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

2013-04-29 13:16许峰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惩罚性侵权人

许峰

没有一项制度可以说是十全十美的,人们总是在不同的时代找寻最适应社会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也不例外,局限性是必然存在的。即使是在相对而言惩罚性赔偿规定最为全面的美国,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也是同时存在的。透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各种局限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在规划产品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时候尽量减少不合理制度带来的风险。

一、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

当前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还限于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魏振瀛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对价,对缺陷产品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裁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民教授在主持起草民法典建议稿时都在侵权行为编加入了惩罚性赔偿。由此可见学者们对于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意见是一致的,稍有不同的是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有的限于人身、精神损害,有的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但都对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这一块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大。由于《侵权责任法》已将产品缺陷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故作者认为在编纂民法典时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可以将缺陷产品对财产权的侵害纳入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早已使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且财产权和人身权同为民事权利,同样需要惩罚性赔偿的保护,对于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同样需要惩罚性赔偿给予制裁。当前《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仅规定对人身权的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是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体系还不完善;二是需要通过在单一领域试用后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这样在以后对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完善时可以逐步扩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种类。

二、放宽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限制

前文中作者已经提到,重大过失也是一种严重的过错形态,惩罚性赔偿应当将其纳入适用条件。这样做首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即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预防和惩罚功能针对的是侵权人过错行为的可遣责性。因此,只要侵权人有严重过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那么重大过失和故意都属于可适用的范围。而且法理上对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有很高的要求,这与已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损害结果的要求是一致的,说明重大过失行为具有惩罚性赔偿所要求的可遣责性。

对于惩罚性赔偿在要求过错程度的时候只注重损害结果而忽视行为危险性的问题,必须在判断过错程度时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决定。也就是说法院在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将侵权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情形结合考虑,例如两个人同时在大厦外擦窗户,一人对另一人进行玩笑式的推撞,如果两人同在一楼,只可能会有轻微过失,但是当他们同处于20层楼时,这个玩笑行为就属于重大过失。这个过错程度的不同就在于风险因素之一的危险性不同。最终要判断过错程度,还是要根据影响它的几大因素来决定。学者们认为影响的因素有:行为危险性、利益的价值、侵权人的技术水平、对损害的预见可能性、侵权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等。作者支持在判断过错程度时考虑以上因素,同时个人认为还可以考虑侵权人对损害的补救措施和侵权人采取损害预防措施的全面性,这也会对过错程度造成影响。

三、建立更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是一项源自美国,并在欧美国家非常流行的监管制度。产品召回顾名思义就是厂商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时,通过广告、媒体等各种渠道通知客户,对产品进行免费取回或主动上门更换、修理。产品召回制度具有成本经济性的特点,可以有效预防和解除缺陷产品的危害性。建立与惩罚性赔偿相匹配的产品召回制度,有助于在产品责任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召回制度可以与惩罚性赔偿相匹配的原因有三点。首先两项制度具有相似的功能。产品召回制度要求厂商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回收产品进行更换或修理,可以看出它体现了召回制度的预防功能,其次是对厂商的威慑功能。而预防和遏制功能恰好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所以说两项制度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其次是产品召回制度对惩罚性赔偿有补充作用。部分学者认为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带给生产企业沉重的经济压力,生产企业时刻面临因惩罚性赔偿而破产的威胁,又因极高的赔偿风险而谨慎开发前沿产品和技术,减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很难预先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而改良或停产,惩罚性赔偿也就很难起到遏制作用。此时召回制度的存在可以适当弥补惩罚性赔偿的不足。作者认为如果厂商主动召回缺陷产品,消费者在收到通知后既不返厂也不送修的,厂商可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赔偿金。这就使厂商可以通过主动召回而减免赔偿,当法院判断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厂商也有了减免赔偿责任的依据。如果厂商事先不知情,产品售出后发现问题并及时召回,也可以酌情考虑对其减免惩罚性赔偿金,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第三是惩罚性赔偿对产品召回制度有促进作用。产品召回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涉及到产量、物流、零配件增产、人力资源、沟通等诸多问题,要完成一次产品召回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一些经济实力欠缺的小厂商或道德低劣的生产者都有可能为节省成本而无视法律,不实行召回。这时惩罚性赔偿可以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生产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此外还能鼓励消费者采取维权行动,抗击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安通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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