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见义勇为行为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人们也因此更加关注到见义勇为行为人反被诬告侵权的法律尴尬。该类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事实推定应如何适用,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处理中应确立“无责推定”制度。
【关键词】事实推定;证明责任;无责推定
一、见义勇为行为面临的法律尴尬
南京“彭宇案”发生后在社会兴起轩然大波,随后2008年发生李凯强案被社会称为第二个“彭宇案”。 [1]2011年江苏南通司机殷红彬扶起受伤老人被诬为肇事者,幸车内有监控录像方证明其清白。[2]以南京“徐老太”事件为代表的系列见义勇为事件重挫了社会的道德和良心,造成了严重的“徐老太后遗症”。2011年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引起我们整个社会的反思。这类现实问题严重挫伤了广大社会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当道德陷入连基本底线都不能遵守的困局时法律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思考两个问题:其一,当案件真实事实真伪不明时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如何适用?其二,该案判决书中法官所运用的事实推定是否合理,行为人所采取的救助措施能否作为推定对行为人不利的证据?
二、事实推定的适用
(一)推定与事实推定
推定的传统分类,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中推定传统上被分为三种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只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我国通说理论也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3]法律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法律规定,事实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审判者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律推定要求审判者可以适用且必须适用推定,而事实推定不要求审判者一定适用事实推定,其对审判者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的要求更高。
(二)事实推定适用的内因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是法官裁判的两大基础。对于法律规定我们预设的一个基本理论为“法官知法”,但是对于案件事实问题我们无法做出预设。因此案件事实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更易成为问题的关键和案件争议的焦点。当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证明责任作出裁判是现在司法实践中最普遍适用的做法。证明责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要求个案当事人积极去收集证据,一旦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并且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便适用证明责任来裁判案件。[4]由于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差异等原因,在部分案件中势必导致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无法收集,侥幸收集到了一些与直接证据相联系的关联证据—基础事实。[5]依据这些关联证据无法直接认定案件事实,但法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基础上,一旦发现关联证据与直接证据的或然性联系,进而推论出在常态下应该如此的推定事实。由于事实推定反映的是案件事实在常态下常规情形下应当如此,案件事实推定虽然还没有达到完全证明的程度,但是比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存在着更大的公正可能性。但是事实推定仅仅是在基础事实确认的基础上,依据事物间或然性联系所作出的案件事实认定,但或然性并不等于必然性。因此就有可能在个别的案件中,“个别的”、“非常态的”情形出现,最后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6]
三、“见义勇为”的无责推定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法官依据“常理”,“日常生活经验”推论,从判决书中我们看到法官的推理轨迹:在现行社会中,人们一般不会做好事。只有加害人才会上去“帮助”受害人,现彭宇“帮助了”受害人,所以彭宇便是加害人。这得出一个荒谬结论:因为你见义勇为做好事,所以你是有责的。这显然也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诉讼程序司法者进行事实推定时当然也不例外,必须尊重善良风俗。“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运用的事实推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将“见义勇为”推定为承认有过错或有责任。[7]彭宇案中有关事实推定的理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忽视了法律弘扬社会公德的重要性,也与中华民族备受推崇的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倡导的时代精神相违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我们应确立“无责推定”制度:即不能以当事人见义勇为,推定他对事情负有法律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主张“见义勇为”无责的不负举证责任,主张“见义勇为”有责的负举证责任;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按无责处理。见义勇为行为“无责推定”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为今后司法实践中“彭宇案”类似案件提供指引,同时也为见义勇为行为人扫除了被诬陷冤枉的顾虑,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倡导的时代精神。
【参考文献】
[1]胡晓莉.见义勇为法律界定与保护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12):22.
[2]李云.也谈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J].法治论坛,2009(11):34.
[3]曾博.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之我见[J].法治论坛,2008(11):75.
[4]郑世保.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3):45.
[5]金新贵.论推定与证明责任[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9):34.
[6]程浩阳.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5):54.
[7]肖和保.论公序良俗原则滥用的限制[J].法学杂志,2009(9):32.
作者简介:李潇冉(1988—),女,甘肃兰州人,兰州大学2012级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