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意迪
作者:重庆市南川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党的十八大对人口计生工作作出了重大的战略决策和部署,“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方面,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人口政策的完善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矛盾。计划生育工作毫无疑问地包含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另一方面,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加快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牢固树立和落实“大人口”发展战略,做到“三个不动摇”,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不动摇,保持对违法生育的高压态势不动摇,思想重视程度只能加强不能减弱,工作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减弱。
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点、热点和难点工作。分析探讨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寻找解决征收难题的良策,对禁止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公民计划生育平等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30%,已征收对象中实际征收额仅为40%~60%,很少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是公安系统新生婴儿入户取消了计生部门出具依据的程序,直接导致社会配套制约措施减弱,带给群众“只要入户就可以不接受处罚”的错误意识。二是农村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后,导致一些违法生育者认为计生部门无法管束,主观不愿意缴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一些群众有意无意流动违法生育,计生部门行政处罚和追缴社会抚养费难度较大。四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缴纳能力。
一是计生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对于当事人不配合的根本无法调查取证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更谈何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乡镇计生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征收对象很少有主动缴纳的,需要多次上门催缴,且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执法成本较高。三是村(居)干部征收积极性降低。过去征收有奖励机制,现在实行 “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村(居)“失去了利益驱动”,加之村(居)干部不愿意得罪人。四是基层计生干部思想认识上存在畏难情绪,患得患失害怕出了问题承担责任,加之计生干部“责任费”取消,工作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成效不好。
一是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员不足,普遍选择有银行存款的被执行人立案执行;二是新的《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要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3个月后6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只要躲避3个月,法院则不予立案;三是法院强制执行成本较高,部分乡镇不愿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区县部门及村(居)组织不能积极履行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对本单位违法生育当事人往往采取包庇、推诿态度,增加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难度,导致人口计生部门孤掌难鸣。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不仅要健全和完善宣传教育、社会制约和利益导向机制,而且仍需坚持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这一重要的经济限制手段。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对广大育龄群众不能起到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对违法生育者不能有效惩诫,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不公平,影响到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构成严重挑战,影响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必须运用教育、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群策群力,才能收到成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优教、生殖健康等知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引导广大育龄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生育行为。其次对违法生育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使群众明白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行政收费,是国家追究违法生育者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规范生育行为运用的经济制约手段,目的是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要利用宣传使群众明白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没有变,只要违法生育就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纠正一些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的错误认识。再次要公开揭露曝光反面典型,对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违法生育及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拒不缴纳者,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强制执行一例,曝光一例,教育一片。
一是建立完善出生入户登记制度。2012年,根据《重庆市户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南川区建立了出生入户登记乡镇村(居)证明制度。即对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入户需提供《乡镇街道(村居)证明》。该《证明》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印制,由入户人所在村(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查并盖章,最后由公安部门审签并存档备案,进一步规范出生入户登记服务工作。二是实现法院登记备案制度。根据法院工作实践,对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全家外出务工的人员,为不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可以申请法院备案登记,时限为3年。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计生、法院、公安联合组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专项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执法监察大队的具体职责是:计生部门对违反政策生育对象及时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法院除协助计生部门征收外,还要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及时立案,迅速查处;公安部门要对于干扰阻碍甚至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快查快处,严厉打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环境。四是保障经费。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财政要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绝不能自收自支。
一要严格依法行政。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二要严格征收标准。必须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或自增收费项目。三要严格落实党政纪处分。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名人、富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取消担任社会荣誉职务、参与相关奖项评定的资格。四要严格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专用票据,坚决杜绝挪用、贪占等不法行为。另外,对于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与其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并按合同及时征收缴纳。
一是减化办事程序,为育龄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依照《条例》规定及时落实相关生育政策,减少违法生育行为发生。二是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开执法程序、征收标准、办案结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鼓励举报,强化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违法生育和违法征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计生系统内部、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信息共享、畅通举报渠道、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反之,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认真落实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特别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真正实现引导优生少生,奖励优生少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性化、法制化服务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