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义统一角度谈《说文解字》重出字组

2013-04-29 17:37郭敬燕
现代语文 2013年3期
关键词:说文解字本义

摘 要:本文根据许慎的《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收集到的39组重出字组,从形义统一的角度重新考察这些重出字组,判定其是否为重出字。分三种情况论述:第一,确实是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第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重出字,《说文》重复收自有道理;第三,有些重出字组无法考证。

关键词:重出字组 重出字 形义统一 本义

《说文》中除了许慎的重文之外,还有其他情况的重出。本文讨论的重出字组,是指《说文》中同一个篆文形体重复出现的两字字组。而重出字,是指形音义皆相同相近,《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的重出字组。对于《说文》的重出字组研究,到目前为止还不够彻底和系统,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对于重出字的认定存在争议,即哪组字确实是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且多种研究《说文》的文献也认为应当删去其中一字的;哪组字又并不是重出字,各立为字头符合《说文》体例。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为没有从许慎著书的立场出发,找到认识这些重出字组的根本标准。

许慎著《说文》解说的是本字本义,而汉字的形义是统一的,王宁在《汉字构形学讲座》中提到:“汉字在表意与表音的相互促进中,一直顽强地坚持自己的表意特点,不断地采用新的方式,增强个体符形和整个符号系统的表意功能。”“当意义发生变化或符形笔势化以后,改造自己的符形和对字义的解释,以创造形义统一的新局面。”我们考察《说文》重出字组也应当以形义统一为标准。本文根据1963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说文解字》收集到的39组重出字组,从形义统一角度来重新考察这些重出字组,认为这些重出字组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确实是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第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重出字,《说文》重复收自有道理,这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仅字形相同,二是字用上曾经部分交叉重合,三是省简、讹误偶合他形;第三,有些重出字组已经无法考证。

一、确实是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

《说文》收字9353个,设立540部。如此多的字头,再加上众多古文、籀文、或体、俗体等等,许慎凭个人之力收集字形、划分各部、说解字形、确定各字形的关系,其间难免出现错误和疏漏。根据重出字组的同字和异字可以分两种情况:

(一)同字重出

所谓同字重出,指同一个篆文形体,两次出现在《说文》异部的字头位置,对字形的说解也几乎相同。以下字组音义相同或几乎相同,我们认为这是由于许慎撰《说文》时难以周全而导致的疏漏和错误,确实是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共有7组。①

(1)《口部》右:助也,从口从又。于救切。

《又部》右:手口相助也,从又从口。臣鉉等曰,今俗别作佑,于救切。

(2)《口部》吁:驚也,从口于聲。況于切。

《亏部》:驚語也,从口从亏,亏亦聲。臣鉉等案,口部有,此重出,驚于切。

(3)《口部》吹:嘘也,从口从欠。昌垂切。

《欠部》吹:出气也,从欠从口。臣鉉等案,口部已有吹嘘,此重出,昌垂切。

(4)《放部》敖:出游也,从出从放。五牢切。

《出部》敖:游也,从出从放。五牢切。

(5)《口部》否:不也,从口从不。方九切。

《不部》否:不也,从口从不,不亦聲。方久切。

(6)《水部》?:涂也,从水从土尨聲,讀若隴。又亡江切。

《土部》?:涂也,从土浝聲。臣鉉等案,水部已有,此重出,力歱切。

(7)《豈部》愷:康也,从心豈,豈亦声。苦亥切。

《心部》愷:樂也,从心豈聲,臣鉉等曰,豈部已有,此重出,苦亥切。

这7组字,《说文解字注》(本文以下简称“段注”)认为前3组“右”“吁”“吹”组“宜删”,其余4组乃后人“妄增”。“宜删”应当是承认这些重出字乃是许慎疏漏所致,是完全的重复出现,应当删去又部“右”字、口部“吁”字、欠部“吹”字。而“妄增”则是说这些并非许慎撰书时所为,而是后人任意增改所致,也就是说其责任不在许慎。其实这种“妄增”说法是不成立的。首先,这4组与“宜删”的3组情况完全相同,所以不可能是两种不同的原因所致。其次,如果后人读书时觉得许慎漏收了这些字而“妄增”的话,也不大可能与许慎之前的字形说解几乎完全相同,所以只能是作者在著书时对各字的归部不察所致。根据字书的编纂原则,这种重出字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应当删去其中之一。此类情况历来多有研究,此不赘述。

(二)或体、古文、籀文重出

所谓或体、古文、籀文重出,即某一个字的或体、古文、籀文又被立为字头。按照《说文》本身的体例,篆文字头的或体、古文、籀文等只作为该字头的重文存在,不再重出字头。但是,许慎为《说文》中的一些字头的或体、古文、籀文又重新列了字头,形成了多组重出字组。从形义统一的角度来看,汉字在追求形义统一的过程中形成的音义全同的异体字(包括或体、古文、籀文等)在《说文》中是没有必要重复收的,这些重出字组确实是重出字,出一个字头附另一个在其后即可。共10组,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嘯”“歗”

《口部》“嘯”的籀文與《欠部》“嘯”同。《说文》“歗”下云:“臣鉉等案,口部此籀文嘯字,此重出,稣弔切。”

【按】《说文》:“嘯,吹声也。从口肅声。歗,籀文从欠。”《说文》:“歗,吹也。从欠肅声。”我们认为“嘯”“歗”重出,从形义统一来看,“口”和“欠”都与“口”的动作行为等有关,是同义形符,古代多有同义义符通用的情况,形成一组音义全同的异体字。这两字从“口”或者从“欠”,其本义完全相同,是重出字。对于《说文》这部解说本字本义的字书来说,完全同义的异体字两出为字头实在没有必要。出一个字头,另一个附为或体即可。

2.“呦”“”

《欠部》“”与《口部》“呦”的或体同。《说文》在“”字下说:“巨鉉等案,口部呦字或作,此重出,於虯切。”

【按】“呦”“”,也是分别在口部和欠部,道理同上。但是《说文》对二字的字形说解略有不同。“呦,鹿鳴聲也。”“,愁皃。”从字形上分析,“”从 “欠”,当与“愁皃”义无关。王筠《说文句读》(简称《句读》):“《广韵》则谓‘与‘呦同,无‘愁皃一义。”所以“愁皃”义可能为假借义。二字从“口”从“欠”应该都与口部动作有关。可知“鹿鸣声也”应该是本义,且《诗经》有“呦呦鹿鸣”用的即是本义。所以这两字应该也是同义符通用形成的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把“”附在“呦”之后即可。

3.“歖”“喜”

《欠部》“歖”与《喜部》“喜”的古文同。

【按】《说文》“喜”下曰:“樂也。从壴从口。”“歖”下曰:“卒喜也。从欠从喜。”实际上也是“口”和“欠”同义义符通用而形成的音义全同的异体字。“喜”字本来从口,但是又在形义统一的驱使下在原字形上加同义义符“欠”强调义符,遂造出“歖”字。二字的字形说解也近似相同,所以二字为重出字无疑,《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歖”字附在“喜”之后即可。

4.“孌”“”

《女部》“孌”与《女部》“”的籀文同。

【按】“孌”“”同出“女”部。段注在“”下曰:“因下文有‘孌,慕也,不应复出。”《说文校议》“”下曰:“下文有‘孌,慕也。从女?聲。此不当重出。毛本删去籀文,是。”《玉篇》照抄《说文》。《正字通》“孌”下曰:“孌音义通。”《正字通》经过考察核证不再遵循《说文》而注明“孌音义通”,即实为一字。古代文献中多用“孌”字,“”字用例罕见。由此可见“”字字形来历模糊。《集韵》认为“通作亂”可备为一说。综上,我们认为段注、《说文校议》可信,“孌”是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字附在“孌”之后即可。

5.“?”“得”

《見部》“?”与《彳部》“得”的古文同。《说文》“?”下云:“臣鉉等案,彳部作古文得字,此重出。”

【按】《说文》“?”下曰:“取也。”“得”下曰:“行有所得也。”目前可见的古文字形体中“?”都是从手持贝,会意字。许慎未见古文字资料,所以《说文》说解有误。而“得”是在从手持贝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表示行为动作的“彳”表义,同样是追求形义统一的结果。至于段注认为此两字“义不同者,古今字之说也”。查古文献并未发现明显证据。所以二字为音义相同的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宜删其一附另一个为或体即可。

6.“?”“”

《手部》“?”与《丮部》“”的或体同。《说文》?下云:“臣铉等案,丮部有?,与同,此重出。”

【按】《说文》“?”训“也”,“”训“袌也”,而“”又训“袌也”。所以“?、”义同。“丮,持也。象手有所丮據也。” 字的“丮”已经是表示与手有关的义符,为了强调表义又增加义符“手”而成“?”字,“?”“”二者是音义皆同的重出字,所以《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手部或体“?”附在“”之后即可。

7.“揫”“”

《手部》“揫”与《韋部》“”的或体同。

【按】《说文》“揫”训“束也”,“”训“收束也”。“揫”为“”的或体。段注曰:“揫”下曰“然则此篆实为重出也。”确实如此,所以《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手部或体附在“”之后即可。

8.“槾”“鏝”

《木部》“槾”与《金部》“鏝”的或体同。《说文》“鏝”下云:“臣铉等案,木部已有,此重出。”

【按】《说文》“槾”训“杇也”,“鏝”训“杇也”。二者音义相同,唯有义符不同,这是因为“槾(鏝)”这种抹墙的工具起初是木制的,后来有的用木头制成而有的用金属制成,或者“以金作之,以木为柄。” 所以该字或取“木”或取“金”为义符,实为音义全同的同一字。这也是汉字追求形义统一的表现,在词义与字形不统一的情况下,汉字系统会在形义统一的驱使下改变义符以符合新的词义,正如“砲”改变义符从火造出“炮”一样。所以这组音义全同的异体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木部“槾”当删附在“鏝”下为或体即可。

9.“菹”“”

《艸部》“菹”的或体与《血部》“”同。

【按】《说文》“菹”训“酢菜也”,“”训“醢也”。二字实为一字。古人有七菹七醢,菹为素菜统称,醢为荤肉统称。《周礼》七菹:韭、菁、、葵、芹、?、筍也。后来“菹”也用来指称荤菜。段注:“《少仪》‘麋鹿爲菹,则菹之称菜肉通。”因為“菹、” 渐趋於同义,所以“菹”加义符“血”表义。《说文》时代,二字音义已经无别,同为一字。所以二字为重出字,《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竹部“菹”当删附为“”字或体即可。

10.“踞”“居”

《足部》“踞”与《尸部》“居”的俗体同。

【按】《说文》“踞”“居”同训“蹲也”。段注:“居,蹲也。凡今人蹲踞字古古作居。”也就是说“居”的本义是“蹲”,而“踞”字只是其音义皆同的俗字。根据释本字本义的原则,《说文》没有必要重复收,王筠《释例》认为当删,此说可信。

二、不是重出字,《说文》重复收自有道理

除了上述许慎疏漏所致的重出字以外,还有多组以往认为是重出字其实并不是音义皆同的重出字,从许慎撰书的立场和体例来看,也就是说从形义统一这一根本标准来看,很多组字不是重出字,《说文》为它们各立字头是有道理的,符合《说文》本身的体例。以下分三种情况分别论述。

(一)仅字形相同

汉字的历史演变过程也是其字形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同义义符的通用,汉字表义的驱动,汉字声化的趋向,都有可能使一些字的字形在演变过程中与汉字系统中原有的字形发生混同。我们认为这只是字形演变过程中一个很小的阶段,汉字系统有其自身的区别规律,这些字在不久之后大都能通过各种手段与原有汉字区别开来。这个混同阶段的字形体现在《说文》中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重出字。从汉字形义统一的标准来看,立为字头的字已经是区别之后的字形,它们各有其本字本义,所列出的重出字形只是汉字演变过程中曾经存在的字形,能反映出当时汉字用字的事实,是符合许慎《说文》解说本字本义的体例的,并不同于上述音义皆同的重出字。这种情况共有7组,逐一分析如下:

1.“鞈”“?”

《革部》“鞈”与《部》“?”的古文同。

【按】《说文》“鞈”训“防汗也”,“?”训“鼓聲也”。管锡华《说〈说文〉重出字》认为,“鞈”乃“?”之古文无疑,从字形上来看,古代鼓是用革做的,所以“鞈”从革,后来为了使此字表义更明确,改为从鼓;从字际关系来看,“?”的古文“鞈”只是与本义为“防汗(扞)”的“鞈”偶然同形,并无其他意义联系。也就是说虽然“鞈”是“?”的古文,但“鞈”字仍有其本义本用,《玉篇》:“鞈,橐也。”(用以防汗),所以该字组中不能删字。许慎两字各立为字头是有道理的。

2.“墉”“”

《土部》“墉”与《部》“”的古文同。

【按】《说文》“墉”训“城垣也”,“”训“度也,民所度居也。”

《玉篇》“墉”下无古文,且不收“”字。《正字通》“墉”下曰“徐本《说文》譌以為古文墉”,下曰“古文郭,篆作……今通作郭。”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同郭”,段注:按城字今作郭,郭行而废矣。“”的古文与“墉”仅字形相同,实无意义关系,两个字头各表本义,故这两字各为字头自有其道理,《正字通》说甚是,所以删去“墉”下古文即可。

3.“”“剫”

《攴部》“”与《刀部》“剫”的或体同。

【按】《说文》“”训“閉也”,“剫”训“判也”。段注认为当删“攴”部“”。而王筠《释例》认为“剫”是后人所增,当删。《玉篇》《正字通》“”下也均无“剫”。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 “”下曰“闭也,从攴度声。读若杜。或从刀,按判也……又按或体《说文》刀部重出,今删。”从字形来看,义符“攴”和“刀”并不常通用。而且“剫”训为“判也”,《尔雅·释器》:“木谓之剫。”郭璞注引《左传》曰:“山有木,工则剫之。”与义符“刀”切合,“判也”应当是其本义。所以我认为这二字各有本义,攴部“”的或体“剫”只是与本义为“判也”的“剫”字形相同而已。但是除此之外,这二字各有自己记录语言的功能,所以许慎列出或体只是反映了当时的用字事实,并不妨碍这二字各有本义本用,故各自立为字头有其道理,应当慎重对待。

4.“蝥”“”

《虫部》“蝥”与《蟲部》“”的或体同。《说文》在“”下云:“臣鉉等案,虫部已有,莫交切,作螌蝥蟲,此重出。”

【按】《说文》“蝥”训“螌蝥也”,“”训“蟲食艸根者。从蟲,弔象形。”段注:谓上体象此蟲缭绕于苗干之形。二字音同义別。管锡华《说〈说文〉重出字》认为:“上之弔是象形,由于汉字声化趋势的规律,促使了形声字的产生。人们用声符“敄”换掉了象形之“弔”;又由于蟲虫同义义符通用,而改蟲从虫,所以‘写成了‘蝥,与‘螌蝥之‘蝥同字,但是这并不致意义相混。‘螌蝥二字连语为一种昆虫名,‘蝥单说为另一种昆虫名。”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首先生化使字形发生改变是完全可能的;其次,“蝥”这种虫子即现在的甲虫,而“”则不然,应当是危害庄稼的一种农田里的害虫。也就是说二字各有本义,只是“”在汉字发展过程中字形与“蝥”趋同了而已,二字立为字头是符合《说文》自身体例的,并不是重出字。

5.“涶”“唾”

《水部》“涶”与《口部》“唾”的或体同。

【按】《说文》“涶”训“河津也”,“唾”训“口液也”。二字音同义別。从形义统一来看,“口液”义从口从水都讲得通,事实上“口”和“水”是同义义符,因而才有“涶”“唾”这组异体字;但是“河津”义却不能从口,而只能从水,即只能是“涶”字。由此可知,这二字也是各有本义,“唾”的或体与“涶”只是字形相同而已,在“唾”下列出异体涶可以很好地表明用字事实,与水部本义为“河津”的“涶”无关。按照《说文》本字本义的体例,各列为字头是合理的。

6.“罬”“輟”

《网部》“罬”的或体与《車部》“輟”同。《说文》“輟”下云:“臣鉉等案,网部輟与輟同,此重出,陟劣切。”

【按】《说文》“罬”训“捕鳥覆車也”,“輟”训“車小缺復合者也”。二字也是音同义别。从形义统一的角度来看,罬,从网,“一种设有机关的捕鸟兽的网”应当是其本义。王筠《释例》:“覆车,吾乡谓之翻车。不用网目,以双绳贯柔条。张之如弓,绳之中央缚两竹,竹之末箕张,亦以绳贯之。而张之以机。机上系蛾,鸟食蛾则机发,竹覆於弓而罗其项矣。以其弓似半轮,故得车名。……罬,特以绳连缀之,故从叕也。”也就是说这种捕鸟兽的网张起来像弓,二弓又像半个车轮,所以才以车为名,即“罬”之或体“輟”字。“輟”,从“车”,“车队行列间断又连接起来”应当是其本义,后引申为“停止、舍弃”等义。所以,“罬”“輟”也是各有本义,“罬”本义为“捕鸟兽的网”,因为这种网张开像车轮所以有异体字“輟”;而“輟”本义為“车队行列间断又连接起来”。由此,“罬”的或体“輟”与车部“輟”只是字形相同,意义并不相涉。故《说文》各列为字头说解本义是合理的。

7.“叡”“璿”

《部》“叡”与《玉部》“璿”的籀文同。

【按】《说文》“叡”训“深明也,通也”,“璿”训“美玉也”。二字音义皆有别。从形义关系来看,叡,从从目,“深明也,通也”当是其本义;璿,从玉,本义为“美玉也”。“叡”是从从目的会意字,籀文为“壡”;而“璿”是从王睿声的形声字,段注改“璿”之籀文“叡”为“”,所以推测“璿”的籀文“叡”很可能是由“”而来,可备一说。但重要的是这二字各有其本义,并且活跃在文献典籍中,籀文可能只是偶然同形,所以各立为字头解说本义仍是符合《说文》体例的。

(二)字用上曾经部分交叉重合

母字和分化字、假借字之间曾经的重合交叉形成的重出字组以往都被认为是重出字,但是从形义统一来讲,母字已经分化,那么母字和分化字便各表其义;假借字之间本来也是各有本字本义,只是因为同音被临时假借。所以我们认为这些情况只是字用上曾经重合交叉,并不是重出字。《说文》各立字头说解本义,列出古文、或体等能反映出当时用字实际情况。这种情况共4组,分析如下:

1.“羑”“?”

《羊部》“羑”与《厶部》“?”的古文同。《说文》“?”下云:“臣鉉等案,羊部有羑,羑,進善也。此古文重出。”

【按】《说文》“羑”训“進善也”,“?”训“相訹呼也”。“羑”“?”的关系应当是:古代褒贬同字,“羑”“?”两字的意义均由“羑”承担,后来“羑”分化出“?”字,则“羑”专为进善义,而“?”同“诱”,含贬义。之所以说它们重出,是从羑还是褒贬同字的角度来讲的,既然许慎已经训“羑”为“进善”义,那么说明这两个字已经分化,“羑”“?”各自承担原羑字的部分义项。“羑”“?”不是重出字,《说文》各立字头有其道理。

2.“哲”“悊”

《口部》“哲”的或体与《心部》“悊”同。

【按】《说文》“哲”训“知也”,“悊”训“敬也”。汉字中义符口和心有很多通用,所以“哲”有或体“悊”字,完全可以理解。而且文献用例中哲经常写作“悊”,如《汉书》卷二十三:“书云:‘伯夷降典悊民惟刑。师古曰:悊,知也。”《今文尚书经说考》:“(晢、哲、悊),三字各有本义所属,而经传多相假借。”清代多部文献也持此观点。所以,无论“哲”假借“悊”,还是“哲”有异体“悊”,重要的是这二字各有其本义,“哲,知也”“悊,敬也”的本义是肯定的。可以判断,二字只是曾经在字用上有部分交叉,《说文》各自立为字头解说本义无误。

3.“寏”“院”

《宀部》“寏”的或体与《部》“院”同。《说文》“院”下云:“臣鉉等案,宀部已有,此重出,玉眷切。”

【按】《说文》“院”训“堅也”,“寏”训“周垣也”。段注:“盖此篆当从宀阮声,与部从完声之字别。篆体及说解转写误耳。”从形义统一来看,“寏”从“宀”,所以“周垣”应当是其本义;“院”从“”,“坚”应当是其本义。为什么后来直至今日“”为“周垣”义而“寏”不常用了呢?应当是用字假借,而且是久借不还。《墨子·大取篇》:“爱之相若,择而杀其一人,其类在院下之鼠。”《汉书》:“请于诸道州府场院。”其中“院”均为“周垣、墙垣”义,按本字应该为“寏”。可见,古代文献中早有借“院”为“寏”之例。《广雅·释室》:“院,垣也。”这时院的“垣”义已经通行。所以,这二字各有本义,“寏”的或体与“院”字形相同是用字假借,所以在文献用字方面有部分重合,《说文》列出或体能反映出这二字的用字事实,“寏”“院”各立字头解《说本》义是符合说文体例的。

4.“杘”“柅”

《木部》“杘”的或体与《木部》“柅”同。《说文》“杘”下云:“臣鉉等曰,柅女氏切,木若棃,此重出。”

【按】《说文》“杘”训“籆柄也”,“柅”训“木也”。二字音近,又同在木部。“杘”本义为“木制的络丝车的柄”,“柅”本义为“一种树”。那么为何“杘”有或体柅呢?应当是用字假借。早在《周易》中已有假借例,《周易》卷五:“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此处借柅为“杘”。二字各有本义,但是文献中一般借“柅”为“杘”,所以在用字上二字有部分重合,但是《说文》各列字头解说文义是符合其体例的。

(三)省简、讹误偶合他形

笔划省简、字形讹变、传抄讹误等原因都会造成文字形体混同,使得本不相关的两个字的某些古文、籀文形体偶然相同,这同样不属于音义皆同的重出字,《说文》各列字头说解本义,列出的古文、籀文能反映出字形的演变轨迹。共7组,如下:

1.“孟”“保”

《子部》“孟”与《人部》“保”二字的古文同。

【按】《说文》“孟”训为“長也”。“保”,从现存的古文字形体来看,应当是从人背子形会意;这两个字下都出有古文,且两个古文形体相同。“保”“保”从音义方面来看都存在很大差异,所以怀疑这两个字的同形古文只是偶然同形,或者是省简或者是讹误的结果。当然,“保”“保”应该出为字头毫无疑异,至于其下古文则应当慎重对待,不敢妄下断言。

2.“亥”“豕”

《亥部》“亥”与《豕部》“豕”二字的古文同。

【按】《说文》“豕”训“彘也”,“亥”经后人考证《说文》说解有误,后来“亥”借为干支用字。二字虽然有同形古文,但是从古文字资料考察来看,“古文亥与豕虽近似而非豕”(郭沫若)。而且从现行简化字来看“亥”“豕”仍为两个毫不相关的字,所以二者并无太多关系,应该各自立为字头,其下古文可能也只是偶然同形。

3.“握”“屋”

《手部》“握”与《尸部》“屋”二字的古文同。

【按】《说文》“握”训“搤持也”,“屋”训“居也”。二字虽然古文同形,但是字义相差甚远,所以可能是传抄讹误,其下古文可能是偶然同形。另外,“握”也可能是借“屋”的音来造字,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中所谓造字之假借,即江河之工、可本有其义,此处只借其音而已。古文阶段可能二者为同形异词,一本用,一借用。许慎不能明辨,而称二者古文同形。②

4.“封”“?”

《土部》“封”与《之部》“?”二字的古文同。

【按】《說文》“?”训“艸木妄生也”。根据现存古文字对“封”的考证,其本义应当为“用手植树培土”,后引申为“爵诸侯之土也”,《说文》说解有误。《说文》“封”下曰:“?,古文封省。”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封”“?”的古文相同只是封字笔划省简造成的,与音义无关。所以“封”“?”各立为字头自有道理。

5.“玄”“申”

《申部》“申”与《部》“玄”,二字的古文同。

【按】其实这两个字的音义差别很大,大徐本《说文》的同形古文只是书写或传抄造成的偶然同形。

6.“然”“?”

《火部》“然”的或体与《艸部》“?”同。

【按】《说文》“然”下曰“燒也。?,或从艸難。臣鉉等案:艸部有?,注云:草也,此重出。”“?”训“艸也”。二字音同。但从字形来看,火部和艸部义符并不相干,二者字义显然也差别很大。《玉篇》“然”字下无或体。《正字通》“然”下曰“又《说文》火部然重文作?,见《说文》艸部,?,艸名,合为一,误。”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然”下曰:“烧也。从火肰声,或从火?声。各本作从艸難,误文也。”综上,“然”的或体应当是“?”而不是“?”。由此来看来,“然”下的或体很可能是传抄或书写讹误导致与艸部“?”重出。所以,二字各立为字头是有道理的,“然”字下或体当改为“?”。

7.“藍”“蘫”

《艸部》“藍”与《艸部》“蘫”,二字篆文字头同。

【按】《说文》“藍”训“染靑艸也”;“蘫”训“瓜菹也。从艸監聲”,段注:“蘫,瓜菹也。从艸濫声。各本篆作藍,解误作監声。今依《广韵》《集韵》订。”段说甚是。“藍”“蘫”二字本义甚远,并不相涉,字形相同可能只是偶然讹误所致。

三、有些重出字组无法考证

因为材料和能力有限,《说文》列出的重出字组有些已经难究其源,无法考证这些字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文》重出的意图。共3组,现列出如下:

1.“沇”“沿”

《水部》“沇”的古文与《口部》“?”同。

【按】《说文》“沇”下曰:“沿,古文沇。臣鉉等曰:口部已有,此重出。”但是大小徐本《说文》口部并没有“沿”而只有“?”。所以段注改“沿”为“?”,那么“沇?”重出。如果按照《说文》“沇”古文为“沿”,那么“沇”则与《说文》水部“沿”重出。

《玉篇》中三个字分别收为字头,并无古文之说。其他字书又多照抄《说文》,由此“沇、?、沿”这三个字之间的关系实难考证。

2.“飪”“恁”

《部》“飪”的古文与《心部》“恁”同。

【按】《说文》“飪”训“大孰也”,“恁”训“下齎也”。段注于“恁”下曰:未闻。《广韵》《玉篇》:“恁,念也。”不知其从何得其义。关于“飪”“恁”二字关系,多家说法不一,并不能服人。不详,无从考证。

3.“姦”“悍”

《女部》 “姦”的古文与《心部》“悍”()同。

【按】《说文》“姦”训“私也”,“悍”训“勇也”。《说文》“姦”下曰:“,古文姦,从心旱聲。”《说文》无“”字,“从心旱聲”当是“悍”,但是“悍”的字义与“姦”完全无关,所以此组字也难以考证。

上文我们从形义统一角度对《说文》中的重出字组进行了重新考察,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说文》中的重出字组并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确实是音义相同的重出字;有些则是汉字演变过程中字形混同、笔划省减、书写传抄讹误所致。理清《说文》中的重出字组,对于我们深入理解《说文》的体例和内涵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帮助我们认识汉字发展演变中存在的各种情况。

注 释:

①以下7组引自[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保持《说文》原文繁体,下文同。

②北师大同门马乾同学提供此观点。

参考文献:

[1][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 1963.

[2]王宁.汉字构形学讲座[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3][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4][清]王筠.说文句读[M].北京:中华书局,1998.

[5]严可均,姚文田.说文校议[M].续修四库全书213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6]管锡华.说《说文》重出字[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87,(1).

[7][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M].北京:中华书局,1984.

[8]张峰,孙丽娜.《说文解字》重出字研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1).

[9]张艳存,张艳龙.浅议《说文解字》中的重出字[J].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3).

(郭敬燕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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