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抗战时期消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2013-04-12 03:26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市价货品社员

熊 斌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航空运输管理学院,四川 广汉 618307)

抗战时期的消费合作社(以下简称消费社)保持正常运营必须以一定盈利为前提,而能否盈利与业务经营密不可分。正如时人所指出,业务经营“为合作社之经济命脉,合作社之能否发达,系以业务为转移,而业务之经营,又靠人力财力之推动”。[1]鉴于业务经营的重要性,国民政府订定了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厘清了经营管理职能,制定了盈余分配方案,规范了营业人员行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业务经营的有序。

一、业务区域及定价策略

一般而言,各级消费社业务区域设置以“行政区域”为限,除省际、省级、县级合作社外,还有经济联系甚密的乡保合作社,后者“仅限于联合之数保或数乡之行政区域”,但专营社及联合社“以能实行其业务需要为准,得不依现行行政区域”。①事实上,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的划分忽视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如流动性甚强的军队消费社就“无法用行政区域范围”,仅适合采用专营社。②由于县级社的人才缺乏与物资奇缺也决定了专营业务不可能“胜任愉快”,为此,时人认为,消费合作网“不妨依合并之方式附设于县各级合作社中,较为合理”,以避免业务重复。[2]《合作社法实行细则》则打破了行政区域的限制,规定合作社成立“以社员能实行合作之范围为准,在同一能实行合作社之范围内,非有特殊情形呈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设立二以上同一业务之合作社”,成都市邮政储蓄金汇业局成都分局消费社即因业务重复而不得不“依法解散”。③

消费社的经营业务包括生产业务、代办业务、购销业务、公用业务、信用业务等,如联合社业务即包括“代办业务,代社员社购备日用品;购销业务,向各出产地购备日用品分配社员社;生产业务,自行设厂制造各社员社之必需品。”代社员社购进货品或订购货品必须预交原价一部或全部。④国民学校员工消费社办理的业务包括“碾米、农作、饲养、园艺、缝纫、编织、印刷”等生产业务;“公共食堂、公共宿舍、公共浴室、公共俱乐部、公共住宅”等公用业务;“小额存款、短期放款、定期储蓄、临时收付”等信用业务。[3]53-54其中尤以购销业务为主,购销货品包括米、油、盐、柴、炭、衣、面及其他杂货。不过,城镇之间经售品种稍有差别,乡镇社侧重于米、油、盐及杂货,机关社更看重日用品及广货,学校消费社主要购买的是文具及广货,工厂社关注米、油、盐等,公司及银行合作社则倾向于杂货。如国民学校倾向于购销食糖、食品、燃料、花纱、布匹、日用品、书报、文具、簿本、纸张等。[4]《四川省各县市公教消费合作社章程准则》规定,按社员需要可经售其他次要物品,但以不涉及奢侈品及有碍卫生物品为限,次要物品则购进原料自行加工制造,社员非经理事承认不得向社外购买经售物品,违反规定者需缴纳违约金,情节重大者按规定除名,购买物品仅以供给本人及家庭消费为限。[5]与此同时,城镇不同阶层消费社的货品需求又有所不同。因工人生活于都市,工人消费社需求货品主要是米、粮、油、盐、酱、醋、燃炭、手工制造品以及普通制造品;机关消费社则要求货品具备美观、时髦、耐用等品质,货品大多是大工厂最新货品;市民消费社购买的是米、油、盐、薪炭、酱、醋、茶以及一些奢侈品,货品来源于产区、外埠都市或合作供销处机关等。[6]总之,消费社经售的物品“以粮食、油盐、柴炭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其余衣料、鞋帽、文具等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或有碍卫生之物品禁止经售”。[7]

至于货品定价问题,它既要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也要考虑社员购买能力。一般而言,货品定价分成三种不同的政策,市价政策即售价“不少于市价,而与之相同”,优点是可增加社员收入,发挥其储蓄作用,且参照市价定价不易招致商人妒忌,还可“免与商人发生摩擦”。但缺点也比较明显,因与商店无异而“不能引起社员兴趣”,遇市场暗中减价,反显合作社价格过高,“引起社员不良印象”;成本政策即以货品成本价格销售,虽可增加售货、增进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遇成本计算错误时却容易发生亏本现象,也容易引起商人的反对;折衷政策即售价“低于市价,高于成本”,优点在于有红利、不致发生亏损、社员对社易形成良好形象,不过缺点也甚明显,易引起商人反对,若售价仅略低于市价,社员对社亦无好评。鉴于此,屠绍祯确立了定价的两个原则:一是“应视社员富裕情形而定价”,如普通富裕阶层不关心购买红利,则可采用成本政策“以博富裕社员的好评”;车夫码头工人苦农消费社采用“成本政策或折衷政策为妥”;中等人民“以采取市价政策为宜”。二是依据货品性质定价,“凡必需品定价不能过高”,奢侈品的定价必须高。[8]

既然以减轻社员生活负担为旨归,消费社货品销价更倾向于采取市价政策或折衷政策。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早就指出,货品交易宜采市价政策以避免商人嫉视与社员的转售。[9]四川省物价调整委员会与合管处共同规定,货品照购进价格交由消费社按社员实际需要酌情加上各项开支进行分售,售价以高于购进价格低于市价为原则,或依物价调整委员会规定的售价进行销售。[10]省物价调整委员会曾将平价柴52922捆拨交公教社发售,价格就略低于市价,平准处所查封囤米囤油也交由公教社进行“平价发售”。[11]《消费合作社推进办法》仅是原则性规定,遇物价增长、社员生活负担过重时,可采行廉价制,并没有严格的参照标准。[3]49-52一般而言,重庆市各消费社的货品定价多按经理或平价委员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核定标准执行,售价因此各异,“有按进货成本仅加上运输费者,有按进货成本加上运费并加上毛利几成者,亦有按市价八折或九折者”。[4]1941年5月24日公布的《修立物价调整委员会实施平价合作事业管理处推进消费合作工作联系办法》规定,物价调整委员会依平准价格或原价批发,各消费社酌加开支后分售社员,价格以略高于购进价格但低于市价为原则,或依物价调整委员会规定售价销售,市价低于物价调整委员会批发价格时,则就实存数量呈请物价调整委员会设法救济。⑤《陪都及迁建区消费合作督导办法施行细则草案》又规定烟、煤、菜油及棉布由物资局定价,食盐由盐务总局定价。在货品经售的过程中,消费社售价普遍较市价略低,成都每社进销货品“悉照原进成本实价加运费、管理费、法定子息,低于市价发售”,专卖机关“统加百分之十到十五出售”,如属委托代贩或经销物品“取手续费百分之五出售”。[12]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资金短缺,一些资金充裕的消费社自然“有办法向外融通资金”,“熟悉商情及与生意中人有来往”的进货员向市场进货,定价“加利只在一分至二分间”,因此“仍较一般市价略低”,能够“维持相当营业额”;一些资本额度较小、管理人员素质较差的消费社则“无法或不愿向外融通资本”,进货员“亦无法在市场购进较便宜货品”,消费社仅能靠平价货品维持营业,每日“营业数额甚小,而用人及开支依旧”,月终结算损益“亏蚀立见”。既然“毛利减少”,营业费用及各项开支“仍然依旧”,消费社实际“无法避免亏损”。⑥总之,抗战前后的消费社一般采取低于市价、高于成本的定价策略,一定程度上为消费社运营提供了价格基础。事实上,国民政府虽规定定价工作必须根据一定标准,但仅是原则性标准,因为在市场变幻莫测的情况下,它无法准确预测货品成本与合理利润,也就难以形成合理的定价基础。由于一些物品的定价由消费社负责确定,但消费社定价却面临着一些困难,如扮演中间转让货品的角色无法刺激消费社去寻求妥善经营、降低成本的方法,或因市场信息瞬息万变而难以把握,或不断受到商店等外力挑战,从而导致形成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在实际中颇为困难。

二、业务执行与经营规则

国民政府颁行的《消费合作社业务执行规则》明确规定,社务会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职员若干人负责业务执行工作。经理秉承社务委员会之命综理一切业务,核定购货种类、数量及价格;副经理及其他职员在经理指挥之下参加业务会议、讨论业务问题、执行具体业务决策。召开业务会议时,不得无故请假,必须请假者须经经理核准,三日以上须经理事会核准,遇经理不能执行职务时则由副经理代理。各部之下设总务、财务、进货、营业四部,总务部负责“收发撰拟缮录文件,营业开支,社内一切用款,管理工役,购置社内用品事宜”;财务部掌管“收支账目银钱出纳,现钱保管,账簿契约保管,财务稽核事宜”;进货部负责“采办货物,调查市面货色及行市,承接寄售货物,兼理代办货物事宜”;营业部掌管“货物保管售卖寄售批发,布置营业地点广告等事宜”。交易一律使用现金,不得已赊欠时,“事先得经理之许可者得于其许可范围内赊卖”。⑦

就营业人员行为规范方面,《重庆市合作社营业规则准则草案》规定,营业人员“应在经理副经理及门市部管理人员指挥监督之下恪遵管理勤谨服务”。社员购货“无论成交与否均须竭诚接待耐心料理不得稍有怠慢行为”,营业时间内“如有亲友来访问应竭力缩短谈话时间,以免妨碍本身职务”,除因公务临时商询外,不得“藉故围集谈笑或剥食国务有碍观瞻”。同时,要求“随时注意货物之整齐清洁”,向购货人说明货品性质及用途,缺货则“应即登载货名藉供参考”,营业交易必须“依先后次序不可忙乱致发生错误,购货人所购货物及找补款项应一一点交清,出门概不退换”,营业人员随时“留心各该部门货物,如发生有霉烂损坏者,应立即报请经理处理”,遇空袭时将“重要单据妥为收放”。⑧国民政府加强业务监管的这些措施无疑有助于提高社职员的社务管理水平,增强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盈余分配

就消费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而言,盈余分配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对消费社能否正常运转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消费社的盈余主要来源于与社员进行交易的盈利,因此分配原则不同于股份制企业的按资本比例分配,社员所得主要按照惠顾交易额进行分配。就盈余具体分配比例,《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规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每年纯益百分之二十”,遇累积额达到社股总额两倍以上时则由合作社自行规定,公益金“不得少于每年纯益百分之五”,余额“按社员交易多寡比例分配”,[13]289确立了按交易额进行分配的原则。《合作社法》又规定,公积金存于“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实银行”,公积金超过股金总额时,由合作社自定每年“应取之数”,公积金占百分之十以上,理事及事务员酬劳金占百分之十。[13]308-309《合作社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公积金超过股金总额时,超过部分由社员大会决定作为经营业务或公共事业的费用。[13]328《消费合作社推进办法》提倡多提留公积金或准备金。[3]51《四川省各县市公教消费合作社章程准则》对盈余分配的规定稍有变化:“1.以百分之十为公积金,由代表大会指定机关存储公积金,除弥补损失外不得动用;2.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务会议议决作为办理福利事业之用;3.以百分之十作职员分配金,按照社员之购买额比例分配之;4.以百分之七十作社员分配金,按照社员之购买额比例分配之。”遇结算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顺次进行抵补。⑨按照《成都市消费合作社章程准则》规定,公积金数额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必须用于业务经营,社员不能请求分配;社职员的酬劳金略有降低,仅规定在百分之五以上;社员分配额占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按社员“缴纳生产物价格比例分配”。[14]《各机关员工消费合作社眷属生产部设立通则》规定,生产部根据所得收入进行工资分配,遇盈余过少时经理事会议决后当作公积金。[15]然而,重庆市各乡镇仍有少数消费社因嫌“依交易额分配麻烦,干脆即按股分配盈余”。⑩

从盈余分配方案可以看出,按照惠顾额返还红利,这种类似价格补贴的分配机制,其出发点是激发社员的购买欲望。根据1941年重庆市各社年终结算统计,机关消费社以中央银行职工消费社最多,共45000余元,乡镇消费社以沙坪坝消费社最多,盈余45600余元。⑪因大多数消费社成立初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但提留百分之七十作社员分配金,导致积累有限的公积金、公益金难以扩大经营规模,而且即使提留百分之七十的社员分配金,相较于庞大的社员数而言,对单个社员的实际帮助作用并不大。按此,作为微利经济组织的消费社难以扩大经营规模也自属必然。

四、余 论

综上所述,消费社的一些运营规则主要由政府或主管机关制定而成,消费社在经营管理方面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官办”色彩,但效果还是比较明显。如重庆市各镇社股金总额“至少者为六七万元,间有十万余元二十余万元者,而以沙坪坝之四十余万元为最多,其间以十余万资本之合作社占数最多”。⑫然而,经营管理不善仍然是制约消费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当时,消费社“因管理不得其人而致失败者,比比皆是”,虽或“由于不甚适应环境之需要,推究以由于管理不良之结果者为多”,主要表现为:“平时营业状况,不易明了;营业费用巨大,效率甚差;货物定价高低,漫无标准;货物消耗损失,为数过大;经理不能称职,伙友不负责任。”此外,培养的人才究属有限,经理人才“极难物色,若非来者之才干过差,即或每因经营私人事业而去”,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消费社经营效益每况愈下。

注释:

根据直线斜率的定义,由α2=90° +α1得到tan α2=tan (90° +α1)是第一反应,当此路不通时,转而想到①②则是深一层的反应,是思维深化的表现.

①《合作问答》,成都市档案馆,第38全宗,第7目录号,第86号,1936-1946年,第19-20页。

②《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合作社联报单、专营理由书、各社登记表、职员调查表、呈报及省市府训令、指令》,成都市档案馆,第38全宗,第7目录,第373号,1942-1944年。

③《市邮政储汇局消费合作社检寄章程、法令、社员可否加入另一合作的公函及市府复函》,成都市档案馆,第38全宗,第7目录,第157号。

④《有限责任四川省成都市消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都市档案馆,《成都市消费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创社纪录章程、社员名册的呈报及省市府指令、训令》,第38全宗,第7目录号,第84号,1936-1944年。

⑤《修立物价调整委员会实施平价合作事业管理处推进消费合作工作联系办法》(1941年5月24日),成都市档案馆,第32全宗,第1目录,第13号。

⑥《重庆市各乡镇合作社调查总报告》,《合作业务通讯社务专员》,1943年12月15日,第9-10页。

⑧《重庆合作》,第二卷第三四期,1943年4月30日,第8页。

⑨《四川省各县市公教消费合作社章程准则》,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编,《四川合作事业概览》,1941年,第50页。

⑩《重庆市各乡镇合作社调查总报告》,《合作业务通讯社务专号》,1943年12月15日,第8-9页。

⑪《合作消息》,《合作业务通讯》,1942年第17期。

⑫《重庆市各乡镇合作社调查总报告》,《合作业务通讯社务专号》,1943年12月15日,第8页。

[1]林涤非.管教养卫与合作事业[J].四川省合作通讯,1939(4,5):20.

[2]谢允庄.消费合作社成败原因之检讨[J].合作月刊,1941(26,27):14.

[3]王世颖,林 嵘.合作法规[M].上海:大东书局,1947.

[4]王 蕾.重庆市消费合作社之分析[J].工业合作,1942(6):50.

[5]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四川合作事业概览[Z].1941:49.

[6]易善兼.合作社销售技术之研究[J].重庆合作,1944(5,6):5-6.

[7]成都市消费合作社推行方案[J].成都市政府月刊,1941(1):77.

[8]屠绍祯.论消费合作社的销售业务[J].合作事业,1940(12):44-45.

[9]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合作指导手册[Z].1937:51-52.

[10]省物价调整会推进消费合作社[N].新新新闻,1941-8-2(07).

[11]公教社平价柴日现已启封分批拨发[N].新新新闻,1941-12-27(07).

[12]章国殷.成都市合作事业剪影[N].新新新闻,1943-07-03(12).

[1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七[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14]成都市消费合作社章程准则[J].成都市政府月刊,1940(1):87.

[15]各机关员工消费合作社眷属生产部设立通则[J].合作供销,1943(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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