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

2013-04-29 12:53侯彩霞
西江月·中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监管制度法律制度慈善事业

侯彩霞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的严重滞后于需求的现状,并结合东西方文化和制度差异,深入剖析我国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及公益文化等环境因素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并通过转变政府观念、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培育公益文化市场以及慈善组织中的用人机制等途径寻求突破。

【关键词】慈善事业;政府;法律制度;公益文化;监管制度

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规模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了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呼唤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慈善基金会数量少、规模小、资金来源匮乏、作用有限。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公益基金会近千个,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年募集资金50多亿元,占GDP的比重不到1%。

(二)在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在我国的公益慈善基金(尤其是公募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着以下现象:

背离慈善基金的公益性本质和捐赠人意志,违规运用资金,置慈善基金以高风险状态,并使得大量的公益慈善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慈善基金会内部组织规范缺失、外部监督主体弱化,导致基金组织高层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监督;财务管理混乱,公益资金的使用过程和结果缺乏透明度,缺乏公开化,造成了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足。

二、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环境制约因素分析

(一)政府观念和职能定位偏差

早期,大多数地方的慈善会都是由各地民政部门发起成立,很多慈善会都属于民政部门的一个处室或科室。但是,政府介入慈善,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到自身的角色与定位,遗憾的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而很多地方的慈善会实质上仍然是民政部门的处室或科室,没有丝毫的改变。这种格局势必造成行政权力对慈善机构善款用途、人事任免的必然干涉,其结果是既削弱了慈善公益组织的独立性,又影响了其社会声誉。同时,行政权力对这些半官方慈善公益组织的干预与参与,也势必形成行政权力对其他社会慈善公益组织的惯性干预。

(二)慈善事业制度层次的缺陷

发展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完整法律框架尚未形成,不少意愿进入者只能驻步观望。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放开了对非公募基金的限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表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加快,慈善公益机构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宽松。但是,慈善事业的发展长远来说依赖于第三部门的整体进步,并且和私有产权及其转让与继承、企业财产的转让与捐赠、国家税收征管及财政转移支付等一系列国家重要制度息息相关,这些政策需要做出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改进或调整。

公益慈善组织的用人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对中国的许多慈善机构来讲,现在最紧缺的就是人才。大多数服务慈善的人,都是很多退下来的老干部。而这些慈善总会的少数领导,竟把慈善总会办成了家长制的协会,办成了一个人说了算的协会,办成了一个政府的行政机关中的行政单位,导致了行政、协会不分,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三、突破环境因素制约,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扭转政府观念偏差,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对政府职能客观定位,对政府能力合理估计,对政府权利适当限制,让出部分公用和公益事业领域,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既放权,又放钱。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开展以下几项工作来鼓励慈善团体的成长和发展。

对慈善公益组织少干预,多指导和引导。如指导、培训和监督慈善公益组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可以出台各项管理示范文本,对公益组织领导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加强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财务审计,加强其财务公开透明机制,保证公益组织的钱切实用在公益上,而不是中饱某些人的私囊。在这方面可借鉴国外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模式。出台对慈善公益组织资金运作的管理措施,保证组织资产在较为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短期内尽快改革慈善事业的准入制度,健全公益财产管理制度、公益机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使行业组织的进入和运行初步得到有法可依,在政府之外独立发展。目前迫切需要对公益机构的双重审批、注册的进入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取消公益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批制,采取直接注册或备案制的进入制度,培育更多的慈善公益组织,由市场优胜劣汰。

(三)加强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这加强监督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自己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二是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平级之间的职能监督,包括各个社会团体的监督;三是领导与被领导的正常的监督;四是群众和社会舆论及行业之间的监督;五是捐赠者的正常的监督。

另外除了国家要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各慈善机构必须要制订出行业的规则,强化体制内的管理,接受体制外的监督,要努力做到依法办事,树好公正公平的社会新形象

(四)引导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在慈善组织成立和发展过程中,民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启动资金、办公场地、人员配备、项目开展等方给予必要支持。

改革公募慈善组织的用人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用人制度改革将具备强烈责任心和正确的公益价值观、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层中来;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展慈善事业的经验;通过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强自律和他律,完善监督制衡机制,规范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强化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等的多重外部监管机制,通过慈善组织内部组织机构的规范、规章制度的完善等措施,对慈善组织管理者制定必要的、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改变目前的监督主体弱化甚至虚置的状况,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结束语

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上,政府的观念和行为最为关键:一方面要彻底转变以往的政府观念,让出部分公用事业领域给慈善组织,并从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从道德层面对公益文化的发展积极引导,并为于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慈善组织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政策法律、公益文化等环境的改善,我国慈善事业的春天即将来临。

【参考文献】

[1]李文新.慈善投资——公益性基金运作的新途径[J].金融经济,2006(12).

[2]唐钧.给慈善捐款免税找个充分的理由[J].社区,2005(5).

[3]卢汉龙.基金会管理与“第三次分配[J].检察风云,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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