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16-10-20 15:35徐姗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9期
关键词:监管制度文献综述

徐姗

摘要:相比于场内市场,场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进行个性化产品设计,因而其产品结构更为复杂多样。依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显示,2013年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是场内市场的11倍。然而,我国尚未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建立起完整的监管体系。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经验,有利于构建我国的场外衍生品监管框架。本文对现有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以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监管制度;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9-0000-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因为依托次贷产品的金融衍生品泛滥所造成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交易在双方达成后便由其自行清算,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和交易风险敞口不透明,蕴含着巨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因而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对场外金融衍生品改革达成共识:在2012年前,凡在交易所或电子平台上成交的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同需通过中央对手方清算;场外衍生品合同需要按要求向交易信息库报告。我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研究借鉴国外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研究现状评述

(一) 金融衍生品系统性研究

陈晗专著《金融衍生品:演进路径与监管措施》,该书以制度变迁为视角,系统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路径与不同市场模式下的监管制度,为全面了解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

王旸《场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对各国场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监管制度中的资本制度、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要求与信息披露制度、禁止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市场不当行为制度以及客户保护制度进行了论述,并借鉴各国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场外衍生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阙波的博士论文《国际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研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分析,就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问题的主要内容、交易场所、中介机构、客户保护、场外交易、国际监管等展开分析论述,但该论文主要从公法角度构思与行文,对于私法层面的分析则限于从合同法角度对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性质等方面作以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成向阳的博士论文《论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介绍了美、英、我国香港地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制度。文章要求将场外交易纳入立法监管范围,在规范参与场外交易机构的认证资格、交易的最高金额和频率、定期报告交易状况等方面进行立法监管,以增加企业经营的透明度,降低风险的发生。作者认为,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由于金融市场和监管体制还不成熟,应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行为进行较为严厉的监管;而发达国家鉴于其金融市场和监管体制的成熟,则可以相对的放宽监管。

(二)《多德—弗兰克法案》及《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则》中有关场外衍生交易监管规定的研究

2010年7月21日,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的“华尔街透明度及问责制法案”即为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则。欧盟也于2012年通过了《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则》,简称“EMIR”,公布了欧盟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整体框架。

1.《多德—弗兰克法案》

郭锋、刘燕、杨东、杜晶《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与法律的改革》一文中,详细介绍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场外衍生交易监管机构、场外衍生交易参与者、强制集中清算、交易信息披露报告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该法案所建立的监管框架具有相当的弹性和包容性,注重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

阳建勋《<多德—弗兰克法>衍生金融监管变革与启示》一文,简要论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中集中清算及信息披露条款、FDIC 对大型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要求的遗嘱条款、衍生金融跨国监管的恳求条款与威胁条款以及破产程序中的衍生品自动终止条款的制度内涵。并在借鉴美国立法变革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衍生金融监管的建议。

包香明、胡萍《<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与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发展》一文,梳理了法案有关衍生产品交易的七条新规定:提高市场重要金融机构的参与标准、建立场外衍生产品市场报告制度、设置市场及单个交易商的衍生产品头寸、对外国金融机构的限制措施、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衍生产品交易、限制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开展衍生产品自营交易及推动衍生产品的中央清算和集中交易。就法案中的域外监管条款对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的影响展开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林欣的《美国证监会对衍生品监管的改革及挑战——以多德—弗兰克法案第七章为指导框架》,《多德—弗兰克法案》仅对金融衍生交易提出了原则性的监管要求,仍需美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就法案的理念和内容制定相应的规则。因而作者在对法案第七章内容简要回顾的基础上,具体论述了危机后美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改革中,美国证监会的改革内容和进度,并分析了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窦鹏娟《场外衍生品监管:美国式变革的反思与启示》一文,回顾了美国场外衍生品监管改革的历程,美国对场外衍生品监管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从严而治”、从“效率至上”到“稳定优先”,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存在的不足:该法案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场外衍生品监管与创新的矛盾,并且“标准化”与“场内化”的监管改革也难以体现场外衍生品的交易优势。

周卫江《美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性变革——评析<多德 - 弗兰克法案>》一文,在总结了法案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客观评价了法案出台的积极意义及其所存在的争议。作者认为,法案虽然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变革,但由于该法案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其中一些条款背离了立法初衷,并且法案对美联储的权力过于集中和扩张。此外该法案对美国金融业的监管更加严格,可能因此削弱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因而其实际运行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2.《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则》

郭伟、刘扬《后危机时代欧盟与法国金融监管的新变化及启示》一文,论述了欧盟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通过建立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出台“欧洲银行业联盟计划”以及包括《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则》在内的其他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超国家性质的金融监管体系,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但该文主要涉及改革措施中针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内容较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王乐兵、周杰《债务危机背景下的欧洲场外衍生品监管改革》,在系统梳理了欧盟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历史及其与欧债危机关系的基础上,分析金融危机前后欧盟场外衍生品监管框架的变化,并着重介绍了《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则》的主要制度创新及其存在的设计缺陷,为我国场外衍生品监管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制度借鉴。

周成杰《<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则>述评———兼论对中国金融市场主体的影响与启示》一文,着重就《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则》中对中央对手方和交易存储处的准入和运营等环节的监管制度,以及非经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场外衍生交易的风险缓释措施进行了论述,对我国的监管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三)欧美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熊玉莲在其著作《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英、美为主要分析视角》中,较为详细地论述了英、美金融衍生品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监管、风险监管、信息披露监管以及监管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场内衍生产品交易监管措施比较完善,而场外交易监管制度相对松散,因此该文的研究重心更多地放在了对场内交易监管的论述上。

朱小川《美欧场外衍生品市场集中清算制度的变化与比较》一文,着重对美国和欧盟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清算的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欧美对场外衍生品清算的具体立法和监管措施均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标准》等国际标准作为基本内容,因而有比较明显的相似之处。例如试图激励清算机构扩大清算范围且无歧视地清算衍生品交易;对于豁免清算的非金融机构,也必须向数据存管中心报告衍生品交易情况;对中央对手方提出了更高和更具体的组织、资本和审慎监管要求。但同时两者在清算模式、强制清算的场外衍生品类型、清算会员与客户的保证金隔离要求以及域外管辖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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