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12-02
摘要:纵览世界,美国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本文介绍了美国社区矫正的特点,分析了其优劣,并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方式 非监禁刑 再社会化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在刑罚体系中的定位
美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并列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包含例如缓刑、假释等刑种。在美国,除了联邦《监狱法》对联邦社区矫正予以规定外,大部分的州也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了实施机构、手段、方法等内容。
(二)社区矫正种类的多样性与递进性
1.审前转处。是指在审判前由检察官做出的对罪犯使用转处项目的决定,只要对罪犯的犯罪指控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被撤销或者罪犯成功的完成该转处项目,那么诉讼将不再进行。审前转处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以防止这些罪犯进入诉讼程序后形成标签化性格。
2.缓刑。缓刑是指将罪犯附条件的放在社会上服刑,由社会对其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
3.假释。假释是指对已在监狱内服刑一段时间的罪犯附条件的放在社会上执行剩余刑期。罪犯获得假释并不是立即回归社会而需进行一系列的训练,以保证罪犯能够抵制进入社会的不适感。
4.中间性惩罚措施。主要有释前训练、归假制度、工作释放或者学习释放和家中监禁等措施。
(三)社区矫正的专业化
一是机构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管理部门。根据联邦《监狱法》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负责联邦监狱以及社区矫正工作。各州根据自己的法律设有矫正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联邦机构与州机构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运行。
二是人员配备。美国假释官与缓刑官要求至少具有学士学位,而且还要经过笔试、面试,上岗前,一般还要参加岗前职业培训,并且每年还要定期参加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含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四)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美国庞大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在不同的社区成立了许多团体组织,帮助、辅导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比较典型的有迪兰西街矫正中心。[1]该矫正中心实行犯人高度自治,即由早先进入矫正中心的犯人对后来的犯罪进行指导和管理。矫正中心有沿街的餐馆、书店、家具店等,犯人在店铺里工作,与社会上的人接触,店铺营业所得用于支付犯人矫正期间产生的费用。
二、美国社区矫正高速发展的先天优势
1.健全完善的法制。以明尼苏达州为代表的《社区矫正法》在大部分州通过,与社区矫正制度相配备的人员、机构也有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过程中行为的奖惩评价也由法律设定标准。
2.发达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两个特征及发达的社会组织与热情的志愿者队伍。
3.对自由与人权的热爱。现代刑罚轻刑化思想及对人权的的关注更加快转变了美国民众对罪犯的看法的转变。
三、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问题
(一)较高的重犯率
美国的重犯率为40﹪以上,如此高的重犯率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法网的严密性,许多在我国仅会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罚的行为在美国极可能会被处以刑罚,比如考试作弊;另一方面应当归责于社区矫正的秉性,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减轻了刑罚的严厉性,对罪犯的威慑不足;矫正措施在执行中过分强调罪犯人权保障而减少或者忽略了刑罚的制裁性等。
(二)扩大了国家的触角
社区矫正的宽泛性使许多本不需要国家介入的活动,国家却以行刑者的身份予以评价、制裁。国家权力的扩张损害的是民众的私权,并且影响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最终导致国家权力过分膨胀,侵蚀公民人权。
(三)泛刑罚化倾向增强
由于现代刑罚理论主张客观主义,对犯罪恶的评价标准不拘泥于罪犯的主观思想,更着重于犯罪行为本身,加上近代人权思想的发展,矫正措施在制定及实施时更注重对罪犯权利的保障,而淡化了惩罚功能。尤其是在刑罚消灭论盛行时期,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对待矫正罪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医生与病人间呵护与被呵护关系。这种扭曲的关系直接削弱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四、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执行体系中的定位
与美国大部分州颁布了《社区矫正法》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立法上显得异常单薄。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各地对有关社区矫正的办法、规定的执行程度、时间甚至内容上不尽相同,让社区矫正制度停留在地方上的自我发挥限制了地区间的交流与协作,更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整体构建与和谐。
(二)种类繁多且宽严相济的矫正项目
我国社区矫正人员主要的矫正项目为学习培训与公益劳动,我国单一的矫正项目突出了矫正的惩罚性与强制性,忽视了罪犯的个性,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需要在尊重罪犯特性的基础上增加各具针对性的矫正项目,提高矫正效率。
(三)专门的矫正机构与人员
作为与社区矫正相提并论的监禁刑,其执行主体为监狱,其主要业务为执行刑罚并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与经费。目前,负责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而社区矫正却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唯一业务。并且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划入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但其专项经费极少甚至没有。
(四)对未成年矫正罪犯的特殊关注
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特点,监狱分类出少年犯管教所,法院成立了未成年庭,检察机关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等,但是在社区矫正中却没有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进行区分。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我国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志愿者队伍,但是真正有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中的并不多。我国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的放权予社会组织,肯定其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志愿者工作上突出制度上的功利性,比如升学就业中可以将参加社区志愿活动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在志愿者管理上注重制度的理性设计,尽可能保护其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等。
(六)在社区矫正中引入市场化运作
首先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政府购买公益组织的服务减轻政府的人力、物力压力;其次,政府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雇佣社区矫正人员或者为其提供职业培训;最后,取消民间财团单独参与社区矫正项目的限制,引导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民间财团申报社区矫正项目,赋予民间财团“自治权”,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实现矫正目的。
社区矫正制度属于舶来品,我国2003年才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虽然目前已经推广全国,但是法律移植容易导致本土不服,我国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与西方思想撞击中会产生许多文化沟壑。在探索社区矫正实践中,我们要在文化撞击中开拓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广阔领地。
注释:
[1]颜九红.美国社区矫正的成功典范—迪兰西街矫正中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2).
参考文献:
[1]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借鉴[J].中国司法,2008(1).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控制的历史演变[J].犯罪和改造研究,2008(7).
[3]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J].全球视野,2011(9).
[4]胡建,董春诗.市民社会德概念与特征[N].西北大学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