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雅梅
北京协和医院,北京 100730
医院作为独立法人,每年与公司、企业签订大量的合同。为了方便、快捷、高效,医院的一些领域制定出格式合同,其中的内容是医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虽然说使用格式合同省去了双方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但其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但这种风险是可以提前认知并规避的,这使得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具有了可能性和现实意义[1]。本文拟从法律角度,从起草和订立合同的环节,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分析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合同法》第39~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另外,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本方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必须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而如果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对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格式条款[2]。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医院在起草格式合同时,应当注意两点,①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尽量平等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对格式条款中有利于医院一方的条款,采用明显的标识并予以说明,即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传真是一种将图表、合同、文件等文字和图像资料,利用传真机,按照原样传递给对方的一种通信方式。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为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传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传真件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最好不采用这种形式签订格式合同,原因有二:①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一旦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在传真合同真实性认定起来非常麻烦,法律上虽然承认传真这种形式,但做为证据使用还是不方便;②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而目前医院合同封存管理的实现为5~10年,不易保存[3]。
鉴于传真件的弊端,医院与对方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之后,可以互相邮寄加盖公章的原件做存档,从而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签订实践中,经常遇到公章和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如果公章与签订合同的主体不一致,以公章的名称为准。但是有些复杂的情况,涉及到合同主体认定问题,就要区别对待。常见的合同签订风险有以下几种:①合同主体为单位,公章为单位部门章:单位部门因为不是法人,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代表单位签订合同,所签合同效力待定,需要公司法人追认合同效力,而一旦公司法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效力。②合同主体为单位,公章为单位分支机构的章:单位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单位分支机构不能以法人的身份签订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样的合同法律风险仍然很大,由于合同主体和公章并不一致,发生争议时,对方可能会主张合同并未成立,双方很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而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会很大。③法定代表人签字:这里先区分几个概念: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人的人格被吸收,他的法律行为即被视为法人的法律行为。“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被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实际上是民法中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需授权,他的职权就是对外代表法人。而其他人员只是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他们在签署合同时,需要有授权书。④合同盖有单位法人的公章,但是合同签约人未得到授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行为通常称为表见代理,其虽然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代理行为有效。但是,表见代理是有条件的,需要签约人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例如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签约人与法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还需要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当表见代理成立时,医院一方作为相对人,有权主张合同有效,也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但撤销后就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来承担责任。
为了尽量规避上述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在签订合同时,要确认公章是对方单位的,而不能是单位部门章;②对方如果是单位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要与其签订合同,而是与单位签订合同,并且盖单位公章;③认真核实合同签约人的身份,要求对方出具授权书、身份证明等,必要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对方单位核实,确定对方有代表单位签约的权利。
综上,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医院对于格式合同的规范管理至关重要。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做到:①对格式合同中限制医院责任的内容,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②对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必要时调查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③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做到以上几点,就能基本避免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从而订立出合法有效的合同。
[1] 杨万霞.格式合同的利弊及规制构想[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58-6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 王丽娟.浅谈医院合同管理的现状和对策[J].医学信息(中旬刊),2010(11):3370-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