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016-12-03 20:11朱筠兰
人间 2016年30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概念

摘要:证明责任是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对证明责任的概念存在着诸多观点,对其所具有的含义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都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引用法学界主流观点对我国刑事证据证明责任的概念、含义和分配原则进行阐释。

关键词:证明责任;概念;意义;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070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证明责任,是证据的组成部分之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刑事案件得以侦破使得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上的惩罚。

一、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要处理的是,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生案件不清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但凡在诉讼完结时,案件不清的事实还是处于真伪不清的状态,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结果。

(二)证明责任的分担。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1.由控方承担。

(1)由实行国家控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去承担举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该举证自己的主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承担举证责任,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禁止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侦察机关所问问题进行回答,不能沉默不语。

3.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我国《刑法》395条第1款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应该明确的说明超出自己的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是合法收入而不是违法收入。

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是消极的,只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和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依照程序进行实质审查,去判断犯罪嫌疑人和公诉机关的请求是否成立。法院在诉讼中不能积极的取证,调查,既然法院是消极中立的地位,那么法院也就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互并存的。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指控,这是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对应的义务。

证明责任总是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性。责任人一旦不能承担证明责任的,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意味着败诉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在自诉案子中,自诉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自诉人不举证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因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处于中立,消极的状态。

二、证明责任的对象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含主要的待证事实,也包括其他的事实。如果出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就要用证据加以认定,证明。一个案子的诉讼证明对象影响调查的范围和事实的认定,正确的认定证明对象就不会盲目的调查证据,可以高效、有计划的调查证据,待证事实的清晰,明了能够为侦察机关洞察案件的事实,解决案件。如果案子不能确定证明对象,证据的收集就变的很盲目,需要证明的对象不去调查收集证据,而不需要证明的对象却收集了许多证据。

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中案件是复杂多样的,法律只是规定了什么叫做证明对象,但是没有对证明对象作出细化,经过分析研究确定不能把证明责任的范围制定的太过宽泛,也不能制定的过于狭窄,因为一旦把错误的证明对象当成正确的证明对象那么就会影响案件的事实判断和证据的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第一步,我们应该彻查犯罪的这个具体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有没有法律规定出现的情况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通常,此种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证明,不过,如果怀疑作案动机和犯罪行为,就应该收集证据进行证明。只要确定了犯罪行为就要查清楚是什么时候犯罪的,在什么地方实施的行为,用什么方法进行犯罪,用了什么工具辅助犯罪,当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需要查明的,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每个罪行进行了阐述,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爆炸罪、侮辱罪、盗窃罪、侵占罪每一个案件要证明的事实都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应该用法律明文规定每个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一个案件认定的犯罪结果对社会和受害人是否产生影响,不仅仅是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侵犯到了国家、受害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受损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根据。第二步我们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责任能力、主观状态、动机和目的进行调查、询问与证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每个罪刑犯罪嫌疑人达到什么年纪才应该追究责任。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并且精神状态正常,当然犯罪形态也是应该进行严格的区分如果是故意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如果以上问题是真伪不明的状态下,就应该对此加以证明,因为以上几个要件对构成犯罪和量刑有着重要作用。

(二)影响量刑的法定事由。这些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要求证明法律明文规定的有着从轻、从重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只有查明并且证明这些情节才可以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三)以上对于需要证据证明的对象,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结论。也就是说只是对刑事案件的现有的需要证明的对象进行举例。一个案件不是说需要证明所有上面列举的对象,也不是说证明了以上列举的对象就足够了,每个案件自身情况是不同的,侵犯的利益不同。需要证明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在实践中应该学会变通,具体事情做到具体分析,不能直接套用以上列举的事实,对于认定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就需要加大力度进行证明,而不是特别重要的就可以减轻力度进行证明,不过也是必须要证明的,只是应该先调查、证明重要的,再调查、证明次重要的,分清楚轻重缓急而已。不是说不是特别重要就可以不证明,只要是需要证明的对象都应该有证据进行证明。

三、刑事证明责任的意义

(一)实现程序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公平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定位,正义,是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的制定需正义,二是法的实施需正义。证明责任,就是法院对证据进行裁量的体现,也就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结合证据正确的适用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将合理性也纳入证据的审查中。

(二)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的两大主题是公正和效率。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在现实生活中,审判人员往往会有在期限内无法结案的情况。遇此情况,法官首先想到的对策可能就是申请审批延长审限,拖延对案件作出裁判。但是,无论哪个国家法官拖延裁判都是法律禁止的。为了使司法审判机关及时对案件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对案件的审判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及时的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自己的证明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促进被告人和公诉人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而且可以使法官能够及时地作出正确的裁判,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成本。

结论

在诉讼中,根据证据的分配,可以使控诉方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能任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积极的调查取证,使得诉讼可以高效,正义,公平的结案,不能将案件一拖再拖,应该做到及时的裁判案件,毕竟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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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筠兰(1992-),女,汉族,辽宁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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