设置。自汉武帝罢黜百家、表彰六经以来,儒家经典被确立为官方教育必读书目,《诗》、《书》、《礼》、《易》、《春秋》被设立为五经博士,作为人才选拔,官吏辟置的主要依据。自此,朝廷芸芸多经学之士,及至后来的科举取士,历代统治者同样也是以统一规范的儒家经典作为开科取士的依据。

第三,教材建设。作为孝道传承与践行最可靠方式的学校教育,统一而有效的教材建设便必不可少。从《孝经》、《礼记》、《颜氏家训》、《朱子家训》、《二十四孝原编》以及《三字经》、《千字文》、《弟子规》等启蒙读物,到历代统治者注释《孝经》,可谓生机勃勃,蔚为大观。特别是历代皇帝注释《孝经》,把《孝经》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社会万民行为规范的基础。

(三)社会教育

除了学校的正式教育外,社会、历史传统这个孝道教育大课堂对孝观念的潜移默化起到了推进、巩固作用。

1.统治者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孝经》规定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之孝。历代皇帝生以孝治天下,除了本人尽力侍亲外,还对天下老人采取各种优抚政策。皇帝死后大多以孝为谥,以汉代为例,如孝惠、孝文、孝景等。《汉书·霍光传》云:“汉之传谥常为孝者,以常有天下令宗庙血食也。”《礼记·乡饮酒礼》:“养耆老以致力孝。上老老而民兴孝。朝廷敬老而民作孝。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由孝成教,由教国安,这也是历代统治者以孝治天下的真正原因。

2.历代孝子的示范教育

孝子孝行不仅影响当代,还存之典籍,感化后人。二十四史多有孝子列传。从《魏书·孝感传》开始,人为编撰的孝感故事被载入正史。演之后来,孝义被突出,《隋书》、《宋书》、《南史》、《周书》、《宋史》等,均有《孝义传》。

3.民间传统风俗教育

在我们文化奠基之时,我们就形成慎终追远,敬养厚葬;守丧三年,年节不贺;诞辰祭日,子孙谨记;父母在,不远游;出必告,返必面;晨省昏问;居丧不婚;扬名于世,返乡祭祖等习俗。这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常活动便是孝道践行的基本载体,它是孝道的具体化,为孝道的流传、发扬起着基础性作用。

二、政治、法律上的选择

在中国历史上,广大知识分子在实现成己成人的人生诉求中,对孝道的践行往往扮演着基础性的关键作用。在大家的心目中,总有这样一个逻辑:“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4](P2)因此,汉以后的很多统治者往往把是否行孝作为衡量和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就不足为奇了。

(一)政治上的选择

在古代社会,将道德理性与政治践履结合得最好的德目便是孝。汉以后的统治者,在衡量和选拔人才上,往往把是否通《孝经》、是否行孝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这从汉文帝立《孝经》为博士,孝廉科目在东汉察举中出现而得以说明。

在执政理念上,历代皇帝生以孝治天下,死以孝为谥。因为统治者明白:“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5](P114)《汉书·汉宣帝纪》载:“导民以孝,则天下顺。”统治者认识到孝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更认识到孝道之于宗法农业社会所具有的独特性。经过历代统治者的提倡,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具有政治伦理化、伦理政治化的特点,使孝不仅具有人伦特色,也具有政治特色。

在人才选拔上,自汉以后,历代统治者以孝治天下。《后汉书·荀爽传》载:“汉制,使天下诵《孝经》,选吏举孝廉。”汉文帝时立《孝经》为博士,东汉实施“举孝廉”政策,这都为后来的人才选拔政策所继承。然而,汉代举荐孝廉重德,不突出读经,更不重视考试,因此有汉末秀才“不知书”、孝廉“父别居”的情况。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人才选拔上,除继续沿用汉代的举孝廉政策,同时实施九品中正制,且孝德仍是九品评定的依据。至隋朝,创科举取士之制,但举孝廉之策继续实施,并在开科取士中突出《孝经》的地位。宋代礼部贡举所设的“学究科”强调要考《孝经》、《尔雅》。之后金、元、明、清皆按隋唐考课之法,将《孝经》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这样,孝观念深入人心,孝行为寻常可见就不足为奇。

(二)法律上的规范

孝道虽源自人的自然亲情,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面前,人们的孝亲之情并不总是能够毅然挺立,为使这种社会价值牢固树立,立法、司法的介入便必不可少。

1.不孝之罪,刑之无赦

不孝治罪,源远流长。《孝经·五刑章》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1](P40)《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到西周时,《尚书·康诰》载:“元恶大憝,矧为不孝不友。”[6](P367)秦时已将不孝罪入律,“殴大父母(祖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曾祖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7](P184)。为维护尊长权威,秦朝在司法中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告发为公室告,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目的也是为维护血缘宗法的和合安宁。

汉朝以孝治天下,不孝之罪受到法律严惩。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创立春秋决狱之法,儒家精神在司法领域全面渗透。

曹魏时期,不孝是严重罪名。据《后汉书·孔融传》载,曹操为杀孔融,竟让路粹诬告孔融不孝。晋文帝更是注重孝亲,素称“以孝治天下”。据《晋书·庾纯传》载,当时官为河南尹的庾纯,与权臣贾冲不和,贾充弹劾他不归父母供养,庾纯理亏,虽赶紧上书自请解职,但仍受到朝廷的申斥并被免官。

自北齐律将不孝列入“重罪十条”,隋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不赦之罪后,宋、元、明、清各朝代代沿袭。

2.背法行孝,君子无刑

《礼记·檀公上》载:父母之仇,“弗与共天下也”[8](P200)。这一儒家礼学论文集中的论点在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维护中,很多时候是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鼓舞着人们背法行孝。同时,国家法律和广大民众以情有可原而对此种行为网开一面。因此,历史上背法行孝之人层出不穷。如东汉的赵娥、缑玉,唐朝的徐元庆、薛况,民国时期的施剑翘等。

背法行孝的人,虽然蔑视和践踏了国法,却被众人视为真正的君子,备受推崇。不但社会上一般人如此看,就是负有立法、执法重任的人也常这样看。在徐元庆的案子中,武后就十分赞赏徐元庆的孝行,要赦免徐元庆死罪而改为流刑。当时任右拾遗的陈子昂不同意赦其死,主张“诛之而旌其闾”——就是既要依法判死刑,又要在村里立牌坊进行道德表彰。这种主张在今人看来十分荒唐,但在当时却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

三、结语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任何一个传统观念的形成是都不是片面孤立地存在着,它是整个社会系统各方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合力的结果。我们这里探讨传统重孝观念的成因,是从完善系统的教育体制,严密严厉的法律规范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的,这只是为了研究和叙述的方便。事实上,除了教育、政治、法律制度保障外,农耕文明的经济基础、无孔不入的宗法组织都对孝道观念的源远流长起到重要作用。它们互相影响、互相支持、互相加强,一起拱卫着君主专制制度大厦的长治久安。

[1]李学勤.孝经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任时先.中国教育思想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

[3][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杨伯俊.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5]杨伯俊.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

[6][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6.

[7]睡虎地云梦秦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云梦秦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

[8][清]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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