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淼,侯建方
(浙江省第二监狱,浙江杭州311100)
罪犯教育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罪犯教育既有普通意义上教育的一般属性,又具有刑罚执行中的刑罚属性,本质上是一种矫正人、改造人的特殊社会活动。
罪犯教育是教育的特殊类型,是社会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与社会教育是个性与共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罪犯教育既有一般性教育的共性,更有其内在特质。在这个特殊系统中,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内容自成一个体系。
“安全”作为形容词,表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监狱是关押罪犯的场所,其本身极具危险性,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仅就安全而言,监狱内部隐藏、酝酿着各种危险因子,随时都有可能爆发,导致监狱的不安全。现实监狱的安全,是因为监狱与社会共同努力,运用各种手段遏制住了不安全因素。
目前学界对监狱安全内涵有多种界定,综合而言,监狱安全包括监管安全、生产安全、民警职工安全、狱内公共卫生、监狱社区安全以及周围社会安全稳定。监狱安全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得以丰富和延伸。
罪犯教育是现代监狱的基础工作,同时也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罪犯教育可以保障监狱的安全稳定,监狱的安全稳定又为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拓展了更大空间。二者相互联系、互为促进、相辅相成。
1.罪犯教育能有效保障监狱安全
监狱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有两类:一类是人的因素,另一类是自然的因素。自然的因素大都具有不可抗拒或难以抗拒,不可改变或难以改变,不可预知或难以预知的特点,而且又极具偶发性。因此,保障监狱安全的重点应放在人的因素上。人的因素,对于监狱而言主要是指罪犯。与自然因素相比,罪犯具有主观能动性,无疑是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最经常、最活跃的因素,也是危及监狱安全最主要的因素。罪犯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进而转化、改造罪犯积极向善,对于解决罪犯这一危及监狱安全的因素,保障监狱安全,无疑是最有效的治本措施。
2.监狱安全稳定是罪犯教育顺利实施、发展的基础
监狱安全永远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是监狱机关的首要职能,是确保监狱工作取得进展的基础条件,更是对罪犯实施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绝对前提。没有监狱安全,监狱工作,特别是罪犯教育就失去了基础,更谈不上发展。
1.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是监狱从传统安全模式向现代安全机制转变的切入点
传统监狱安全模式主要是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在向现代监狱安全机制转变过程中,罪犯教育起到了切入点、关键性作用。传统监狱安全中,防范措施具有被动和静态的缺点,往往在危及监狱安全事件发生后才进行控制与处置,具有很大的滞后性。人防、物防、技防主要从静态角度对可能出现的危机事件进行防范,缺少灵活性。罪犯教育具有主动进攻、积极防御的治本性特点。罪犯实施犯罪本源上是由罪犯犯罪意识决定的。事物的变化是由内因决定的,内因是变化的根据。罪犯教育抓住引起犯罪内因这一根本点,教育促使罪犯从根本上放弃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接受并养成符合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罪犯从根本上得到矫治和改造,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彻底放弃原有的犯罪意识和犯罪心理,转化为一个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新人,从根本上也保障了监狱安全稳定。
2.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体现了刑罚的基本理性
首先,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实现监狱、社会的安全稳定。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显然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罪犯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罪犯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提高罪犯的各种素质,包括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劳动技术素质等。通过罪犯各种素质的提高,从而使罪犯远离犯罪,成为奉公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
其次,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体现了对报应刑的修正。报应刑认为刑罚的本质就是报应,是罪犯对自身犯罪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随着刑罚的社会责任论的确立,从观念上带来了对罪犯评价的变革。刑罚被称为处遇措施,刑罚的人道性、宽容性受到极大的重视。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正是适应了刑罚的发展潮流,实现了对绝对报应刑的修正。罪犯通过接受教育,由犯罪人转变为社会人,不仅体现了刑罚的人道性,也维护了监狱、社会的安全稳定。
3.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体现了我国对罪犯人权的保障
罪犯人权是公民人权的一类特例,它既有人权的本质属性,又具有罪犯的特殊身份,是一种特殊主体的人权。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就集中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罪犯教育本身就是罪犯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成为其他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如对罪犯的三课教育、心理矫治、开展社会帮教活动、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等,不仅维护和实现罪犯在监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和保障了罪犯回归社会后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有利于监狱、社会的和谐稳定。
1.监狱体制改革为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提供了物质基础
监狱体制改革前,监狱经费不能从国家财政得到保障,导致经费紧张,监狱不得不自我筹措,只好从罪犯劳动生产中去弥补。这一方面造成监狱民警工资拖欠,民警注重监狱生产而对罪犯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导致罪犯教育时间被生产劳动挤占,影响罪犯教育质量。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主要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解决了监狱经费得不到保障的难题,实现了监狱企业受益与民警福利脱钩,从而使监狱重新回归到了罪犯教育这一基础性工作上来,为罪犯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提供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万事万物都充满了矛盾,世界无时无刻不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人的思想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随着社会存在、社会环境的变化,指导人实践的思想意识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人的本质不是主要靠先天遗传得来的,而是在后天长期实践中受主观因素综合作用逐步发展而来的。一定条件下人可以为善,另一种条件下人可以为恶。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后天实践对人的本质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既然人的思想、人的本质不是与生俱来、凝固不变的,那么就说明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通过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可以引导受教育者朝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是第一位原因,内因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罪犯教育着力于罪犯的行为内心起因,通过转变罪犯的思想,进而实现罪犯行为的转变,就是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3.相关学科的发展为罪犯教育主导监狱安全提供了思想原料
罪犯教育既是一项监狱执行刑罚的实践活动,又是一门交叉学科。这门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借鉴吸收了教育学、监狱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这些学科的发展为罪犯教育理论研究提供了思想原料,推动罪犯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如教育学中的建构主义理论、人本主义理论、内化—外化理论、教育过程双主体论,心理学的需求理论、危机干预理论,社会学的社会化、再社会化理论等等,这些理论成果应用到罪犯教育,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大大提高了罪犯教育质量,促进了监狱安全稳定。
实现监狱安全稳定,使罪犯由“不能跑”转变为“不想跑”,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由传统的消极被动防御转变到对罪犯积极主动进行教育,实现罪犯由内而外彻底转变,最终达到改造人的目标。罪犯“想跑而不能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安全工作的成效,但转换一个角度来看,则暴露了监管工作的粗放性。从“不能跑”向“不想跑”的转变,是监狱安防思想的一次质的飞跃。只有解决罪犯“不想跑”的问题,才真正切中了监狱安全工作的要害。要实现这一飞跃,关键在于强化对罪犯的教育,化被动为主动,通过对罪犯进行积极主动的教育,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监狱的安全稳定。
明确以罪犯为中心,实质上就是肯定罪犯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这一点对于确立罪犯教育工作思路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而为按照客观规律开展罪犯教育工作奠定基础。强调以罪犯为中心,就是要把罪犯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在整个教育过程中,罪犯是接受教育的主体,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民警只是充任教育的管理者、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角色。以罪犯为中心,充分调动罪犯主体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实现罪犯教育的双向互动,进而不断提高罪犯教育质量。
罪犯教育是执行刑罚的表现,故具有强制性,这从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26条的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但只强调强制性就势必会降低罪犯教育质量。罪犯教育归根到底还是要遵循一般的教育规律,罪犯教育效果好坏与罪犯接受教育的主观愿望有着密切的关系。学习很大程度上是自愿性的主动过程,强制有时候会适得其反。不管是文化、思想还是技术教育,都应充分发挥罪犯自身的积极性,这是教育的内在规律。为此,可以考虑对罪犯采取鼓励的态度,以促使罪犯自觉自愿接受教育。如罪犯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和学习时间可以和罪犯奖惩直接联系起来,对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学习表现较好的罪犯,不但可以与平时计分考核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可以作为减刑、假释的依据之一。
长期以来,中国监狱机关在教育改造罪犯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分押分管、分级处遇教育管理模式,这实际上就是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对具体罪犯教育中,同一分监区罪犯的年龄、经历、犯罪类型、恶习程度、文化水平、个人能力等方面还是或多或少存在差异。罪犯个体本身具有相对独特的个性,要求对罪犯教育在遵循教育共性的同时也要根据罪犯已有的个性特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措施,区别对待,因人施教,以更好地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监狱的安全稳定。
罪犯在监狱改造生活中很可能出现各种心理障碍,如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性格障碍等,这些心理障碍如不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矫治,势必会严重影响罪犯的日常改造,甚而影响到监狱的安全稳定。因此,深化罪犯心理矫治,实现心理防控,对监狱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罪犯心理矫治即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量、心理咨询与治疗等活动,对罪犯的认识、情绪和行为施加影响,提高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帮助他们消除或减轻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完善其人格的一种改造方法。心理矫治作为罪犯教育的一种手段,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深化心理矫治主要包括:(1)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罪犯心理健康教育面向全体罪犯,方式可以灵活多变,可以利用狱内宣传媒介,还可以定期邀请心理专家来监狱开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使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罪犯长期改造生活中,达到罪犯自觉调整心理状态,逐步恢复或重塑其健康的心理。(2)罪犯心理评估。评估是矫治工作的开始,也是开展心理咨询、治疗工作的基础。主要分入监评估和矫治效果评估两个方面。矫治效果评估,又可分为阶段性评估和释放前评估。(3)罪犯心理咨询。罪犯心理咨询是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一类基本方法,帮助罪犯查找和解决心理问题的过程。可以针对罪犯的共性问题,如情绪障碍、学习劳动、家庭变故、人际交往等问题进行集中咨询。还可以针对不同罪犯的个性问题进行个别咨询,引导罪犯走出心理误区。(4)罪犯心理治疗。罪犯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相比专业性、技术性更强,是指运用临床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消除或缓解罪犯的各种心理障碍和不良行为习惯的治疗方法和治疗活动。(5)罪犯心理预测和危机干预。罪犯心理预测的现实意义在于能够增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主动性,不仅使心理治疗和危机干预更加有的放矢,并且为预防狱内突发事件、恶性事件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是对处于心理危机中的罪犯采取心理诱导、危机调停和劝解等措施,以缓解心理冲突,恢复心理平衡,防止其演变成严重的精神疾病和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深化心理矫治,建立心理防控体系,发挥心理矫治的阀门作用,矫正罪犯的心理障碍,控制罪犯的情绪和行为,使罪犯拥有健康的心理接受改造,从而最大限度确保监管安全。
观念是行动的指南。改造罪犯,最可靠最重要的措施是思想道德教育。只有思想道德教育才能纠正或改造罪犯错误的认识观念,使之回到正确认识上来,在道德观念指导下进行遵纪守法的实践行动。因此,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实现道德防控,是保障监狱安全的治本之举。
罪犯思想道德教育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依法开展的一系列思想道德教育,意在转化罪犯个体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行的一种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促使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其基本内容包括:(1)认罪悔罪教育。首先要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判决。其次要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教育是法制教育的基础,也是一切教育改造活动的出发点。罪犯只有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对自己的家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才能促使其产生赎罪心理,激发其改造的内在动力,实现刑罚的目的。(2)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对罪犯进行的以正面灌输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包括法律常识教育、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教育、《监狱法》及监规纪律教育。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罪犯的法制观念,使其知法、懂法、养成遵守法律的意识。(3)公民道德教育。要想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必须认真对他们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破除旧的、不合法的道德观念,重塑其人格特征。包括道德观念教育和道德利益教育,使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划清进步与落后、有德与无德的界限,树立文明新风,遵守社会公德。(4)形势、政策及前途教育。让罪犯了解时事,掌握世界的发展动态;了解党的监狱工作方针以及刑满释放后有关政策。进而相信党的政策的正确性,消除思想顾虑,增强改造信心,明确改造前途,加速改造步伐。
罪犯是一个特殊、复杂的群体。顽危犯更是特征明显,一般来说都是主观恶习深,反社会、反改造心理强烈,虽人数不多但破坏性、危害性极大。顽危犯如同安放在我们身边的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因此,妥善解决该难题,转化顽危犯,实现重点防控,就成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中之重。
顽危犯是指具有逃跑、行凶、自杀、重大犯罪嫌疑等行为,对监管安全构成现实或潜在危险性的罪犯,以及认罪态度差、主观恶习较深、思想顽固、抵触情绪高,具有抗拒管理思想与行为的罪犯。做好顽危犯帮教转化工作,实现由“不能死”到“不想死”,“不能跑”到“不想跑”,“不能犯罪”到“不想犯罪”的转变,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保障监狱安全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1)集中关押。将少数顽危犯从一般罪犯群体中剥离出来,实行集中关押,强行矫治,不仅有利于少数顽危犯的转化,也有利于极大多数罪犯的正常改造和监管秩序的稳定。(2)攻防并举。要突出改造的目的,主动出击,摧毁其旧有的顽危心理,改良其个性心理特点,同时要防其在服刑中实施脱逃、狱内伤害、自杀、抗拒改造等行为对监管秩序的危害,预防顽危罪犯刑释后实施再犯罪。(3)宽严相济。一方面用爱心感化教育和亲情感召教育,促其感化,达到转化;另一方面通过依法严格管理,严管集训,加强包夹监控,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尊严、监狱的威严和监规纪律的严明,使其“不敢”、“不能”。(4)攻心为主。着重解决顽危犯思想和心理问题,突出正面教育,强化思想灌输,深化心理矫治,从内心深处转化其顽危思想,以守法意识取代犯罪意识,做到标本兼治。
家庭、社会对罪犯的关心、支持和帮教,使其从心灵深处感觉到没有被家人抛弃、被社会漠视,会给罪犯以强大的精神鼓舞,激发罪犯的罪责感和良心,促进其积极改造。因此,深入社会帮教,实现情感防控,对促进罪犯改造,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较而言,监狱改造主要体现的是法律规范的理性力量,而家庭、社会的关怀体现的是心理情感的感性力量。要实现最佳改造效果就需要理性与感性力量的结合。首先,家庭的关心是影响罪犯积极改造的最大动力。家庭不仅能给罪犯提供物质的帮助,更是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心理动力,家庭的温暖和关怀,使其获得生活信心,激发其责任感、义务感。家庭关怀的实现可以是利用通信联系、入监探望、离监探亲、监狱开放日等。
其次,社会支持也是影响罪犯积极改造的动力之一。社会支持的含义很广泛,包括政府、社区、单位的支持,也包括朋友、社工等的关心与理解。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与支持会给罪犯以强大的精神鼓舞,促进其积极改造。家庭的接纳态度和社会理解支持给予了罪犯强大的精神支柱,使其没有感觉到被家人抛弃、被社会漠视,这会激发罪犯的罪责感和良心,促进改造,实现情感防控,进而保障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与国际社会对人性、人权尊重、保护的潮流相契合。开展职业教育,实现罪犯自立防控,不仅弘扬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刑罚的深层理性价值,更有利于罪犯刑释后谋生的基本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促使其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顺利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而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监狱、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是监狱根据罪犯个体不同的个性特征,紧密结合当下社会就业需求状况,对罪犯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职业技术性质的教育改造活动。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首先要因材施教。根据罪犯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知识基础、家庭状况、狱前职业、改造表现、矫正方案的适应性、回归后再就业期望等指导罪犯科学合理地选择专业,进行学习。其次,紧密结合就业需求。监狱职业技术教育应树立就业观,以“就业”为中心,指导罪犯掌握谋生技能,出狱后能快速、合理就业,自力更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再次,保障教育时间。罪犯职业教育效果如何,与教育时间的保障密不可分。现行“5+1+1”教育改造模式为确保罪犯职业教育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最后,信息技术助力。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低成本获取优质教育资源成为可能,这可以弥补监狱职业技术教育资源的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