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遏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对策

2013-04-29 18:16吴大香
中国经贸 2013年6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对策

吴大香

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行为较为普遍,随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日渐成为被关注的热点,如何遏制这种现象的发展、如何提出较为有效的对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本文就针对如何遏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对策

一、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现状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还比较短,关于市场经济很多方面的规章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尤其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规范还不是很全面,特别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等问题没有很完善的规范。某些上市公司被利益驱使钻了“空子”,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从而产生不真实的信息,以此来蒙蔽投资者,使得投资者无法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

1.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

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最早是在1999年被提出,后又陆续有过一些修改和调整。现在主要是指公司进行的和所经营的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即使与经营业务有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往往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就有可能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来粉饰经营业绩以进行盈余管理,虽然可以在短时期内形成盈利的现象,但是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失去了长期预测的价值。

2.非经常性损益界定存在的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在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界定时所依据的标准是项目的性质、项目发生的频率以及项目的金额,这使得很多项目的损益被包括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中。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非经常性损益做出的界定适应了我国的经济环境,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采用列举法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界定有一定的不足;其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进行历次修订,使公司的管理层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信息仅能反映经营活动的形式,而不是本质;最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把权利下放给上市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因为其专业判断不能完全相同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3.上市公司利用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手段

一些上市公司如果已经预期本年必将亏损,为了能在下一年改变这种现状,经常会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减当年净利润,并在以后年度转回。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操纵利润;二是利用债务重组收益操纵利润;三是利用接受捐赠收入操纵利润;四是利用政府补助操纵利润。

二、遏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减少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动机

比如对于《公司法》,其中对股票发行与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条件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应该进行明确规定;其次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公开方式和方法等明确规定,增加与其相关的具体条款;再次,修改证监会的具体规定,例如完善股票发行制度、修改配股条件等;最后,修改特别处理条件,某些特别处理条件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的,但有时一些上市公司会凭借这些特别处理条件来操纵利润并逃避惩罚。

2.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增加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难度

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主要包括:在理论上应当运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在全世界范围内基本达成共识的那些概念,要符合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公允性和充分披露的要求,在制定过程中严格实行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等。考虑成本效益方面的因素,如果该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或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较大,应该要求其对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性质、金额以及对本公司当年和以后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3.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证监会监管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证监会作为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最高行政机关,应该对上市公司存在的较为严重的利润操纵行为负最终责任。而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监管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证监会监管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很有必要。对此,证监会应该严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监督上市公司提高信息质量,确保其信息的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独立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推进审计收费的市场化进行等。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业绩评价与考核办法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因此,为了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进行操纵,应当及时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比如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业绩评价与考核办法、改变激励措施等,通过这些方法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结论

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也阻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除此之外还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见弊大于利。因此应该加强监督,应用有效对策及时对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遏制。

参考文献:

[1]孟 焰 张 莉:对非经常性损益确认与披露问题的探讨.会计研究,2003,(12).

[2]王 辉: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上海会计,2002,(3).

[3]刘紫涵:非经常性损益会计的规范与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5.

[4]陈蕴华:浅论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和披露.西部金融,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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