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奖廉肃贪举措及其实效性述论

2013-08-15 00:4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3期
关键词:肃贪倡廉职官

吴 琼

在金朝统治的百余年间,廉官贤吏迭出不穷,这在很大程度上基于金朝对吏治的重视,且为此采取一系列奖廉肃贪的措施,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文拟对金代奖廉肃贪的措施及其实效性略进行探讨,进而对金代的吏治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认识。

一、完善制度,颁布法规

(一)防范官吏赃罪的相关制度

1.选任制度。金代官吏的选任主要采取科举,其次还可以通过荐举、军功、世袭、门荫等方式进行选拔。金世宗有言:“女真进士可依汉儿进士补省令史。夫儒者操行清洁,非礼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为吏,习其贪墨,至于为官,习性不能迁改。政道兴废,实由于此。”世宗认为,官吏应多选用进士,胥吏好贪污的习性很难戒除,宜从官吏选任处就开始着手防范贪污和赃罪的发生。

2.考课制度。考课,又称为考核、考察、考绩,是对官吏在任期间政绩和功过的考核,通过考核分出优劣加以奖惩黜徙。金代的考课制度,一方面,在继承唐宋考课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主要以循资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考课制度;另一方面,实行廉察、默查明问相结合的考课制度,定期派遣使臣廉察诸路,一些政绩突出的廉能官吏得以破格升迁、委以重任,而那些扰民、贪赃犯罪和不称职的官吏得以黜免,得到相应的处罚。

金代的考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考课与升降黜徙联系在一起。为了使政府对官吏的品德及其政绩做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提供依据,金章宗于泰和四年(1204年)制定了独具特色考核官吏的“四善十七最”考课法。其具体内容为:“泰和四年,定考课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四善之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勤恪匪懈。十七最之一曰礼乐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二曰赋役均平,田野加辟,为牧民之最。三曰决断不滞,与夺当理,……十七曰差役均平,盗贼止息,为军职之最,谓都军、军辖也。”其中的“四善”是对官吏品德的考察,而“十七最”则是对具体职官政绩的考核。可见,通过考课不仅为政府奖惩官吏提供了客观依据,同时也调动了官吏克己奉公的积极性。

3.监察制度。金代监察制度自产生至终结虽仅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对于金政权的建设和巩固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程妮娜在《金代监察制度探析》中也肯定了这一点:“加强君主专制,维护集权政治;整肃吏治,弹纠官邪;审决冤狱,平反昭雪是金代监察制度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作用。”金代监察权的主要行使者是御史台及其下属机构,地方的监察机构则有提刑司、按察司、行司农司等,这些机构组成了严密的监察网络纠察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正是由于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置,对贪官污吏有了较强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贪赃枉法的行为。

(二)颁布一系列惩贪倡廉的法规

1.犯赃罪者不得被任用。《金史?选举志》载:“其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大定三年(1163年)“诏吏犯赃罪,虽会赦而不叙”。封建社会,遇朝廷大赦有些罪是可以免除的,但是金代官吏犯赃罪称之为犯选格,虽遇大赦却不得免除,这在一定时期内不仅阻断了贪官污吏仕进之途,而且对于预防和震慑贪污犯罪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2.职官相纠察法。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定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若长官犯赃罪,佐僚应纠正或向朝廷检举告发,如有知情不报者,则“严行惩断”,可见,这条法规起到了职官之间相互监督的作用。

3.禁止朝臣接受馈赠法。大定十一年(1171年),尚书省奏,汾阳节度副使信昌生日接受馈赠,按照法律应免官,世宗指出,“朝廷行事苟不自正,何以正天下。尚书省、枢密院生日节辰馈献不少,此而不问,小官馈献即加按劾,岂正天下之道。自今宰执枢密馈献宜罢去。”章宗明昌二年(1191年)诏“禁职官元日、生辰受所属献遗,仍为永制”。从制度上禁止了朝臣接收馈赠的行为。

4.禁止政府官吏从事与本职相关的营利事业。“明昌三年(1192年),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禁权贵、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与。如旧场之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较为有效地防止了官吏以权谋私的行为,保证了政府的廉洁性。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金统治者对官吏加以约束和规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做到了防患于未然。

二、奖廉倡廉

金代统治者为了进一步落实倡廉惩贪的政策,对官吏中的廉洁之士进行大力度的褒奖,主要是通过升迁、减资和昭示天下等方式以表鼓励,大力倡导廉洁之风。

金朝存在的百余年间,受到政府表彰的廉洁之士有210人次之多。表彰的形式主要是进阶,也就是升迁。对此,《金史·熙宗本纪》载:“天眷二年(1139年),温都思忠廉问诸路,得廉吏杜遵晦以下百二十四人,各进一阶,贪吏张轸以下二十一人皆罢之。”又载:“天德二年(1150年),用廉,迁益都尹兼山東東路兵馬都总管”。可见,政府对廉洁官吏用升迁的形式以示褒奖。

减资也是奖励廉洁官员的一种形式,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规定:“郡守选人,资考虽未及,廉能者则升用之,以励其余。”金代多注重资历选任官员,但世宗为了避免按资选人的弊端,规定郡守之职选人廉能即可,不注重资考,可见对于廉洁的重视。

此外,金代多次宣传和表彰廉洁奉公的贤吏,明昌四年(1193年)十一月,“诏诸职官以赃污不职被罪,以廉能获升者,令随路、京、州、县列其姓名,揭之公署,以示劝惩。”官员清廉或者贪污,都张榜公布于署衙,这对于贪官污吏是一种警醒与告诫,对于廉官则是一种褒奖,这对于吏治是大有裨益的。

三、惩贪肃贪

金朝统治者为了整肃官场风气,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惩治,从而达到整肃吏治、以儆效尤的效果。主要措施有:

第一,官吏犯赃罪者可处死刑。大定十年(1170年)二月“安化军节度使徒单子温、副使老君奴以赃罪,伏诛”。大定十六年(1176)年七月“夏津县令移剌山住坐赃,伏诛”。可见对赃官的处罚力度。

第二,官吏犯赃罪可除名。大定七年“己巳,右三部检法官韩赞以捕蝗受赂,除名”。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西北路招讨使完颜守能以赃罪,杖二百,除名”。

第三,其他处罚还有削爵、罢免、降职、杖刑等等。大定十二年(1172年)四月,“大名尹荆王文以赃罪夺王爵,降授德州防御使”。天会二年(1124年),“婆速路猛安仆卢古以赃罢”。耶律斜哥多次因犯赃被处以仗刑并除名,对犯赃官吏加以杖刑,金统治者认为“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第四,官吏犯赃罪可以牵连子弟,影响子弟的仕途。“大定十二年(1172年),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詔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评论说:“夫以赃吏而祸及其子,似非恶恶止其身之义,然贪人败类,其子必无廉清,则世宗之诏亦未为过。”可见,世宗的诏令自有其道理,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更彻底地清肃贪官,净化官场。

第五,犯赃官吏遭受舆论上和道德上的惩罚。《金史·曹望之传》载:“吏部每季图上外路职官姓名,路为一图,大书脏污者于其名下,使知畏慎。”泰和三年(1203年)六月,“定职官追赠法,惟尝犯赃罪者不在追赠之列”。可见,政绩卓著的职官去世后,朝廷会给予追赠官爵等奖赏,但曾经犯过赃罪的官员则不在追赠范围内,这说明官吏犯赃无论在法律上或是道德观念上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倡廉肃贪措施的成效及反思

金朝统治者重视吏治建设,在倡廉肃贪的问题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使金朝廉吏辈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对金朝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金代统治者通过选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贪官污吏的滋生;通过考课制度,将清廉作为官吏升迁的一个重要标准;通过监察制度,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这些都充分调动了官吏廉洁奉公的积极性,使金朝在一段时期内廉吏辈出、政治清明。史载:宗贤,本名阿鲁,“秉德廉访官吏,士民持盆水与镜,前拜言曰:‘使君廉明清直类此,民实赖之。’秉德曰:‘吾闻郡僚廉能如一,汝等以为如何?’众对曰:‘公勤清俭皆法则于使君耳。’因谓宗贤曰:‘人谓君善治,当在甲乙,果然贤使君也。’用是超迁两阶。”又如:“虞仲文字质夫,武州宁远人也。七岁知作诗,十岁能属文,日记千言,刻苦学问。第进士,累仕州县,以廉能称”。又载:刘徽柔“大定二年(1162),同知河东南路转运使事,以廉第一,改知平定军,入为大理少卿”。诸如上述廉吏只是众多贤良官吏的代表,由此可见,金代倡廉肃贪对于整肃吏治确实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达到了“世宗承海陵雕攰之余,休养生息,迄于明昌、承安之间,民物滋殖,循吏迭出焉”的繁荣局面,为历代史家所称道。廉能之官辈出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为金代吏治的清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金代实行倡廉肃贪的政策,缓和了一直以来陷入僵化的官民关系,使百姓与政府之间建立了一种互信互利的相对友好关系。如:正隆年间,沂州费县主簿张文贞,任职期间“盗贼群起,公有策御之,盗为衰止,邑人赖焉。大定四年,调辽阳府路辰渌盐司判官,课最,超淄州长山令,去官之日,百姓为之立祠。”又如,赵雄飞任褐长垣主簿时,“县濒大河,时新被水害,庐舍漂没,城壁颓圮,公日以救灾为事。公廨已毁,侨寓编民家,上漏下湿,若不可一日居者。公泰然安之,而不以烦民也。初水坏庙学,先圣十哲塑像迁开封县之青冈。安集稍定,首建新学,躬率吏民,迎奉以归。其审于先后缓急类如此。县民佃镇防军田,既淤垫,有未尝投种者,营卒恃势征租不少贷,民无所于诉,任其陵轹。有夺人牛者,公捕击之。白按察司严督主兵者,视实种亩如干收入几何输之。诟租者不得逞,佃户以安。流散来归者,十倍其初。士子即庙学植碑颂之。”可见,贤能官吏为百姓办实事、造福当地,百姓对其“立碑颂之”,这种相对和睦的官民关系大大缓解了紧张的阶级对立关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金代倡廉肃贪的措施对于整肃吏治、缓解官民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金代在肃贪过程中出现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于统治集团内部包庇纵容,惩治力度较小。世宗曾有言:“朕于女真人未尝不知优恤。然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恕”,对于犯赃罪的女真人,甚至是世宗的亲属都不能饶恕,依法处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多有回护之意。完颜阿琐,完颜宗强之幼子,大定二年,任“广宁尹,坐赃一万四千余贯,诏杖八十,削两阶,解职。入见于常武殿,上曰:‘朕谓汝有才力,使之临民。今汝在法当死,朕以亲亲之故,曲为全贷。’”坐赃按律应被处以死刑,但完颜阿琐因与世宗同宗,最终被处以杖刑并解职,不久又改为平凉、济南尹。又载:宗翰之孙斜哥“累官同知曷苏馆节度使事。大定初,除刑部侍郎,充都统,与副统完颜布辉自东京先赴中都,辄署置官吏,私用官中财物。世宗至中都,事觉,斜哥当死,布辉当除名。诏宽减,斜哥除名,布辉削两阶,解职。二年,起为大宗正丞,除祁州刺史。坐赃枉法,当死,诏杖一百五十,除名。遣左卫将军夾谷查剌谕斜哥曰:‘卿何面目至乡中与宗族相见。今徙鄜州,以家人自随,俟汝身死,听家人从便。’久之,起同知兴中尹,迁唐括部族节度使,历开远、顺义军。斜哥前在云内受赃,御史台劾奏,上谓宰臣曰:‘斜哥今三犯矣,盖其资质鄙恶如此。’令強干吏鞫之。狱成,法当死。上曰:‘斜哥祖父秦王宗翰有大功,特免死,杖一百五十,除名。’久之,复起为劝农副使。”斜哥多次因赃犯罪,论法当死,只因斜哥祖父为宗翰,所以每次都以杖刑做以惩戒,除名后不久又任他职。可见,金代统治者言行不一,对于宗亲等包庇纵容,使得倡廉肃贪的成效大打折扣,而且使得一些贪官污吏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金代吏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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