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岭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改革始于上个世纪 80年代初期。2004年4月,教育部高教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集团研讨会,正式拉开了职教集团改革的序幕。纵观其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试点实践、自主构建、规模扩大和快速发展四个阶段[1]。
由于各地的组织形式不同,因此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内涵地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相对较为统一的认识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在当地有影响的知名企事业单位(或集团)支持参与下,职业学校间以专业为纽带组建而成的一种联合办学体[2]。按照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参与主体和运行机制不同,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以划分为行业型、区域型和混合型三类。
2012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的统计数据指出:目前全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已经组建了500多个职教集团,覆盖100多个行业部门、1万多家企业、近600个科研机构和30%以上的中职校、80%以上的高职校[3]。由此可见集团化办学已经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依托职教集团的平台,加快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从而促进校企深层、深入、长期合作。
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在对学校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评选(如精品课程建设、重点教材建设、优质教学团队遴选等)中都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即是否有企业的参与,能否与行业企业的要求相对接。因此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意愿相当强烈。然而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引导企业与学校的合作。导致现阶段的校企合作形式大部分依然停留在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的初级合作阶段。这种形式的合作主要解决三年级学生在完成了基础课程的学习之后将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的问题,通过在企业真实环境中的实战演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和职业素养,从而为就业做好铺垫。
然而要促进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有实质性的提升,仅仅依靠最后一年对大三学生的校企联合培养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当将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全过程,从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开始,到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内容的选择、实训项目的开设、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师资力量的培育等各环节都需要紧密参与。
然而在实践中,职教集团中的职业院校对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抱有强烈的期望,但企业往往从实际利益的角度出发,缺乏与职业院校深入合作的意愿,个别企业出于社会责任感或对职教集团的情感纽带而与学校建立了合作关系,然而这种合作也会由于权责和利益的不清晰而面临流产或逐渐淡化的局面。即便是顶岗实习阶段的合作,也存在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学校教学计划在时间上无法妥善衔接,企业临时性用人需求与学院开设顶岗实习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一致等问题。
目前不少高职院校已经认识到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拓展新的校企合作渠道,如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校企合作编写教材等。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合作往往流于形式。校企合作开发课程中挂上了企业兼职教师的名字,可是在真正授课时往往由于企业人员时间调配的问题无法完全按照教学进程上课,打乱了教学秩序。即便真的请到了企业兼职教师授课,也会存在对课堂的掌控能力较弱、忽视课堂纪律的管理、由于缺乏对教学大纲的整体了解而致使授课内容的前后连贯性不强等问题,从而与预期效果差距甚远。在校企合作编写教材中,对于合作开发教材的认定不清,有些教材只是引入了几个企业的案例就变身为合作开发的教材,企业人员根本没有实际参与教材的编写和审稿工作。
高职教育提倡进行项目化教学,不少教师积极投身教改,申报教改课题,提出了不少教改思路。高职院校在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结题环节把关严格,但对于教改成果地推广和实际应用的关注度不够。因此不少教改项目是为了教改而教改,提出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方法五花八门,形式多样,听上去春花雪月,但实际上操作性不强。部分教师们迫于完成项目的压力在有教改经费支持的情况下能够进行项目化教学的改革,主动与企业挂钩,开展“做中教学”“边做边学”,但在项目结题之后,迫于经费和精力的限制又恢复原有的授课模式,无法使学生受益。在教学科研考核和职称评审的大环境下,部分高职教师不断制造教改和科研泡沫,使得不少高职教学的教学科研成果在实际教学中的应用性、与行业企业的对接性以及使学生受益的有效性三方面都不足,既不能满足高职院校实现办学水平提升的内在需要,也不能满足企业生产技术革新的需求。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职院校的三大基本职能。大多数职教集团是由职业院校牵头,因此发展职业教育成为集团化办学的首要目标,职业院校的教学目标代替了职教集团的总体目标,进而成为了唯一目标。由于对职教集团内部的其他成员关注不足,对企业的生产技术革新、管理机制改建和人员培训需求地忽视,严重影响了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热忱,同时也制约了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能力。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各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而往往挂靠在某一职能部门之下,因而在校企合作的导向上也会由于职能部门分管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偏重,社会服务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4]。同时,对各专业有社会服务的要求,却没有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相应的对外联络和行政管理工作,多数工作由专任教师本身承担,无形中也制约了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
作为人才的最终使用者,企业在职业教育进程中本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和社会责任。然而由于缺乏吸引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的激励政策,校企合作在现阶段依然呈现不均衡的发展态势,职业院校的热忱度要远远高于行业企业的参与度。企业的实际利益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无法有效实现是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学积极性的根本原因。企业作为职业院校的校外实训基地,会定期接纳职业院校的师生参与顶岗实践和顶岗实习,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为师生安排实习实践的场所,找寻合适的实习岗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支付学生的实习工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如学生因实践技能的不熟练而造成资源浪费、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等。教师在企业顶岗实践,本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优化生产工艺、实现技术创新等,但是目前不少教师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淡薄,进行顶岗实践的初衷也是出于满足职称评定的基本要求,再加上自身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有限,因此在企业的顶岗实践也是走走过场,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导致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始终缺乏动力。
要使校企合作的双方达到均衡,必须实现校企共赢。但上述问题不是由学校或者企业单方面就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政府出面,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如接纳实习学生并发放实习工资的企业能够在税收上享有一定的减免优惠;由政府出资设立校企合作攻关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项目研发等。在确保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之后,才能够真正驱动企业投身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热忱。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职业教育的章节中提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强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可见国家将出台明确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来推进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入,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以法律规定形式办学最典型的当属德国职业学院的双元制。早在1969年德国政府就在《职业教育法》中对“双元制”作了有关规定,使其逐步制度化和法制化:首先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参与学校的职业教育,接着企业履行法律义务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然后双方按协议实施合作培养计划,最终政府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对绩效好的企业予以奖励[5]。当然立法并不是政府唯一的主导手段,有时还配合补贴、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等。
总之,通过政府引导进行政策激励和法律制约,实现校企双方合作的均衡态势,是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为了实现职业教育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共享,应当汇集校企双方的骨干力量,在集团内部设立人才资源库,形成双向交流机制,便于校企双方从中遴选合适的人才。一方面学校从企业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并定期培训兼职教师以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为学校开展实践教学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企业为学校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创造条件,确保教师能够定期到企业学习新技术并将技术的发展融入教学实际,同时要求教师必须带着任务下企业,加强与行业企业在技术攻关、工艺研发、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切实合作,严格对教师顶岗实践的目标考核,从源头上避免走过场的现象。
职业教育集团化要提升办学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必须有效整合内部技术资源,集中优化投入,并进行合理配置和共享。职业教育要满足社会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应当时刻关注行业企业最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了解其应用领域,并及时将这一变化引入到教学实际中,体现在项目化教学案例中。职业院校必须加强与行业、企业在技术开发与推广方面的合作,实现技术资源的合理配置[6]。
通过集团内部优秀资源的共享,实现人力、技术、财力等各种资源地融合与互补,改善办学条件,避免重复建设,从而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校企双方互惠共赢,实现职教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依托职业教育集团,以合作培养人才、共建教育培训基地、共组研发机构和团队为有效载体,从而构筑紧密型校企合作创新模式。
1.合作培养人才。为了实现校园与企业的无缝对接,满足学生毕业与就业的零过渡,合作企业应当在学生入校前就参与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首先,通过专业建设委员会,校企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将企业急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及素质要求融入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联合制定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构建直接对接企业岗位需求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的课程体系;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与集团成员共同开发精品课程,有效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和整体课程理念的革新;组织学院和企业有关专家编写适应行业和企业业务发展需要的校本教材;与企业合作设计实训项目及实训流程,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内容,管理实习过程;将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品牌文化与校园文化相结合,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宣传企业的核心文化。
2.共建培训基地。共建人才培训基地,实施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教育培训项目和有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要保持活力,管理者应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开发是企业保持发展后劲的不竭动力,鼓励和激发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并真正的付诸行动,这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3.共组研发机构和团队。高职院校应当依托职教集团,从集团企业的需求出发,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为研发项目,集中企业技术开发人员、高职院校相关领域的教师和学生共同构建优势互补的研发团队,开展创新型应用研究。通过共组研发机构和团队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促进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改进,另一方面有助于教师提升应用研究能力,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和团队合作研发能力,实现多方共赢。
[1]刘明策,刘志兵.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历程简析[J].职业时空,2012(07):23-24.
[2]陈显丽.国内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研究综述[J].当代职业教育,2011(08):13-15.
[3]肖文,钟晓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探讨[J].职教论坛,2012(16):68-70.
[4]叶东.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视野中的校企合作探析[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04):6-9.
[5]李泽华,李倩.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运行机制的国际比较[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12):3-6.
[6]谢萍.职教集团化办学实践中的校企合作初探[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