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山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大唐王朝制定有关法律,“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制代代相因并不断完善,蔚成中华法系礼法合一法制之大观”。〔1〕当其时,律是国家首要的法律形式,在“律”之外,还有“令”、“格”、“式”等形式。随着佛教在国内的广泛流传,唐代专门法典《道僧格》正式出台,《唐律疏议》则有适用于佛教徒及相关人员的专门规定,用以规范佛教僧众各类行为。与之对应,佛教于唐代的繁荣兴盛,其思想也对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严厉打击和惩治反逆、大逆、叛等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罪行,北齐统治者首开“重罪十条”之规定。隋文帝《开皇律》沿袭《北齐律》,但以“十恶”之名取代了“重罪十条”。其后《大业律》修订,删减“十恶”为“八恶”。唐《武德律》承继隋律十恶之说,并明确固定下来,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再为此后历代律典所沿袭。因此可以说,是唐律始将十恶制度正式确立。
唐律所谓“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该十种行为均为严重危害皇权统治,妨害儒家伦理关系的恶性行为,作为封建律典打击之重点,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此十恶者,系来源于佛教当无疑矣。
佛教十恶,包括“身业三”(杀生、偷盗、邪淫)、“口业四”(妄语、两舌、恶语、绮语)及“意业三”(贪欲、瞋恚、邪见)。不犯十恶,即为十善。十恶一词,最早确实是出现在佛经之中,并在佛典翻译之后才进入中国律学家视野的。魏晋南北朝期间,以十恶命名的佛经传译至中国。据《历代三宝记》记载,此期间出现了多部《十善十恶经》,其中译者可查的两次分别是:晋惠帝永宁年间(301年),由沙门支法度翻译;宋孝武帝时期,由竺昙无兰翻译。在佛经传入中国后,中国人自己撰写的作品之中,开始出现“十恶”一词。而最早的记录应该是梁代萧子显《南齐书》卷54,其文曰:“法家之教,出自刑理,禁奸止邪,明用赏罚;今则十恶所坠,五及无间,刀树剑出,焦汤猛火,造受自贻,罔或差贰。”〔2〕该文明确指出佛教“十恶”的引导与教化功能,与法家的“明用赏罚”以“禁奸止邪”,并无二致。梁武帝《断酒肉文》中则有“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之说。上述两文献中所称“十恶”显然还只是佛教意义上的,并没有后来唐律中十恶重罪的含义。
在佛经大量译出并广泛传播之后,佛教相关理念逐渐为中国人所接受。佛教思想中关于十恶的观念,亦包含于其中。隋《开皇律》“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则为十恶在法律语言上的最早出现。隋炀帝时,《大业律》“除十恶之条”,“十恶之内,唯存其八”〔3〕。至武德修律,则“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重新确立“十恶”,继为《贞观律》、《永徽律》所沿袭,法律意义上的“十恶”自此正式确立,并为后世历代律典所继承。
《北齐律》创“重罪十条”,取数为十,却无十恶之名。尽管佛教思想中的十恶与隋唐律典中的十恶并不完全相同,但我们似乎也不能排除开皇年间定律之时,隋文帝确曾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据史料记载,隋文帝幼时寄养在般若尼寺,从小由寺尼抚养,至13岁才还家,故其相当尊重并积极支持佛教的发展。《开皇律》取“十恶”之名,实为佛教“十恶”一词因佛教之广泛传播,逐渐作为常用语词为普通世人接受,隋文帝等立法者顺势将其用作法律词汇而已。〔4〕
而参与修订《开皇律》、《武德律》及编撰《永徽律疏》的众多编撰者,大多有奉佛思想,与佛教渊源颇深。高颎、杨素二人修撰《开皇律》。史载:杨坚因高颎丧妻欲为之娶,高颎则答“臣今已老,退朝之后,唯斋居读佛经而已”〔5〕。高颎也曾因与真觉、令晖等僧尼交往时,僧尼有悖逆言语受到有司弹劾。而杨素也曾设立佛寺,与高僧之间常有交往,礼敬高僧道基,常与其叙言命理。两位修律重臣,信佛已久,当然明白十恶一词之佛学内涵,将其吸收入《开皇律》当系自然而然。唐代《武德律》主要修订人萧瑀,更是出身于奉佛世家。武德九年(626年),傅奕上疏请除佛法时,身为中书令的萧瑀与傅奕激烈辩论,维护佛教地位。在《永徽律疏》的编撰者中,于志宁、来济、唐临等也与佛教有深厚渊源。深受佛教浸润的立法者,在撰法时不受其浸淫的思想学术、语言文字的影响,似乎是不大可能的,十恶于《开皇律》设立,为《武德律》、《永徽律疏》等继承确立,有佛教影响的因素是确定的。
佛教认为,十恶系由贪、瞋、痴三不善根之一的“加行”而起。所谓“加行”,意为“预备”、“起意”。佛教特别重视从“加行”处消除恶的萌动。因此隋唐律典将原北齐律十恶中的反逆、大逆、叛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有佛教影响的痕迹。〔6〕不单是惩罚犯罪预备,唐律还规定犯十恶者多处死刑,并株连亲邻,不适用“八议”优待,遇常赦而不宥。
律典的“重罪十条”重在打击现行犯罪,需凭国家司法与行政暴力机器,目的是禁暴制恶;佛典的“十恶”则重在通过因果报应的理论、以来世的恐怖劝说世人,目标在于倡导善行。现世的禁贪、绝瞋、不痴,今生的苦行,可以带来解脱,带来来世的幸福。佛教过去、现今、来世的时空设计,果报观念的阐述,有助于社会教化、化解社会戾气。或许正是看中了佛教的这种教化、引导功能,十恶最终代替了“重罪十条”,成为隋唐律典中的一个专用法律名词。〔7〕
唐律还经常将“五逆”单独或与“十恶”连用,作为“常赦不宥”的严重罪行来处罚。如《唐大诏令集》记载:“……惟十恶五逆及故杀人,官典犯入已赃,不在免限”〔8〕;“除十恶五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令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发坟墓外,其余罪无轻重节级,递减一等”〔9〕。
何为五逆?据《阿阇世王问五逆经》记载:“有五逆罪,若族姓子、族姓女为是五不救罪,必入地狱无疑。云何为五?谓杀父、杀母、害阿罗汉、乱众僧、起恶意于如来所。”〔10〕即佛经所称五逆,或者是有悖人伦,即前两逆杀父、杀母;或者是坏及福田,即后三逆害罗汉、破僧、出佛身血。此五种行径,背弃恩养大义,妨害佛教发展,与十恶一样,是要坠入阿鼻地狱的。不过,“佛教用语中五逆一词最初为五种恶行,后来又因其包含两种严重违背孝道的行为,又引申为不孝,并被运用于唐代民众的实际生活之中,成为一种日常文书用语”〔11〕。
其实,在佛教典籍中,也有十恶与五逆连用之说。《广弘明集》有云:“愿一切众生皆从今日乃至菩提。意常觉知九十八使。八万四千尘劳之法。十恶五逆。九十六种邪师之法。三涂可厌生死大苦。愿意常知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佛为医王。法为良药。僧为看病者。为诸众生治生死患。令得解脱。”〔12〕
五逆诸行为实际均已包含在十恶之内(恶逆、大不敬等),之所以将其与十恶连用,当是借助了佛经“五逆不可往生”之强烈谴责,以体现对罪孽深重的不孝恶行的深恶痛绝。就唐律而言,五逆之含义与“忤逆”基本相同。唐律将五逆纳入法律体系并予以严惩,体现了皇权与统治阶级集团的意志。
按照佛教的轮回思想,众人在六道里生死相续,无有止息,有可能人的前世或来生是动物,动物和人就没有了本质的区别。佛教教义依此规定僧尼不准杀生,是一项基本戒律。唐代,在一些特殊节日里,禁止杀生列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即有名的“断屠钓”。所谓的断屠钓,“是指统治者根据佛、道食俗,在规定的某些日子里,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百姓宰杀、食用牲畜肉类,禁止捕钓鱼虾的强制性饮食约束”〔13〕。
唐初,高祖下断屠钓诏令。据《唐会要·断屠钓》记载,高祖“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九日(月),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14〕。《全唐文》亦有类似记载,但略有不同,据其《禁行刑屠杀诏》载:“释典微妙,净业施于慈悲;道教冲虚,至德去其残杀。四时之禁无伐麇卵,三驱之化不取前禽,盖欲敦崇仁惠,蕃衍庶物,立政经邦,咸率兹道。朕只膺灵命,抚遂群生,言念亭育,无忘鉴寐。殷帝去纲,庶踵前修;齐王舍牛,实符本志。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杀。”〔15〕
所谓的“十斋日”,乃是佛教术语,即每月持斋素食,并禁止屠宰的十天。据《地藏经·如来赞叹品》:“复次普广,若未来世众生,于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乃至三十日,是诸日等诸罪结集定其轻重。南阎浮提众生举止动念,无不是业,无不是罪,何况恣情杀害、窃盗、邪淫、妄语百千罪状,能于是十斋日,对佛菩萨、诸贤圣像前读是经一遍,东西南北百由旬内,无诸灾难。当此居家若长若幼,现在未来百千岁中永离恶趣。”〔16〕
根据《唐会要》记载,每年的正月、九月,每月的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等,全国范围内实行断屠,即禁止杀生;而《全唐文》则增加了“五月”。唐代的后继帝王也继承了这一制度,据《新唐书·高宗纪》记载,高宗咸亨四年(673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17〕。武周“如意元年(692年)五月,禁天下屠杀”〔18〕。高宗、则天时期,也实行全国禁屠,可以看出,至迟高宗之时,五月已经列入禁屠之月。唐中宗景龙二年(708年)九月八日下敕令:“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19〕。
唐玄宗之时,曾经下敕令禁止屠杀鸡和犬。据《唐会要》记载,玄宗先天元年(712年)十二月下敕令“禁人屠杀鸡犬”。〔20〕玄宗先天二年(713年)六月,下敕令“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21〕,可见玄宗下令禁止屠杀牛、马、骡等,违者则定罪,还不能用官品或者爵位抵挡罪行,也不能用先辈的功劳和地位许其子孙赎罪,以示惩罚。如果是公家或私人的贱隶犯下类似之罪,则先处以六十的杖刑,然后还要按律定罪。后玄宗又下“禁屠杀马牛驴”诏,不是祭祀之时,不准进献牛马驴肉,并规定王公以下,以及天下诸州和诸军宴设及监牧,禁止杀害牛马驴;还令各州县之官和监牧、诸军长官禁止屠杀,如有违者,则委任御史予以纠察。
玄宗还下过禁止取鱼令。开元十八年(730年)三月,玄宗下敕令“诸州有广造簺沪取鱼,并宜禁断”〔22〕。后来又增加规定一些特殊的节日,断绝杀渔猎,据《唐会要》记载,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十月十三日,玄宗下敕令“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并宜禁断宰杀渔猎”〔23〕,即每年正月、七月、十月的初一这一天,称之为三元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一起规定禁断宰杀渔猎。
玄宗还规定长安、洛阳两京禁止捕猎,据《唐会要》记载,开元二十三年(735年)八月十四日,玄宗下敕令“两京五百里内,宜禁捕猎,如犯者,王公以下录奏,余委所司,量罪决责”〔24〕。即两京五百里内,禁止捕猎,如有犯法者,王公以下要记录上奏,并委派有司,给予一定处罚。
一些官员还提议,每年的春秋私社时,不得宰杀牲畜,如有违者,则给予处罚,玄宗从之。据《唐会要》记载,“天宝五载(746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采访使张倚奏,诸州府今后应缘春秋二时私社,望请不得宰杀,如犯者请科违敕罪,从之”〔25〕。同时,对于一些湖塘沼泽,也下诏禁止捕杀渔猎。据《唐会要》记载,天宝“六载(747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属阳和布气,蠢物怀生,在于含养,必期遂性。其荥阳仆射陂,陈留篷池,自今以后,特宜禁断采捕,仍改仆射陂为广仁陂,篷池为福源池”〔26〕,还诏令改名泽名,改荥阳的仆射陂为广仁陂,改陈留的篷池为福源池,所谓的“广仁”、“福源”,均与佛意有关。随后,又继承前代之习俗,规定于每月的十斋日,不得宰杀牲畜,即《唐会要》记载,天宝七载(748年)五月十三日,玄宗下“敕文,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斋日,不得辄有宰杀”〔27〕。
唐肃宗时期也继续采取“断屠钓”习俗。据《唐会要》记载,至德二年(757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肃宗下敕令“三长斋月,并十斋日,并宜断屠钓,永为例程”〔28〕,规定在“三长斋月”和“十斋日”这些日子里断屠钓,并成为永久例程。所谓“三长斋月”,乃是佛教术语,又称三长月、善月。指每年的正月、五月、九月等三个月长时间持斋,过午不食,称为斋。
唐肃宗还规定,在忌日时也不准捕获屠宰,并且成为定制。即乾元元年(758年)四月二十二日,肃宗下敕令“每月十斋日,及忌日,并不得采捕屠宰,仍永为式”〔28〕。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五月,下敕令:“自今以后,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县,禁断采捕弋猎,仍令所在断屠宰,永为例程,并委州府长吏,严加捉搦,其应合供陵庙,并依例程。”〔30〕通过此文我们可以知道,德宗下令,继承前代的五月禁令,规定天下的州县,禁断“采捕弋猎”,以此“永为例程”;如果有犯者,委任州府长吏,严加捉拿,如果用于陵庙祭祀,另有规定。
唐文宗开成二年(834年)八月下食素禁杀敕令。据《唐会要》记载,“庆成节,宜令内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杀,永为例程”〔31〕。庆成节是十月初十,即唐文宗李昂之生日,文宗规定这一天要令“内外司及天下州府”,只吃素食,不得屠杀。
唐武宗时期,虽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废佛运动,则断屠之令仍然没有废止,据《唐会要》记载,会昌四年(844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其一,正月、五月、九月断屠之俗,来源于释氏(佛教);其二,断屠之令弛禁不一;其三,改革断屠之日,减少相应的天数,这样法令易于执行。规定正月元日断三日;遇到列圣忌日,则断一日;继承唐玄宗的某些规定,即每年正月、七月、十月的三元日,“各断屠三日”;如有违者,令有司纠察。
唐宣宗大中二年(848年)二月与五年(851年)正月,两次下诏和敕令天下禁屠牛,对于擅自杀牛或者盗杀牛的人,派有司勘察并追究法律责任。且以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令为准,即先判其杖刑六十,然后再追究其罪;后又五年下令禁止屠杀牛犊,规定从正月一日后,三年内不得屠宰,如果遇到郊庙祭祀,则用他畜代之。
如果遇到天灾等,国家也下令禁止屠宰,如据《唐会要》记载,咸通十一年(870年)六月,唐懿宗下诏“其京城久旱,未降雨间,宜权断屠宰”〔32〕。
禁止屠钓,也势必会影响到一些民众的日常生活,如南方地区的民众以渔业为生,如果禁止捕鱼,势必影响到当地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唐代皇帝也曾下诏允许百姓在一些节日屠宰禽畜。据《唐会要》记载,贞元六年(790年)德宗废除正月晦日之节,定二月朔日即二月初一为“中和节”,次日民间以青囊盛百谷瓜果种互相赠送,称为献生子,里闾酿宜春酒,以祭勾芒神,祈求丰年。百官进农书,表示务本。在中和节、九九节等前可以开禁三天,或有时开禁一天。从中亦可看出,其他日子百姓屠宰禽畜仍然会受到限制。
分析佛教思想对唐律产生影响的原因及意义,大致有三方面:其一,由于佛教本身影响力的扩大,影响到了世俗社会的立法;其二,佛学术语具有高度概括、精准、简练的特点,立法者借用其术语可以准确表达立法意图;其三,唐代封建统治者认识到佛教的强大教化功能,主动将其吸收进律典,从而为维护封建政治社会秩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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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地藏经·如来赞叹品〔Z〕.大正原版大藏经.卷13〔Z〕.台北: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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