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部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失范的思考

2013-08-15 00:45李婉婷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3期
关键词:教师职业师德职业道德

李婉婷

李婉婷/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在读硕士(广西桂林541006)。

近些年,我们在媒体上不断看到教师行为失范的各种案例,2012年网评“十大缺德行业”之首居然是教师!屡见不鲜的教师失德案例在引起人们惊讶的同时,也应该引起教师足够的重视和反思。从上世纪80年代,国家就对教师职业道德方面有明确的规范,但社会期待和现实情况出现了反差。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社会期待与现实反差

教师是伟大而神圣的职业,教师的行为成为了几乎所有人行动好坏的标杆。全社会都在关注教师,关注教师道德行为,对教师有一定的社会期待,反应在文件中,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是对人民教师道德行为和关系的概括。在1984年、1991年、1997年、2008年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几次修改可以看出,随着不同时期对教师的要求,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

首先,从“依法执教”到“爱国守法”的改变,要求教师需先有自己明确的政治立场和清晰的政治方向,而后再将这种信念传递给学生。其次,在新的规范里也看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严格要求学生”到“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反映师生关系从指导到合作的转变,把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公平对待学生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另外,对于促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倡导也变得尤为重要,不再拿学习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要注意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其创新精神。最后,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是新增条目,要求教师要引领学生通过不断学习来充实自己,不能落后于时代的步伐。可以看到社会对教师的要求是极高的,对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在2011年,国家教育部对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级老师提出了《教师专业标准》,对老师进行了更细致、更规范的要求。以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为基本理念,对教师在职业道德上提出了具体的期待。教师自身不仅要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也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尊重学生人格独立,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这些标准的提出,使教师在授业解惑之外增加了更多的精神教育责任,教师不仅要注重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也要注意言传身教,对学生今后的发展负责。

然而,教师行为失范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在网络上以“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失范”相关词汇为关键词就可以搜出很多案例,每每看到这类新闻,笔者就会思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原因,社会对教师的期待很高,对教师的道德行为也相当重视,但部分教师的行为让社会失望,这中间必然有一系列原因,本文仅从教师社会地位的层面出发探索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失范的原因。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社会地位与行为失范的联系

教师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教师职业在人们心中的威望,决定了教师自身对于职业的满足感和幸福感。当人们的欲望得到满足的时候,便会更加专注地投入到自身工作当中去。一般来说,决定职业社会地位高低的主要因素有:职业的社会功能、职业的经济待遇、职业的社会权利、职业的专业化程度[1]87。那么决定教师社会地位也从这四方面考量,结合当前社会教师道德行为失范的现状,做出以下思考。

(一)教师的经济待遇偏低,影响教师积极性

教师的经济待遇不仅影响教师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程度,是教师社会地位最直观的表现,同时也直接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教师职业的工作属于复杂劳动,不同于简单劳动。他们在与学生的朝夕相处之中,承担了更重的责任。因此教师劳动力具有较高的价值,教师职业从业者在社会总体劳动者中的经济待遇水平应和其劳动的性质与形式相称,即教师的经济待遇应相当于社会总体劳动者中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所享有的经济待遇水平[2]。

自古以来,除了少数大师鸿儒之外,普通教师的经济地位一直比较低下,目前我国教师的经济待遇虽然一直在有所增加,但如果与复杂劳动者相比较,与教师期待值和社会期待值还存在一定差距。教师的生存问题得不到良好的保障,有些地区甚至还存在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削减了在职教师对本职业的工作热情,使教师缺乏动力也没有过多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自身工作当中,同时也影响到未走进社会的学生对于自己职业的选择。在职教师由于本职工作的收入不高,也同样导致了教师通过家教、参与课外补习班、收受家长贿赂等其他渠道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这无疑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在追求更多利益价值的道路上,便会忽视自身精神建设,也就会减少对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视。同时还会影响教师在学生心中的威望,教师行为失范也就不足为奇,他们对于学生的影响力在下降,榜样作用在消失,这就更促使教师不会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盲目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

(二)教师社会权利被忽视,影响教师公正性

教师的社会权利与法律赋予教师职业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教师除了享有一般公民权利之外,还应该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自由和自主权。然而提到教师职业,人们惯于更多的强调教师的义务,对教师有很多要求,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教师的要求也是与日俱增。认为教师理应知识结构完整,理应人格品质高尚,却忽略教师在尽义务的同时是不是享受到相应的社会权利,忽略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得到保障。人们总是强调教师的付出,强调教师应燃烧自己,照亮他人,却很少关心他们的生活质量,很少人愿意为他们付出。过分强调教师的义务,不重视教师的权利对教师是不公平的。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教育资源不均衡是客观存在的,教师付出同样的劳动,可享受的权利却不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教师个体在心理上存在不平衡。自身没有受到社会公平公正的对待,教师对于不同学生的不公平对待的发生率就会上升。当这种失衡的心理状态反应到学生身上,就暴露了教师一些过激的行为。然而,过速地追求教育资源的平均又不实际,那么怎样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让教师体会到自身存在的价值,让教师的权利得到保障、利益得到维护,是值得思考也是可以通过努力而实现的。

(三)教师专业化程度不统一,影响教师合格性

教师的专业化程度是教师职业社会地位的内在标准。作为某一职业,只有建立起自己职业的规范,才能显示出它独立的社会地位。在我国,教师的资格要求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这四个要求中,三条是主观条件,没有硬性标准去衡量。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都在使用不同方法测试教师是否能够合格上岗,例如,美国会由校长和教师组成审查委员会对待任职教师进行素质能力评价,通过考核才能成为正式教师等。

我国的教师上岗在硬件上只有一项取得教师资格证是可考察的,但由于有些地区师资缺乏,连教师资格证的考取都存在问题,更不可能找到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教师,所以教师队伍中便出现了部分“不合格”教师上岗,这也为部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失范埋下了伏笔。如此一来,怎样有效地选择合格教师上岗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的策略探讨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所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相互牵制的,很难一概而论地指出道德失范的原因,所以也很难提出一针见血的解决方法。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形成和发展,必须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系统的、科学的师德培养。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和策略,教师的专业发展主要通过师范教育、新教师的入职辅导和在职培训的途径来实现[1]90。但对于师德教育是没有明确阶段划分的,师德的培养应该贯穿教师的整个职业生涯。在培养师德的问题上,不仅要持续对教师地位提升做努力,也应在“软件”上对教师提出要求,本文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集中思考。

(一)把“师爱”作为教育信念,加强教师社会功能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里的爱一方面是指教师对于教育事业的爱,一方面是指教师对于学生的爱。教师因为有了对教育和学生的爱,才会有无限的工作动力,有强烈的责任感,也就相应地减少教师的不幸福感,他们会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减少教师道德失范的出现。虽然现在的教育手段蓬勃发展,我们不可否认,教师仍然是无法替代的学生领路人,什么方法也不可取代教师对于学生人格和智慧上的影响。因此,师德教育首先要强化爱的教育,把爱事业、爱学生作为师德教育的切入点和着眼点。用强烈的信念支撑教师成为学生的楷模,用心去教学生,用爱去感化学生。

(二)维护教师正当利益,提高教师法律地位

人性基本需要的满足必然外化到对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追求,不可否认,这种追求才是人道德实践的原始动力。所以,要解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地把教师权利和义务统一,为教师提供应有的权益保障,如此才可以激发他们对于自己职业的敬业精神。这便又回到社会要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问题上。只有保证了教师社会政治地位的不可或缺性和生活待遇的不断提高,才能刺激教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增强。

(三)健全师德监督管理体系,保障教师队伍专业化

正如前文所提,教师道德问题主观性过强,所以有些教师游走在道德边缘,很难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教师道德失范的行为,也应将某些偏激的行为定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使教师能认识到,如若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仅牵扯到道德问题,同时也触犯了法律,从而从法律意义上强化自己的专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如果内部动力无法控制,那只有靠外力来监督和管理。

在提倡素质教育的大潮中,学习成绩不是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那么就业率也不应成为衡量一名老师好坏的唯一标准。学校应采用不同方面的监督机制,利用学生、学生家长、教师群体等途径,对每位老师进行定期的道德评定。这样也能更好地约束教师行为,使教师行为失范的现象减少发生。

[1]袁振国.当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2]金一鸣.教育社会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职业道德[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4]中国教育年鉴编委会.中国教育年鉴[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

[5]丰捷.解读: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EB/OL].(2008-09-10)中国教育先锋网

[6]杜中兰,李天凤.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变迁[J].现代教育科学,2009,(4)

[7]朱宁波,刘丽娜.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现状的调查报告[J].教育科学,2009,(12)

[8]孟宪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其提升[J].教学与管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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