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龙
在古希腊的城邦,自由民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分明,在广场上举行的公共活动必须遵守公共生活规则,公与私对立但并没有约束,在现代法律关系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完全对立。公共领域,在政治哲学中主要是指那些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社会生活内容,是围绕着公共部门的核心而展开的公共生活形态。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
通常我们看到的“公域”,并不是“公共领域”的简称,公域(the publics phereor public space)与私域(the privates phereor private space)是西方法哲学的两个对民主与自由的价值追求的重要概念, 公域与私域的划分为法治的合理性构建提供一种界分的框架。“己域要自由,群域要民主” ,这是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私权利领域实行自由,而公权力领域实行民主,也是私域和公域问题最简洁的界分。区分公域与私域很有必要,如果没有公域与私域划分的理论,将导致私人的独立性和利益得不到论证,任何公共权力也都将失去其合法性,本文公共领域主要指“公共舆论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不受官方干预,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社会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或公共场所。哈贝马斯同时认为,具有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一般的阅读公众主要由学者群以及城市居民和市民阶级构成,他们的阅读范围已超出了为数不多的经典著作,他们的阅读兴趣主要集中在当时的最新出版物上。随着这样一个阅读公众的产生,一个相对密切的公共交往网络从私人领域内部形成了”。
公众舆论和“准公众”舆论,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区别的问题,这两种舆论都带有公共性,话语民主通过平等公民的公共辩论和批判决定,在讨论公众事务中,公民凭借公共批判,实际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些自由建构的公共讨论框架,所有公民认为这些都是合法的。在私人领域,这种私人的自律的社会基础相当薄弱,难以形成规范的道德判断,但公共领域的结构以及公众的组成和行为相对比较稳定,容易引导公众。公共舆论具有对抗性,它直接对抗政府的公权力。处理私人领域里的事务,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通过民间法来调整,但主要还是道德自律。
“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有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共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美国社会学家布鲁默认为,很多个体间互相不认识,而是个体受到某一共同事物的吸引而形成的临时群体,这个群体内没有组织性,也不具备理性传播,他们之间只是情绪的相互感染,在吸引他们的临时性事物消失后,这个被称之为“聚众”的群体就解散了。这也就是在新媒体的时代,网络聚集的群体,由于分化而类聚,会产生群体认同的现象。
从一个私人领域的实践,转化为公共领域问题,媒体似乎扮演了一个放大镜的角色,记者的报道往往带有一定的个人倾向,或者说是媒体集体的意志倾向,一个私人领域的问题往往诱导,变为一个公共领域的问题。一起事件单个的道德判断印象上升到对整个群体的印象,在进入公众视野后继续扩大,成为一起公众事件,最终演变为一个“公共领域”问题。
今天,我们很难想象还有什么信息不能触怒公众的每一个神经。互联网,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公众人物,我们私人生活一旦被曝光就变成公众事件,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可能进入公众的视野。无论是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等方面的正面报道的消息,还是轰动性的小道消息,都具有爆炸的能量,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上被广泛转载。人们的猎奇心理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一些不经意的小消息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最后演变为公众对个人的诽谤。
网络空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个人的“私人领域”空间,在这里形成了一个私人大众的共同聚集地,他们由于有共同的偶像崇拜,具有共同意识,并形成共同价值取向,在这个群落里,一个人原本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但在这个聚集地,变成了政治理论中的“群众”中的一分子,发言时,聚集地的“群众”想当然地代替“群众”发言,演变为一个网络虚拟空间的广场战士并代表这一群体的利益。从网络的这个广场群落里,围绕“大V”形成一个广场政治圈,在广场空间里个人言论自由得到最充分尊重和表达。
网络信息稍纵即变,越来越多的私人领域的问题演变为公共领域的道德冲突问题,当私人领域的问题继续发酵的时候,就会出现沃尔特·李普曼笔下的“幻象公众”。《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了署名秋风的文章,秋风认为,网络的自由幻象,扩展为表达自由和表达的不负责任。作者认为,无视他人的尊严与权力,似乎已经成为网络舆论的基本心态。这种过分膨胀的网络精神对于文化、对于社会、对于政治生态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值得深切关注。
在网络空间,当“隐私” 在私人领域失去不可见性就不再成其为“隐私”,隐私原本具有不可见性,但当它进入媒体后就获得了一个公共性,或许有人质疑隐私公开化被定义为公共领域的不科学性,但这个私人领域问题被公共化,在侵犯私人利益的同时,确实成为一个公共领域的问题。从南京彭宇案、佛山小悦悦事件到近期达州老人“讹诈”小学生案,原本属于一个私人领域的一般的纠纷,但它进入公共领域后,这些事件间接性侵犯了私权利,它挑战了公众的道德底线,这种败德私人领域的问题,进入公共领域,“侵犯”的是人们“善良”的道德本性。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领域不能得到保护,在媒体的关注下,发展为全民性的公共事件。实际上,这些事件已经改变了“隐私”的性质,以公众视觉的形式,以“公共”的形式进入公共领域。
实际上,从这些新闻事件我们发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遭遇到双重危机,这就是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或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的结果。
一些私人领域的事件引发公共危机,转化为公共领域内的问题,并对秩序、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也对公众的道德进行批判,这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大量的事实证明,在社会自律组织不健全的国家,公力救济无疑是事后维持社会公正最低的要求。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当一方以绝对的人数表达利益时,就足以影响到政府效能,这时候公共利益其实就进入了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共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抗衡。
在互联网时代,质疑,已经成为社会的病态心理,也是民众的一种惯性思维,“积极”隐瞒和消极放任,都会形成两种力量的博弈。罗马史学最伟大的历史学家普布里乌斯·克奈里乌斯·塔西佗,他曾出任过执政官——古罗马最高领导人,他是一位雄辩家,在基层做过保民官和行政长官,在说起执政感受时说:“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当私人领域的问题演变为公共领域的问题,由此引发公众危机,政府被动跌入“塔西佗陷阱”。
政府如何从“塔西佗陷阱”的泥沼中走出来,这需要政府重树公信力,也就是说政府需要重新取得社会公众信任,政府部门要与社会大众建立信任关系,因为政府公共形象的德望度和美誉度,需要在信任的基础上充分建立。政府公信力最直接影响到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科技发展到今天,传媒将政府的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利益的多元诉求,这些都会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一些不当的言论往往会损坏政府的公信力,如何去解决以谣传谣、以讹传讹,这需要政府部门及时发布有效信息,以正视听。现实中,政府部门由于庞大的机构设置,层层审批,逐级汇报,谣言不断发酵,已超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第一级汇报的预计,所以,我们看到的一些地方政府出面澄清的事实,已经远远被谣言覆盖了。对谣言的两种认识值得警惕,一种是“谣言止于智者”,这对大多数人构成了伤害,还有一种是“在缺乏真相的地方才有谣言诞生的土壤”,这同样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拷问。
在公共领域出现公共危机后,政府应该重塑思路,让整个事件的包装在透明的手提袋中,这需要政府部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赋予公民足够的知情权,疏导公民积极参与,监督社会有影响力的事件,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依靠民众,发动民间的力量。
处理公共领域的危机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领域的问题的处置主要依靠法治,私人领域的问题主要依靠道德自律。处理私人领域里的事务,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通过民间法来调整,但主要还是道德自律。一些私人领域的事件,往往引发公共危机,转化为公共领域内的问题,并对秩序、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对公众的道德进行批判,这个时候,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大量的事实证明,在社会自律组织不健全的国家,公力救济无疑是事后维持社会公正最低的要求。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改变了信息传播的社会状态,各种谣言还可能引发社会混乱,问责政府,指责政府,并要政府承担社会责任。这个时候,开诚布公是公共政策的最优选择,诚实的政府才可能是勇于负责任的政府,才能获得社会信任。
[1](德)哈贝马斯.言论自由的边界[M].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
[3]郑燕.网民的自由与边界——关于微博公共领域中的言论自由的反思[J].社会科学研究,2012(1).
[4]郭光华.论网络舆论主体的“群体极化”倾向[M].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