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2016-11-24 18:04杨奕萍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非法证据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界定难、证明难、排除难等问题,本文在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理论基础及价值考量后,对现阶段检察院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出我国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存在法律思维禁锢、本身制度构建存在缺陷、配套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困境,最后总结出检察机关需要从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完善以及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出发,来解决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证明责任 排除程序

作者简介:杨奕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44

一、非法证据排除概述

(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

非法证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是从证据的违法性特征出发,注重证据的各个层面,无论搜集主体或搜集程序,任意一个方面违反法律的规定,该证据就视为非法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刑事人员搜集证据的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而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取消证据的资格,即未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考量

首先,排除非法证据是人权保障与限制公权力的结合的表现。尊重与保障人民人格尊严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人权保障思想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也都有体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及后期审判监督等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是人权保障的体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权力,避免了公权力的滥用。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可以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尊严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所折射出的威信是否为这个国家大多数公民所信服的一种评价。它是一个国家司法运行的重要保障,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制度,司法活动所产生的信任程度,是国家公信力的集中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的体现了我国的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保障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公民对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判结果信任和认可,才能有效地实施司法判决。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检察机关的立法现状

(一)审前阶段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防控与排除

在审前阶段,检察机关既承担非法证据防控的任务也是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我国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之前对证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及排除能够防止证据的不合法,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并且防止诉讼拖延。检察机关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不只发生在公诉案件中,在对法定授权的贪污渎职等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也负有义务检查证据合法性。审查非法证据主要表现在审批逮捕和刑事起诉的过程中,在逮捕、起诉的过程都应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程序法规定,检察官在调查、起诉、审判过程应该排除非法证据的基础上决定。检察官检查非法证据包括非法口头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口头证据包括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得证人的证词和受害者的供述。物证方面的非法证据是指调查当局没有经过取证的合法程序所获取的证据。

(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为了支持公诉,针对被告人的非法证据,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在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分配方面,嫌疑人提出调查证据的非法性要求后,应提供证据非法的初步证据,提供相关线索及材料,这里的证据和材料需要能够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在辩方提供初步证据后,法院同意非法取证需检查排查后,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合法性的支撑。这种责任分配主要是基于下列原因:首先,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所以检控方应当负担证明责任义务;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公权力机关具有优势地位,辩方无法进行证据取证;最后,侦查人员在审查的过程中会有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举证也比较容易。检察机关一般通过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运用全程录音、录像证明,运用询问笔录,通知其他人员或其他证人出庭证明的方式以及提交加盖公章材料证明的方式。

(三)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确保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是从另一个层面针对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一般表现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方面。其中对证据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证据的合法性,依据宪法法律授权,对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管,监管的后果是对非法证据直接排除或者提供纠正意见。排除非法证据无论是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或是案件的合法公正审判都有绝对的优势。

三、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现实困境

(一)传统法律思维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我国传统观念是对侦查机关锁定的犯罪分子自然地认为其有罪。当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人们最先锁定的就是惩治犯罪分子,却很少人关注对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在确定犯罪分子后,由于搜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却被排除,罪人被宣告无罪的情况很难被公民接受。而且,我国长久以来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控制国内犯罪发生频率,对打击犯罪一直放在重要位置。有罪推定的传统思维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有很大的影响。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在我国,公检法是互相分工、互相负责、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实际上,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往往出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这种关系就导致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有嫌疑的非法证据调查的较为困难。在对指控事实影响不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不会主动调查刑讯过程,往往对存疑的事项通报公安部门另行调查。

(三)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健全对规则适用的影响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详细。这些方面的缺乏直接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受限,发现、确认和排除非法证据很难实现。对于现实生活中刑讯逼供发生的情形、诱供骗供的方式等问题,检察机关往往难以判断,也不善于排除非法证据。审核证据的合法性仍旧需要放在审判阶段完成,不能在起诉前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间接导致审判阶段冗长,不利于案件高效解决。

(四)配套制度的缺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影响

我国法律制度针对当事人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系统规定,但是取证活动大多数都是在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下。犯罪嫌疑人基于其受到刑讯逼供来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后,侦查机关往往解释伤情的缘由是被侦查嫌疑人不配合,在拘捕的过程中产生的伤痕,而且由于侦查到起诉的时间较长,检察机关取证就比较困难。

(五)检察机关现行的业务评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影响

检察系统业务评价体系需要案例数量和公诉案件的成功率作为评价指标。检察官任务非常繁重,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要审核证据就是一个极为辛苦的过程,这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而且撤销非法证据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不满,甚至会导致被害人上访等,影响案件的处理。而且我国存在案件嫌疑人作虚假陈述,故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样容易影响案件顺利的进行。

四、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决途径

(一)完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与制约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除了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还增加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首先,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调查收集案件相关证据,通过参与案件调查,收集、提取证据,提出法律意见,指导公安机关对法院定罪的核心证据进行着重调查,促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从双方合作调查案件的关系向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办案转变。其次,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备案制度,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目录应当向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备案。最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各个部门负责人可以组织联席会议,针对各个阶段性证据的搜集总结经验。

(二)实行检察机关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

最新高检规则要求公诉机关在侦查与审查阶段负责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有可能被非法证据干扰,甚至对案件的认识造成影响。所以,我国应逐步推动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突出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负有主要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公布最高检的指导要求,指导检察机关使用正确的监督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消除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和基层人民检察院调查方法和技能。

(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制度

首先,应完善侦查机关的惩处机制,减少非法取证的发生。其次,完善非法证据启动标准。在现实实践中,检察官对于非法程序启动往往难以把握,究其根本原因是非法证据排除所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非法证据出现的事件、次数、线索的标准不明确,没有操作的具体标准。最后,完善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对于需要做出合理解释的证据,如何调查核实,以及核实的程序和补正的方式,在实践中还需要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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