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目的论的法律英语翻译浅探

2013-08-15 00:48:04梦,余
皖西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目的论英语翻译译文

马 梦,余 鹏

(1.宿州学院外国语学院,安徽 宿州234000;2.安徽三联学院外语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翻译的发展与时代的发展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快速地加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社会需求对法律英语翻译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律英语翻译受到法律界、语言学界、翻译学界等业内人士的关注;法律英语翻译研究也逐渐从微观层面的术语、词汇、长句等方面深入到宏观层面的翻译理论。不同的研究人员对法律英语翻译的方法和策略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从文本的功能和目的论方面的研究将给法律英语翻译提供新的视角。

一、目的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德国功能翻译理论家Hans J.Vermeer提出“任何形式的翻译行为,包括翻译本身,顾名思义,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行为。任何行为都有一个目标或一个目的。Skopos这一词专指翻译的目的。而且,一种行为会导致一种结果、一种新的情景或事件,也可能是一个新的事物。”[1]这就是目的论。其核心概念是“决定翻译过程的最主要因素是整体翻译行为的目的。”[2](P7)

目的论将目的原则称为翻译行为的基本原则,即“翻译行动的目的决定达到预期目标的策略。”[3](P120)连贯原则指译文“必须可解释为跟译文接受者的处境具有连贯性”[4](P119);忠实规则则指“以下3者之间必须有忠实性:译者接受的原文的信息;译者对这一信息的阐释;为译文接受者编码的信息。”[5](P112-113)

二、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语言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已具备了独特的特点。法律文本也被列为独具特征的特殊用途语言的一种。法律英语作为欧美国家在经济文明发展过程中使用的专业性语言,不仅具有有别于普通英语词汇的行业性特征,还具有地域性特征。

从词汇层面上看,法律英语具有准确、简洁、严谨、规范的特征。尤其强调对术语的使用。术语又具有词义单一性(如bail意为保释,没有其他词汇可以共用)、对义性(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特点。有些词汇虽来源于普通词汇,却在意义上迥然不同。如:bind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包扎,黏合;在法律英语中含义是约束,产生约束力。法律英语也频繁地使用普通英语已极少使用的古旧词汇,如:aforesaid,thenceforth,thereunto等。由于历史上的政治、经济和宗教上的原因,法律英语中存有一定数量的法语词汇和拉丁语词汇。法语词汇如:contract(合同)、evidence(证据、证词)、execution(合同的履行,判决的执行)。拉丁词汇如:inter alia(当中列出这一项),ab initio(自开始之时或从头开始)。

从句子层面上看,法律英语经常使用一些普通英语中极少使用的短语和句型。如subject to,普通英语中意为“臣服的,隶属的,服从的,受支配的”[6](P1873);而在法律英语中意为“根据 …… 规定”。又如句型for the purpose of,在普通英语中意为“为……目的”;而在法律英语中,该词组后通常紧跟着某个法律条款的指代编号(如章、条、款、节等),意为“就(有关)章、条、款、节而言”。法律文本使用具有较复杂结构和较多修饰语和并列短语的长句,以达到语言的准确和语意的严谨。如:This Law is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teacher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building up a contingent of teachers who are sound in moral character and good in professional competence,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education(Teache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ticle 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三、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英语翻译策略

法律语言是一种特殊用途的语言,不仅有字面意思,更有一定语域范围下的内在涵义。法律英语翻译正是一种具有目的的翻译行为,其译本需要和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英语翻译的内容不仅涉及中英语言国家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更涉及不同法律背景、法律文化和法律系统间的知识传播和应用。因此,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应首要考虑法律文本翻译的目的,并应依此选择相应的翻译策略。

(一)目的原则与忠实规则的运用

作为目的论的最高法则,“目的准则是用来解决意译和直译、动态对等和形式对等……让人进退两难的问题。”[2](P37)就是说采取何种翻译方法取决于翻译目的。每一个文本都有特定的翻译目的。法律文本的翻译也是如此。

例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

译文:Teachers are professionals who exercise the functions of education and teaching and are charged with the duty of imparting knowledge and educating people,training builders and successors for the socialist cause and enhancing the quality of the nation.Teachers shall devote themselvesto the educational cause of the people.(Teache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ticle 3)

本例中“履行”意为“执行”,“必须要做的事情”,与此相对应的英语词汇有enforce,perform,carry out,fulfill等,如 enforce a contract,履行合同;perform one's duty,履行职责,carry out/fulfill one's promise,履行诺言。汉语中有很多词都是一词多义,或者一个词可以用于不同的语境,并承担不同的意思。确切理解原文的意思,选择合适的词汇才能使译文忠实于原意。

本例中的“教书育人”中的“教”“育”“培养”“提高”4个词在原文中均为动词,而在译文中以“imparting”“educating”“training”和“enhancing”的V-ing的动名词性质出现,体现了词类转换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使用。汉语句子中通常一个句子可以出现多个动词,而英语则一般只有一个谓语动词统领全句。翻译这一行为正是要使用译入语的语言习惯、表达方式和句子结构,再现原语要表达的意思,因此本句使用词类转换这一翻译手段,忠实通顺地达到这一翻译目的。

本例中的“使命”并未采用直译法译为“mission”,而采用意译法译为“duty”。因为,在该语境下,与“承担”搭配,更确切的意思应为“责任、指责”。

本例中的“忠诚”可以有多种译法,如使用词组,be loyal/faithful to,devote...to,译文中则使用了devote oneself to的用法,增加了oneself一词,增强了语意,更加体现了原文“忠诚”一词中的“奉献,尽心尽力”的内涵。

(二)连贯原则

连贯原则强调“译文对于译文的接受者来说必须是相关的,符合他们的处境和知识水平”[5](P112-113),也就是说要符合语内连贯标准。在译文接受者能够正确并充分理解译文时,翻译行为才是成功的。因此法律文本的翻译,要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汉译英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法律英语的术语同一律,即在法律文件内用词求统一。

例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

译文:When a third person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paying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with respect to the insured property,if the policy holder submits a claim against the insurer,the insurer may first make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but the policy holder must assign its right to recover compensation to the insurer and assist him in recovering the compensation from the third person(Economic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25)。

在例2中,“保险方”出现4次,“投保方”出现2次。在译文中“保险方”连续4次被译为“the insurer”,“投保方”也连续2次被译为“the policy holder”,正是遵守了法律文本的同一律要求。在一般文本中,尤其是文学文体中,通常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代替原词以达到变化的美学效果;而在同一个法律文本中,前后统一的重复使用某术语,是为了保持术语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以达到全文在语境内的连贯统一。

四、结语

在翻译技巧或微观层面上的法律英语翻译只是该课题的表层研究,目的是对解决实际翻译过程中的个案问题有所帮助。任何没有科学理论指导下的翻译研究只能是肤浅的,短视的。用系统的、科学的翻译理论指导法律英语翻译才是长久的发展方向。目的论突破了传统的以对等为方向的翻译研究,从一个宏观的新视角重新看待翻译。目的论的三大法则为法律英语翻译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Vermeer,Hans J.“Skopos and Commission in Translation Action”,in Chesterman(ed).Article Specially Written for the Volume,Outlining Two Central Concepts in the Theory of Translation Action[J].the“Skopos”and the Commission or Translation Brief,1989.

[2]张美芳,王克非.译有所为——功能翻译理论阐释[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3]Nord Chir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 [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1984.

[4]Reiss Katharina and Hans J.Vermeer.Grundlegung Einer Allgemeinen Translationtheorie[M].Tubingen:Niemeyer,1984.

[5]杰里米·芒迪.翻译学导论——理论与实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6]陆谷孙.英汉大词典[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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