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世光 王月穆
近年来,为打通中高职的联系渠道,拓展各类职业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为社会培养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各地探索出了许多中高职衔接的方法。而中高职衔接的核心问题是课程衔接[1-6],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作为中高职课程衔接的介质,不仅可以避免教学内容重复,体现知技层次;节约教育资源,有利于学生专业技能证书的获取,促进毕业生有效就业;在整合课程资源时,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但《标准》毕竟只是工作标准,是胜任某一职业的最低能力标准[5],而非正规学校的课程标准,所以在中高职衔接的课程设计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以生物制药专业为例,简要分析《标准》在中高职课程衔接方面的主要不足,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为更好地利用《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标准》的作用提供参考。
《标准》是在1999年我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借鉴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经验,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编制并陆续发布的。截至目前,共完成了793个职业标准的汇编,分五个分册出版。其中,第一分册收录了目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88个职业,第二~五分册分别收录100、247、236和122个职业(或工种)[6-10]。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包含的我国现有职业应为1838个[11],即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仅为应有职业的43%。这样,如果依据《标准》设计某一专业(职业群)的课程内容时,会遇到一定麻烦。如我们根据当地经济社会需要,在制定高职阶段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培养方案时,将学生的未来职业定向为药物制造与管理、药品检验与分析和药品市场营销,设计的岗位群包括发酵工程制药工、疫苗制品工、基因工程产品工、药物检验工、医药商品购销工等。按照设想,应按照《标准》将这些职业的知识、技能要求形成若干模块,再将这些模块根据内在联系整合为不同课程[4]。但已经出台的《标准》只有医药商品购销工,其它均尚未制订,无据可依。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对尚未出台的职业使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进行补充。
我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一个行业标准,于1956年开始由劳动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并陆续修订多次,现已完成四千多个工种的标准制订[12]。工人技能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等级进行制订,内容包括工种定义、适用范围、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主要针对工人的就业、上岗和晋级考核。对没有《标准》的职业,可以参照该等级标准安排主要的教学内容。如疫苗制品工可参照1997年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行业生物制品工人技能等级标准》中“病毒性疫苗生产工”、“细菌性疫苗生产工”中的中级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工(高职院校)的要求来安排课程内容。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工种的分类过细,知识、技能描述过于概括、笼统,中高级的差别要求过于抽象,造成使用时弹性太大,难以准确把握。如病毒性疫苗生产中、高级工的知识要求均为9条,中级工1-7项为“熟悉……”,到高级工时改为“掌握……”;第八条相同,即掌握工种的安全防护知识;第九条分别为 “了解生物制品GMP管理知识”,“掌握生物制品GMP管理知识”。所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要求一般不用“了解”、“熟悉”、“掌握”等词语描述同一工作内容,或仅用程度副词来区分不同的等级。这时可以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行业的具体要求和学校的办学特点灵活安排教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指出,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主要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构成,而《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满足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即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就某一职业(工种)开展的短期的,或阶段性的培养,目的是胜任该职业(工种)的工作任务,重点是对职业技能以及与该技能密切相关基本知识的传授。尽管《标准》在“基本要求”中也加入了职业道德的内容,提出了不同职业的职业守则——如《医药商品购销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质量为本,真实守信;3.急人所难,救死扶伤;4.文明经商,服务热情,并要求培训该内容应占5%的学时比例,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而职业学校教育则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职业学校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可见职业学校教育除了使学生掌握职业基本知识、职业技能,提高职业道德外,还有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培养学生守信意识、社会适应能力、与人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等功能。在今天还要特别强调学生健康心理的养成。这些培养目标在体现就业导向的同时,更加强调学校责任,摈弃功利观念,着眼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将《标准》规定的能力定义为职业特定技能的话,则职业学校教育除了职业基本知识、职业技能外的其它培养目标可归并为核心技能或“关键能力”[12]。职业核心技能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在学校环境中,通过课程、集体交往、校园文化活动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许多东西甚至是靠潜移默化获得的,用几个、几十个学时的强化培训是无法解决的。尽管这些能力表面上与就业关系不大,但却实实在在影响一个人的工作、生活,甚至生存。所以中高职院校在制订课程教学内容衔接方法时,要将职业特定技能与核心技能放到同样的高度去对待,不要矫枉过正 (即一直以来限于认识与硬件条件不足,我们的职业教育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简单地以《标准》内容替代课程教学内容;而是要在参照中、高级工标准分别设计中、高职专业技能时,积极探索中高职阶段核心技能的衔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程》指出,工作标准要分等级编写,各等级应按照职业活动范围的宽窄、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难度的高低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即1.初级工的知识、技能是中级工的基础,初、中级工的知识、技能是高级工的基础,以此类推;2.高一级别工种的知识、技能难度要大于低一级别的难度;3.高一级别工种的知识、技能范围要大于低一级别的范围。该《规程》还对等级标准划分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人合作等。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在此指导思想下制定《标准》,要准确把握“常规工作”与“复杂工作”、“常规性工作”与“非常规性工作”的界限,非常困难。以中、高职学校均要开设的《医药商品市场营销》课程为例,如果为体现中高职衔接,课程内容设置应分别参照《医药商品购销员国家职业标准》中的中、高级工要求安排,则中职学习内容重点是药品购销(指购进药品和销售药品)、药品的日常养护、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的处理等,掌握商业计算、商品盘点、应收及应付的结算,以及介绍药品知识等;而高职院校的重点是掌握药品营销(侧重市场调研、新品种开发、销售促进和商务谈判)、药品的特殊保管和重点养护,掌握库存分析和保本保利分析,推荐、介绍药品等。这里药品“购销”与“营销”、“日常养护”与“特殊保管、重点养护”、“商业计算”与“保本保利分析”等,往往有交叉、重叠,使得在教材内容选择、教学重点把握上有一定困难。而在《标准》的“基本要求”部分,则完全没有等级的要求,但该部分的内容有时又很重要,中高职都必须涉及,处理时往往都很随意,达不到《标准》的要求。
在界限把握困难的情况下,建议:1.在基础知识方面,中职学校选择与技能密切相关的内容介绍,“知其然”即可。如与抗生素生产相关的理论知识中,中职学校可重点介绍微生物的类群、简单的结构等,而高职院校则重点介绍微生物的代谢、抗生素的作用机制等。2.在技能方面,以培养方向来把握技能的选择,中职学校重点应放在生产环节,如粉碎、压片、制粒等,高职院校则重点放在发酵技术、药物检测和生物制药上下游技术上。3.在基本要求方面,中职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基本道德规范为主,如礼貌待人、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乐于助人、遵守纪律等,高职院校则以认识社会、诚信待人、团结协作、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和遵守法律等教育为主。
此外,鉴于高等职业院校的使命与任务有别于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阶段还应加入企业管理知识的内容,让学生了解医药企业运行的特点,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要领;要特别重视高职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开阔学生视野,消除创业畏惧心理,了解创业政策,鼓励高职毕业生大胆创业。
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信息社会决定了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化将逐渐加剧,职业更迭提速,新的职业将不断出现,新的《标准》也会不断推出;同时,信息化也使得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科技含量高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将迅速取代旧有的设备、技术与工艺,原有《标准》的内容也将不断更新。因此,我们在参照《标准》构建中高职课程时,也要与时俱进,克服《标准》中的不足,形成符合学生发展、社会进步要求的中高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1]刘育峰.论我国中高职衔接的模式[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2,23(10):5-7.
[2]王育培.大众化背景下中高职教育衔接问题的研究[J].厦门教育学院学报,2009,11(04):30-34.
[3]任平,陈文香.中高职课程和谐衔接的问题与建议[J].职业技术教育,2010,31(25):56-59.
[4]邵世光,王月穆.基于国家职业标准的中高职课程衔接策略[J].职教论坛,2012(15):23-25.
[5]朱林.高职课程标准与《国家职业标准》的比较研究[J].咸宁学院学报,2010,30(11):181-183.
[6]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职业标准汇编(第一分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7]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国家职业标准汇编(第二分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8]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国家职业标准汇编(第三分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9]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国家职业标准汇编(第四分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10]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国家职业标准汇编(第五分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11]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5.
[12]刘永澎.分层化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什么样[J].职业,2003(10):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