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伟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7)
“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是舶来品,在1980年以前我国出版的各种文献上通译为“出版自由”,近年来多被译为“新闻出版自由”。而在新闻传播界,“新闻自由”一词使用得最多。在对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和新闻自由观的认识上,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些误读,如我国新闻界有些人对西方的新闻自由赞不绝口,却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人民群众普遍享受的新闻自由横加指责;有的人照搬西方新闻事业的发展阶段来看待我国的新闻事业,说什么中国新闻事业还处在第一阶段(集权主义阶段),应当向第二阶段(自由主义阶段)过渡;还有人公开宣称“高度集权的新闻制度,完全窒息了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等等。因此,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的认识,有助于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与西方资本主义新闻的本质区别,明辨一些错误观点,更好地把我国的新闻事业推向前进。
新闻出版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精华之一,可以说,没有任何理论家像马克思和恩格斯那样对此作出深刻而正确的阐述。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资产阶级提出的,为资产阶级经济政治利益服务,并对人类社会和精神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马克思详尽论述了近代出版自由思想的起源,认为自由观念的原始起点是简单商品交换,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确立,是在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之后对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反映。马克思说:“资产阶级为了达到它的目的,就必然要取得自由讨论自身利益、观点以及政府的行动的可能。它把这叫做‘出版自由权’……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后果。”。[1](p121)1841年12月,普鲁士政府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用虚伪的自由主义词句掩盖其专制主义的实质。为此,马克思先后发表了一系列抨击封建书报检查制度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为新闻出版自由作了有力的声辩,他明确指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1](p201)马克思还肯定了出版自由的意义,指出:“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1](p179)恩格斯也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没有出版自由,工人永远不能争得自身解放;争取出版自由就是争取工人政党本身呼吸所需的空气。
在马克思眼中,受检查的报刊就等于不自由的报刊,书报检查制度是政府垄断的批评。“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书报检查法想预防自由这种不合心意的东西,结果适得其反一切秘密都具有诱惑力。书报检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1](p178)马克思认为,受检查的报刊具有这样的特点:“受检查的报刊的特性,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怯懦的丑恶本质,这种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1](p171)它有“伪善、怯懦、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1](p170)
可以说,西方资产阶级新闻自由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积极作用,它在调节资产阶级的内部关系,缓和资产阶级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维护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方面,确实发挥过重大影响。但是,从本质上看,由于它是完全服从和服务于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意志的,具有明显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很少在出版自由前面加上“资产阶级的”修饰语,在论述新闻出版自由时经常以“新闻出版自由”和“人民权利”来说明,这是因为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具有普遍形式而一般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或徒有虚名。并且,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无产阶级不仅应该同资产阶级一起为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英勇斗争,而且应该在资产阶级背叛以后,继续为新闻出版自由冲锋陷阵。
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马克思通过分析不同等级对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认识到出版自由是和一定的等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他发现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由于利益的差异决定了人们对法的不同态度,这种不同利益表现为一种利益集团,即等级,等级实质上是社会从政治上对各阶级不平等地位的确认,不同的等级就是不同的阶级,由于利益不同,表现为不同的等级精神。参加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等级有四个:诸侯等级、骑士等级、城市等级和农民等级。诸侯等级的代表反对出版自由是想维护自己特殊等级的利益和私人特权,因为出版自由威胁着他们的等级利益。骑士等级的代表认为,人民思想还不成熟,言论自由不能开放;城市等级的代表即资产阶级代表,认为报刊是牟利的工具,新闻出版活动是牟利活动,新闻出版自由就是行业自由。贫苦贫民要求出版自由是为了社会了解他们的贫困,从而消除他们的贫困。可见,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很显然,农民等级的代表与其他三个等级的代表的观点完全不同,其他三个等级所论证的自由都是其所在阶级的精神的自由,而不是人民大众的自由。农民等级的代表则认为书报检查制度剥夺了自由,使人难以忍受,令人痛恨,应当予以废除。马克思通过对上述四个等级对新闻出版自由不同态度的分析,意识到每个等级都有着自己的利益,所以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等级的自由。可见,新闻总是要反映不同阶级、党派和社会政治集团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地要打上阶级的烙印,各种不同的新闻媒体是不同阶级、党派的耳目和喉舌,并不是像西方媒体所宣扬的新闻没有阶级性。
马克思认为报刊应该体现人民性,不应该从代表少数特权等级的私人利益出发,而是要从反映大多数民众的普遍利益出发。马克思在1842年《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第一次提出“自由出版物的人民性”,在《〈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邦境内的查禁》中直接运用了“人民报刊”[1](p189)这一概念。这些表明,报刊应是人民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它生活在人民当下,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1](p187)报刊应当报道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社会事务,多反映人民群众的疾苦,多表达一些他们的意愿。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1](p234)报刊如果缺少自由,受到官方书报检查令的钳制,只能是政府的传声筒,必然脱离了人民的现实生活情况,不能反映民意,那么,报刊自身存在和发展便容易陷入绝境。而人民报刊必须是对事件的真实报道,正确地、客观地反映社会问题,并且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书报检查令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报刊完全沦落在政府的意志之下运行,报刊成为少数权贵的工具,变成了上流特权阶层的出版物,从而完全丧失报刊其人民性,它们所报道的内容仅仅是官方所要求或所关心的,与广大人民的生活和人民精神相去甚远。
马克思还把报刊看作人民精神的表现者,他指出:“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报刊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毫无顾虑的忏悔,大家知道,坦白的力量是可以使人得救的。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镜子,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自由报刊是观念的世界,它不断从现实世界中涌出,又作为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唤起新的生机,流回新的世界。[1](p179)
马克思曾提出过“第三个因素”的观点,他说:“治人者和治于人者都需要有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应该是政治的因素,而不是官方的因素,它不以官僚的前提为出发点;这种因素应是市民的因素,但是同时它不直接和私人利益以及有关私人利益的需求纠缠在一起。这个具有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在报刊上治人者和治于人者同样可能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然而并不是在从属关系的范围内进行这种批评,而是作为公民——已经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1](p378)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由报刊”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同样,它也制造社会舆论,唯有它才能使一种特殊利益成为普遍利益,唯有它才能使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成为祖国普遍关注和普遍同情的对象,唯有它才能使大家都感觉到这种贫困,从而减轻这种贫困。报刊是带着理智,但同样也是带着情感来对待人民生活状况的。因此,报刊的语言不仅是超脱各种关系的明智的评论性语言,而且也是反映这些关系本身的充满热情的语言,是官方的发言中所不可能有而且也不允许有的语言。并且,“自由报刊不通过任何官僚中介,原原本本地把人民的贫困状况反映到御座之前,反映给这样一个当权者,在这个当权者面前,没有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的差别,而只有不分亲疏的公民。[1](p378)这就是说,马克思把自由报刊称之为“第三个因素”,它作为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种独立中介力量,既不能被官方摆布,也不能被私人利益控制。“第三个因素”作为一种独立的“理智的力量”的存在,它超越了“官僚的前提”和“私人利益”,从而成为一种联结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纽带,起到上情下达或下情上达的作用,使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能平等地批评对方,从而达到社会协调的目的。后来,马克思针对法国政府起草、秩序党修正的新闻出版法中规定“每一篇文章都要有作者署名”作了严厉批判。他指出:“当报刊匿名发表文章的时候,它是广泛的无名的社会舆论的工具;它是国家中的第三种权力。”第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舆论监督权。对于舆论监督权,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恩格斯也指出,要使人们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做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是进行批评。可以说,新闻自由的第三种权力———舆论监督权,贯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的新闻实践活动。从“第三个因素”到“第三种权力”,马克思进一步强化了报刊的重要地位,这对今天如何正确开展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是一种理性的自由观,马克思并不赞同那种绝对的新闻自由,他主张利用出版法而不是利用书报检查制度来保障新闻自由,马克思指出:“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对自己投的信任票。”[1](p175)“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1](p175)“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p176)“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1](p176)“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在强调把出版纳入法治轨道后,马克思还剖析了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可笑,“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的三位一体的人。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重责的”,“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去判断,把他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评议会去判断”。[1](p134)上述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论述中蕴涵着这样一种思想:新闻出版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保障。普鲁士政府之所以实行书报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人们对政府和国家提出批评,书报能否出版的标准在于是否对统治者的权力构成了威胁,书报检查制度的实质是从根本上否定新闻出版自由。普鲁士政府之所以不将新闻出版自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是为了自己享有“绝对的自由”,政府的自由也就是人民大众的不自由,这实际上是一种任意,是长官意志的体现。各等级在议会中围绕新闻出版自由展开的辩论表明,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普遍适用的自由。
马克思严格区分了新闻出版自由和行业自由,认为不能将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在他看来,“由于新闻出版物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新闻出版自由就是人的思想自由或精神自由,是为了追求真理,而不是为了金钱和其他目的。与新闻出版自由不同,行业自由是出版商和书商所要求的营业自由,其目的主要是营利。至于行业自由,马克思指出:“当然,新闻出版也作为一种行业而存在,不过那已不是作者的事,而是出版商和书商的事了。”这里,马克思所说的行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营业自由,因为涉及到报社或出版社的经营活动,与营利有关。因此,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把新闻出版物贬低为单纯物质手段的作者应当遭受到外部不自由——书报检查——对他这种内部不自由的惩罚;其实他的存在本身就已经是对他的惩罚了。”[1](P193)马克思坚决反对作者将新闻出版自由看做牟利的手段,他认为,自由报刊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作者不能因为经济利益而进行写作。但是,马克思也考虑了将新闻出版自由与物质条件联系起来,他指出其较之于德国自由派“把自由从现实的坚实土地上移到幻想的太空”[1](p187-188)的自由观要高明得多,这说明马克思也注意到自由与物质条件之间的联系,认识到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绝对的,不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的自由只能流于空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注意到资本主义制度下新闻自由受制于金钱资本这一现象,恩格斯说:“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这样,出版自由就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而如何消灭资本独占,把新闻自由从金钱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肯定新闻出版自由历史地位的基础上提出的更深层次要求。当新闻出版自由成为无产阶级革命口号时,马克思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必须超越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新闻自由普遍形式上,消除了金钱的制约作用后,所获得的更大的一种精神交往权利。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在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前,应充分利用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资本主义民主形式,工人阶级政党内也必须发挥新闻自由的积极作用;在夺取政权后,应该对旧新闻出版业进行改造,使之成为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权利的武器。在批判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反对工人阶级争取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政治自由时,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政治、集会结社的权利和新闻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如果有人想从我们手里夺走这些武器,难道我们能够置之不理和放弃政治吗?”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把自觉利用新闻自由开展合法斗争视为工人运动成熟的标志。1848年欧洲革命爆发后,马克思、恩格斯着手创办《新莱茵报》。他们指出,工人阶级政党报刊的使命之一是监督党的领导,批评其缺点错误。为此,在党内报刊问题上,既要维护阶级和党的利益,又要坚持报刊自主和新闻自由。恩格斯说:“批评是工人运动的生命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在如何认识党内新闻自由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如党报不仅要宣传党的纲领,而且要成为全体党员发表意见的论坛;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袖人物进行批评,是包括党报工作者在内的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等等。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和实践的新闻自由观既批判性继承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又立足于不断变化的现实社会环境而不断发展,他们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出版自由,既充分肯定了它的进步意义,又清醒地认识到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局限性,提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必须超越资本主义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应是全人类精神交往的自由。
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揭示了关于新闻自由的基本原理及内在规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真理性和实践性,这些基本理论对于我们今天的新闻工作,特别是党的新闻工作仍然具有普遍的运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坚持增强报刊的党性和人民性统一,一方面,社会主义新闻媒体都要坚持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新闻事业从属于一定的阶级,是政党或集团的舆论工具,因而必然具有阶级性,这种阶级属性集中表现为党性。我国新闻界有些人对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颇有微词,提出“中国的新闻学需要进行现代新闻意识的启蒙”,认为新闻学的弊病在于“党性、喉舌之类政治概念仍然是核心内容”。甚至有人公开提出:“新闻的党性即新闻工作者的党派意识,在不存在反对党派的和平建设时期,强调它弊多利少,把它纳入新闻学核心内容更是不妥。”理论上的糊涂往往导致思想上的混乱,这就使得新闻队伍中一些人政治意识淡薄,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洞察力,把政治立场和政治纪律置之脑后,不负责任地刊发与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相违背的报道和言论,给政府的工作带来被动,给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新闻媒体也要坚持人民性原则,共产党人立党为公,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一切相信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于人民,这本身不仅是党性的体现,并且党性的终极价值目标就是人民性,也就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体现在我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中,以及达到这一目标所必须坚持的正确的原则,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性与人民性这种辩证统一的本性,在本质上要求我们在强调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的同时,不要忘记马克思所捍卫的向度:报刊“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坚持传媒的党性与人民性、党的喉舌与人民喉舌的辩证统一。作为党的喉舌,就要向人民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最终化为人民群众的伟大的实践;作为“人民喉舌”的媒介应该要对人民负责,报道人民的真实情况,回答人民所关心的问题,表达人民的利益诉求,把人民的呼声、愿望、建议、批评传达给党和政府,从而帮助党制定更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和路线。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但是新闻出版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并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新闻出版活动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国家安全保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而不是相反,妨碍或滥用新闻出版自由的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处罚。江泽民曾指出,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不存在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在国际上还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对立,在国内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情况下,自由就不能不带有阶级性。“西方国家标榜的‘新闻自由’,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是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西方新闻从业人员的活动,如果违背了他们所从属的财团或政治集团的意志、利益,就会被解雇。有时报刊上也登载一些资产阶级内部互相攻讦、互相争吵的东西,给人以新闻自由的假象。其实这种自由,仍然是以不损害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为前提。对劳动群众来说,即使法律条文上有办新闻事业的自由的规定,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试图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新闻活动,法律从来没有放弃过惩罚。”[2]这些论述进一步明确而深刻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剖析了西方新闻自由的本质。
批评和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之一,它能起到针砭时弊,鞭笞丑恶,揭露腐败,监督社会的作用。马克思认为,人民报刊应着重对本国的事件尤其是重大事件给予特别的关注和报道,以此来激发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热情,同时让人民能有机会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而恩格斯则把批评看作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他主张在工人运动内部要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列宁则极力主张在报纸上设立“黑榜”,用以揭露工作的渎职行为和社会上的丑陋现象。媒体开展积极的、有益的、正确的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真正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也是媒体自身追求的目标。但是当前新闻队伍中有一些人却对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他们把揭露和批评视为某种时尚,热衷于阴暗面的报道,但却不计批评和揭露的效果,结果导致一些批评报道不但没有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反而起到了消极的破坏性的作用。一些人不了解西方国家特殊的国情、政体及新闻理念与新闻传统,对西方国家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扒粪”和“揭丑”运动缺乏历史的分析,只是简单地拿西方国家的做法来比照和套用我国的现实情况,因而导致对批评报道和揭露阴暗面的问题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不能妥善处理。我们应当合理利用“第三种权力”,坚持用积极、慎重的态度搞好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既要大胆地、经常地运用新闻批评的武器,揭露社会丑陋现象和各种阴暗面的东西,借以惩恶扬善,扶正祛邪,又要考虑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及整体利益出发开展新闻批评的时机和效果,不能任意行事,搞不负责任的批评报道。
在市场经济下,新闻传播要有市场观念和受众意识,要根据市场和受众的需要选择和报道新闻。但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告诉我们,新闻出版自由不是行业自由,新闻不是一般的物质商品,不能简单地用对待物质商品的方法来处理新闻报道,即不能仅仅考虑新闻传播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和不顾新闻传播的社会效益。但是,新闻队伍中有一些人却不顾新闻传播的社会效益,他们把新闻当成了纯粹的一般商品,片面地追求新闻的“卖点”,热衷于新闻报道的“轰动效应”,在媒体上大搞“星”、“腥”、“性”的东西,用以吸引受众,迎合某些不正当的需要,单纯追逐经济效益,致使一些品位低下、格调庸俗的文化垃圾频频在我们的媒体上出现,造成了信息污染,损害了社会与公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媒体具有商品属性,但更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一定要注重媒体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引导功能,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这个基本前提下实现两个效益的博弈平衡。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新闻事业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担负着传播新闻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和服务社会与公众的光荣任务,其社会地位更加重要,社会使命更加繁重。新闻职业的这种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它的工作的重要性和神圣性,也决定了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因此党和国家始终强调新闻传媒及其从业人员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要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首位,把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自觉做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在新闻工作中,新闻传媒及其从业人员要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始终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实事求是,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积极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发展;要始终把新闻工作作为自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岗位,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不谋私利,无私奉献,这是社会主义新闻职业精神内涵的实质所在,也是对一切新闻媒体和全体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江泽民.视察人民日报社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6-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