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处分权的强化

2013-04-29 13:43李莉刘非
中国经贸 2013年7期
关键词:处分权民事诉讼市场经济

李莉 刘非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市场经济发展下处分权的强化问题。文章首先概述了处分权的相关概念,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处分权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和实现处分权强化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交流。

关键词:市场经济;处分权;民事诉讼;问题

所谓处分权,是我国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民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进行处理,而他人不得干涉。民事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所想要维护实际利益或想请法院给予一定保护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为了能够保障自身利益,有权利通过诉讼等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是相依相存的,都具有很强的独立处分权。当公民形式处分权时,法官不得干涉或错误引导,其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控制诉讼程序。

一、处分权的基本理论概述

在经济学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主要是体现在市场自我调节控制能力上,也就是说,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其发展方向主要是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操控,在市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通过市场调节而实现供需平衡,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市场可以处理的问题若受到国家的过多干预或调控,就会将市场自身的发展秩序打破,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才是主体,必须要尊重主体自身的独立意志,保证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在法律建设上,同样需要尊重这一原则。这不仅仅只表现在实体法律建设上,还应该体现在程序法的建设中。对于处分权来讲,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就是实体法内容,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则是实体法的延伸,是程序法的内容。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处分权存在的问题

建国初期,我国实施了计划经济体制,但经过长期的发展实践证明,计划经济是不适合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为此我国摒弃了这种效率低下的经济体制,重新改革,制定了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给我国的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了保证,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民事诉讼制度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要求国家或法院的职权应该逐渐淡化,而要求当事人的处分权应该不断得到强化。目前我国的处分权的强化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1.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的影响,使得职权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很大的表现力。在政治方面过分强调集权,将法院当做国家职权专政的主要工具,在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干预,没有体现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2.重实体轻程序,把程序当做是保证实体法附属法律,而没有正确意识到程序法的独立性、公平性与客观性。在对事实进行探知时表现出绝对化,不经过当事人正常诉讼程序而直接请求法院判决,职权超过了处分权,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3.过分注重两面关系说,所谓两面关系说,就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与被告、原告之间分别是两面关系。但事实上,民事诉讼是具有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的三面关系说,这要求法院要起到公正公平的作用,而双方当事人则分别是平等的关系。

三、完善与实现处分权的强化

为了能够充分保障我国公民应有的权利,使其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自由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而不会过多的被政府或法院限制干预。就必须要对法院职权进行淡化处理,并加强对处分权的强化,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建设。在此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具体如下所示:

1.设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程序选择范围。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更多的选择方式,可以通过更多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这同样体现了处分原则。诉讼外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和行政处理。诉讼内则可以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并明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条件。

2.区分处分权受限制的案件类型

对于公益案件、身份型案件和非讼案件,由于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处分。应该区分这些案件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设置不同程度的限制,如处分权受限制、可采职权探知主义、裁判对法院的羁束力。

3.诉讼程序的启动

起诉权是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妨碍当事人启动权表现为对于起诉要件的实质审核。原告必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限制了当事人的范围。但是民事纠纷有很多种,必须要采用排除法来确定案件的受理范围而不能使用列举法,以免使很多本该受理的案件不能被受理。

4.诉讼程序的终止

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现行法对于撤诉的规定是需要经过批准。这也是对于处分权的不当限制,法院应该退出撤诉批复者的角色。需要考虑的是撤诉中被告的利益,在言辞辩论前应当允许原告自由撤诉。而言辞辩论后则需经被告同意。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概需被告同意。对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理由如下:赋予被告对等的诉讼权利;督促原告慎重行使起诉权;防止被告单纯利用起诉达到目的;即使不赋予,被告也可另行提起消極确认之诉。

四、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人们都希望自己是这个社会的主人,而不是被管理的对象。因此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希望受到过多的职权干预,很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又需要按规则办事,使得人们常常会受这种契约意识的影响而忽视了自身权利的行使。只有当事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契约意识的完全觉醒才能够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当事人的处分权也才能够真正构成对于审判权的限制,反映到了民事诉讼领域则表现为处分权的强化。

参考文献:

[1]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李 浩:民诉制度的改革与处分原则的强化和完善.[M]《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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