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宇红
摘 要:边缘人口是社会阶层结构分化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的产生源于体制或制度的缺陷,对社会资源占有的非公平性容易使其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边缘人口的构成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边缘人口主要包括农民工、失地农民、流动儿童和低保边缘人口,他们具有面临权利贫困困境、生活质量低层次、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改变所处的边缘地位、“相对剥夺感”真实而强烈、不等同于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边缘人口;社会分层;特征
中图分类号:C92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6-0089-05
35年的改革开放在造就中国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也必然地将中国社会引入了快速转型期,整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社会结构核心的社会阶层结构,由20世纪50年代构建起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分化成了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专业技术人员、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等并存的多元化阶层结构。在多元化的阶层结构中生存着一个特殊的群体——边缘人口,他们或介于改革开放前原有阶层之间,或位于现有阶层中的边缘部分,他们的存在源于体制或制度的缺陷,虽然具有社会转型期的过渡性,但是对社会资源占有的非公平性容易使其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正确认识边缘人口,积极化解人口被边缘化问题,应成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议题。
一、边缘人口的概念界定
何谓“边缘人口”?综观国内外文献,尚未发现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义。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和学科出发,论及的相关概念主要有“边缘人”、“边缘人群”、“边缘群体”和“边缘阶层”,其中“边缘人”是最早提出的概念。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于1928年率先提出了“边缘人”(marginal man)的概念,他把“边缘人”定义为“一种文化杂糅的产物,他们生活在两种不同文化的边缘,但是并不能完全融入其中”[1]。在帕克看来,边缘人作为一种文化混血儿,既因生存环境的变化无法秉承原生文化的精神,又因遭受排斥难以真正融入新的文化生活,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冲突使他们往往无所适从、焦虑不安,形成了独特的人格类型。遵循帕克的分析思路,国外研究者主要从文化冲突和心理嬗变的层面对边缘人和边缘理论展开了进一步的研究。
在中国,学界使用较多的是“边缘人群”、“边缘群体”和“边缘阶层”的概念。“边缘人群”与“边缘群体”实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对于这一概念,梳理学界多样化的定义,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视角,即泛指的群体(人群)和专指的群体(人群)。前者如将边缘群体(人群)定义为“生存在主体人群周边或还未进入主体人群的一些特殊人群共同体”[2],或定义为“游离于社会正规组织和制度(广义的制度,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等)以外的群体,他们无法通过社会正规组织表达其利益诉求,来获得正常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地位和环境”[3],或定义为“一个相对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没有号召力、没有影响力、没有权威力而容易被忽视、被冷落的人群”[4]。后者定义的边缘群体(人群)大多是指进城农民工,也称为“城市边缘人”,他们从农民中分化出来,流动到城市谋业、谋生,尽管他们与市民一样工作、生活在城市,并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却难以像市民一样享有城市社会资源,不得不游离于城市主流生活之外,从而成为城市的边缘人。阶层的涵义是指社会结构中在政治经济地位、权力权利、生活方式及利益等方面具有同质性的社会群体[5],因此“边缘阶层”应是一个涵盖“边缘人群”或“边缘群体”的概念,是由“边缘人群”或“边缘群体”组成的阶层。张义祯关于“边缘阶层”的概念界定比较具有代表性,他认为“边缘阶层”是对所有边缘群体的抽象概括,其实质是指“处于社会边缘状态,游离于主流文化、意识与体制之外的阶层”[6]。
无论是国外研究者关注的“边缘人”,还是国内学界关注的“边缘人群”、“边缘群体”和“边缘阶层”,尽管在其概念的界定上各不相同,但就其根本性而言都属于社会学范畴,是一种社会阶层结构分化现象。所谓社会阶层结构分化,就是社会学上常说的社会分层,意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7]。在我国这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改革开放推动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整个社会也进入了快速转型期,社会阶层结构在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转型之中发生了的巨大分化,由于社会体制改革滞后以及社会建设不到位,出现了相当规模的游离于社会资源核心地带之外的“边缘人群”或“边缘群体”甚至“边缘阶层”。“边缘人群”或“边缘群体”也好,“边缘阶层”也好,归根结底都是与人口有关的社会问题,我们将其统称为“边缘人口”。结合社会分层的含义,借鉴学界对相关概念的研究,我们将“边缘人口”的内涵界定为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处于某种体制或制度边缘的人口,他们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处于不公平、不公正的地位,与主流人群相比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对“边缘人口”进行研究,有利于研究者在剖析边缘人口作为人类个体特征的基础上更好地探讨其作为一个群体的总体特征和生存发展。
二、现阶段我国边缘人口的主要构成
体制或制度的建立、改革与完善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和驱动力量,是人类社会实践与发展的永恒规律。不同的体制与制度,亦或同一体制与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游离其外的边缘人口构成自不相同。例如,在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尚处于建立和普及阶段,城乡失学儿童是一类重要的边缘人口,而随着与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应的义务教育制度不断健全,在农民工大潮中产生的流动儿童受教育问题逐渐取代了城乡失学儿童问题,流动儿童成为现阶段中国社会转型中重要的边缘人口构成。又如,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改革带来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一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规模庞大的边缘人口,此后随着相关体制的完善和配套制度的建立而得以逐步脱离边缘困境。因此,边缘人口的构成是一个动态的范畴。根据以上对“边缘人口”概念的界定和我国现阶段的现实情况,我国当前的边缘人口主要包括农民工、失地农民、流动儿童和低保边缘人口。
(一)农民工——被城市边缘的群体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与传统户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冲突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城乡分治的户口政策和僵化的劳动人事制度使社会成员依据社会身份的不同划分为干部、工人和农民三大阶层,而严格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使工人与农民这两个阶层之间的流动几乎不可能发生。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家逐步放松了城市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农民在农业内卷化的生存压力和城乡之间比较利益的驱动下,由慢而快、由少而多地向城市流动、向非农产业转移,一个在城市就业、身份为农民、职业是工人的农民工群体便自然生成。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变动中形成的一个新兴群体,最初主要是在城市“候鸟式”地从事非农产业的生产和经营,但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仅只是希望可以在城市务工增加收入,更希望长期在城市定居,成为城市一员。然而,户籍壁垒成为农民工实现这一愿望的最大障碍。那些在城市务工和居住的农民工,由于他们的户口还是农业户口,不能和市民享有同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被排除在城市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成为城市体制边缘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2年我国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14474万人,农民工成为我国现阶段人口规模最大的边缘群体。
(二)失地农民——被城市和农村双重边缘的群体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长河中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地征用于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市政公共设施、城市住宅等非农建设,从而在农民中逐渐分化出一个特殊的群体,即无地可种的农民,学界将他们称为“失地农民”,官方称为“被征地农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失地农民规模急剧增长。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在4000万—5000万人左右,并且仍在以每年约300万人的速度递增。日显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影响下,成为既有别于以土地作为生产、生活资料的传统农民,又不同于不依附于土地生存和发展的现代城市居民的城乡“双重边缘人”。由于户籍制度、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障碍,许多地方的失地农民在他们的土地转变为城市用地的时候,他们的身份却并没有转换,他们只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民,不得不面对“务农无地、社保无份”的现实,缺乏非农产业技能的失地农民还很有可能面临“务工无岗”的困境。一些地方的失地农民即使在政策的支持下转为城市户口,但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地征用制度安排的缺陷、对失地农民生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滞后、对失地农民转换角色融入城市生活的引导帮扶不足,造成他们只是名义上转化成了城里人,而实际上并没有完成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文化素质、社会地位的全面转型,他们仍然游离在城乡边缘。
(三)流动儿童——被教育体制和城市体制边缘的群体
在我国的“民工潮”中,举家外出成为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必然选择和趋势。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举家外出的农民工为3375万人,比2008年增长18.1%。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家庭化”趋势变动派生出了流动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他们或因父母进城务工而在城市出生、成长,或在幼年时随父母来到城市生活和接受教育。根据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我国属于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估计有2877万。流动儿童正处于接受基础教育的阶段,城乡分割的教育体制、家庭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使他们很难像城市儿童那样无条件地享有国家安排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他们中的相当部分要么被迫以教育体制外自发形成的市场化方式接受教育,就读于没有合法身份、办学质量无从保证的流动儿童幼儿园或农民工子弟学校,要么就是不得不选择辍学或失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儿童中心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我国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流动儿童中,有9.3%的孩子失学、辍学,这意味着全国失学、辍学的流动儿童近200万[8]。
(四)低保边缘人口——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边缘的群体
低保边缘人口是一个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相伴而生的特殊贫困群体。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帮助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从而维护社会安定。199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标志着城市低保制度开始由点转向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建设城市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农村低保制度逐渐被提出并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由先行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农村。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已经建成覆盖全国的城乡低保体系,为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生活编织了“最后一道安全网”。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这道“安全网”之外游离着一个实际上比“安全网”内低保户更为贫困的群体,他们因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不能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覆盖,无法享受到低保对象所享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也不易得到其他救助,以致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还不如低保户,这类人群通常被称作“低保边缘人口”或“低保边缘群体”。低保制度的实质是公共产品,是国家和政府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权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当前低保边缘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缺失的背景下,低保边缘人口能够获得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关键取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划定。而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偏低、滞后是不争的事实,这导致相当规模的贫困群体游离在低保制度边缘,无法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由于全国只有少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障关注到低保边缘人口,因此目前尚无一个关于全国城乡边缘人口规模的调查数据。我们从以下两个数据进行估算,一是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全国县以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合计7394万,二是中国科学院《201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提出,若按2011年提高后的贫困标准统计,全国还有1.28亿的贫困人口,而我国是从绝对贫困的角度界定贫困的,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通常也被理解为当地的贫困线,由此按大口径推算全国城乡低保边缘人口大概有5000多万人。
三、边缘人口的基本特征
边缘是与核心相对应的概念,边缘人口作为社会总人口的组成部分,尽管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体群体的构成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与居于社会资源核心区域的主流人群相比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面临权利贫困困境
权利贫困是指一国公民由于受到社会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国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得不到体制保障[9]。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无论是哪一类群体的边缘人口,都有着权利贫困的共同特征。比如,农民工的权利处境与城市居民相比较、失地农民作为城市新市民与城市老市民相比较、流动儿童的权利处境与城市儿童相比较、低保边缘群体的权利处境与低保群体和中高收入群体相比较,都存在极大的差异,他们在社会保障、教育、就业、资源分配、政治参与、权利表达上各自处于不同的弱势地位,特别是农民工还要承受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风险、失地农民还要面对土地被征用过程中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而造成这些权利处境差异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制度、政策的隔离和不完善。边缘人口就其本质而言正是法律、制度、政策隔离和不完善的产物。
(二)生活质量低层次
人类的生活质量既包括物质层面的生活质量,也涵盖精神层面的生活质量,任一层面的生活质量都是由社会对人们“供给”的充分程度和人们对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两部分组成。边缘人口的权利贫困境况使他们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处于不公平、不公正的地位,从而导致他们物质生活艰难进而精神生活贫乏,或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精神生活还处于较低层次。前者的典型代表是农民工,他们在城市大多从事收入较低、劳动强大较大的工作,工作流动性大,不仅未能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缴纳了许多城市居民不必缴纳的诸如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等行政性费用,并且一直承受着劳动权益时常遭到侵犯的伤害,最常见的就是被拖欠工资和职业病伤害。因此,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普遍比较窘迫,他们的精神生活也随之居于社会较低层次,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社会交往等精神层面的需求被忽视,精神生活单一而贫乏。后者如获得可观征地补助款的失地农民,尽管他们的物质生活可以无忧,有的还居于城市中上水平,但政府针对失地农民土地城市化后的社会管理滞后和公益文化活动匮乏,使深受乡村文化和传统习俗影响的这一群体中相当部分的人难以适应城市生活、融入城市文化,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形成强烈反差,甚至对成为“新市民”产生了失落、尴尬、压抑、茫然、恐慌的心理。
(三)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改变所处的边缘地位
法律、制度、政策上的隔离和不完善是造成边缘人口产生的根本原因,而消除隔离和完善法律、制度、政策显然不是边缘人口能够主宰的,更何况他们的权利表达机制不畅通,往往只有借助学界、媒体、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或是通过采取过激行为,他们的生存与发展诉求才有可能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他们的边缘地位也才有可能随着政府相关制度、政策的建立健全而得以显著改善。例如,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完善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制度和就业培训,一些地方还专门出台了针对低保边缘群体的救助办法,从而使城乡低保边缘人口的生活境况逐步得到改善。又如,随着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农民工工作政策体系逐渐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在解决转移培训、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采取了越来越积极有效的措施,为推进农民工这一处于城市边缘的中国现代化建设重要力量最终走进城市核心区域、公平占有社会资源创造了条件。
(四)“相对剥夺感”真实而强烈
“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它是个体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产生的一种不公平感受,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他人剥夺。由于参照群体的选择不同,每个个体或群体都有可能产生“相对剥夺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利益的重新分配使不同阶层的人都容易在心理上产生被剥夺感。我国边缘人口的权利贫困本身就意味着这部分群体在经济收入、福利保障、文化教育等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他们本应该得到的正常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因为法律、制度、政策的排斥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他们被迫承担起了本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社会转型代价。边缘人口基于这一客观事实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具有真实性,并且随着群体分化的固化、收入差距的拉大、个体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权利和平等意识的增强而愈加强烈。如果不加以重视和有效疏导,边缘人口的“相对剥夺感”极易演变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进而引发危害社会的行为。
(五)不等同于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
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与边缘人口一样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需要关注的特殊群体,三者之间既有关联又互不等同。弱势群体是政治学、社会学、社会政策研究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国际社会组织和社会政策界对其一个基本相同的界定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指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10]贫困是一个涉及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制度等领域的问题,一般而言,界定贫困的通行做法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一条“贫困线”,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界定为“贫困人口”[11]。因此,贫困人口的界定最具有操作性,经济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是这一群体最重要的特征。对比分析,弱势群体的概念显然比较宽泛,不仅包括边缘人口也包括贫困人口,此外,身体残疾者、精神障碍患者、年老体弱者、不幸家庭的未成年人等也被视为弱势群体。边缘人口和贫困人口的概念相对较窄,边缘人口与弱势群体一样不一定就是贫困人口,如物质生活稳定的失地农民(边缘人口)和老年人口(弱势群体),而贫困人口也与弱势群体一样不一定就是边缘人口,如收入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而成为制度内的群体,尽管如此,依然属于弱势群体。当然,边缘人口与贫困人口存在交集,如生活贫困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快速转型期,边缘人口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也日渐突出。例如,生活在城市边缘的一些农民工,因工作不稳定、收入差距大、社会歧视、权益遭受侵犯等原因而产生失衡心理和对社会不满情绪,以致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涉及城市农民工群体的违法犯罪现象出现上升趋势,给城市治安带来了严重压力。尤其是农民工群体中的生力军——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刑事犯罪高发的群体。根据中国社科院2011年2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全国城市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又如,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理应与城市居民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由于社会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滞后、社会管理服务平台真空化、城乡文化差异,导致他们成为既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群体。一些补偿收益少的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很难在城市寻找发展机会,生活陷入困境,对“被征地”产生了失意、不满心理,而一些补偿收益高的被征地农民在一夜暴富后,游手好闲,追求享乐,甚者沉湎于赌博、吸毒,这些都给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边缘人口是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社会阶层分化的产物,边缘人口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如果国家、政府、社会漠视这一群体与主流人群的融合,其结果必然会导致积压的社会冲突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甚至动乱的诱因。因此,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进程中,关注边缘人口的生存状态、反映边缘人口的诉求、探讨边缘人口的发展出路、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融合,是一个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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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notation and Feature of Marginalized Population of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China
Wei Yuhong
(Party School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of C.P.C., Nanning, Guangxi, 530021)
Abstract: Marginalized population is a special group in social stratification, who are moduced by institutional or systemic deficiencies, unfair possession of social resources. Edge of the composition of the population is a dynamic category, our country's marginalized populations includs migrant workers, landless peasants, migrant children and low social security marginal population, they are facing the dilemma of right poverty, low levels of life quality, difficult to change the status on their own, and relative deprivation, which is not equivalent to the vulnerable and poor.
Keywords: marginalized population, social stratification, fe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