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制度国内化的根源

2013-04-29 05:17冯康
青年文学家 2013年9期
关键词:国际形象

摘 要:国际制度的存在为解决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的失序与混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国际制度功能价值的发挥关键在于成员国是否实现了国际制度的国内化,也就是建立与国际制度相关的国内协调部门或机构。而在以下三个方面则是实现国际制度国内化的关键所在,第一是国际制度规范压力的推动作用,国际规范一旦确立,就对成员国具有约束作用。第二是国家是理性行为体,从成本——效益的综合分析得出积极参与国际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第三是作为国际社会的中的国家如同个人与社会联系一样,需要对自身的形象进行维护,以便获得他者的良好印象与信任。

关键词:国际制度;国际规范;理性行为;国际形象

作者简介:冯康,男,籍贯:贵州黔西,贵州大学人文学院2011级专门史研究生 研究方向:国际关系。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9--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展延到政治、文化的相互融合与交流,各国的相互依赖正在不断加强。而作为跨国关系交流的一个平台——国际制度理论研究已经从以前的是否重要发展到如何重要的层面上。在国际社会中,无论一个国家如何实施闭关政策、如何反对全球化,其或多或少都会加入到国际制度中来。国际制度的存在是基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所面临的大部分问题都不能单靠自己所能解决,特别是在环境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全球问题上,更是需要每个主权国家在国际制度框架下进行协调与合作。

所谓国际制度,按照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基欧汉的解释,是指“规定行为的职责、限制行动以及影响行为者期望的持久的互为联系的一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规则”。苏长和教授认为国际制度就是一系列主要由行为者在协调环境下形成的准则和在协作环境下创立的规约构成的,国际制度是一组权力约束,他们规定行为者在追寻自身利益时,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概括来说,国际制度就是各行为体在相互协调与磋商下形成的具有一定约束力(不一定是强制性)的契约性的原则和规范,在这种制度下各缔约国依照国际制度的原则、规则而采取行动。如果国际制度的参与国采取与国际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方式将会被视为违约国并且受到惩罚(惩罚可能来自于其他参与国的联合行动,如经济封锁或者军事威胁)。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参与国是否违约或者是否切实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并没有一个明确界定。主要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第一、与国际制度相关的国际文件内容模糊。在国际法文件中,条约的起草者在语言上往往不能够准确地表达宗旨。同时文件条款的确立或许在某个时段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随着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这些成文的国际法文件已不符合时代潮流的发展而作废。第二、国际制度参与国的能力不同也会影响国际制度功能的发挥。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构建一个有效的与国际制度相关的国内机构或许其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政治代价并不大,而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为达到一项国际制度在国内得到立法支持和政策实践却可能引起经济萧条甚至政治动荡。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下,要求各成员国开放国内市场以实现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其结果是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获益更多。因为,发达国家在科学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上比发展中国家更具有优势,能够轻易冲垮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占有额,从而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以上是对于国际制度的参与国能否尊约的粗陋分析,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国际制度的缔约国是否遵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的意志,而對于国际制度的参与国来说,是否切实履行了国际义务和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将国际制度贯彻到国内机构的立法实践当中。下文将试图分析国家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才会将国际制度的原则规范引进国内以实现国际制度的国内化。笔者将在下面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国际规范的压力

国际制度规范的压力是推动国际制度国内化的动力之一,国家在与国际制度互动的过程中直接感受到的来自于国际制度的规定、约束和限制。在国际制度条款签订的过程中,并不像国内政治生活中一样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全票通过机制。因此,在国际制度框架下所确立的协议和条款都是被各参与国所认同的。条约一旦确立,对于批准它们的国家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根据通常的经验,无论是人还是作为社会化的其他产物,都认为它们有义务遵守法律。因此,国家已经正式同意的条约中所包含的条款就赋予了国家应该遵守的义务,因而也是行动的指南。在国家与国际制度互动的过程中,国际制度趋于奖励遵守制度的国家,惩罚违反制度的国家,国家因此逐渐学会在制度的框架内定义或重新定义自己的国家利益。这不仅体现出国际制度原则对国家行为约束与限制方面,更深层次的折射出国际制度的成员国在长期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的情况下,国家政府会潜移默化地将国际制度的原则与规范视为国内行动的法律依据,从而逐步实现国际制度的国内化。

二、理性行为体

以单一理性行为体的视角出发,无论是个人也好或者国家也好,其目的是获得利益实现的最大化。通过设定一系列发展目标,通过成本与效益的综合评价,决定谁优谁次。但是,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国家所得到的结果并不如期望的那样得到最大化。美国学者基欧汉认为,行为者在有限理性的事实下无法对每一个问题的所有选择方案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相反他们需要简化决策程序,以高效的履行职能。也就是说由于现实条件的束缚,国家通过信息筛选、手段执行而得到的结果不是帕累托最优,而只能是次优。而国际制度的存在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个问题。各种国际机制的功能在于,可以汇聚各国政府的行为预期,提供信息沟通的渠道,改善信息的质量和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赋予行动和政策的合法性,改变行为者的利益偏好,协调和调整各国政府的政策和行动,减少不确定因素。因此,各国政府可以在参与国际制度框架下获得大量的信息和沟通彼此的期望为进行成本与效益的综合分析提供参考依据,从而最大限度的达到本国利益的实现。并且通过合作也能够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对于未来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对于目前的国际气候问题来说,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并不是单靠一国之力就能解决的,即使对于实力强劲的大国来说,独立解决气候变暖问题其付出的成本也是高昂的。如何有效的减少气候变暖对各国造成的经济与环境的不良影响,同时能实现较小代价的付出,这就需要各国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增进互信、切实合作以共同面对和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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