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集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2017-04-15 12:58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5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协商劳动者

李 蓓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服务业集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李 蓓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集体合同在我国已经实行20年了,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因此就越来越需要一个完备的服务业集体合同来调整劳资关系。目前我国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较高,但是却存在一系列问题。针对集体合同出现的问题,应当分析原因,并想办法解决,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各方认识到服务业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更好的发挥服务业集体合同的作用。

服务业集体合同;工会;用人单位;劳动者

一、当前服务业集体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 服务业集体合同覆盖面小

我国集体合同在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实际的实施情况却并不容乐观,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集体合同实施较晚,而且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背景下实施的,虽然集体合同的签订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在现实中却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并且覆盖面小,相比较来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签订率较高。

(二) 服务业集体合同针对性弱,相关条款不详细

2003年12月30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签订来说,服务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内容空洞,大多是抄写上述《劳动法》,然而劳动者真正关心的问题一般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并且大多数服务业集体合同没有体现服务业行业的特点,特别是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条款如劳动报酬,休假制度粗略,制定程序不完善,没有让劳动者参与其中,而且很多集体的内容基本相同,没有结合服务业和本公司的特点制定,而是为了应付劳动者,应付上级,应付检查,没有真正发挥服务业集体合同的作用,使服务业集体合同成为一纸空文

(三) 服务业集体合同得不到实际履行

就我国而言,服务业集体合同履行难、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企业会与劳动者协商,但是却只在签订服务业集体合同时协商,之后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客观情况发生怎样的变化,都遵循最开始的服务业集体合同,使服务业集体合同渐渐失去效力,而且当前服务业集体合同互相抄袭的现象严重,往往很多企业都遵循同样的原则,制定相同的条款,缺乏特色,没有针对性。

(四)劳动纠纷越来越多

据统计,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比1996年增加了五倍,劳动者当事人的人数增加了三倍,集体争议案件数增加了四倍,集体争议当事人数增加了三倍,但是从2008年开始,随着一系列劳动法律的实施,国家对服务业的越来越重视,因此劳动争议有下降的趋势,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数仍然很大,劳动争议的数量还是越来越多,这直接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停产停工。

二、完善服务业集体合同的法律措施

(一) 完善与服务业集体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1.制定全国性集体合同立法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但是由于该条例仍然是内容空洞,对一些实体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缺少违反集体合同的相关惩罚性措施,强制性较弱,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对所有行业集体合同做出规定,产生法律上的空白,集体合同的立法层次不高,效力有限,法律位阶较低,影响集体合同制度的发挥,所以现在制定一部《集体合同法》应该被提上日程,通过立法,提高集体合同的各方关注度,只有这样,服务业集体合同才能更有效的实施。

2.完善集体合同的地方立法

同时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该完善相关的《集体合同条例》,工会组织应把握“先建制,后签约”的原则,先建立协商机制,后签订集体合同。充分体现了协商的重要性,明确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条例》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条例》所规定的对工会支持、指导和帮助,不仅包括舆论上的,也包括物质上的。

(二)更好的发挥工会的作用

1.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服务业高度发展的当前社会,劳动者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工会中再混入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工会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就更加成为泡影,因此工会人员的组成,工会主席的罢免、工会的解散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充分体现民主,才能更好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主席的产生应由劳动者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单位的直接任命。

2.工会资金问题的解决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的经费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其他收入等 ,但是现实生活中工会的经费收缴渠道收到多方面的限制。首先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对中小微企业,很多劳动者从国有企业流向中小微企业,但是很多中小微还没有建立工会,因此根本无法收缴经费,其次收缴模式死板,而且单位也会以企业经营不济,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各种理由推脱,因此,应该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强化法律的作用,并对违反工会法,对工会获得经费制造障碍的行为建立相关的处罚措施,建立工会财产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工会资金是否到位,接受劳动者的监督。

(三)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结构

一般的集体协商都是企业级的,劳资双方相互协商制定集体合同,但是由于工会独立性差,劳动者维权意识弱,集体合同往往流于形式,有的集体合同为了充分的体现双方意志,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忽视公共利益。为了更好的对集体协商进行协调,可以建立更高层次的集体协商机制,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实施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重点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西方的历史和经验都证明,集体合同是调整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利最恰当的方式 ,在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保护劳动者权利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会往往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代表劳动者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有些单位的工会认识不足,劳动者的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首先应赋予劳动者建议权,立法保证劳动者提出建议要求工会代表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进一步对劳动者的权利予以保护。

[1]李环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2]李文军《集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3

[3]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第281页、第310页

[4]延园《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121页

[5]杨洋《集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6]杨冬梅《关于集体合同履行若干问题的研究》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

[7]姜俊禄《论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132一33页

[8]王贤森:《西方国家工会谈判经验研究》,载于《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第6期。

李蓓(1993.01-),女,汉族,上海人,硕士,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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