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探析

2013-04-29 07:00郭东景
西江月·中旬 2013年5期
关键词:不动产

郭东景

【摘要】抢劫罪是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利,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而且在生活中是高发型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也是一种比较复杂,在某些问题上争议颇多的犯罪。本文主要对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问题进行研究,以完善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关键词】抢劫罪;不动产;犯罪对象

一、问题的提出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典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规定的第一个罪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本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认定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其中以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最甚。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 犯罪对象的范围反映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大小,犯罪对象的界定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为司法实践中抢劫罪的认定提供统一的标尺。

传统理论认为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因此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2]本文认为,传统观点有待商榷,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二、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确认

在具体到对抢劫罪的认定上,行为人没有占有权能,而当场采用暴力等手段占有了该物为非法占有,构成抢劫罪。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作为侵犯财产罪的抢劫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他无权占有的财物。”[3]财产之占有权能表现在手段上则为对物之合法占有,即对物之掌握、控制等的管领。动产可以被管领,不动产亦可以被掌握、控制,当行为人一旦实现了其对财物之非法占有,其犯罪行为即告完成。抢劫不动产亦然,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实现了对不动产的掌握、控制,行为即告完成。[4]

关于前述传统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的理由论述如下:第一,此种观点混淆了财产所有权、占有权能、占有这三者的关系。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一个内容,是对物进行合法占有的基础与前提;对物的实际占有是行使占有权能的表现,是实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手段。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所有权转移无效。犯罪行为人以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转移取得”财产所有权,从法律上不存在,充其量不过是对原物的占有而已。这种占有因没有占有权能而属于非法占有,根据民法上的时效制度,不产生时效取得问题,即不论犯罪行为人占有该物多长时间,该物之所有权也不会转移。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只能实施对该物之占有,并不能取得该物之所有权。因此,针对动产的犯罪行为只能是掌握、控制动产而已,不动产亦然。

第二,关于当场“劫取”财物的理解。笔者认为,也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拿走”,因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只能实施对财物之占有,不能取得该财物之所有权,故应根据财产所有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是否当场失去了对财物的掌握控制,只要被害人失去了控制,而归犯罪行为人占有,就符合了“劫取”的原意。针对不动产的“抢劫”,只要犯罪行为人当场使不动产之合法占有人或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从而掌握和控制了该不动产,其行为就可定抢劫罪。

第三,从刑事立法的目的来讲,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权”。 如果将不动产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那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处置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行为问题,我国刑法没有专条规定该类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就存在对某些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无法定罪量刑的问题。这就使相应的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惩罚该类犯罪也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也应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总之,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不动产亦因具有占有权能而可能被非法占有,即可以被犯罪行为人掌握、控制。对不动产之非法掌握和控制可以当场实现,因此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三、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是罪行均衡原则的必然要求

罪刑均衡原则要求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将不动产排除于抢劫罪犯罪对象必将轻纵犯罪,进而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大打折扣。首先,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还有一些传统理论学者指出,可依行为人的其他损害结果定罪。否则,不应作犯罪处理。[5]但是这种做法很可能造成罪行不均衡。

众所周知,抢劫罪是非常严重的暴力型财产犯罪,刑罚分则还对八种严重的抢劫罪规定了加重的量刑档次。入户抢劫即是这八种严重情节之一。若不动产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使用暴力、胁迫,强行霸占他人房屋的行为绝大多数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其法定刑是重要的。若按照传统理论学者的观点。对上述抢劫不动产的行为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只能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来处理。很明显,这样的定罪量刑会严重放纵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霸占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同样的暴力胁迫手段,同样的抢劫行为,仅仅是因为行为对象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别而使刑罚差别如此之大。况且不动产往往比动产的价值要大许多。价值大的不动产被抢反倒量刑轻,价值小的动产被抢反倒量刑重。刑罚上的不均衡必将导致刑法的不公正。

总之,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符合罪行均衡原则。所以不动产理应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结语

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不足以否定其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满足我国刑法现有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其他国家关于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案例也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因此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彰显了刑法对财产权这一重要法益的进一步保护。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赵秉志.侵犯财产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50).

[3]高铭暄.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

[4]王谆.不动产理应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J].理论观察,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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