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长权即是指在严格的宗权、夫权、父权制度影响下,家父通过这些权利对宗族进行约束管制,以达到社会管理相对稳定化的目的。在封建时期的政治形势环境、经济条件环境、文化水平的综合大环境下,家父俨然在家庭之中或者说在婚姻之中以及刑事司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虽然当今法律规制社会、人人追求平等,然而家父在家庭中的地位仍然举足轻重,即便是家长权制度已经在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中被人类社会所改造,其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依然存在。正确认识家长权制度的起源与实质,深入了解家长权制度的发展与内容,将旧社会制度中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优秀根基发扬传播,坚决摒弃旧的阻碍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
关键词:古代;父权;夫权;司法权;家族
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43-01
作者簡介:刘晓佳(1994-),男,汉族,河北黄骅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民族法、法理学。
一、中国古代家父权力的渊源和发展
中国古代家父权力来源于旧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社会认知,家父至上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然而家父权力的影响也是在历史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慢慢根深蒂固的。
(一)家父权力的渊源
众所周知,古代的家父无论是在政治方面还是在经济方面都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根据的。在许多资料和历史文献中我们都能捕捉到当时社会上对家父权的支持和保护的身影。
(二)家父权力的发展
家父权力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距宋朝鼎盛时期也是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早的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再一步步形成大的家族、形成宗族经历了和与分、盛与衰的更替过程。当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变,家父的权力也在由小至大地逐渐变化,家父权力的发展与父系社会的发展与壮大息息相关。
二、中国古代家父法律地位的主要表现
纵观全部历史朝代无论是正史、法令还是家书、戒条无不例外的都规定了家父权力,其中主要有生杀权、婚姻权、教令权、财产权、惩罚权、司法权和祭祀权等。这些权力从经济、文化、人身等方方面面来约束家庭中其他人的行为;并且这些权力都是由王权加以确认和给予保护的。
(一)家父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1.作为父亲时的法律地位。当家父作为一位全族中年龄最大、年纪最长的一家之长时,家父此时有两个最主要的权力。一个是经济权;这里所说的经济权力主要是指不动产及其有关的权力。另一个是祭祀权。但凡族人的祭祀活动,都由族长主持率领。在祠堂内祭祀祖先的重要性使族长对于祠堂的管理权也成为其权利与身份的象征。
2.作为儿子时的法律地位。最常见的家庭是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正值青、壮年的夫妻、年幼的儿子女儿组建而成的,而此时这种家庭里就由壮年夫妻中的丈夫担任家父的角色。
3.评判家族纠纷时的法律地位。查阅历代的文献,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当朝法纪还是家训家书都规定了一些有关于家长对家庭中的人员的有关于人身的特殊权力。”《颜氏家训》中“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二)家父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
在《诗经·南山》中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①在西周以前,父母的主婚权还不像后世那样严格。而自唐以后的历代法律如《唐律·户婚》中“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②其中重点在未成者,从尊长就是说还未成婚的子女必须听从尊长的教令而成婚,假若有违犯尊长的意志者,要受‘杖一百的刑罚。我国古代各个朝代的立法都明确规定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
(三)家父在刑事司法中的法律地位
《唐律疏议》同时对监临官和主守有关于这个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界限和解释,其主要原因是唐律的立法重点是将预防与惩治监临官职务犯罪中的渎职犯罪。《唐律疏议》规定:监临主守官不仅对自身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部内和下属犯罪承担连带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长官对部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规定扩大了长官的责任范围,也能有效促进长官对属下情况的了解,及时发现犯罪情况并及时制止。在汉顺帝时建安元年,零陵的太守刘康因为同意了属下杀死无辜的人而下狱处死了③。这样的制度虽然相对于家父而言并不公平,但是身为享有全体宗族权力的家父,应当承担比普通家庭成员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这样就更利于家庭的安全以及社会安全的稳定。
[注释]
①王秀梅.诗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9,6:32-34.
②[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88-89.
③彭炳金.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6:37-39.
[参考文献]
[1]邢铁.宋代家庭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3]论宋代家训家范与民间社会控制[J].船山学刊(长沙),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