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受雇于李某,在石料粉碎工地工作。2010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操作粉碎机时,发现一块大石头堵住了粉碎机口,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王某用大锤砸石头,因用力过猛致使锤把折断,掉进粉碎机入料口的锤头因机器运转被弹出,打中了王某,致使其下颌部骨折。李某为王某支付了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八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违反操作规程具有过错,应自身担责。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了王某赔偿款5万元。
平安健康是每一个人的愿望,在工作、生活中人人都要时刻关注自身安全,尤其从事具有危险性工作时更要慎之又慎。本案原告与被告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只是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属于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其在粉碎机入料口被石头堵住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再排除故障,这是一个成年人应具有的常识,而原告却在机器运转的情况下用锤子砸石头,显然是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其损伤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因忽视安全受伤,自身存在过错,未能得到全额赔偿,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