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政策问答

2013-08-15 00:48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行政部门协商

问:《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条例》还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工。

问: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包括: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病事假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8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问: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怎样产生?

答:每方协商代表由3—9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应有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的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也可由工会组织职工推选,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或书面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问:《条例》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当前小微企业单独开展协商比较困难的实际,《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问:工资集体合同怎样生效?

答: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7天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未获通过的,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30天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7天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天内,依法进行审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60天内,双方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问:工资集体协商和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双方协商代表,共同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应约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逾期不答复的;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企业不为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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