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裳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辽宁大连116001)
宋代酒业研究特别是买扑制度的研究,自董文田《汉唐宋三代酒价》(载《东省经济月刊》1926年2卷9期)、吴云端《宋代酒的专卖制度》(载《中央日报》1947年1月18日)两篇论文开始,此后这方面的研究一直比较沉寂。1980年代以来,随着宋代经济史研究的深入,买扑制越来越引起学者重视,取得了不少成果。主要有裴汝诚、许沛藻《宋代买扑制度略论》(载《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1期)、杨师群《宋代榷酒中的买扑经营》(载《学术月刊》1988年11期)、《两宋榷酒结构模式之演变》(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3期),许沛藻《宋代买扑坊场管理制度述论》(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试论宋代榷酒制度中的买扑形式》(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1期)、钟立飞《宋代的酒利与养兵问题》(载《江西社会科学》1996年1期)以及杨师群、李华瑞对酒课问题的探讨商榷文章等。①宋史方面的专著也有论及这一领域的。如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上下册,分别为1987年版和1988年版)第二十四章专门讨论了宋代酒醋的酿造和封建国家的榷酒榷醋制度;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二编第二章设有“榷酒收入”一节,对宋代酒业问题有精辟论述;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2011年增订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名为《宋朝兵制初探》)对南宋赡军酒库、犒赏酒库、赡军酒务等军事后勤保障机构的论述,更直接与宋代军队酒业有关。据笔者大略统计,迄今为止,买扑坊场与宋代酒业经营与管理方面的论文和著作约有近百种。②
虽然宋代酒业研究成果颇丰,但军队这一特殊群体参与酒业特别是买扑经营的问题却长期被忽略,有的论著虽然有所涉及,也并未从这一视角去关注、研究。而这一问题恰恰是宋代军队营利性经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研究军队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就宋代军队中的酒业经营问题及宋廷有关政策进行探讨。
军队从事酒业在南宋初尤为突出。为养兵之需,一方面,封建国家更加依赖坊场收入,酒业成为南宋的重要财源,史载:“渡江后,屈于养兵,(朝廷)随时增课,名目杂出”;[1]卷185,4520另一方面,各大军皆以经费不足为忧。于是,南宋绍兴时期政府开始创建赡军酒库,从绍兴七年(1137)行在置赡军酒库始,到绍兴十年(1140)间,陆续在各大军屯驻地创建了十一所赡军酒库(或称点检赡军酒库、赡军激赏酒库),归当地驻军掌握。其中东南行在临安府由殿前司经营,其余如镇江府、建康府、扬州、鄂州以及兴元府分由当地驻军经营。“诸军发纳课息,即自置办蒸造。”[2]5141赡军酒库兼有酿制生产、批发贩运的功能,由军中使臣等小官监酒。酒库的酒利由领兵将帅掌握,直接用于军中,基本不归政府。以后,诸路的赡军酒库也多以文官选人任监当官。
南宋前期,由于战事关系,军情紧急,财政窘迫,朝廷放宽了对酒业的政策,在军、民、部队、官府纷纷造酒酤卖取利的同时,政府陆续批准一批赡军酒库,军中酒库一时间也增加了不少。绍兴年间,岳飞军有鄂州酒库、襄阳府酒库等七、八处;[3]卷144,2316韩世忠军在镇江府及扬州、楚州、高邮县、江口、瓜州镇等东南各州县有正赐回易激赏等酒库十五处。[3]卷140,2251绍兴十五年(1145),“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库并充赡军激赏酒库”。[1]卷185,4521绍兴末年,杨沂中被罢殿帅时,向朝廷献纳他的“本家”酒坊,交由户部拘收接管,开列的清单上有湖州、秀州、临安府界共九处酒坊,还有十三处酒子坊,价值七十二万五千余贯;[2]5145③至绍兴后期,他主管的驻守临安的殿前司诸军酒库已达六十六处。[1]卷185,4522[2]5145[3]卷188,3150
在大将手中的这些酒库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大概分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自身消费的福利型酒库。如公使、激赏酒库等,是供给酒,用于军队自身消费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馈送等,不许出卖,也不纳税;另一类是经营营利型酒库。最典型的如买扑坊场,像官府和百姓那样抱任课额以求酒利的酒坊,如上述杨沂中在临安府界等地至少就有九处是通过买扑而获得的酒坊。[1]卷185,4522[3]卷188,3150
需要说明的是,前一类由政府批准的一定数量的军队犒赏酒库、公使酒库等,也往往在“赡军”名义下违规多造酒向外出售,利入本军,侵蚀国家正常的榷酒收入,成为酒课流失的渠道。绍兴三十年(1160),各大军、帅府节镇与地方官府一样,公使库开沽造酒泛滥无度,日甚一日,大发横财,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税收。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造(酒),别置店酤卖。”[1]卷185,4521
在诸州公使库广行造酒、别置店酤卖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军队将帅借势加开脚店也呈上升势头。在赡军酒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将领们不按规定办事,他们常常借题发挥,在政府批准的原“赡军酒库”之外,“更于别州、县、村镇擅自添置脚店”,扩大经营。绍兴十五年,再度弛夔路酒禁以后,夔路场店又达一百四十余所,军队主帅也借势擅自添加别置分店。[2]5142到绍兴末年,刘宝军中已添置脚店百余处。[3]卷188,3142这些在各州军郊外村镇等城市外延地区衍生出的酒库、脚店(分店),名为赡军酒库,实际上有不少是将帅们假公济私而设的个人酒坊,绍兴末年,临安有不少此类“军粮酒库”、“帅司激赏酒库”。[1]卷185,4522“如都亭驿相对(即对过)、如教坊相对、如内钱西衙之南、如八盘岭之南、如七宝山、如西溪方井一带”共七、八处之多。时臣僚言:“酒库之设,正为赡军,今权豪(此指军帅)恃势兢为私酤,开创酒库、肆,布在诸处。”[2]5143因此,建炎至绍兴年间还流传有“欲得富,赶著行在卖酒醋”的谚语。[4]
在军中酒业大肆膨胀以致影响了国家财政税收时,政府又加以收缩调整,进行适当调控。当然,此举也意在控制、约束将帅的势力。为此,南宋政府不时颁发有关诏令:绍兴十年(1140),曾罢开脚店;[1]卷185,4521绍兴十三(1143)年,朝廷又重申:“淮东总所酒止于元置州军,淮西总所止于建康,扬州止于本州,不于别州县村镇添置(脚店),其有添置及诸军开沽,并与停闭。”在对淮东、淮西总领所及扬州以外开店作出限制的同时,对诸军于别州县村镇添置脚店也一律叫停;绍兴二十六年(1156),又令户部拘收诸军在城郭开张的分酒店;[2]5150绍兴三十年(1160),将各地违法脚店清理停罢;[5]第二年,又允许各军置酒库“一所俾助军用”。[3]卷188,3142
在长期不断的酒业生产经营中,军中酒走在了全社会酒类行业的前头。仅以殿前司酒为例,南宋后期,殿前司生产的“凤泉酒”成为酒中名品。[6]众所周知,宋代酒业非常发达,殿前司如果没有相当的规模和多年的技术积累,是不会有这样的名酒产生的。吴自牧在《梦粱录》中记载了殿前司造酒的一个细节:在临安北新桥外赵十四相公府侧,有殿前司的红座船,它本是管理河中往来纲运等大小各类船只的机构处所,而“军士专造红酿,在船私沽”。除朝廷允许的经营外,殿前司卖私酒的事实也在这则记载中透露出来:殿前司“于水次管船”的这个红座船并不以执行公务为己任,反而成了“军士专造红酝,在船私沽”的隐秘场所。执法犯法的殿前司军士把“红座船”当作挡箭牌,而有司也故作糊涂,“官司宽大,并无捉捕之忧”,[7]“坐船兵梢等人,类皆循习私酤”。[2]5143就统兵大将个人而言,他们为把酒业做大,还组织人从外地筹措成酒或原料,以自己的酒坊作基地,或进行批发销售,或扩大加工生产。南宋都城临安一带的将帅“以打赡军酒牌为名,人多用巨舟自藩葑、五本、乐社等坊场载酒以来,散在内外酤卖。造曲用麦动以数万斛计,所用糯米,盖于浙西产(米)州军兑便钱物,节次收籴载来”。更为甚者,还在兵士的月粮上大做文章,把浙西等地的米运来以后,“先贮于东仓侧近,俟支军人月粮,令坐仓,粜所请米,却改运以归糯米”。[2]5143
在酒业方面,南宋由于战事关系,为养兵之需,一方面,封建国家更加依赖坊场收入,酒业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源;另一方面,政府在政策上更为放宽,除上述赡军激赏酒库外,政府还不完全、断断续续地允许诸军买扑坊场。另外,在江河津渡的包税制买扑中,规定对军兵(军队)免收过往渡钱,官监渡口免其税算,这给军队从事经营营利活动也创造了优惠便利的条件,于是,军队特别是作为国家正规军的各支屯驻大兵做酒生意就更火了。
1.买扑制的发展完善与广泛推行
宋代酒的生产、经营在官府垄断、专利榷卖为主要方式的同时(这种主导经营形式多在州县、大城市实行),长期、广泛存在的一种辅助形式就是买扑(也叫扑买),即民户通过以一定数量的财产作抵押,便可获得对坊场自酿酤卖而纳课的权利(主要在乡村集镇)。在法律层面上,酒业中的这种承包专卖是合法的,有自愿和竞争性特点,但军队参与承包的专营专卖则是有限制的。
军队被允许加入到承包酒的经营销售中,从而成为军队经营活动的重要领域与获利渠道,是宋朝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断调整酒业经营政策的结果,酒业买扑坊场的发展过程即可证明这一点。宋初至神宗熙宁五年(1072)以前,在官府专利榷卖为主导的前提下,买扑主要有两种形式并存,即民户酤卖和衙前役酬奖,且是包税性质;熙宁五年二月以后,在州县以下村镇地区,只有民户买扑一种模式了,买扑者在包税之外,还包产包销。特别到了南宋绍兴初年,还允许官员买扑,买扑制更为发展,对买扑群体更为放宽,这对军队加入买扑是一个重要信息。
买扑制的较大发展,大约从真宗大中祥符(1008-1016)前后开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买扑数量大增,坊场在乡村集镇等县以下的地方大量存在,所谓“乡村道店有场务处”;[2]5133二是买扑制覆盖的地区不断扩大,从东南等经济发达区域扩大到沿边地区。大中祥符五年(1012)六月,泾原路钤辖曹玮曾谈到“沿边诸寨许令人户买扑酒店,直(置)于寨外边上开沽”的事实;[2]5135三是州军酒务中雇民充役的部分也由兵士代替。大中祥符时,诸州军酒务“委兵酝造”的情况比较普遍。仁宗即位初期,三司就批准了两浙转运司的申请,允许杭州酒务将原来每年以“羡钱”雇民充役改为雇兵士充役。这一年杭州酒务“以钱募兵士四百人,隶本院充役”。天圣三年(1025),江宁府援引杭州酒务例,“请募兵一百五十人,诏也许焉”。[2]5135这当然与抽差的役兵匠不同。同时,这些雇募的兵士还是技术高手,有较为丰富的生产经验,这就为军队买扑坊场(主要是南宋时期)的经营酒业积累了专门的人才和经验;四是长期普遍延续的买扑机制。从真宗大中祥符元年春,“始有实封投状给卖价高之令”,[8]卷14,308这是买扑机制有较大发展的重要标志。到神宗熙宁时,在实际执行层面上,以实封投状为特征的买扑制得到巩固发展,在官榷为主导的前提下,买扑制已经在全国广泛推行,时谓“遍天下买扑”。[9]卷217,5275
买扑制的发展完善与在全国大规模地广泛推行,特别是对承买方限制的放宽、官营酒库的增多等,都表明军队买扑坊场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南宋初期,两浙坊场总计达1 224 所。[8]卷14,308官营酒库多,买扑也增多,军界渐渐加入到买扑行列中,到绍兴时,诸军(也包括各官司如各安抚、制置等)多像百姓那样买扑坊场、报任课额,广泛造酒开沽取利。
2.买扑制推行过程中遭遇难题
诸军渐渐加入到承包经营酒坊行列中的局面,是由于政府在推行酒坊举措中出现新问题而产生的。因为战争和财政的窘迫,政府更加看重“酒利”,依赖坊场收入。政府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官府添置了许多酒库取利,“诸州公使库广造、别置店酤卖”;[1]卷185,4521二是逐步放宽对承买人的限制,积极鼓励民间承包酒务。
但是,官府添置酒库取利,势必对民间私人买扑的酒坊造成一定冲击,这两项措施在实际实行中出现了抵触情况。故随着买扑制度的推行,它的弊端也日益突出,这就是买扑坊场“败阙者众”。那些经营过程中行将倒闭或因战争破坏而终止停业的坊场比比皆是,如绍兴年间及至以后,两浙、荆湖路“败闭”的坊场就很多。为挽救这些衰败的酒坊,绍兴末规定,诸路州郡经营已经破败的坊场数额,帅府州可经营五处以内,其余州郡在三处以内。[2]5151
与这种衰败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军队经营的酒坊运转良好,酒利丰厚。政府为保持高额稳定的酒利收入,必须使已经“败闭”或将要倒闭、经营不善的酒坊有人承买。酒法规定,买扑酒坊必须以一定数额的产业作抵当:“买扑者,抵当用本动以万计,非豪右之家不能办,而豪右往往多有官荫及得解进士。”[2]5147而从宋初开始,就严禁官宦人家参与生产、经销酒业,北宋至南宋绍兴以前,官府官员都是不许买扑的,所以常常有“百姓出名产,豪右出财本”“相合”买扑的事发生。[2]5150为鼓励民间私人买扑,增加“酒利”,政府只得逐渐放宽对买扑人的限制。绍兴元年(1131),战火焚毁了兴国军坊场,知兴国军王綯上书曰:
本军诸处酒务及坊场焚毁既尽,今欲将大冶并通山县酒务,不拘命官、商价(贾)等,愿以家财计置,许于本务造酒出卖,月纳净利,以补支费。[2]5151
这一请求被朝廷批准,这是宋廷首次允许官员同民户一样买扑坊场。当然,商人在此之前,至少在南宋初年就已经涉足了坊场,如建炎时,向子愚就谈到真州城的富商大贾“酒货最为繁夥”的事实。[10]同时,在两浙路其他地区,对“未卖坊场”,其买扑人“虽系进纳补官之家,本身见无官荫,权许依条承买”。[2]5150即尚未荫补官资的官宦子弟也照样可以参与买扑酒坊。其实,无荫者买扑酒坊并不是新政策,在仁宗景祐元年就规定,买扑者除“诸州衙前”外,“无荫人扑买官酒务”也是合理合法的。[9]卷114,2662南宋绍兴初更应如此,既然官吏本人都可堂而皇之地公开买扑,“无荫人”买扑更是无须置疑的。
总之,军队渐渐加入到买扑行列有两个前提:一是与封建国家对承包群体的放宽,特别是与允许官府官员买扑政策的实行有关,军队买扑坊场时间上应大致稍晚于官员买扑坊场;二是与政府对“酒利”依赖程度的加深(由于战争等军政因素)有关。
前已述及,军队对酒类生产、销售介入的扩大,与买扑坊场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政府不断放宽对承包方的限制,也与官员(有时也有官署)、有恩荫及得解进士的加入密切相关。宋初禁止官吏买扑坊场,将帅自当在禁列,军队买扑就更不存在了。
军队买扑酒坊大概开始于南宋绍兴中后期。据《宋会要辑稿》,绍兴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特许依旧;已降不许诸军买扑指挥,更不施行。”[2]5150《宋史·食货志》也载:“(绍兴)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监官赏格依旧。”[1]卷185,4521这道诏令说明了允许军队买扑坊场的大体历程:“特许依旧”,即至少应在绍兴二十一年之前就已经存在军队买扑酒坊的事实,但还有些限制,后来又终止,绍兴二十一年又恢复了这样一个过程。
绍兴二十六年(1156),又令常平司拘收诸军买扑的场务。[2]5150《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绍兴二十六年正月,始诏诸军扑买场务,令常平司拘收。”[8]卷14,308绍兴二十七年(1157),又进一步规定,“除见欠官钱物”、“在役军吏外”,[2]5152“其余不以有无拘碍,并许实封投状,供通抵当,依条承买,限满拆封日,给着价最高之人”,且可“候一界满日,如无少欠,听依条接续承买”。[2]5151这是重申绍兴二十六年不准军界参与投标竞争的规定,而在官、有恩荫以及得解进士都可以投标租赁,业绩、信誉良好又无少欠的买扑者还可连续承包。其实,这是朝廷以买扑的方式又把将领手中的场务收回来了。孝宗乾道时再次重申了绍兴后期的这一规定。乾道二年(1166)七月十九日诏:“应诸路人户买扑酒坊,不问已、未败阙,尽许特依绍兴二十七年之制:除现欠官钱并在役军吏外,不以有无拘破,并许以现管己产抵偿承买。”[2]5147但这一规定并绍兴初年以来的一系列官吏买扑弛禁的政策,事实上都给武臣买扑留下了缺口,例如大将杨沂中在绍兴三十一年(1161)献出的九处酒坊都是以买扑方式获得的。[3]卷188,3150
孝宗时,在朝廷的扶植下,军队酒业经营得到了更大的发展。乾道元年(1165),以浙东、西措置犒赏酒库六十四所拨隶三衙,分认课额,[2]5151其中,殿的司二十四所,步军司二十二所,[2]5148马军司当为十八所。乾道二年规定,“临安府安抚司酒库悉归赡军”,[1]卷185,4522除原定上缴额钱外,“所有收到净利钱并贴助本州官兵俸料支用”。[2]5151乾道五年(1169),三衙才奉诏把酒库归送户部。[5]④而这些酒库虽然名义上隶属户部,但酒坊经营业务、利润都在本军,正如绍兴年间起居舍人句龙渊所言,“户部非生财之地”,[8]卷11,223好处实际上仍在军帅手中,酒利入军中。
孝宗朝对军队经营酒业有所扶植,为了不影响税收,便直接将省务改为由军队抱认。乾道(1165-1173)中,定海县屯驻水军设置犒赏酒库“搀夺课利”,“县守赵伯圭闻于朝,罢官监并令水军承抱”。[11]卷19,5237乾道六年(1170),明州定海县驻扎御前水军统制冯湛,请在江阴军置酒库一所,用以应副本军“副统领、诸将佐等供给并军需百色支遣”,得到朝廷批准。“既尔江阴军言:‘见额不敷,今既添置,乞减半趋办。’”朝廷以“既听允冯湛”为由,驳回江阴军之请。冯湛“复请移置许浦,又从之,仍抱许浦酒额”。[2]5148即定海县水军赡军酒库是以买扑包税的方式获得的,而上面所说的“犒赏酒库”是不承担课额的。宁宗“开禧元年军兴,复为省务,二年,水军承抱如旧”。[11]卷19,5237理宗时,定海县屯驻水军的犒赏酒库仍由其承包经营,扣除课利,也获利可观。[11]卷5,5052反过来,由政府拘收的军队经营酒库,除其中部分改作官监外,大部分又通过买扑承包给私人经营,向官府缴纳课利,这样便可获得酒的生产、经营权。问题在于宋代的买扑制也时常用于军队中,允许军队和官僚、富户一样可以买扑酒坊,获得承包权。这样,上交给政府的诸酒库,军队又可以通过扑买方式,照样再度拥有其生产、经营、销售权。所以,绍兴以后,随着官吏加入到买扑的行列,将帅个人与军队紧步其后,也加入到了买扑队伍中。
诸军参与买扑坊场,甚至可以连续承包,延长期限。如绍兴二十九年(1159),镇江都统制刘宝要求所管酒库“令界满日,更立一界”(一界即一期,通常以三年为界),[2]5143历久不衰。再如孝宗时,利州西路安抚使吴璘要求鱼关酒场“依旧令本司抱认”。[2]5143军队买扑呈现出的断断续续、时兴时废的局面,是宋朝政府对军队买扑加以调整、时收时放政策的结果。
军队买扑是宋代买扑的特殊形式。从实际情况看,宋廷在允许官员买扑的同时,往往也允许军队买扑,故官员买扑的兴盛时期,往往也是军队抱认酒库较多的时期。南宋绍兴后期至乾道间,是军队买扑场务、占有较多酒库的时期。军队既然通过“承抱”获得了酒的生产经营销售权,就必须同其他承包者一样履行包税职责,这与公使酒以及特许诸军开沽造酒以赡军而不纳税的情况有着显著区别。
军队买扑的特点:一方面,军队买扑属于各时期主流买扑群体之外的辅助补充成分,在一定时期内与占主导地位的买扑人员并存于买扑者队伍中。有的将官府经营的酒库直接转让给军队“承抱”,而当朝廷拘收军队酒库和买扑的酒坊时,就再转由官府经营,或由其他承买人获得买扑权;另一方面,军队买扑与官员(有时也包括官司)买扑又有区别,它除了作为买扑的补充或辅助形式,旨在填补、调剂买扑、拾遗补缺外,朝廷还多从战争形势与军队“赡军”需要出发,经常扶植和鼓励军队从事酒业经营,加上军队经营的酒业状况良好,因此,在某些时期,无论从数量还是经常性来看,军队买扑比官员买扑都更具优势。事实上,军队将帅依然控制着不少酒库,纳课后军中仍可获得丰厚的酒利。由于拥有雄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加上较为严密有力的组织管理,军队买扑的坊场通常经营良好,收入可观。如宁宗开禧北伐以前,诸军在营人员荒于训练,而投入大量人力回易生利。除经营房舍邸店获利可观外,酒息也颇丰,各军“皆有宽剩”。[12]卷338,444如明州定海水军“承抱”的水军库,仅年纳净息就高达“二万四千四百一十七贯五百八十文”,[11]卷5,5050这说明定海水军酒业经营具有丰厚的利润空间。
宋代除了允许一般性回易之外,对于盐、酒、茶及醋、坑冶等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行业,从根本上说实行的都是官榷专利制。不但税收,包括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也都实行专利制度。对酿酒业的基本政策也是如此,设官造麯酿酒,以官府销售为主。在官府垄断为主要经营方式、专利榷卖这一前提下,为了缓解军费紧缺的压力,政府还有限制地允许帅府州军做些酒业经营,特别是对军队造酒给予特惠政策,加上酒利的丰厚,各军便借机违规造酒、卖酒,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并存,所以酒的酿造与销售在军中较茶、盐更火,是军队营利性经营的重要项目。酒利被军队占去很多,正如南宋著名史学家李心传所说,国家税收主要仰赖于盐、茶之利。[8]卷14,308
在酒的违法营利活动中,虽然有不少兵卒冒险参与其中,特别是在销售领域,私自贩卖酒品是兵员涉足的主要方面,兵卒因触犯法禁而遭受“刑祸”之苦者大有人在。仁宗时,“其民庶私贩者流,兵稍盗取者绞配,岁有千万人罹此刑祸”。[9]卷151,3672-3673宋代对于榷酤立法不可谓不严,但却严下而宽上,正如北宋后期的洪拟所言,当时“榷酤立法甚严”,犯者甚至会导致倾家荡产,而“大官势臣连营列障,公行酤卖,(执法者或有司)则不敢问,是行法止及孤弱也”。[1]卷381,11750
总的来看,军队在酒的违法营利活动中,以将帅操纵的集体违法行为为主。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公库于法不许卖酒,侵夺场务课额。”[2]5154公使(库)酒原则上不许出卖,它是供给官员、犒设宴饮、迎来送往及馈送等公用酒,有定额限制。这一原则,照样适用于军队。如淳熙年间(1174-1189)规定,殿前司年造酒米在二、三千石之间。[2]5154上引史料也说明,公使库酒一旦出售是不纳课额的。
通过下面的史料记载,或可进一步了解公使酒的用途。
(宋初)诸州公使库造酒止供犒设及筵会,也不分送本州官。[2]5153
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诏:诸路知州府每月第给系省酒充公用。[2]5154
河南应天府、河中凤翔府、江陵江宁府等都各有定制:
宋代公使酒供给有支现钱,有支实物(酒)。建炎三年(1129),朝廷额定诸州供给酒钱,其中帅臣不得过二百贯,兵职官三十贯,如收受过数以自盗论处。[2]5153、食货二一之一九,5153
建炎四年(1130)诏:诸州公使库造酒自定额……除合得供给外,并不许用米麹价钱于公使库买酒。[2]5153
从仁宗末年以来,在额定米粮石数之外,违制多造公使酒之风越来越盛。“庆历中诏,岁毋过千五百石;嘉祐四年后,岁给四千石至六千余石;熙宁二年遂至九千石,自后岁不下七、八千石。前后违法官吏存亡相半,未敢推勘。”[2]5152在禁而不止的情况下,熙宁七年(1074),政府对公使酒的政策作了某些调整,在对以前违法官吏“释罪”的同时,下诏曰:
自今岁毋得过四千石。
诸路自来不造酒州及外处有公使钱不造酒官司,听以公使钱雇召人工,置备器用,收买物料造酒,据额定公使钱每百贯许造米十石,(溢额者以违制律论)。[2]5152⑤
一方面把各州军造公使酒的米粮压缩到四千石,另一方面对有公使钱而前此不造公使酒的官司、州府,允许其按“额定公使钱每百贯许造米十石”的比率造公使酒,使公使酒的分配趋于平均。
哲宗绍圣二年(1095)又诏:
应熙宁五年以前不造酒州军及外处有公使钱不造酒官司,并依熙宁编敕石数,内州军减,外不及一百石者许造一百石。元不及者依旧,不得例外特送。[2]5152
这是在熙宁规定的基础上所作的补充。
北宋后期,随着战争及封建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化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等诸因素的共同作用,政府有关公使酒的禁令逐渐放宽。于是,军队经营酒品也水涨船高,诸军及将帅都大发酒财,违规多造公使酒出卖,使得造公使酒成为军队营利经营的重要项目。我们从南宋前期朝廷不断颁布的禁令中,可知其时军队违规造酒之风十分盛行。
绍兴二年(1132)十月诏曰:
诸路帅臣及统兵官司所造公使正赐库酒,并仰遵依成法,止合自供食用并馈遗官属,不得过数酝造,违法出卖,侵耗国用,如违,除本罪外,取旨重作行遣。[2]5153
淳熙三年(1176)八月的诏书完完全全地重申了绍兴二年的规定:“诸路帅臣并统兵官司将造酒,只得自供食用并馈遗官属,即不得过数酝造,违法出卖,侵耗国课。”[2]5154如诏利州西路“岁以诸州粪土钱买米六百石造酒,以备燕犒将士”。[2]5154淳熙年间(1174-1189),殿前司每年犒设士卒造酒所需糯米在二、三千石之间,[2]5154这些都是按额定供给公使酒核算出来的原料数字。
上述诏令三令五申,主要是强调这么几点:1.公使酒是额定的;2.不许买卖,所以也就无上税可言;3.只是自供食用并馈遗官属。但这些规定在很多时期都是徒具空文,军队不断违规,多造公使酒出卖。至于酒利的去向,从“理论”上说,应该归属本军;但在封建官僚政治下,将帅据为己有仍是不可避免的;更有甚者,主兵官把本属犒军的酒私吞兜售、以牟取私利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如淳化年间(990-994),侍卫步军都虞候王荣就是一例。[13]卷203,756下面所提到的吕溱则是以变相的方式侵吞官酒。
宋代将帅以肥己为目的侵夺酒利、大发酒财可谓不择手段,侵用公使钱造私酒贩易酤卖,就是将帅个人获得酒利的手法之一。仁宗嘉祐年间(1056-1063),吕溱“日侵用公使钱”[12]卷286,70为一己之私。他镇守边郡时,指使小吏用官麯酿私酒,派人到旁郡贸易,规利所得全部装进了个人腰包。就是这样一个侵用公使钱贸易规利谋私的人物,仁宗对他起初也只作落职处分,还在处置他的制词中夸其“简直好节,立身有本末”、“浚明高爽固必有以矫其前失”云云,以对他的从轻处分寻找借口。无奈谏臣言切,迫于公议,才对他再度贬秩,和州居住。[13]吕溱现象,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寄造酒因本钱、用途的不同,其性质也不同。如李纲知潭州时,“逐时犒设官军,合用酒以激赏钱于所在州寄造应副”。[2]5154李纲犒设官军用的酒,是用朝廷支拨的激赏钱为本,借本州的公库酿造的,这是犒军的“寄造酒”。这里所说的“寄造酒”,是边帅为谋取私利而为。与用公使钱造私酒不同,寄造酒是将帅、官员“以私钱于公使库并场务寄造”私酒,[2]5152即借官府的场务、人力和物力,以私钱造私酒肥己,其恶劣程度轻于以官钱造私酒。特别到北宋后期,军内外官员借题发挥,纷纷把个人的私钱拿到场务造酒。如政和年间,诸路州军官员包括军队将帅多以私钱放到公家场务生产,[2]5152然后出售“寄造酒”,获利入己,且“不认官课”。[2]5153
总之,在宋代酒业经营者中,军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群体,酒业是宋代军队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大宗项目,军队中的酒业经营及宋廷政策是宋代酒业研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视角。
注释:
①杨师群《宋代的酒课》,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3期;李华瑞《宋代酒课的征收方法析论》,载《河北学刊》1993年2期;杨师群《宋代酒课几个问题的再商榷——答李华瑞同志》,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2期;李华瑞《关于宋代酒课几个问题——与杨师群同志商榷》,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2期。
②据方建新《二十世纪宋史研究论著目录》(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及中国宋史研究会主办的《宋史研究通讯》2001年以来的目录索引统计。
③参见《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
④参见《宋会要》食货二一之八。
⑤参见《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文献通考》卷一七《征榷考四》记为“率百缗为一石”。
[1]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7.
[2]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M].北京:中华书局,1957.
[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8.
[4]庄季裕.鸡肋编:卷中[M].北京:中华书局,1983:67.
[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7[M].北京:中华书局,1986:171.
[6]周密.武林旧事:卷6[M].北京:中华书局,1991:136.
[7]吴自牧.梦粱录:卷12[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113.
[8]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0.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王庭珪.卢溪文集:卷47[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325.
[11]罗濬.宝庆四明志[M]//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
[12]黄淮.历代名臣奏议[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3]佚名.宋大诏令集:卷205[M].北京:中华书局,1962: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