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司法权之考察

2013-04-29 14:45杨晓阳
人民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司法权

杨晓阳

【摘要】在美国联邦司法体系中,总统有权提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总统任命不同的法官将会决定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从而影响美国三权之间的博弈。文章以此为基点,阐述了最高法院与政治活动的联系,分析了美国政治活动中大法官的作用,并以奥巴马政府新任命的大法官为实例来论证司法权对三权分立原则的潜在影响。

【关键词】最高法院大法官 分权制衡 司法权

美国总统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组成。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宪法的第一条、第二条详细规定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内容。然而,宪法的第三条对于联邦司法的规定却比较简单,甚至连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都很难在其中找到相关规定。

1789年,在第一届国会反复磋商5个月之后,国会制定并通过了《1789年司法法》。该法构建出完整的联邦司法体系,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相关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根据《1789年司法法》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共有6名,其中包含了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该法将美国的13个州分为3个司法巡回区,两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与一名地区法院的法官在每一个巡回区内组成巡回法院。此外,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会成立2人小组,每年在由最高法院大法官组成的巡回小组所管辖的巡回区内开庭两次,以此来审理联邦宪法、法律、条约等法律问题以及处理上诉案件。

美国总统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与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多数票通过。在总统提名并公布候选人时,参议院内部的司法委员会将针对候选人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对于提名人的履历和在重大论点上的立场问题,参议院将面试提名人。有负面新闻或不检点行为的提名人很可能在听证会中被淘汰。但根据以往听证会的实践来看,提名人被淘汰的情况很少见。在曾经被提名的148位候选人中,仅有12位提名候选人遭到听证会的反对。

迄今为止出现过7名候选人直接回绝了提名。如果候选人遭到反对,总统也可以撤回提名,或由被提名人自行退出候选人行列。参议院也可以在听证会上直接否决被提名人。如果被提名人遭到否决,总统可再次提出被否决的被提名人,但在一般情况下,总统这样的举动是不明智的,除非发生可能改变参议院态度的变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性

司法独立是美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但从本质上讲,分权制衡体系下的司法系统与美国的政治联系紧密。许多源自政治活动的冲突被最高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加以解决,许多危机的政治争议也会经常依靠司法论证。奴隶制、选举权、水门事件等历史问题正是由最高法院做出了最终裁决。

法院是掌握政治权力的主体之一。在美国的分权体制下,司法部门独立于立法、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自身掌握着政治权力,它是利益群体实现政治目标的重要阵地。制宪者正是通过三种权力部门相互独立而又互相斗争的模式实现政治民主。因此,司法部门从根本上讲是不可能摆脱政治权力冲突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产生过程的政治性。一方面,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但是总统的任命要经过国会的同意。因此,由于政治利益的差异,总统任命法官的过程一定会伴随着与参议院的政治斗争。另一方面,为保证自己推行的行政政策顺利实施,总统会任命和自己属于同一党派并且具有相同价值观的人来担任法官,以便得到这些法官及时有效的支持。因此,总统在提名大法官人选时带有极强的政治倾向。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多方政治群体进行反复辩论、讨价还价的过程。其中,总统、国会、司法部门、政治领袖、律师协会等主体是这个政治过程的参与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大法官,其所进行的司法活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能超然于政治的。制宪者试图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极为敏感的政治冲突协调政治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在解决各种政治冲突的过程中,自身也常常成为矛盾冲突的主体。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与三权分立原则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司法权影响行政权。最高法院大法官人员组成的变化将对行政权产生不同的影响。最典型的例子出现在罗斯福新政时期。1934年,由于对罗斯福新政的敌视和反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威利斯·范德文特、皮尔斯·巴特勒、萨瑟兰与麦克雷诺兹组成了强硬的保守派,他们对新政非常反感。在法院的判决中,保守派会经常引用第五条宪法修正案中保护财产权的内容以及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质疑新政中颁行的法律。他们甚至会引用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以联邦政府不得侵犯州权威为依据主张推翻新政法律。在罗斯福第二个任期里,最高法院对新政的态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巴瑞·库什曼认为,最高法院内部的人事变动是其态度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四个保守派大法官中的三个先后去世或退休。在他们的位置上,罗斯福任命了四位大法官,而新任法官均是罗斯福新政的热情支持者。此后,对于罗斯福执政时期采取的所有重大行动,最高法院从未作出过违宪裁决。另一方面,行政权影响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总统提名候选人时着重考虑的是候选人的政治倾向。在最高法院最初的70多年里,总统会任命与自己属于同一党派的大法官,但这种情形也有例外。在1862年,出于维护国家统一的考虑,林肯总统打破先例,任命来自加利福尼亚的民主党人斯蒂芬·肯总统的情形。总之,在美国111位大法官中,9位总统一共任命了11名和自己不属于同一党派的大法官,占法院大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

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司法权制约立法权。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违宪审查原则的确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有权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与宪法相抵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该法律违宪。违宪审查原则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被正式确立。

另一方面,立法权制约司法权。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总统提名的候选人需要经参议院的批准才能被任命。国会通过立法确定大法官的任期、退休要求、薪资水平等相关问题。同时,国会还可以弹劾、罢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最新变化

奥巴马最新任命的两位大法官的主要情况。索尼娅(Sonia Sotomayor)1954年6月25日出生于纽约贫民区。1976至1979年,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在普林斯顿大学和耶鲁大学求学,并于1979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她开始担任纽约南区法院法官。1998年,担任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2009年5月26日,经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她接替将在2009年6月卸任的大法官戴维·苏特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2009年8月6日,参议院以赞成票68票,反对票31票批准索托马约尔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2010年5月11日,奥巴马总统提名美国联邦政府首席律师、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艾琳娜·卡根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曾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的卡根,是一名有着丰富执业经验的纽约律师。作为普林斯顿大学的历史学士、牛津大学的哲学硕士、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卡根以自己的骄人经历为其仕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任大法官对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潜在影响。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之后,在美国各个领域内锐意改革。在改革中他提出多项措施,内容涉及金融、教育、能源、社会福利等诸多领域。在社会福利方面,奥巴马提出改革美国的医疗体系,建立全民医保制度,弥补美国的医疗缺陷。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尚未实现全民医保的发达国家。目前在美国仍有4570万公民没有享受到医保。奥巴马总统针对此种情况提出把其中3600万没有医保的美国人纳入到医保范围内的改革方案,要求大多数美国人购买医疗保险,同时政府为没有足够能力购买医保的公民提供补助。奥巴马提出的这一改革方案对于出身纽约贫民窟的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这位出身于美国中下阶层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成为奥巴马总统推行的医疗改革方案的坚定支持者。

在艾琳娜·卡根大法官的学术作品中很难见到其对政治热点问题地回应。但在她发表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她对总统权力扩张的支持态度。她主张只有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会使用“禁止授权原则”。

不难发现,奥巴马新任命的两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政府政策的坚定支持者。这样便更加有利于奥巴马在未来推行社会各方面的政策时及时有效地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行政权力的扩张。

综上,三权分立原则是美国政府组建、运行的基本原则。在美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时代背景下,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之间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大小和相互关系有很大差异。在调节三者关系方面,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法官们的政治立场、法律价值抉择将作用于总统推行的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制衡与博弈也将在很多方面受制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裁决。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价值判断将最终作用于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格局。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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