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利颖
摘要:学生权力建设的滞后造成了学生主体地位缺失、核心利益屡被侵害等问题,也成为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优化的实质性障碍。培育、发展学生权力组织,构建学生权力体系,同时限制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应成为我国今后高校革新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关键词:学生权力 权力组织 机制建设
引言
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以来,学生与高校之间因学位、开除、惩戒等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不断出现。这类诉讼的发生及判决,拓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高校学生的权益维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同时也对促进高校治理的法治化助力匪浅。仔细研读这些个案,可以从中发现:高校本来应该具有最为开明、先进的管理模式,民主、科学的现代法治理念,却不断出现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相当一部分案件最终不得不诉至法庭。
面对这些纷繁的案例,已有的分析多从权利救济的途径进行研究。例如,对于高校惩戒权进行探讨、学生惩戒与行政救济、司法审查的限度等。这些大多只是从权利的角度出发,集中讨论学生如何在其权利受损时进行有效的救济,对学生本身的“权力”则关注较少。权力不同于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的研讨更多的只具有一种治标的工具性价值,而只有构建出主体的权力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其自身的权益。本文从学生权力理论出发,探讨和反思当前的高校行政权力对学生权益损害所造成的高校治理乱象,力图为高校构建出一套有序互动的权力制衡体系,对形成高校治理的现代治理模式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学生权力的基础
1.何谓学生权力
由于受我国传统教育理念中家长制作风的影响,学生在教育管理体系中一直处于边缘角色。而在“行政权主导”和学术权力傲慢的情态下,我国高校的权力资源多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所垄断,形成权力的二元结构,学生权力几近真空状态。
具体到“学生权力”概念的界定,有学者对其认识和讨论主要集中在学生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两方面,如“学生权力,是指学生直接或间接参与高校内部事务管理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1]“学生权力一方面是指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应有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则是指学生在大学事务中发挥的作用”[2]“高校学生权力是政治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文化性权利的综合体现”[3]等。李福华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的“学生权力主要是‘资源性权力”[4]观点可能更契合权力的本质理论。根据权力概念的本质界定,学生权力是指为维护和保障学生核心权益,赋予学生直接或间接参与高校内部事务管理的资源性权力。
2.学生权力的基础
虽然学生权力在我国高校中仍处于式微乃至缺失的现状,然而学生权力作为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却在西方的高等教育中经历了一个较为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当代大学研究的结论多认为,以民法和宗教法享誉欧洲的波隆大学是现代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鼻祖。其实,作为现代大学的先驱,波隆大学的学生团体所享有的管理权力已完全超越了学生参与的范畴。他们的权力包括选举校长、聘请教授、监督大学的财政和学术事务,具有对教授薪金的决定权等。因此,后世也把波隆大学称作“学生大学”。[5]
学生权力在西方的诞生也有着其深刻的思想渊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都对西方高校的治理民主化、法治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卢梭的平等、自由观念深入人心,并渗透于社会的各领域;而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中所包含的服务与权利的理念,即政府服务于受政府管理的大众,同样对高校的治理理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沃尔夫( Wolf f, R. P)在《大学的理想》中指出:“既然所有政府的合法权利都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那么所有与学生有重要关系的决策都应该征求学生的意见。”
我国高校学生权力构建的组织性障碍
1.权力是组织而非个人
虽然学生权力有着坚实的来源基础,更是在当今高等教育功能日益多元化时代下,学生在高校内生存、发展的根本要求,然而我国高校学生权力的建设却一直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
韦伯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理论》所阐述的官僚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他在书中对组织管理的原则作了明确的约定:权力是组织而非个人。组织管理的核心就是让权力从个人的身上回归到职位上,也就是组织本身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体”的管理效率才会得到保障。我们同样可以认为,任何类型权力只有借由“组织体”的整合运用才能实现其分享资源、影响特定事件的目的。对于社会中处于弱势一方的群体来说,尤需赋予其自我组织的权利,以凝聚单薄个体的力量,提升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的议决能力。因而真正赋予主体权力,就必须同时赋予其自我组织的权利。简言之,有组织的权力才有力量。
2.我国高校学生权力组织被严重虚置
在我国的高校中,学生虽然是数量上最为庞大的群体,但由于受传统教育理念(师者为大,甚至为父)以及中国千年帝国历史所形成的“行政权力支配社会”传统特点的深远影响,学生在高校的各项事务乃至关涉其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都处于边缘、噤声的角色状态。这与我国高校中缺乏独立自主,真正能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团体有着重大关联。
共青团和学生会是我国高校中最大的社团组织。除此以外,尚有共青团管理下的各类学生组织。在当前的国情体制下,无论是共青团还是学生会在代表学生、站在校方的对立面以维护学生利益上都面临着实质性的障碍。其实稍具大学生活经历的人都知道,高校共青团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种“思想辅导员”的角色,其工作职责也充溢着统战青年政治思想的意味,担负着引导青年学生学习、拥护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的任务,当然也包括对学校各项政策措施、活动的参与和支持。共青团所组织的各项校园活动,多带有引导学生、辅助学校管理的色彩。
除共青团外,学生会是高校中最为重要的学生组织。然而学生会性质上虽属自治,但由于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其亦必须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以《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为例,其第一条规定:“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其第六条又规定:“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从章程可以看出,它不但旗帜鲜明地表示需接受校党委和团委的领导,更为这种领导体制构建了可进行实质操作的机制。因而,不难想见,这种由校方组织起来的学生组织实际上成为学校的一个管理部门(至少是一种辅助性的部门)。当学生利益受损之时,由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地位缺失,它们很难出面为学生维权,甚至往往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
构建我国高校学生权力的路径探析
1.我国高校学生权力构建的逻辑前提
现代大学制度民主与科学化的本质要求是构建学生权力的逻辑前提。作为在人数上占绝对优势和高等教育最终价值指向的学生群体,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高校内部管理中,是高校管理民主化与科学化的根本要求。而这一切只有在构建起坚实的学生权力基础,并足以抗衡行政权力的肆意和学术权力的傲慢之时,这种共同参与管理的格局才能最终形成,学生的权益也才不至面临被肆意剥夺的困境。
学生主体是学生权力存在的逻辑必然,学生权力则是高校内部权力系统优化的基本前提。尊重学生权力是转变高等教育思想观念,发挥学生主体性,保障学生利益和消除学生与高校纠纷的根本举措。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它是学生主体维护其核心利益的基础,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催化器。
构建我国高校学生权力的思路。如前文分析,我国高校学生权力组织的虚置是构建我国学生权力的实质性障碍。由此,不少学者也提出应借鉴西方高校学生组织发展的经验,发展我国高校中校级和院系两级学生会,扩大其职能,从而提升学生权力。但这一面向终局目标的解决方案在我国现行的政治法律体制中均难具现实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高校还承担着“稳定、统领青年学生”这一庞大群体的政治道德教化重任时,高校向学生组织让与更多的权力资源还是面临着来自国家意识层面的障碍。此外,由于现在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仍属稀缺,高等教育仍处于卖方市场,所以个别学生的选择决定对高校一方影响亦甚是细微,校方难有主动向学生组织让渡权力资源的意愿。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提升学生权力方面只能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我们一方面既要努力推动学生权力的组织化,使得学生权力最终具备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应寻求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学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以并行推进高校的学生权力建设。毕竟,国家权力向社会的让渡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学生这一庞大也是重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其权力如能在法律规范下获得有效的组织,则对促进社会权力结构的优化,以及社会的和谐文明进步都将助益匪浅。这种双向的推进路径也正是本文提出的构建我国学生权力的总体思路所在。
2.我国高校学生权力构建的策略
推进学生权力的组织建设。近年来,虽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学生权力被逐步纳入法律的视野中,但还远未构建出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制度是组织功能得以发挥和组织活力得以展现的灵魂。在保障学生权力方面,制度必须使学生在拥有组织平台基础上,保证学生在高校的内部管理中拥有充分的发言权,并使之上升到高校的政策层面甚至法律层面,以避免学生的权力组织流于形式、形同虚设。”[6]
建立学校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首先,应清晰界定学校自治权和权力的法律保留。要限制学校的权力,首先必须给学校权力划定一个刚性的边界,明确学校权力的范围。其次,应实行严格的校务公开制度。通过校务公开,让学生获得知情权与监督权。最后,应扩大对学生的救济途径,以惩戒、限制学校权力的恣意行使。只有构建起有效的内部申诉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才能真正有力地革除校方权力恣意行使的习性。
建立学术权力正当行使的制约机制。学术权力是指高校中根据审议学术事项的任务需要而建构起来的权力。它与行政权力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权力的准则主要源于专业,而不是某个直接有关的正式组织。这种权力被认为是以‘技术权限为基础的,以专家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官僚权限为基础的。‘官僚权限是从正式的等级地位中派生出来的。”[7]一般认为,学术权力是一种知识性权力、专业权力,因而应持有较高的独立性。而来自于像司法审查制度的干预将侵害学术自由,是应当予以谨慎避免的。我们可以在“刘燕文案”中看到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利激烈碰撞的身影。而正如湛中乐教授对该案的评价中所指出的:“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必然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对于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固然是学术自由的一个内容,但当这种评价与学位证书的授予联系在一起时,这种评价就不再仅仅限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它与学生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时就必然要求考虑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必然要求设置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这种保护。”[8]因此,建立健全约束和控制学术权力的机制,是现代大学精神的必然要求。
结语
权力并不同于权利。权利是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是一种法律形式;而权力是一种对重大事务所能够施加的影响力、控制议决力。无需讳言,正是我国高校学生权力及其组织建设的缺失,导致了我国高校行政权力肆意和学术权力傲慢。因此,只有构建出我国高校的学生权力,尤其是培育和发展学生权力组织,才能真正实现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和高等教育主要参与者的角色地位,让学生成为高校管理的“重要伙伴和负责人”。与此同时,也要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约束和控制机制的建设,使其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运行,避免其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通过这种双向的路径推动,将对优化我国高校的内部权力结构体系,确保校方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三者的平衡、协调发展,维护高校内部各方利益的和谐共存发挥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曹薇:《大学内部学生权力探析》,载《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季诚钧:《高校学生权力初探》,载《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3年第4期.
[3]秦毅:《高校学生权力的探索》,载《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年第6期.
[4]李福华:《高等学校学生主体性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3年6月1日.
[5]李宁:《西方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探析》,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
[6]吴洪富:《大学内部权力重构的路径与策略》,载《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8 年2 月第1 期.
[7]【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8]湛中乐: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