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公司“双重标准”歧视现象的思考

2013-04-29 13:31林迪芬钱晓君牟敏
中国经贸 2013年7期
关键词:双重标准消费者权益

林迪芬 钱晓君 牟敏

摘要:苹果手机售后事件下,折射出的是中国消费者与其他发达国家消费者极大的差别待遇,反映了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见和歧视。本文由此事件谈起,探究跨国公司“双重标准”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从政府、民间社会这两个层面来改善这一困境。

关键词:双重标准;消费者权益;苹果事件

一、引言

今年3月初,“苹果事件”在中国市场掀起了巨大波澜。据央视报道,在售后服务方面,苹果公司的问题频现:“整机交换”维修方式名不副实,更换手机时并不更换后盖;更换产品的保修期并不顺延,违反《移动电话商品修理退还责任规定》;多款产品违反国家三包规定,iPad保修规则并不按照3C认证时笔记本的三包政策。据央视报道,在美国、英国、韩国等多个国家,苹果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换机时都是连同后盖一起更换,只有在中国不更换后盖。此外,在美国苹果的保修期是一年。在英国在换机器的时候,手机的后盖也是连带一起更换的。韩国的苹果用户在购买手机一月内若发现瑕疵,可免费更换全新手机而非翻新机。由此看出,苹果公司在中国的服务明显不如海外。

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日益深入,大量外国产品进入我国,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消费方面的问题,其中很典型的问题就是对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歧视。如2010年丰田公司生产的汽车在美国市场上出现问题就全部召回,而在中国市场上就没有同样的待遇;再比如2012年北京市工商局披露同一款耐克篮球鞋,国内价格高出国外500多元,而且在国外销售的双气垫到国内变成了单气垫。凡此种种,都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当然,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环境不同,不可能要求完全平等,但差别如此之大,实在令人难以想象。

二、跨国公司“双重标准”歧视现象的产生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的行为会受其所在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理性的企业在分析各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之后,做出自己的最优选择。这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在中国有恃无恐,欺诈中国消费者,正是由于中国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和消费环境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1.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产品(服务)标准相对滞后

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时间不长,而且参与国际竞争的时间较短,当前许多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即便形成了法律,但标准太宽泛,即使是有损国人利益、健康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仍属合法、达标。比如此次苹果公司针对央视报道,发布了“关于售后服务致消费者的声明”,声明称超标准遵守中国法律。苹果公司表示,目前大部分同行业品牌只对问题部件维修,并根据中国法律仅提供30天的保修期,而维修后的苹果手机可享受90天的保修期或者延续原有保修期限。由此看出,中国的低标准不仅危害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更使得在出现问题后吃哑巴亏。

2.中国的商业环境自身存在许多不足

(1)商业寻租腐败泛滥。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权力寻租”现象也愈演愈烈。许多领域的商业资本和政府权力相勾结,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商业采购、市场准入、质量监督、征税等环节均存在寻租腐败现象。许多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后,被迫遵循这些“潜规则”,依附于权力及其带来的保护。

(2)企业竞争手段十分恶劣。在国内,许多企业不讲商业信誉,各种不道德的竞争手段暗箱操作,假冒伪劣比比皆是、垄断企业操纵市场等。为站稳脚跟和赢得竞争,一些跨国企业也采用了非道德非诚信的竞争手段来应对中国本土企业。

(3)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薄弱。根据2012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数据显示,总体来看,中国的企业多数缺乏社会责任感,这也对跨国公司产生了 “示范效应”。

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超国民待遇

部分跨国公司之所以如此傲慢自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所提供的过于优厚的条件和十分宽松的制度氛围。自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 它们就一直享受着我们国家给予的超国民待遇:一类是广义的政策优惠,包括税费、政策执行、市场准入等;另一类则表现为违规成本低。部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采取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一项项超国民待遇,使外资企业地位优于其他企业。比如跨国公司出现违法违规时,它们付出的成本很低,有时甚至可以和政府叫板、谈判,避免其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4.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高。

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虽然消费者人数众多,但却没有形成一个整体,很多消费者在受到跨国公司不公平待遇后表现出沉默隐忍、自认倒霉,而不是拿起法律武器要求跨国公司做出满意的赔付;另一方面,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通常在衡量维权成本与所获赔偿之间的大小后,就主动选择放弃维权,因此导致他们不管维权潜在的社会公共价值如何,也不愿意进行积极的维权行为。

5.中国消费者对洋品牌的追捧

近几年来,中国消费者越来越热衷、追捧洋品牌,于是部分洋品牌给中国消费者定义为“不差钱”、“爱面子”。2012年,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家,不幸的是,中国内地奢侈品的价格也几乎是全球最“奢侈”的。据调查,中国内地奢侈品的价格比美国市场平均高出51%,比法国市场高出72%。因为爱面子,中国消费者面对洋品牌的双重标准表示沉默,极少有人愿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苹果因其质量和服务的问题,曾在多国引起集体诉讼,而在中国,我们几乎很难看到针对洋品牌的公益诉讼案。

三、结论与建议

1.結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市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它们不但带来了充足的资金,引进了新技术,也传播了先进的企业文化。但是我们也看到,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产品质量、服务标准、经营战略等方面陆续出现许多问题。在问题发生后,部分跨国公司却设法推脱责任,降低对消费者的补偿标准,出现消费歧视、差别待遇行为,使中国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需要共同努力,让洋品牌在中国市场变得“规矩”,让它们对中外消费者一视同仁。

2.建议

(1)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体系,制定与世界统一的产品标准。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用严格的制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另一方面,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修订工作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经验,并与时俱进,防止因为存在标准漏洞而使部分不良企业有空子可钻。此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杜绝“双重标准”,不能选择性地执法,要一视同仁,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只要违规就得依法惩戒。

(2)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当违法成本远远超越违法收益之时,才有可能对违法行为起到遏制作用。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大部分国家规定欺诈消费者是重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大多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对此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但“双倍赔偿”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没有考虑侵权人的经济实力,易于纵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引入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是有必要的。

(3)消费者应积极维权,营造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消费者应理性对待洋品牌,不能过度信任和盲目崇拜,一旦发生权益受损要积极进行自我保护,积极维权。此外,很多国外消费者成功维权的案例启示我们,要想杜绝“双重标准”现象,还需建立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发达的民间维权组织。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使消费者拥有通畅的维权渠道,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跨国公司实行“双重标准”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尚 枫:由跨国公司差别待遇看中国消费者维权[J].现代商贸工业,2011(9):237-238.

[2]汪 滢:洋品牌的傲慢源于我们的娇惯[N].新华日报, 2013-03-23(03).

[3]宗艳霞: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0,7(9):96-98.

猜你喜欢
双重标准消费者权益
双标
双重标准惹人嫌
警惕美国总统的“双重标准”
《烟草专卖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
浅谈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在经济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研究
从西方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看用户信息消费的安全管理
网络团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一带一路”沿线的恐怖主义活动新态势解析
国内民族主义思潮发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