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超,陈洪玲
(大连交通大学 思政部,辽宁 大连 116028)
目前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普遍进展缓慢,甚至已经严重滞后,尽管有些高校在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方面加快了步伐,制定了一些新的举措,但这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安排也是一直处于试点状态而没有全面推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缺乏强劲的推进动力,由此导致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止步不前,成效不大。
党内民主动力,即党员和党组织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和积极性,以及在此基础上而采取的相关行动[1]。这种民主推进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党内的高度自觉,主动推进,这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主要动力;另一方面来自于党外的民主压力,不得不推进党内民主。这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生成党内基层民主的推进动力。因此,高校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动力指的是高校内部主动发展党内民主的高度自觉和来自高校外部压力的一个综合体。这种推动力是否强健,就表现为高校中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要求和呼吁扩大党内民主并身体力行地投入其中。
高校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既是我国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高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这不仅有利于增强高校党的创新活力,而且有利于提高高校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促进高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然而,高校推进党内民主必然将引起其权力的重新配置和利益的重新调整,因此,必须要有强健的动力来推进,否则这种进程将难以为继,而这种推进动力的强弱又直接决定了高校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所以,加强党内民主推进动力,对于高校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高校中党员的权利保障制度不健全。由于没有在制度上做出明确的安排和规定,使得党章中规定的党员各项民主权利得不到彻底的保障。诸如,党章规定所有党员一律平等,这是我们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之一。然而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就与我们的基本原则产生了偏离,最明显的表现是,在一些高校的党组织内部,等级森严,党内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掌握着各种权力,党内生活明显表现出行政化倾向而与民主化要求背道而驰,严重压缩了高校党内民主的空间。这种严重背离党内民主原则的做法,甚至已经成为不成文的惯例。
其次,高校中的党内选举制度仍不够完善。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在规范性等方面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还差得很远。例如,高校发挥党内基层民主的主要载体之一是党代会制度,它是保障高校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不论党员的职称或职务高低,都应该平等地参与到各项党内活动之中,尤其是当涉及到党员切身利益或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时,每一位党员都应该有机会和渠道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诉求。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能够参加党代会的代表往往是和他们的职称或行政级别挂钩的,这样职称或职务较低的普通党员很难参加党代会,他们的参会名额与自身代表的党员群体严重不成比例。因此,他们的民主权利受到限制,民主诉求难以顺利表达,他们几乎是“被代表”了。
最后,高校党内的民主监督机制也不完善。这源于党章规定的党内监督体制存在缺陷,导致同级纪委难以有效地监督同级党委及其领导,使得高校纪委在工作过程中的成效大打折扣。
高校党组织中,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顾虑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党内民主的认识问题。一些高校党组织中的领导干部习惯了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式与作风,对民主存在偏见,认为发展党内民主徒增麻烦,会增加工作成本,影响工作效率。甚至有些领导干部根本不相信民主,他们信奉精英主义,认为广大基层党员水平不高,因此多数人的意见未必正确,而领导干部的素质更高,有长期从政的职业经验,能力更强,他们的决策比普通党员们的更正确,因此没有必要搞党内民主。此外,还有些高校党组织中的负责人摆不正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具有严重的组织本位意识,偏重集中而忽视民主,他们缺乏在民主环境中驾驭局面的工作经验和方法,担心扩大党内民主会导致局面失去控制。因此,他们本来对于民主就缺乏应有的信任和重视,更不会积极主动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其二,担心发展党内民主会影响个人私利。一方面,某些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具有强烈的集权情结,他们知道,发展党内民主,必然会受到基层广大党员的深入监督以及会削弱自己作为“一把手”的权力,而他们不会情愿放弃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某些高校党组织担心发展党内民主先行一步有风险,这种试点工作万一不被上级认可,就会给自己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因此,不论出于哪种动机,他们对于党内民主的发展缺乏紧迫感,都不愿意在发展党内民主问题上先行一步,认为最好的选择就是维持现状,止步不前。
广大普通党员作为党的主体,人们通常会认为他们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最积极,这种诉求也最迫切。然而事实上,很多高校的普通党员主体意识薄弱,突出地表现为:他们对党内民主的兴趣不高,对选举的态度冷漠,他们的民主诉求也不够强烈,对于党组织背离民主原则的某些做法已经见怪不怪,甚至对于党组织内部的某些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不能据理力争,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反而选择了沉默。除非是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的时候,才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要求党内民主,民主诉求在他们身上表现出具有典型的工具理性特征。
广大普通党员之所以表现出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不高,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他们自身的民主意识淡薄。如某些教职工党员并不关心学校的发展及各项政策的制定,认为这是学校领导们应该考虑的事情而与自己无关,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自己不会积极地参与,他们只关心与自己有关的福利待遇等利益问题,从而对党内各项事务和活动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当前党的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领导干部身上,这严重制约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导致党内民主运行的空间受到挤压,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不能顺畅地行使,由此导致不少党员对发展党内民主缺乏信心。他们不相信自己行使的民主权利能够起作用,认为很多党内事务是领导事先决定了的,不过是借着民主的形式走过场,自己能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如果坚持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反而担心会得罪领导,进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这样广大普通党员便不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他们的主体地位就不能有效地发挥。
当前,高校党内民主意识的现状不容乐观,还难以满足党内民主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及广大普通党员的民主意识与民主素质,已成为一个基本的共识。然而这种意识和素质的提升必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不会一蹴而就。民主作为从西方引进的现代政治制度,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思想中本来就缺乏原生性的土壤,甚至传统的人治思想本来就是与民主思想相对立的,这种传统的思想文化仍然阻碍着人们民主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在高校党内表现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还有较强的集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缺乏民主和服务意识,明显与现代民主发展诉求相违背。另一方面,在广大普通党员身上则表现出主体意识缺乏,权利意识淡化和平等意识的变异。
因此,除了对高校党员加强宣传和教育外,更重要的是要创造机会和条件着力搭建参与平台,让他们参与到党内各项活动和事务中,尤其是和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中,通过不断的主体性实践,充分激发他们在党内生活中的参与意识,并逐步提升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树立民主思维,养成民主习惯,提高民主能力。
长期以来,高校中的党内民主制度并不完善,已有的制度也大多是规范性弱,可操作性不强,并没有广泛深入地通过各种规范和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及监督权等各项基本权利。例如,在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方面,普遍存在着选举的竞争性不强、选举的范围有限、候选人提名渠道单一、选举程序不够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诸如进一步的党务公开、规范党内选举、扩大直选范围、建立党内听证制度和党代会常任制等措施,真正保证和增强党员的各种权利,这是加强高校党内民主的实际助推力。
另一方面,高校深化党内民主建设,还应加强动力机制建设。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然而当前不少高校还没有理顺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出现权力倒置的现象,造成常委会的高度集权和行政治校的局面。因此要根本上改革党的权力体系结构倒置的不良倾向,创新党内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党内权力的运作。否则高校党内民主在运作过程中,就容易将党的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演变为个人领导和个人决策,形成个别领导的个人专断,从而形成破坏党内民主发展的局面;就容易使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演变为重集中、轻民主,从而导致党内民主处于虚化的境地。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党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而言,要拓宽联系渠道,健全民意收集机制;拓宽参与渠道,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约束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健全代表素质保障机制等[2]。
当前,高校党内民主的推进普遍缺乏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来自高校外部的压力,从而使高校党组织缺乏加快发展基层民主的危机感和紧迫性。因此,上级党组织要坚定在高校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的决心和信心,对高校党委施加一定可控的压力,增强其危机感和紧迫感,促使高校基层党组织尽快推进自身的民主进程。如要求高校在院(系)一级全面施行公推直选、差额竞选制度,全面推进对各级党务负责人的民主评议制度,等等。由此,高校党委必将上级党组织的压力转化为动力,扎实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1]刘彦昌.动力培育: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所在[J].三江论坛,2007(9).
[2]陈志武.论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着力点 [J].思想理论教育,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