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保险公司的发展与价值研究

2013-07-13 06:22吴丹
上海保险 2013年9期
关键词:自保母公司专属

吴丹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在全球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与多样,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开始寻求更为完善、主动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方案。在这种趋势下,作为跨国公司转移风险最佳形式之一的专属保险公司应运而生。近几年来,专属自保公司在全球迅速发展,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一支十分重要的新兴力量。

一、专属保险公司的定义

专属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也称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简称自保公司),是由非保险母公司拥有或控股的,主要目的是为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的资产和风险提供保险或再保险的内部保险公司。专属保险公司集中并分散风险,实现利润内部化,并为公司提供通往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渠道,是公司利用内部基金进行风险融资的高级形式,已成为当今大型企业进行一体化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

二、专属自保公司的起源及现状

(一)专属自保公司的起源

19 世纪中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风险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保险方式已不能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投保人开始探索建立可以满足自己要求的保险组织形式。19 世纪40 年代,由于劳合社提供的海上保险服务不能满足船东的需求,美国的一些船东创办了Atlantic Mutual;1845 年,伦敦的货栈主为了满足自己的保险需求,创办了Royal Insurance Company 等等,这是专属自保公司的雏形。20 世纪20年代,相互保险公司和共同保险公司兴起。20 世纪50 年代,一些母公司开始在离岸市场设立专属保险公司。到20 世纪60 年代,在税收优惠政策下,专属自保公司真正发展起来。目前,国际上越来越多的企业成立了专属保险公司。据悉,世界财富500强企业中90%拥有一个或多个专属保险公司。著名跨国公司中大部分也拥有自己的专属自保公司。

(二)国外现状

据统计,到2011 年末,全球共有5745 家专属保险公司,专属保险保费收入达550 亿美元左右。33 家专属保险管理公司管理约4810 家专属保险公司,其中单一母公司专属保险公司(Single-parent Captives)和集团专属保险公司(Group Captives)3814 家,保护单元专属保险公司(Protected- cell Captives)286 家,微型专属保险公司(Micro-captives)720 家。

专属保险公司主要位于金融离岸中心,如百慕达、开曼群岛和根西岛等地区。相比10 年前,加勒比海地区作为境外专属保险公司主要所在地的地位有所削弱。如今境内专属保险公司越来越受欢迎,得到迅猛发展。据统计,2011 年,美国共有境内专属保险公司2000 多家;欧洲约有1000家,其中一半为境内公司,一半为境外公司。而亚太地区仅有140家。

世界各国和地区专属保险公司经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美国的专属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意外险、产品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而欧洲的专属保险公司通常为财产损失提供保障。

(三)国内现状

去年10 月10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筹建的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成为我国境内首家专属自保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 亿元,注册地为新疆克拉玛依市,主要经营中国石油集团内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并将积极研发与行业紧密相关的专业性产品,以满足高风险和海外项目风险管理需求。

而在中石油之前,我国境内企业中,仅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2002 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香港设立了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专属自保公司。中石油专属财险公司的成立,为其他大型集团公司提供了成立自保公司的范例。

三、专属自保公司的价值及重要性

(一)专属自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风险增加,要求企业提高风险自保能力。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与时俱增,传统商业保险难以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多,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想要更好地分散、控制风险,就要提高风险自保能力,其中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成立自己的专属自保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由于比传统保险公司更能有效率地帮助防范损失和损害风险,因而发展较快,已经成为全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管制宽松,税率优惠有利于专属自保公司发展。

从理论上讲,专属保险公司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但目前,专属自保公司一般集中在那些管制比较宽松、税率比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其中不少公司都设立在“离岸”地区。百慕大、开曼群岛、美国佛蒙特州、巴巴多斯、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是专属保险公司比较集中的地方。这些地区除了无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外,还有发达的证券交易系统、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众多的司法和专业人才、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优势,因而吸引了许多公司建立专属自保公司,带动了全球专属自保公司的发展。

(二)专属自保公司的价值

每个专属自保公司为实现特殊的目标,都有独特的设计方案。这些有效的设计和管理在实现目标的同时,也体现了专属自保公司的价值。

1.有利于提供范围更广、承保能力更强的保险保障。

在传统保险公司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就可保与不可保风险发生争议,以致影响了正常保险业务的管理,有时还不得不诉诸法律。专属自保公司可以为企业的高发性风险和某些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无法投保的发生频率低但危害性大的风险提供保险,并可以为母公司不断变化的、特定的保险需求及时提供保险服务。

2.有利于获得税收优惠。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成立专属保险公司可以在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而且还能在报告赔款和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项减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不允许非保险企业的准备金减免税,而专属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税项上的减免来减少整个母公司的纳税总额。

3.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

在缴费方式方面,专属自保公司更具有灵活性。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事前支付保费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再支付保费。而向传统的保险公司投保,一般是事前支付保费后保单才能生效,容易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在赔付方式方面,专属自保公司也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它可以根据母公司资金等情况,延时向母公司提供优惠的赔付安排,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的状况。

在公司财务管理方面,可以降低财务成本。在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赔偿来避免财务困境,降低代理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母公司现金流的不稳定性。

在再保险方面,专属自保保险人可以通过从再保险市场收取的佣金和保费折扣来增加企业现金流。

4.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投保人的直接介入有利于专属自保公司的经营,包括承保、理赔管理政策和投资行为等。同时,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需担心彼此间会有不当的获利,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困扰,促使整个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5.有利于直接获得再保险。

许多再保险公司往往只与保险公司做交易,而不同非保险公司交易。企业通过建立专属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来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专属保险公司直接获得再保险,企业的损失率直接与再保险费率相联系,降低了保险成本。同时,再保险在保险保障提供的形式、对新风险的反映等方面更具灵活性,有利于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

6.有利于控制风险损失。

在购买传统的商业保险后,大部分企业对于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都持消极的态度。因为如果发生风险损失,企业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专属自保公司是本集团风险管理过程的一部分,不是购买传统的保险保障,赔偿或利润都在集团内部,集团会有更大的动力去控制风险损失。

7.有利于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一方面,由于专属自保公司省去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经纪佣金,从而减少了投保的成本;另一方面,专属保险在与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具有较强的谈判优势,可以就承保范围、费率等方面进行讨价还价,达到减低成本的目的,而不像一般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对方提出的保险条件。

8.有利于增加供给主体的选择。

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该具有商业保险、互助保险、专属自保三大保险供给主体来为保险需求者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从而实现保险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和保险服务的专业化,促进供给主体的相互竞争与激励。所以建立专属自保公司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增加供给主体的选择。

(三)专属自保公司的重要性

1.财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专属自保公司可以使母公司的所有人实现财务管理方面的优势,包括更好的控制损失和更有效的税赋管理,通过较低的保费和投资回报改善资金流,通过从再保险市场收取佣金和保费折扣来增加集团现金流量等等。建立专属自保公司还有助于提高集团风险承担的效率,减少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降低公司由于较大的、未投保的风险而出现财务风险的几率。

2.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建立专属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动机是希望为那些不在商业保险市场保障范围或商业保险不提供完全赔付的经营风险进行投保,从而更好地集中并分散风险。母公司可以通过建立专属保险公司进行传统的、专门的再保险安排以减轻其长期系统风险。专属自保保险人也可以通过传统的再保险合同在再保险市场转移其母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从而进一步降低公司未来亏损的风险,从而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和灵活性。

3.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专属自保公司帮助我们建立一个更强大和更有效的全球经济体系,使公司更好地规划、管理风险,实现稳定经营,减少社会经济波动。

四、建立专属自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专属保险公司业务量少、风险品质差、财务基础薄弱、组织结构简陋,与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相比不具有承保风险的多样性和业务的规模性,所以并不一定能完全转移风险;同时,风险承保能力相对较弱,管理成本相应也比较高。

五、对我国发展专属自保公司的建议

我国建立和发展专属自保公司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专属保险业发展的道路。笔者以为,应该从法律、政策、监管等方面对专属自保公司加以扶持。

1.加快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

我国还没有与专属自保公司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加快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的保险监管指标体系,从立法角度对专属自保公司的行为加以规范,为专属自保公司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促进专属自保公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3.设立较低的注册资本金。

对于设立专属自保公司,国外最低注册资本金一般都比商业保险公司低。我国企业在资产总量和规模方面与国外企业相比普遍落后,有关部门应结合我国实际,依据企业的资产总量、经营规模、风险程度、保障范围等因素调整最低注册资本金,建立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以调动我国企业的积极性。

4.加强对专属保险公司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强化对专属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业务合法性、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以确保我国专属自保公司正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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