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伟荣 郝博策 李涓
摘 要:近年来,网络金融作为全新的金融形式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并凭借网络应用技术的高速发展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网络金融蕴含的风险比传统金融形式更加复杂。因此,很有必要对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及其模式构建进行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069-02
一、网络金融的概念
网络金融是将网络技术融合到金融业务中而形成的新型金融形式。狭义上讲,是指以网络为媒介,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运行模式。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相匹配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外部环境等。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中国目前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几部零星法规,缺乏对网络金融系统、详尽的司法界定和行为约束。
2.技术风险。网络金融的运行存在技术风险隐患,如系统硬件和软件运行故障、访问量超载导致的服务器崩溃、遭受黑客的网络攻击、感染计算机病毒等。
3.操作风险。网络金融一大亮点是客户可以自助办理业务,但客户缺乏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对网路操作系统也不熟悉,很可能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手误等操作风险。
4.运营风险。(1)金融犯罪的新工具。由于网络金融客户只需通过具有联网功能的终端就可以办理业务,这使不法分子可以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隐匿自己的身份,实施金融犯罪。(2)风险扩散的助推器。网络金融通过互联网使各个行业部门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也将各类风险汇聚到一起。一旦某个领域发生危机,风险很快传导并数倍放大。
5.跨境风险。网络金融加快了金融企业的全球化战略进程。但不同国家地区的金融制度、金融运作方式各不同,难免会和与当地金融系统产生矛盾摩擦。
6.竞争风险。(1)外部竞争风险。中国网络金融服务质量较差且主要模仿发达国家,没有核心技术专利。一旦该市场对外开放,国外同行会以优质服务抢走客源,并利用专利特权打压国内企业。(2)内部竞争风险。国内企业为抢占用户资源,建立起专属独立的服务系统,使客户无法进行联网操作和清算。他们还怠于新产品开发,而大打价格战、捆绑销售战,引发恶性竞争。
三、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风险监管立法空白。中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及监管的正式法律条文。这使德监管部门在具体风险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
2.风险监管意识薄弱。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认识理念迟滞落后,仍然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层面上。对于新兴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和防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
3.风险监管权责模糊。网络金融监管涉及网络技术和传统金融业务两个方面。这就使风险监管的权责模糊不清,一遇到风险监管难题,各部门就会互相推诿,不利于风险的及时化解。
4.风险监管技术落后。中国网络金融在监管硬件和软件的研发上滞后,尚未取得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受到发达国家的掣制,丧失了监管的独立性,进而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5.企业风险内控缺失。中国网络金融企业缺乏内部监控机制,认为风险监控只是监管部门的事,把责任和包袱抛给了国家,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6.风险监管人才匮乏。网络金融同时存在金融业务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要求监管人员是精通金融知识和网络技术应用的复合人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但目前中国该领域的人才数量匮乏。
四、加强风险监管的措施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关于网络金融风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风险实施监管工作时有法可依,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强化风险监管意识。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到与时俱进,在监管理念上打破对传统金融风险的认识局限,充分意识到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监管工作的长远性和艰巨性。
3.明确风险监管权责。对原监管部门进行改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并对其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协作。
4.加快监管技术研发。应加快网络金融监管技术的研发速度,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应用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网络金融监管硬件设施的普及完善和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
5.建立企业风险内控。网路金融服务商应该自觉建立起企业完备的内部风险监控,定期对企业的业务和运行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上报监管部门,尽可能将风险范围控制到最小。
6.重视监管人才培养。应加大网络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力度。兴办培养金融监管人才的学校,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网络金融监管等相关专业,储备丰富的人才资源,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7.开展国际监管合作。加强国际间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先进监管技术和经验,完善风险监管的网络体系,防范和化解跨境风险,同时也可以维护网络金融服务海外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风险监管模式设计
(一)监管主体
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需要以下六类主体的参与:本国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网络金融企业、网络技术监管部门、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
(二)运行方式
1.本国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司法空白,使监管工作有法可据。(2)科学规划监管模式构建,协调各监管主体的工作,维护模式正常运行。(3)加大监管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为日后监管模式的运行储备专业人才。
2.网络金融企业要做好企业内部的风险监管工作。(1)制定企业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行为规范守则。(2)成立内部风险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企业的风险监管工作。(3)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3.行业自律组织要对所属行业的网络金融企业实施行业内的监管工作。(1)修订协会章程,加入网络金融监管部分,实现网络金融企业间互相监督。(2)利用现有组织框架,成立专门负责网络金融业务的行业监管部门。(3)开辟用户信息反馈渠道,受理其投诉和建议,维护用户合法经济权益。
4.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网络金融风险中具体业务和运作的监管工作。(1)建立网络金融企业行业准入标准。对于在业务上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限制甚至不准其进入。(2)建立网络金融业务日常抽查制度。对网络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定期抽查,若发现潜在风险可以及时处理。(3)建立网络金融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网络金融企业要定期公开企业各方面的重要信息,避免因信息的不对称使用户蒙受损失。
5.网络技术监管部门负责网络金融的具体技术监管工作。(1)建立网络金融技术准入标准。网络应用技术的引进必须要接受测试且达到规定的标准,坚决将不合格的技术逐出市场。(2)建立网络金融技术日常检测制度。定期检查网络金融企业硬件设施和软件程序,要求企业及时上报硬件设施更换和软件程序升级等技术活动情况。(3)加强对网络金融技术监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他们进行资质考核和技术培训,以适应网路金融技术监管的复杂工作。
6.积极与国外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开展合作和交流。(1)实现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网络对接,一旦出现风险问题可以及时跨境处理。(2)共同打击两国间的跨境网络金融犯罪,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3)对外国用户权益实行监管,保护他们的合法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