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远长
(郑州华信学院 河南郑州 451100)
胡锦涛同志在2011 年建党90 周年讲话中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命题,党的十八大第一次写入报告。这一论断内容十分丰富,思想创新深邃,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丰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创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经过了长期的探索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经过了酝酿准备、探索发展、形成确立三个时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酝酿准备始于毛泽东,时期跨度从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29 年来,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内容的国体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政体的确立为标志,“中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完全新的时代——人民民主时代”,[1](P834)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了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为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酝酿准备集中反映在四次重要会议和四个重要文件中。
1.七届二中全会的重大决策,为新中国的诞生作了理论上的准备。1949 年3 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召开,这是一个历史性转折点,它标志着由农村到城市、城市带动农村发展,开辟一条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道路。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总结报告文件中,进一步阐明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党的代表会议制度。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不符合中国情况,在人民中已经臭了,我们不采用它,而要实行符合中国国情的无产阶级共和国的社会主义苏维埃制度。还指出:“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苏维埃。”[2](P265)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还确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任务、总目标和基本途径。针对新情况新任务,毛泽东提醒全党同志要警惕骄傲自满、以功臣自居的情绪的滋长,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攻击,全党同志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为此强调: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必须加强。七届二中全会为新中国的成立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奠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建国前夕的1949 年9 月,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 《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代行人大职责,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是一部建国纲领。它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个文件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阐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共同纲领》出台之前的6 月30 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科学概念。指出,“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邦凶们实行专政”。“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指出,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还指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共同纲领》还确定了新民民主义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崭新的民主制度,既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也不同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制度。1949 年9月22 日,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再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但是也不完全同于苏联制度。”[3](P369)
二是论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新思想。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协商制度的萌芽可追塑到抗日战争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各阶层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政权形式。毛泽东在党的七大讲话中,明确提出废除一党专制,实行多党合作,建立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1948 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中国共产党发布了“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4](P146)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共同纲领》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上升为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在新民主义义建设时期,《共同纲领》成为规范和衡量全国一切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活动的共同准则。
三是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思想。民族区域自治,是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创造,是处理多民族之间关系的正确原则。在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就提出,我们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共和国,不能搞像西方那样的联邦制,选择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搞像苏联那样的民族自决。还强调,以民族自治代替民族自决的原则,因为这样做对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有利。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中也强调:“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5](P139、140)《共同纲领》吸收了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思想,明确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写进纲领中,指出:“多民族聚居区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民族自治机关。”[6](P12)这些原则的确立,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已取得伟大胜利,标志着中国人民受奴役受压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已经过去,中国已成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主权的新民主主义国家。中国历史从此进入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中华民族的发展从此开启新的历史纪元。
3.1952 年2 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实施,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中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55 个少数民族聚居和杂居在全国各地。解放初期,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约2800 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左右。新中国的成立,为实现各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走向繁荣昌盛开辟了广阔前景。为此,1950 年3 月,第一次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讨论了民族工作问题。同年6 月13 日,中央专门发出《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翌年2 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的两项中心工作。1952 年2 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召开,并形成 《决议》。这是一次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的关键性的重要会议。为贯彻落实《决议》的精神,在总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政务院于2 月22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8 月9 日公布实行。
《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分别建立各种自治区。《实施纲要》还对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实施纲要》的推行标着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发展,都具有重大和长远的意义。
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1954 年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实现了从反动统治专制独裁政治到人民民主政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转变。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次伟大变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正式实行,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它不仅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而且为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确定了一种新型政权组织形式和总的民主程序,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政治制度,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的,并由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在国家性质上,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聪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在国家权力上,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民族自治上,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人民民主原则,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享受一切民主权利。
新宪法还规定和确认了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这些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规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实施,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走向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这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走向法制国家的一个良好的开端。
从1957 年反右倾严重扩大化开始,“左”倾指导思想在全党占主导地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方针指导下,最终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这场“大革命”,是“左”倾错误指导思想在党中央占主导地位持续时间最长的时期,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沉重的灾难,留下了极其沉痛的教训。一方面破坏和中断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发展提供了历史借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始于邓小平,时期跨度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的历史起点。三中全会重新确立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批判了“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结束了长达10 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基础上,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步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站在新的逻辑起点上。1982 年党的十二大召开,邓小平在开幕词中第一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命题,从此中国的社会主义就定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定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作了重要的理论准备。经过29 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四大理论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1.成果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慢长的改革探索发展过程,是以1989 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为标志。政党制度在中国已有百年的历史,百年政党史表明:辛亥革命后的多党制,昙花一现,不符合中国国情;民主革命时期的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导致众叛亲离;社会主义时期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党情和民意,是具有生机活力的政党制度。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萌芽可追塑到抗战时期的“三三制”政权形式,到建国前夕的1948 年“五一口号”。《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共产党领导和多党合作上升为政治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989 年12 月党中央颁布了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 年2 月,党中央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意见》指导下,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完善。《意见》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参政党”等新概念;丰富发展了“八字”方针和“十六字方针”,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作了新的概括,调动了各民主党派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阐明了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内在关系,促进了双方的团结合作;明确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政治准则,推动了政治协商的两种方式的有效实践。
2.成果之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萌芽于20 世纪80 年代后期的城市社区建设。1982 年8 月,中共中央36 号文件第一次提出有计划地进行建立农村(或乡民)委员会试点的要求,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至此,村民委员会和自治得以合法化,并开始在全国广泛推行,村民自治走向法制化的轨道。2000 年11 月中央颁发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社区民主建设,社区民主自治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集中表现是:首先,建立健全基层政权、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和推行了“三公开”制度,群众有了选举权、知情权、政务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其次,建立实施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利决策机制,形成表达利益、平衡利益、调整利益的协调机制,推行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基层群众活动的共同体。其三,推进政府科学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连接和良性互动,人民民主与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3.成果之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诞生。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诞生,是在总结“一大二公三纯”为特征的公有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何谓经验,是建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何谓教训,是单一计划经济的公有制不能快速有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加上“左”倾思想的影响,强化了单一的计划经济,使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由此,1978 年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论断,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第一次融入“商品经济”的新概念。1992 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的确定经过了14 年的认识和探索,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为此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阐明了市场经济机制的基本框架。1997 年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探索的基础上,第一次对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新的概括。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表明:在探索中记录着两次新觉醒。第一次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觉醒。发生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到党的十四大,是在从中国情况出发,破除“姓社姓资”框框束缚基础上实现的。第二次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觉醒。发生在党的十四到党的十五大,是在解放思想,破除单一计划经济影响基础上实现的。这两次认识上的新觉醒包含着冲破了三种崇拜。即冲破了对“本本”的崇拜,冲破了对计划经济的崇拜,冲破了对单一公有制的崇拜。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在深化改革曲折探索中形成,是在反复认识和解放思想中确立的。
4.成果之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82 年,全国人大制定了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现行宪法,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进步发展的要求,先后于18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民主政治建设领域取得的最新成果,而且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标志性的成就。1997 年党的十五大在总结近20 年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立法工作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过5 年党的十六大再此提到这个战略任务时,提出到2020 年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法治建设目标。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统计,截至2009 年9 月,我国生效法律已达229 部,有效行政法规682 件,地方性法规7000 多件。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已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走和平发展道路等一系列新理论和重大决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新境界,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确立。
1.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概念及其丰富内涵。胡锦涛同志第一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科学命题及其丰富的内涵写入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法律体系四个层次的内容组成,四个层次的内容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互协调、不可代替,形成相互联接、和谐统一体系。其“制度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围绕着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核心,其他四个方面的内容发挥着不同的职能和作用。根本制度,是基础,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形式;基本制度是主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保障和经济保证;具体制度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展开和发展,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具体形式。
2.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特点和优势。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运用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概念。2011 年胡锦涛在建党90 周年讲话中首次使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第一次系统地阐明了它的特点和优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内容是什么? 胡锦涛同志系统完整地概括为“五个有利于”。指出:我们确立的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这五个方面的制度优势和特点,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不能割裂、不能代替的统一体。涉及到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又涉及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涉及到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又涉及到“制度体系”的领导力量和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这是对我们党社会主义制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形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2011 年3 月,吴邦国委员长向全国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法律体系以1982 年宪法为核心,以230 多部法律为骨架,由7 个法律部门和3 个层次法律规范为基础,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大事,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从此,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相统一有了法律保障,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意志化和法律化,使党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程序决策有了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将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求认真全面总结我国立法的经验,进一步加强立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理论到方法、从内容到形式、从借鉴到超越的全面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的标准,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进一步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关系,完善立法形式,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用法律体系武器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党的有效执政,实现公民的一切民主权益。
4.进一步发展完善民主制度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大尤其是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民主制度的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在保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主要是通过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直接民主和党内民主实现的。
(1)选举民主的发展完善,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职能和主要标志是选举民主。按照民主制度的程序,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体公民通过选举组成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国家政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从而使公民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选民负责,联系选民、反映民意,行使对各类国家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由此可见,选举民主是通过选举和投票体现着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和巨大优势。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大代表同人民依法行使职权,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按照这一要求,进一步扩大选举的覆盖面,增强选举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以此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协商民主的发展完善,助推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完善。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政党制度中的政治协商民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推动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政治任务。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载体是人民政协,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人民政协的主要政治作用就体现在协商民主上,协商民主的主要原则是,凡是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必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又发挥着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对国家政治生活、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活动,进行协商讨论,为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3)直接民主的发展完善,标志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直接民主是在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为内容的间接民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直接民主的产生,标志着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也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标志之一。党的十八大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一论述发展创新了党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理论。其发展创新要点在“三个环节”上。一是直接选举环节,让人民群众自己选择自己满意的人管理经济社会;二是民主讨论环节,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必须充分民主讨论决定;三是政(村)务公开环节,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经济财务问题,要定期公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4)党内民主的发展完善,是党内各项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标志。现代政党政治实质是民主政治,关键在于执政党能否民主建党、民主执政、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党内选举制度、党内讨论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民主决策制度等。这些党内民主经过30 多年的改革实践,尤其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内民主发展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建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由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这是对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理论的丰富发展,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理论。
[1]毛泽东选读:下册[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毛泽东文集:第5 卷[Z].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周恩来选集:上[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 册[Z].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5]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 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