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佳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成为侵权责任法当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需要也日益迫切。
关键词:医疗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 基本类型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施行。该法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立法的层面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了长久以来的模糊认识,为审理医疗损害案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立法最根本、最显著的一次变化。
一、 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
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面,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形成巨大反差。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而在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非解决不可的地步,立法机关决心排除一切干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立裁判规则。对于设立本章之立法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有效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二元化”问题
构建完整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体系,明确医疗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事实、诊疗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四个要件构成。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过失”损害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中没有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采用“造成患者损害”的概念,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简言之,只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此有过错的,不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但不明确规定就是说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特别规定,与其他侵权类型完全一样。《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二元化”问题,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机制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对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进行全面审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没有实行举证责任缓和有损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一)在医疗技术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实行举证责任缓和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推定,其实就是举证责任缓和。如果原告基于资讯的原因而举证不能达到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就判决原告负担举证不足的不利诉讼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司法解释应当对此采取补救措施,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强调在过错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证明上,原告的举证责任实行缓和,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原告在证明医疗过失或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因受客观局限无法完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视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转换。
(二)制定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目前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都存在较大的缺陷,不是合理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应当是司法鉴定,具体组织责任鉴定的不应当是医学研究机构,而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卫生部应当制定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对医疗损害责任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像对待其他司法鉴定一样,法官有权组织并进行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不是进行重新鉴定,有权决定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并且鉴定专家有义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有充分的根据,法官有权依据调查的事实,或者根据更有权威的鉴定结论而否定先前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人民法院裁判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过错客观化”的判例学说,专设若干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以方便法庭正确判断过错,避免将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简单化地归属于任何一方所可能造成的不公正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是否接受诊疗及接受何种诊疗方案,取决于患者自己的意思,在患者自己不能表示意思时取决于患者近亲属的意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违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思而实施诊疗行为。如果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救治,或者患者不能表达意思时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救治,那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借口“紧急情况”而强行实施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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