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
摘要:本文简略概括了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背景,阐述其对当前劳务经济起的作用和发展状况,重点从制度层面分析劳务派遣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从国家层面探讨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方向,支持国家适度的行政干预,以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规范发展;行政许可;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动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用工形式,也是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对于像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比较适合我国的要素禀赋,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
一、劳务派遣产生的动因
劳务派遣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1.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起源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并精简人员,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
2.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产生的另一个原因。
(1)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一部分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
(2)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
二、劳务派遣优点及市场发展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已走过了萌芽过程,正在发展壮大,并日趋成熟,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行业。据《2013-2017年 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近3万家,派遣员工大约2700万人,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约为5%。隨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本行业的增长速度将不断加快,成长空间巨大。
我国劳务派遣行业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仍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继续发挥作用。近两年劳务派遣市场容量正以15%以上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我国劳务派遣工规模将达到6000万人,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超过 20%。
三、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务派遣业务在经历了起步阶段后现正处于集中爆发式发展阶段,国家在其存在了几年后才在《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修正条例中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要素作了法律上的明确与规范,这与市场发展的要求还相去甚远,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低,规模急剧增长,派遣业务极不规范。
在劳务派遣初期,只有《劳动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2008年《劳动合同法》发布后,为给劳务派遣的设立降温,注册资本提高到了50万元,并要求前期已设立的公司进行补交资本金。但是除上述资金的要求外,劳务派遣公司几乎不用再投资过多的资金进行日常经营运作,只需几间办公室和几台电脑而已。如此低的投入,导致在不到10年时间内,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已达到3万多家,特别是在沿海发达省份的中心城市,平均每座城市能有400余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规模已严重不成比例,导致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相当激烈,除了尽力压低劳务费报酬外,还通过不正当的行业潜规则来增加本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试图通过“量”的优势来控制当地的劳务派遣市场。
2.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没有限制与规范。
尽管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以下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并没有给“三性”岗位更详细的限制,以至于不少单位将“三性”岗位无限扩大,不少劳务派遣人员干了几年的工作,岗位还是“临时”。
四、发展建议
既然劳务派遣的出现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那么出现的问题除了靠市场自身的调整功能之外,在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来规范和保障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显然是相当必要的。
1.抬高准入门槛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4月19日至5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抬高到200万元,并强化了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给过热的劳务派遣行业降温。
2.重新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各地的法规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程序作出了不同限制性规定。大体分为三类:一是行政许可制,即在进行工商登记前,要先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二是备案制,即在工商登记后要向有关部门给予备案。三是公告或抄送制,即劳务派遣公司在工商登记后,由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公告或将新成立的公司抄送给有关部门。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放开了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限制,仅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了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先行许可规定,最终导致了劳务派遣领域的泛滥。
为进一步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201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内容主要对劳务派遣做了归置,其中就有设立行政许可的要求。此《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限定,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一个细则,至此,国家重新将行政许可纳入了法律层面发布实施。也就是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意味着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
3.界定用工比例,鼓励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直接劳动关系
(1)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中,关注度最高的当属对劳务派遣工用工比例的界定。用工比例的界定应该尊重市场的规律,立法者只需倡导,将刚性的强制性规则改为有弹性的倡导性规范,鼓励企业直接雇用劳动者,同时规范现有的劳务派遣市场,特别需要建立和完善违反这个规定的问责机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动法》修正案中要求的劳务派遣工用工比例尚无规定。用工比例一旦限定,将会对石油、银行、电信等大型国有企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据相关机构的市场调研,大部分国企垄断行业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比例均在五成以上,部分分公司的用工比例更高。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均在2013年7月1日实施,届时相关的劳务派遣纠纷将会大幅上升。日前,部分银行、电信以及铁路等领域已开始通过清退劳务派遣工和业务外包等形式规避新政,这恰与新政的本意正好相悖。新政的目的主要是鼓励扩大就业,鼓励雇主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通过市场引导的方式,把劳务派遣压缩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之中。
总之,劳务派遣是完全新兴的行业,有别于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当然劳务派遣更需要加快法制化的进程,使得劳务派遣行业迅速进入有序发展的轨道,以科学的发展观来引导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同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力资源派遣体系和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
[2]《2013—2017年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产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