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途径探析

2013-04-29 20:23丁婷
人民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丁婷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涵盖着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完整体系。尽管并非有了法律的规定就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当下中国企业在公司社会责任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恰恰是缺少可操作性的措施,需要通过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加大制裁力度,完善诉讼机制,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等措施去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公司 社会责任 法律途径

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尽管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但是就社会责任实践的整体状况来看并不能令人满意。投资者更多地倾注于如何促使资本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于是一些安全事故频发,从三鹿奶、瘦肉精、地沟油再到医药毒胶囊,这一切都在不断地拷问着企业的社会责任。它不仅仅损害了民众的健康安全,而且损害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软竞争力。这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及执行力度有直接关系,因而在现阶段,如何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的切实履行,意义重大而深远。

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

从各国实践来看,通过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是确保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有效途径。我国新《公司法》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的确具有开创性的历史作用,其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进一步法制化。不仅如此,《合伙企业法》第七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也都明确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说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被企业立法全面接受。然而这些规定只是宣示性的、依然停留在概括性条款的规定上,并没有具体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未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以及当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衡量取舍的原则,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责任条文。同时由于使用了许多概念如“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等表意笼统,势必增加了实施过程中的难度,影响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效果。因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实施细则,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内容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合理设计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各项具体制度是亟待立法者考虑的问题之一。

确立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决策程序的介入机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最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通过制度设计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环节,确保其参与权的实施已成为加强公司社会责任、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主要方式。尽管我国新《公司法》在分则中设计了诸如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等一套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但是这些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尤其是对于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能否参与公司治理,目前尚在探讨之中。鉴于此,应该考虑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入手,完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在《公司法》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义务、责任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提升立法层级,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地位、任职资格、法定职权、义务,充分实现代表中小股东介入公司决策层发挥实质监督的作用;也可在董事会现有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之外,再增设一个专门的公司社会责任委员会,以便在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能够适度的代表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可考虑将职工监事外的相关利益人代表也纳入监事会,监督公司经营者的行为。此外,针对股东与非股东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时,还应考虑制定相应的协调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

加大制裁力度,完善诉讼机制

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使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方式来保证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即为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对社会责任的自觉践行除了公司基于道德伦理的自我约束外,更重要的是完善的约束机制和制裁机制的威慑,只有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公司进行制裁,让其为违法行为承担较高的代价,才能促进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诉讼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公司社会责任诉讼救济的完善与否是对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健全与否的直接检验,因而建立健全诉讼机制,在法律程序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给予保证,是建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也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股东的诉求给予法律上的支持。但是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许多第一百五十二条没有规定的情形。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对于已明确规定的部分,应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部分,对于程序性的问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立法者可以考虑通过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规定或加快制订相应司法解释,赋予公司债权人团体、消费者团体和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派生诉权,对股东之外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派生诉权给予必要关注,从而进一步明确、完善股东诉讼代表制度。

完善职工参与权机制

目前,尽管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依然有不同的理解,但其共同点就是都指出了公司不仅要对股东服务,同时也要考虑其他非股东利益,包括职工、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等其他各方利益。而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职工利益是与公司社会责任联系最为密切最为本质的权益,而在职工权益中,职工参与权则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所以如何全面落实职工参与权是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一步。

虽然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参与董事会作出了规定,但却是依据公司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区分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存在着“应当有”和“可以有”的不同要求,采取强制遵守和自主决定两种方式。并且也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是否有职工董事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开放式规定由公司自行决定。对于职工而言,这样的放权制度其实根本无法维护其自身权益。我国可以效仿国外的立法机制,彻底废除以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为依据而对公司是否设置职工董事区别对待的做法,对国有、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一视同仁。董事会中是否应当有职工代表应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取决于公司中职工的人数,当公司职工人数超过一定的范围时,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公司都应该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设置职工董事职位。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虽然对监事会中职工参与权制度作出了规定,也符合监事会设置灵活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降低公司设置监事会成本的目的,但是并没有明确职工监事的人员构成,来自一线职工还是管理层这对于职工权益的维护是有本质区别的。而职工代表法定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又极易导致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并不能促使职工监事的权力落实。而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人员规定不少于五人,显然囿于对国有非国有企业职工监事设置的区别对待。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参与权的设置,明确其职权、职务及其选举、连任、罢免程序,并对职工董事、监事的行权设置保障性条款。

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亦是一个涉及包括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在内的诸多领域的社会系统工程,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完善和具体实现也不应只体现在一部法律中,而应该是一个由多层次的、不同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文组成的共同构架。鉴于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公司社会责任零星而又分散的立法现状,立法机构应当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构建以公司法为主导,相关法律部门密切配合的公司社会责任完整体系。力求通过宏观法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通力合作来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比如:通过劳动法的制度设计,确保企业对职工在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及安全、卫生环境提供和职工技能培训再教育义务履行方面社会责任的承担;通过产品质量法中对诸如SA8000等相关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引入,敦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指引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开展社会责任评价;通过完善税法的相关激励制度,扩大税收优惠范围、提高优惠数额、简化办理手续等措施来鼓励和促进公司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只有这样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司的自愿性选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不同的手段对不同属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加以约束和保障,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引导,才能形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模式。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离不开法律的正式规范和约束,但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的所有社会问题。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健全落实是与市场经济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法制环境、商业伦理观念的发展完善息息相关的。因此只有不断地健全市场经济制度、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培育良性商业理念、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才能使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深入人心,积极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

【作者为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0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NXZFX01】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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