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祥
我国海水养殖的历史久远。早在汉代之前,我们的祖先就开始牡蛎养殖,宋代又发明了养殖珍珠的方法。新中国成立后,虾、贝类和海带等经济作物养殖迅速发展。现在,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海水养殖国家之一。2008 年,我国海水养殖的养殖面积(1579千公顷)和总产量(1340 万吨)均居世界首位。世界粮农组织(FAO)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海水养殖业总产量1955 年仅10 万吨,此后逐步提高,如图1 所示。1978 年,我国水产养殖总量359.5万吨;2008 年上升到1340万吨,约占世界海水养殖总产量的2/3;2011 年海水养殖产量更是达到2908 万吨,约占世界海水养殖总量的80%。海水养殖作为我国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我国多元化的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海水养殖业也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比较大的高投入、高风险产业。如图2 所示,近年来我国海水养殖业频繁遭受自然灾害,其中2012 年我国共发生138 次风暴潮、海浪和赤潮等自然灾害,各类海洋灾害(含海冰、绿潮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5.25亿元,死亡(含失踪)68人。其中以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冰等影响最为严重。因此为了应对海水养殖面对的自然灾害,建立健全海水养殖保险的保障机制和完善的风险防范、理赔机制相当重要。
海水养殖保险是指以人类利用海水资源进行人工养殖的动植物为保险标的而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广义的海水养殖保险保障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养殖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台风、海啸、异常海潮等)、海水淡化、海水污染以及疾病等原因造成养殖的动植物死亡或流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针对渔业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开设的渔船保险,包括渔业码头等渔业生产资料。第三,针对渔业从业者设立的雇主责任保险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狭义的海水养殖保险保障则是针对海水养殖的动植物。目前开办的针对海水养殖动植物的保险,主要是针对集中在沿海地区浅海和滩涂的对虾、扇贝等养殖保险。
图1 1978-2011 年我国海水养殖总产量变化图
图2 1989-2012 年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含失踪)人数
(一)关于渔业保险现状。王海华、除厚民认为,渔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在于:第一,渔业保险管理体制不顺,互保机构存在政社合一现象,互助的性质和保险形式没有明确;第二,渔业保险的公益性作用,尚未被各级政府充分认识,政策扶植力度偏小;第经验,加快渔业立法,建立渔业保险制度,由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对渔业的支持转变为符合WTO 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金鳞根、李娟认为财政补贴型的渔业保险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建立国家支持型渔业保险,即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手段间接支持渔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促使其稳健发展。陈添林在分析海洋渔业风险的原因和分类时提出:第三,渔业保险投保率低、展业面窄,与我国渔业生产发展的状况不适应。应该借鉴国外渔业立法一,在自然风险防范上采取渔业保险和政府救济相结合;第二,在市场风险上采取市场预期、信息服务和期货交易等措施;第三,在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上应注重提高渔业生产者的综合素质。徐小怡、宁凌对广东政策性渔业保险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广东实际情况,建议政府加强对渔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二)关于渔业保险发展模式。陈自强综合考虑我国渔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能力、社会制度等条件,分析国外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运行的主要模式,认为我国应确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建议发展“政府支持下的互助保险为主,商业性的渔业保险为辅”的渔业保险模式。储瑛奂在分析当前我国海洋渔业保险现状和国外海洋渔业保险经验时认为,互助供给保险能够实现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海水养殖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如图3 所示,假定在没有海水养殖保险时,水产品供给曲线是S0,需求曲线是D,此时的消费者剩余是P1AP0,生产者剩余是P1AO。养殖户购买海水养殖保险后,由于海水养殖保险导致水产品供给增加,致使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到S1。这时消费者剩余为P0P2B,生产者剩余为P2OB。引入海水养殖保险后,保险人的生产者剩余并不一定为正;而被保养殖户可从中获得利益,消费者剩余增加的P1P2BA 为正。从整个社会来说,社会福利的增量ΔABO 的面积是正的。那么,在海水养殖保险市场上,市场均衡的供给量必小于社会需要的最优量。此时,单独依靠市场实现均衡是不太现实的,即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市场的正外部性表现为:第一,在宏观层面上,海水养殖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会产生正外部性。海水养殖保险作为海水养殖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海水养殖业稳定和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第二,海水养殖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将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海水养殖保险可有效促进农村信贷的快速发展。第三,在微观层面上,海水养殖保险为养殖户的灾后生产恢复和生活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海水养殖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国外一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海水养殖保险的开展与推广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
图3 海水养殖保险的正外部性
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是政府基于保护渔业的稳定发展,由政府经办或由专门的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经营的保险业务。具体来说,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在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下,采取政府、企业、组织和个人共同负担保费的经营方式,由专门的经营主体向众多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形式确立当事人义务关系,实现风险调节,保障海水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一)政府支持下的渔业互保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渔业互保模式有以下优点:
1.政府支持和互助共济。作为政策性的非营利组织,渔业合作组织少不了政府的组织推动以及法律法规的巩固完善,如日本农协共济保险就是在政府的支持下搞起来的。我国的山西太谷、天津静海和广东中山的农民曾经组织过保险合作社,但因缺乏政府支持和专业管理经验而失败。互助共济的优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不收税,“一人为众,众为一人”,是互保组织成员间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风险共担、互助共济,并为成员间提供风险保障。
2.促进风险防范,降低经营成本。互保模式在功能上和保险机构很相似,但是由于在互保组织里,投保人又是保险人,因此利益一致。互保成员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进行防灾防损和核保理赔,减少灾害事故。同时互保组织比保险机构减少了不必要的运营管理成本,降低了保费。
3.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成本。海水养殖在广阔的海面上进行,受自然状况影响大,而且风险分布及程度在各主体间也不均衡。对保险公司来说,容易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商业性渔业保险供给不足。但是作为互保组织,由于互保成员之间比较熟悉,对养殖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都能清楚认识,在共同利益下,成员之间互相监督的积极性高,降低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
(二)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模式
政府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在独立经营前提下,由政府提供部分资金补贴和各种税收优惠;政府负责为政策性渔业保险提供统一制度框架支持。从图4 可以看出,补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府对购买海水养殖保险的保户进行补贴;其次,政府对经营海水养殖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最后,政府对海水养殖保险再保险提供补贴。政府借助商业保险公司强化自身的政策性功能,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积极性。
图4 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经营海水养殖保险的示意图
(三)政府支持下的渔业保险公司
西欧国家的渔业保险是专业的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独立经营的,即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前文论述证明,我国海水养殖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目前在我国单纯依靠商业性渔业保险经营是行不通的,需要政府的扶植。
198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开办商业性渔业保险,标志着海水养殖保险开始登上我国保险历史舞台。但是,一些地方试点后发现赔付率太高,赔付率平均在80%~90%,远高于70%的盈利临界点,因此不得不停办。由此形成养殖户想投保,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承保的尴尬局面。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较海水养殖发展而言仍然比较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海水养殖作为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相对于陆地种植业和养殖业有着更大的风险。其经营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费定价困难。海水养殖动植物收获和损失的准确数据较难搜集、整理,有关海水养殖的10—20 年精确统计资料也不是十分完整。加之,每年海水养殖的损失波动比较大,保费定价难度大。
2.查勘定损困难。海水养殖动植物的现场查勘比较困难,需要潜水员潜入水中调查。同时海水养殖的动植物在海水中流动性大且不断成长变化,因此动植物流失或死亡也无法准确确定。另外,养殖标的的价格受市场需求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赔的难度。
3.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海水养殖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标的高度分离,保险人难以控制和监督。同时,投保人了解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环境状况,例如保险标的的自然、水文条件等,如果投保养殖户没有按照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在整个养殖生产过程中规范管理,保险人就必然会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此外,海水养殖保险的标的都是活的动植物,其组织、器官和整个机体在发生损害后,一般都具有自我恢复的能力,灾害事故与损失后果并不一定具有必然联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是否进行合理及时施救与海水养殖的动植物的损失大小关系紧密。如果在灾后不作为,不该发生的损失也会发生,较小的损失也会成为巨额损失。
(一)制定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渔业保险的经营不能完全以营利为目的,渔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其政策目标应该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相一致。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渔业保险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保持一致的重要保证。日本、韩国等国家开展渔业保险早于我国,他们对于渔业保险立法极为重视,均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渔业保险法律法规,极大促进了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日本的渔业互助保险计划作为渔业损害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1964 年的《渔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实施的,对中小型渔业捕捞者和渔业养殖户是强制性的,渔民必须遵守。现在的渔船保险制度是1952 年《渔船损害补偿法》制定的非营利性保障体系。1981 年《渔船损害补偿法》修改为《渔船损害等补偿法》,并扩大了业务范围。1999年,日本国会又对《渔船损害等补偿法》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韩国政府在1962 年颁布的《水协法》排除了《保险业法》对渔船保险的适用,从而排除了商业保险公司在渔业系统的竞争,为韩国渔船保险制度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2003 年3 月29 日,韩国颁布了《韩国渔船员和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自2004年1 月1 日起渔船员在从事与渔业相关活动中受伤、患病、残疾和死亡时,可获得一定的损害补偿。2007 年11 月22 日,韩国国会通过了《韩国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并于2008 年7 月开始示范实行。其规定养殖水产品及其养殖设施因台风、暴雨、赤潮和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获政策补偿。2008 年6 月又颁布了《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施行令》,并从2008 年开始,先以水槽式牙鲆养殖为主要对象进行试点,然后再逐步扩大保障风险范围和养殖品种。这些法律既明确了渔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政府支持渔业保险制度的态度。
目前,我国《渔业法》缺少对渔业保险的规定。《农业法》已经提及了农业保险,而《渔业法》没有提及渔业保险,可以在修改《渔业法》的时候,加入养殖保险的内容。国家应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改变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创新海水养殖保险产品,尝试引入区域产量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
针对海水养殖保险容易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可以尝试引入区域产量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
区域产量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区域产量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生产区域进行风险区划,并对各个风险区划内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目前区域产量保险主要应用在陆地种植物。我国海域辽阔,从南海到黄海,海水养殖区域气候、水文条件差异大,自然灾害的发生率和灾害损失率在时空上的分布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按照海水养殖业地域分布规律,实施区域海水养殖保险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以美国和韩国为例,美国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保险公司确定每个县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分别是该地长期平均收获量和长期平均每英亩损失。根据具体数字,将每个县划分为5 到10 个不同的保险责任区;然后依据生产风险水平的不同,划分不同的费率。在划分费率区时,为了保证区域保险健康稳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能会将一些地区和农户列为不适宜参加区域产量保险的范畴。韩国的养殖保险设计得也比较科学,他们把全国水产养殖分为12 个区,这12 个区养殖风险不一样,故赔付率不一样。免赔率又分为四档(10%、20%、30%、40%),不同的免赔率对应不同的费率。韩国根据不同养殖区域、免赔率,把保险细化。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气象指数保险合约有以下优点:第一,减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气象信息是公共信息,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处于信息对称的状态,因而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抑制。第二,降低了管理成本。气象指数保险按实际天气事件支付,减少了监管成本,有利于提高理赔速度。第三,能够大范围分散风险。气象指数保险合同购买者包括农民、农业贷款者、农产品交易者等组织和个人,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因此,保险机构可以尝试推出以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冰等为触发条件的气象指数保险来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满足海水养殖保险的需要。
(三)加快海水养殖保险方面的人才培养
与陆地上种植、饲养的动植物相比,海水养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它不仅受水质、温度、海流等自然因素影响,还受到养殖环境、养殖品种和养殖技术等因素影响,勘察、理赔的专业性较强。经营海水养殖保险需要既懂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和业务运营流程,又懂得水产养殖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而现阶段海水养殖保险方面高素质复合型风险管理人才较少。因此,高校和保险公司可以架起合作的桥梁,共同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海水养殖巨灾风险的保障机制
由于我国海水养殖领域辽阔,某一区域面临的巨灾风险具有同质性。为了避免保险机构因为巨灾导致亏损,除了运用再保险手段外,国家应尽快建立巨灾风险的保障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可以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政府财政出资,并由财政部统一拨发;第二,地方政府的支农资金;第三,通过巨灾债券等方式筹集的专项基金。同时,应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保障基金的合理、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