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格雷达诺诉美国海关损害赔偿案评析

2013-04-11 16:55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违禁品法庭海关

一、案情介绍[注]资料来源:http://www.uscfc.uscourts.gov/opinions-decision-0:FRANCISCO JAVIER RIVERA AGREDANO v. THE UNITED STATES,(05-608C);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06/24/2008.

(一) 原告购买涉案帕拉丁以及随后被墨西哥当局逮捕的经过

阿格雷达诺系墨西哥公民,居住于该国北部城市蒂华纳,与妻弟阿方索和卡布雷尔合伙经营一间印刷厂。2001年9月5日,阿格雷达诺与卡布雷尔二人参加美国海关在加州圣迭戈市举办的罚没汽车拍卖会,被拍卖车辆的罚没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均无说明。阿格雷达诺在拍卖现场按照要求填写了美国海关制发的竞买人登记表,表中写明:“本人同意该表所列各项售卖条款,并依规定条件参与竞买。”所谓“规定条件”,即拍卖现场招贴的宣传单上所称:“所有被拍卖车辆均为‘所见即所卖’,拍卖人不以任何明示、暗示或者其他方式保证车辆适合乘用或适合转卖,请凭个人观察竞买。”也即竞买人不能当场验车试车,只能凭车的外观和透过车窗看到的车况而决定是否购买。阿格雷达诺从数百辆车中竞购了一辆本案所涉日产帕拉丁牌越野吉普车(以下简称“帕拉丁”)。他称看中该车,是因为“其他车都太贵,而这款帕拉丁车在墨西哥要卖到5000美元左右,但在拍卖会上我只花2600美元就竞得”;另外就是因其“外观无损,内饰完好,只是油箱被拆下扔在后座,自己动手就能把它重新装上,可直接开车回家,而其他车不但标价太高,而且上路之前还要花钱维修。”

阿格雷达诺竞得该车后即用现金缴清车款,并当场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证书,其上写明:“兹确认,美国政府对本车之所有权自2001年9月5日起转让至本证署名之受让人;本车系以普通交易方式首次转让,所得款项归美国政府所有。” 该证书上署名的转让人为“美国圣迭戈海关”,受让人为“阿格雷达诺”。

2002年1月24日,也即距上述拍卖四个半月后,阿格雷达诺和阿方索二人驾驶帕拉丁由蒂华纳驶往邻城艾森尼达,为客户印制超市广告之用的海报。当晚二人载着5千张海报成品沿原路返回,途经一小镇时突遇军警荷枪设卡截查过往车辆,二人被喝令车停路边接受检查。士兵们用探测器伸进车内四处探查,当触及车壁时探测器反应异常,遂扯下车尾箱侧壁内衬,从中发现一包大麻,继而卸下车载所有货物并撬开车中全部暗格,又在车门和车壁的夹层中搜出多包大麻。二人随即被士兵们拽下车来,枪顶额头,反绑双臂并匝上手铐。在此过程中,阿格雷达诺的胳膊被士兵们猛力上提而严重扭伤,脊背遭枪托数次击打。其后二人被关押至附近兵营。翌日凌晨,一看守悄悄用手机让阿格雷达诺给妻子卡门打通电话,家人方知其下落。二人当晚被提押至法院录制口供。随后阿格雷达诺被囚禁于当地的监狱,监舎狭小,四、五十人拥挤一室,昼间席地而坐,入夜卧地而眠。牢房中仅有一间不能自行排水的厕所,但每日清晨可供热水淋浴。阿格雷达诺在此被关押近一年。

(二)原告在墨西哥经历的刑事诉讼程序

阿格雷达诺在墨西哥经历刑事诉讼程序时由其妻子的妹夫梅杰律师作为辩护人。墨西哥检方指控阿格雷达诺犯有非法携运和持有毒品罪,但后者坚称其被逮捕时并不知晓车中所藏大麻来自何处。因此,梅杰律师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

梅杰律师在案发后历经数周艰难调查后终于查明:帕拉丁在被美国海关拍卖之前的车主是一名叫西门尼斯的墨西哥人,其于2001年1月25日驾驶该车入境美国时被加州圣迭戈海关查获车藏毒品,该车遂被查扣并没收。梅杰律师认为:该车被美国海关卖给原告后又遭墨西哥士兵查扣的情事发生于2002年1月24日,说明其所查获毒品已在车中搁置了整整一年之久!之所以如此,皆因美国海关拍卖该车之前未将西门尼斯藏于车中的毒品搜查干净!

为证实其推测,梅杰律师多次与美国加州圣迭戈海关电话联系,希望了解帕拉丁在拍卖前如何被海关查扣的详情,但接洽的海关官员全都措辞严厉,拒答一切提问。梅杰律师无奈只能聘请加州某律师事务所代其向美国海关进行交涉。该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息自由法》和《隐私保护法》向加州圣迭戈海关相继发出两份请求函,要求其提供“帕拉丁当年被扣押时的照片和在该车中所查获大麻的照片”。最终梅杰律师得到帕拉丁被美国海关扣押后当场所摄的8张车况照片。照片显示:该车当时内壁完好无损。

随后,梅杰律师对墨西哥士兵发现帕拉丁藏匿大麻的整个经过进行调查取证。其拍摄的视频显示:士兵们发现车藏大麻包裹时当场撕开了该车的全部内饰,拆下了油箱,但印制好的海报仍丢放在车的后座。梅杰律师询问士兵:“当时你们要求该车停靠路边接受检查,车上的人有何异样表现?”答曰:“他们举止正常,并未惶恐不安或神情异常,只是平静地称其车载货物的是自己刚印制好的海报。”

梅杰律师要求庭前开示涉案大麻包裹。该物证显示:这些毒品用抽真空塑料袋包装,但拆开来看已经腐烂霉变,失去其应有的独特气味。梅杰律师随后分别询问了三位化学专家对涉案大麻的鉴定意见,其中一位即检方在案发当天对这些毒品作现场化验的鉴定人。三人的鉴定结论完全相同:包裹中的毒品早已陈腐变质,估计其在车中夹藏至少一年有余。

2002年6月,阿格雷达诺在墨西哥被刑事起诉,梅杰律师为其提交了多达57页的无罪证据材料。梅杰律师辩称:各项证据充分证明,美国海关在拍卖帕拉丁之前并未拆解该车进行彻底搜查,被告人根本不可能知晓其所竞购的车辆中藏匿有毒品。阿格雷达诺辩称,自购得该车后,他和妻弟等人曾多次驾驶其穿越美-墨边境,其间也受到过美国海关的查验,从未发现该车有任何问题。然而庭审法官对这些事实和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其认为:美国海关拍卖该车之前绝对不可能不做彻底搜查,否则其就将违反法律规定;美国海关拥有的先进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在不拆损车辆内饰的情况下对车中藏匿的毒品进行彻底的搜查;自2001年“纽约双子塔恐怖袭击事件”(即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海关的边境查验已经格外细致,如果当时帕拉丁车中藏有毒品,应当早就被查获。一审法院当庭认定原告罪行成立并判处其5年监禁。阿格雷达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9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阿格雷达诺又再上诉。2003年1月,墨西哥终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阿格雷达诺被无罪释放。

(三)本案的程序性背景

2002年11月,阿格雷达诺在狱中依据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和加州《消费者法律救济法》向加州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美国政府(即美国海关,以下简称“被告”)在拍卖帕拉丁的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失或欺诈行为,误导原告与其订立合同,违反合同默示的诚信与公平交易原则,导致原告无端遭受牢狱之灾,身心受到极大痛创。被告则动议法院驳回该项起诉。

2004年11月,加州南区地方法院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例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原告遭逮捕和监禁的发生地在墨西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4年就“索萨诉阿瓦雷兹案”作出判定:“无论美国政府的侵权或过失行为发生于何地,但只要其所致伤害发生在国外,则不能以此为由依凭《联邦侵权赔偿法》起诉美国政府。”)。

2005年2月,经诉讼双方商定,由原告变更诉因并请求将本案移送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处置。加州南区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移送该案。

2005年6月,原告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交新的诉状,诉称被告违反合同默示的品质保证义务、违约、违反诚信与公平交易原则。2005年9月,被告提交其答辩状,对本案所涉实质性事实并无争议,但辩称原告的诉求仍意在侵权赔偿,故联邦索赔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认为:(1)拍卖合同中的“所见即所卖”条款已经排除存在默示的品质保证义务;(2)被告并未违反默示的诚信与公平交易原则,因为其并未“特别故意企图伤害”原告或对原告设有“刻意的预谋陷害”;(3)原告诉称的伤害不可获得赔偿,因为即使被告违约,其也并不直接导致原告受到这些伤害。

2005年11月,原告就被告的答辩提出反驳意见:(1)联邦索赔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因为被告未能对涉案汽车所藏毒品进行彻底搜查,这已构成违约;(2)“所见即所卖”条款并未排除被告对涉案车辆的品质保证义务;(3)被告在拍卖涉案汽车之前之所以未进行破拆式的彻底搜查,目的在于保持车体完整从而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这已构成违反诚信与公平交易原则;(4)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持续性损害具有可追偿性,因为这些损害在订约时可以预见并且事实上已经发生。

2006年3月,联邦索赔法院提出如下审判意见:(1)关于被告是否曾肯定表示过其在拍卖帕拉丁之前已经对该车进行过彻底搜查的问题,原告已充分证明诉讼双方对此确实存在实质性的事实争议;如果该事实为真,那么其就将构成对该车品质的一种保证,并可由此排除被告对该项保证的否认;(2)原告可以主张被告违反诚信与公平交易原则,只要其能够证明:被告为使其拍卖的汽车获得更高的出售价格而疏于进行适当的搜查;或者原告在竞买帕拉丁时根本不可能发现其中藏有违禁品;(3)关于原告因购买帕拉丁而在墨西哥遭受的伤害是否可以依据双方的合同而向被告提起赔偿的问题,原告已证明诉讼双方对此确实存在实质性的事实争议。

2006年7月,法庭主持诉讼双方进行电话磋商,之后确定本案部分争议事项进入自愿和解程序,但对证据披露和其他程序保留管辖权。2006年9月,诉讼双方请求中止和解。随后数月,诉讼双方进入证据披露程序并再次尝试协商解决争端。2007年7月,法庭终止和解程序。2008年1月末,本案开庭审理。

二、法庭审理

(一)涉案车辆的搜查与扣押情况

法庭查明,2001年1月25日,墨西哥男子西门尼斯驾驶涉案帕拉丁由墨西哥入境美国,被加州圣迭戈海关在边境检查站截停。经缉毒犬嗅闻,表明该车中可能藏匿毒品。海关高级督察马瑞劳遂将该车移停至搜查区进行搜查,并以正式格式文书记录了搜查结果。在该记录的“案情叙述”一栏中,其打印有下述文字:

“2001年1月25日下午大约15点30分,查验关员沃恩呼叫,称缉毒犬对墨西哥男子西门尼斯驾驶并拥有的一辆1987年款日产帕拉丁车的油箱发出藏毒示警。本人当即指派一名海关协管员拆下该车油箱,从中掏出用塑胶袋抽真空包装并裹缠封胶带的物品共计40包,总重量为27.05千克;经随机抽样测试为大麻阳性。上述物品经登记造册后予以扣押,交由高级督察布朗放入地下室封存。”

马瑞劳在庭审中作证称,其虽拆掉了帕拉丁的油箱,但未对该车造成任何损毁,并根据搜查规范制作了一份正式的搜查记录,在“车况”一栏中,其未对被扣车辆的车身、发动机、轮胎、油漆和内饰的损毁、凹痕等缺陷作出描述,只标注了“油箱拆下”;搜查完毕之后,其随即将帕拉丁送交海关调查部门实施扣押,由某仓储公司拖入车场委托保管。该公司向海关出具的仓储清单表明,委托保管该车时其车况已作当场清点,车体及内饰“完好无损”,也注明“油箱拆下”。

马瑞劳的证言证实,其在搜查过程中对涉案车辆拍摄了8张照片,画面内容为被拆除的油箱、油箱中搜出的毒品包裹和该车的内外部车况。这些照片在美国海关回复原告代理律师的第二次信息公开请求时已全部提供,并成为本案呈堂证据。

海关调查部门关员范宁作证称:海关办案人员在执行车辆扣押时按要求应对其价值作出评估,参考依据为美国汽车经销商联合会制定的价目表,估价要素涉及车型、出厂年份、已行驶公里数等,但该作价仅为账面价格;涉案帕拉丁的海关评估价格为5000美元。若其被拍卖,海关则要求与之合作的拍卖公司定出该车的“公平市场价格”,也即其准备在市场上公开出售的价格。拍卖公司凭其经验及实际车况对帕拉丁给出的“公平市场价格”为3050至3150美元。仓储公司随后要从车辆拍卖实收款项中扣取其仓储和维护车辆的成本,最后的净值即为政府拍卖所得。法庭查明,本案所涉帕拉丁在拍卖时被告最终以260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二)原告向被告购买帕拉丁时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原告坚称,其在竞买帕拉丁时对“所见即所卖”条款的理解是,该车可能有发动机或变速箱失灵这类风险,但并不包括车中存在隐藏毒品的情形。原告妻弟卡布雷尔作证称,原告参加竞拍帕拉丁时及在购得该车之前不能检查其内部车况,因为车在拍卖之前“已经上锁,人们只能透过车窗向内张望”,唯一不同寻常的就是“该车的油箱已被拆下,扔在车的尾箱”,除此之外,该车“看来处于完好状态”。

负责培训海关车辆查验人员的海关督察比克尔斯作证时称,要发现隐匿车中的违禁品,首先需经一定时间的初级培训,然后还需在查验过程中积累经验方可胜任此项操作。案发时对帕拉丁执行第二次搜查的海关高级督察马瑞劳作证时也承认,要彻底搜查一部汽车,找出其诡秘夹层所隐藏的毒品,需要经过特殊训练并积累一定经验,外行人难以做到。

法庭认为,上述证言证实,即使原告和其妻弟购车时能当场检查帕拉丁的内部车况,但和外行人一样,其自己不可能发现车中所藏违禁品,而且事实上没有理由期待原告能够自行发现隐藏于车中的毒品。

加州圣迭戈海关管理中心指挥官艾恩在庭审中作证称,“所见即所卖”条款与海关彻底搜查被没收车辆的责任无关,海关搜查车辆的政策目标,就是要利用通关环节找出车中所藏的“全部毒品”。无论被扣押车辆是否将拍卖,海关都没有必要为减少政府财政开支而减轻搜查的力度。

法庭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中“所见即所卖”条款的主要含义仅限于车的外观结构、维护状况以及机械操作性能,并不包括车中藏有违禁品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并不排除可能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品质默示担保。

法庭据此认定:当原告向被告购买帕拉丁时,双方之间事实上已成立合同关系;合同的书面形式为两份文件,一是被告向原告转让该车的确权证明,二是原告同意签署的竞买人登记表。

(三)被告向原告出售帕拉丁时是否违反事实上的默示担保

原告诉称,当其向被告购买帕拉丁时,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着事实上的默示担保,即:清除被拍卖车辆中的一切违禁品是被告的特定职责;被告既然拍卖涉案车辆,即表明其已对车中所藏匿的违禁品进行过仔细搜查。这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定。被告辩称,若要成立事实上的默示担保责任,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中“明示或暗示地存在着双方愿受此担保责任约束的意思合意”,但原告并未证明该事实的存在。

1.被告是否表明涉案帕拉丁不带有毒品

从穿越美国边境的车辆中搜出并移除一切违禁品是海关的职责。海关的各级指令都要求其关员和特工必须严格执行该项义务。被告一方的证人证言对此均予确证。加州圣迭戈海关副关长胡德作证称,“将经过口岸的车辆中所藏匿的一切违禁品清查出来,这是我们的职责”。海关特工墨菲作证称,“我们将全力确保被海关扣押的车辆都予仔细的搜查并‘期望’清除车中所藏匿的任何违禁品,以使其被拍卖时不再带有这些东西”。其他协助海关执法的雇员作证时也证实了他的说法。

案发当时负责搜查帕拉丁的海关高级督察马瑞劳作证称,经搜查后被拍卖的车辆将力保其不带有毒品。海关特工范宁以及关员努纳兹作证时也同意马瑞劳的这种说辞。

海关缉毒犬训导员鲁特作证时称:我们海关关员都不愿看到被拍卖车辆中还藏有毒品的情形,因为这有损海关声誉,但本案所涉汽车中竟仍遗有藏匿的毒品,这的确令人难堪。

根据呈堂书证和庭审中被告一方多位证人的证言,法庭认定:“扫荡毒品,不使其流入社会”是被告的职责;海关对有违法嫌疑的过境车辆实施扣押和搜查,目的在于清除车中所藏匿的一切违禁品;被告阐释的这一目标是真实存在的执法标准;在本案特定情况下,被告在拍售涉案车辆时事实上并未警示该车中可能藏有毒品,这就表明被告自信其已完全清除了车中所藏的全部毒品。

2.原告所称帕拉丁不应藏有违禁品的假定是否合理

原告称,“但凡合理审慎之人都会认为:既然涉案车辆为美国政府拍卖,那么它事先就应已被彻底搜查,其中绝对不可能藏有如此大量的毒品。”原告称其在决定参拍涉案帕拉丁时只知其为美国海关所扣押或没收的车辆,根本不知道其之前的车主为谁,也未关注该车中是否仍遗留有其前车主所藏匿的毒品,因为美国海关不仅拥有许多高新技术手段和缉毒犬对过往边境的车辆进行检查,而且还会对涉嫌藏毒的车辆再做细致探查。原告及其证人还称,美国海关在其举行拍卖会之前并未向竞买人就车辆的扣押经过或可能含有违禁品做过任何告示或警示。

法庭查明:由拍卖会上分发给竞买人的宣传材料可以证实该场拍卖会由被告发起;被告自己刊登的广告亦称该场拍卖会由其组织;竞买人填写的登记表由被告制发。

原告在庭审中称,其竞买帕拉丁时确信该车不带有任何违禁品,只有被告才可能占有非法的毒品,理应不会向私人个体出售一部带有非法毒品的汽车。法庭认定,原告的这种信任有其合理性,因为被告在其发起的拍卖会上已通过“所见即所卖”的广告形式向诸多潜在买主表明:拍卖标的就是已为政府所有的被没收车辆,而不是任何的违禁品;车中所藏毒品以及其他非法的私人财物已由被告通过搜查这一人工操作的方式予以清除。

所谓事实上默示的保证,是指“合同双方认同某种合意,尽管其并未具体明确于合同之中,但可从合同双方在当时情形下展现的行为,推定合同双方事实上对此合意有着不言而喻的理解。”

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帕拉丁时双方应怀有同样的期许,即该车所有权的转移不含有任何违禁品。这一相互而共同的期许也就是该买卖合同中的“合意”。被告对这种保证应当有着“默示的认可”,这一事实可由被告在拍卖车辆时的广告宣传行为、被告代理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明。

法庭认为,各项书证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对其扣押和没收的车辆实施搜查,其“目的”就是要在清除其中所藏的全部违禁品;被告将被其没收的汽车转售给原告,但该车中却藏有毒品,从而使私人个体成为非法毒品的持有者,这显然与被告的搜查目的相抵触;被告在拍卖会上并未向竞买人提出警示,也未提供机会让竞买人勘察车况,因此竞买人显然可以假定这一事实存在,即被告所拍售的车辆不带有毒品,因为其作为私人个体不得非法持有违禁品;被告向原告出售帕拉丁之前并未按照其搜查标准将车中的“全部”违禁品予以清除,而是仍藏有17公斤大麻,此即违反了事实上的默示保证。

(四)被告是否违反优势信息披露原则并构成违约

原告诉称:被告违反优势信息披露原则,因为外界有传闻称,海关在搜查涉嫌藏毒车辆时奉行一项政策或其上级有某种暗示,即在搜查中“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车辆的损毁程度”,以使其在日后的拍卖中能够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被告在拍卖涉案车辆时未向原告披露这一信息,由此增大了该车被转手卖出时仍有“大量”毒品藏匿于车中的风险!如果当初原告参与该车竞拍时被告向其披露上述传闻,那么原告就将知道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并会采取适当措施以自保。

被告反驳称:优势信息披露原则对本案不适用。原告并未证明政府存在隐抑有关信息的事实,因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事实上存在缩减搜查的情形。优势信息披露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仅限于涉及影响履约成本的事实的披露,而本案中涉及合同成本的唯一要素就是被购车辆的价格。

原告代理律师当庭出示其自行调查取证时当值海关关员马瑞劳向其所作的陈述。马瑞劳当时称,其所在海关内部掌握一项政策,即在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搜查时要尽量减少对车体的损毁,以使其一旦被没收后在拍卖中能够获得较高的转售价格。在庭审交叉质证时马瑞劳称,其上司曾指令他和其他关员在实施扣押和搜查时要尽量减少对车体的损毁,因为这些车辆准备参加拍卖。马瑞劳当庭承认,出于这种目的,其在平日的搜查中有时就尽量注意将对车体的损毁降低到最微程度。

但是,马瑞劳在随后作为被告证人作证时又称,关员们在搜查被扣押车辆时虽然要尽量减少对车体的损毁,但目的并非全然出于为使车辆在日后的拍卖中获得较高的转售价格,而且事发当日其也并未依循这一政策而缩减搜查的力度,尽管自己在搜查涉案车辆时仅清空了车中的物品,但这是一种惯常操作,如果搜查时怀疑座椅中藏有违禁品,必要时也可将其拆掉。很显然,马瑞劳此时的证言与其先前向原告代理律师所作陈述自相矛盾。

根据优势信息披露原则,如果政府拥有涉及合同交易内容或交易对象的重要信息,但又明知合同对方不掌握该信息的相关知识且无理由获得该信息,或者使其对该信息产生误解,或者疏于向合同对方进行告知且不提供相关的信息,那么政府即构成违约。

但是,优势信息披露原则并非适用于政府隐抑信息的一切情形。在“赫克勒斯工业公司诉美国(陆军)案”中,原告中标被告的一份制造合同,生产名为氯钾磷的新式粉末消毒剂,供参加朝鲜战争的美军消毒其装备之用。根据被告招标时提出的技术指标,原告自信生产该种粉末消毒剂只需将有关原料进行简单的混合即可达到要求,因此低价投标获得该份合同。但实际上,被告深知该种粉末消毒剂的生产工艺复杂,需要将原料做精细研磨才能满足相关技术指标,然而被告却隐抑该信息,事先未向原告披露。原告提交的产品经被告测试,根本达不到合同设定的溶解度指标。为履行合同,原告需要追加投入9万美元购买生产合格品所必需的精细研磨设备。原告认为该项成本理应由被告承担,但遭到拒绝,原告遂以被告违反优势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联邦索赔法院。法院认定,被告已掌握生产氯钾磷的艰深知识但疏于向原告披露,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难以履行,遂做出有利原告的裁定。

“哈德曼公司诉美国(海军)案”与前案类似。原告为被告承建其招标的一座军用码头,但因在投标期间内无暇对拟建码头作深入勘查,而请求被告提供其所掌握的有关水文、气象等统计数据资料又遭拒绝,中标后才发现工地的实际情况非常复杂,低估了完全履行该合同所需花费的工期和造价。双方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诉至联邦索赔法院。法院认定,被告负有义务披露其对拟建码头所在地各种条件和情况而掌握的优势信息,但在招标时其投标邀请书中除说明拟建码头所在地存在偶尔的气旋之外,并未对当地的气象、潮汐、涌流等影响工程建造的海况作出确定性的表述,违反了优势信息披露原则,由此构成违约。

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所隐抑的信息皆涉及由政府确定和制作的专业性或科学性资料;但在本案中,原告请求适用优势信息披露原则所涉信息的类别归属则模糊不清;即使该原则可适用于本案所涉被隐抑的信息,但原告未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海关确有一项正式的政策或该项政策虽非正式、但已在海关广为流传,即为使被扣押或没收的车辆在日后的拍卖中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因而要尽量减少搜查,以减轻对车体的损毁。相反,被告的多名证人在作证时皆称海关并不存在这种政策。

海关高级督察皮雷兹作证称:其所在海关从未接获过上级的指令,要求以提高被扣押车辆的拍卖价格为目的而简化搜查;作为上司,其从未以此目的而指令包括马瑞劳在内的下属缩减对嫌疑车辆的搜查作业程序;海关实施搜查的目的,是要想方设法起获嫌疑车辆中的一切毒品,因此,执行作业的关员根本就不会关注藏毒汽车日后在拍卖中的转售价格为几何。

圣迭戈海关副关长胡德作证称,其从未听说过被告“鼓励关员在实际搜查被扣押车辆时要尽量减轻对车体的损毁,以使这些车辆在日后的公开拍卖中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其也从未接获过以此为由的上级指令,其本人也从未以任何理由下令缩减搜查车辆的程序。海关关员贝克斯和海关缉毒犬训导员鲁特在作证时皆称其从未听说过原告所指称的传闻,在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搜查的过程中,其工作就是要确保将车中所藏匿的一切毒品查抄干净,无论其藏于车中何处,至于被扣车辆日后会以何种价格拍卖售出,此事其从来都不予关注。

法庭据此认为,原告并未以事实和证据充分地支持其所指称的“政策”的确是海关奉行的一项正式执行的政策,也未证明该传闻在海关内部已广为人知,而且被告并未隐抑涉及该项“政策”的优势信息。因此,优势信息披露原则在本案中不予适用。

(五)被告是否违反默示的诚信与公平交易原则

要确认被告违反默示的诚信与公平交易原则,原告须证明:被告为在拍卖时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而疏于对涉案车辆进行彻底搜查,从而使原告付出了更高的购车成本,包括其所受到的羁押、监禁和身体损害;或者,原告须证明:其在竞买涉案车辆时无法自行检测车中是否藏匿毒品,而被告奉行的政策是要彻底搜查曾藏有毒品的任何被扣押车辆,但它在本案中的作为直接违反了该项政策。由此,原告才能有理由说被告原本有义务向其通报涉案车辆未曾做过彻底搜查,或者说被告有义务告知原告,让其自行负责核实该车之中是否藏有违禁品,从而让原告有机会对该车进行有针对性的查找。

1.被告是否缩减搜查程序以获得更高转售价格

原告诉称,被告“疏于对涉案帕拉丁进行彻底搜查,目的在于使该车在拍卖中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由此违反了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契约原则。但如上所论,原告不能证明其所指称的“政策”确实存在;原告也未能证明这种“政策”动机影响到被告对涉案车辆的搜查。

法庭无法查证被告当初为何错过对涉案帕拉丁车中所藏全部毒品的搜查,尽管这导致了原告遭受墨西哥当局的扣押,监禁和身体伤害。但法庭亦不能仅以这些损害结果做出推论,断定被告疏于对该车进行彻底搜查这一过失行为的动机,就是为使涉案帕拉丁在拍卖时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庭审中展现的证据不能直接支持对被告作这种指责。因此,不能认定被告违反了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契约原则。

2.被告是否直接违反其所宣称的政策

原告诉称,被告违反默示的诚信与公平交易的承诺。理由有三:(1)原告自己不可能发现车中所藏匿的违禁品;(2)被告一贯宣称的政策是:任何涉嫌藏有毒品的被扣押车辆都将受到彻底搜查;(3)被告的作为直接违反了该项政策。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庭查明:原告在拍卖会上首次看到涉案帕拉丁并决定竞买时该车已被锁死,原告无法打开车门;其能够进入车内的第一时间只能是在当天购得该车之后;即使原告竞买该车时能够进入车内检查车况,但因其从未受过专业的搜查训练,根本不可能自行发现车中所藏违禁品。数名海关关员的证人证言都已证明,任何外行人都无法发现隐藏在车中的违禁品;而对一部有隐蔽隔断的车辆实施彻底的搜查,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特殊训练和经验的积累。因此,法庭认定,原告在购买涉案帕拉丁之前自己不可能发现该车藏有违禁品。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庭认定,“对任何涉嫌藏有毒品而被扣押的车辆均应进行彻底搜查”,这确实是被告执行的一项政策。因此,需要审查的第三个问题就是:被告的作为是否直接违反其所宣称的政策?

原告诉称被告直接违反其所奉行的政策,理由有二。第一,有传闻称,执行扣押车辆的海关关员受到指示,在搜查被扣押车辆时要尽量减少对车体的损害,以使其在日后的拍卖中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第二,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当初请求被告提供涉案帕拉丁被扣押之后其所摄照片时遭到多次拒绝,由此表明,被告明知自己没有合理理由,却故意向原告隐抑相关的信息。

法庭认为,原告诉称的传闻并无确切的书面证据予以支持,庭审中各位证人提供的证言亦并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一个未经证实的传闻并不直接导致被告违约。即使该传闻可能存在,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搜查本案所涉车辆时已经直接违反了其所奉行的政策。

此外,尽管原告难以获得涉案帕拉丁被扣押时的照片资料,且被告对于原告依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请求回应消极,但原告并未证明此事与本案有何关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意图以直接违反其所宣称的政策的方式行事。由此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帕拉丁时并未违反默示的诚信与公平交易原则。

三、损害赔偿

法院在既往判例中确定了预期损害赔偿的目的,即:“要使非违约方处于合同已被履行的有利地位而获得合同的利益。”若因违约所致的损害实际上可被预见或者可被合理地预见,并且被合理的必然所证实,则合同对方可以获得预期损害赔偿。

根据《美国统一合同法》,若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就合同所涉货物要求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还可以任何合理方式追索损害赔偿。此外,买方有权追索因卖方违反保证而遭致的对个人或财产的侵害。法庭根据联邦巡回法院就《合同法重述》所作解释和适用范围的指南进行损害赔偿分析,并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赔偿额进行裁定。

预期损害赔偿涉及的首要问题是损害的可预见性。法庭认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告而言具有可预见性,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损失与违约相伴而生。显而易见,如果被告出售一部藏有违禁品的汽车,那么其买主势必处于随时遭到逮捕和监禁的风险之中。尽管本案的特殊情形也许非常罕见离奇,但其间发生的事件皆“顺理成章”,即一辆藏有违禁品的汽车会被执法人员扣押,车辆的所有人将被逮捕、定罪、监禁。这些情形恰恰就发生在原告身上。法庭确定:当被告向原告出售帕拉丁时,其应当预见上述这些情事将有可能发生,其引致的损失与原告遭受的监禁相关联,可以合理预见会产生下列项目: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原告家庭成员的探监费用、原告丧失的收入、原告医治因遭逮捕所受身体伤害和因遭监禁所致疾病需要的费用。

预期损害赔偿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因果关系。为确定违约与合同对方所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阐明了“实质性作用”和“若非因为”这两个评判标准。按照前一标准,若被告的违约“在其所致损害中起着实质性作用”,则原告可以追讨损害赔偿。按照后一标准,“原告只能追讨与政府的违约行为有着最为密切关联”的损害项目。该法院在判例中确定,“选择适用何种因果关系评判标准取决于特定案件的事实,主要依赖于审判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法庭认定,根据上述两种评判标准,被告违约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的所有各项金钱赔偿直接源于被告的违约。原告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损害、钱财损失及其家庭为此付出的成本,皆属被告违约所致的直接和可预知的结果。被告将内藏17公斤大麻的帕拉丁出售给原告,这一事实构成违约,并因此导致原告遭到逮捕、被控非法持有和携运毒品、被判定有罪并被监禁一年。原告被监禁期间发生的健康损害和钱款损失以及其自被释放以来产生的治疗费用,这一切皆与被告的违约有着直接关联。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遭受监禁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根据“实质性作用”审查标准,就原告所遭受的损害而言,被告的违约不仅起着实质性作用,而且是决定性作用:如果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帕拉丁不带有违禁品,那么原告就不会被逮捕和遭受监禁。与此类似,根据“若非因为”审查标准,“若非因为”被告违约,原告也就不会遭到逮捕和监禁。在这两种情况下,如若原告未遭逮捕,那么他就不会面临已所遭遇并仍将继续遭遇的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问题。因此,法庭认定:被告的违约既对原告所受损害起着“实质性作用”,并且这些损害也是“与政府的违约行为有着最为密切关联的结果”。

同时法庭注意到,诉讼双方已就原告的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约定了赔偿款额。基于这种约定和以下所述诸多专家证人的证言,法庭据此认为:原告诉求的损害赔偿公平合理;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有权期待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一)原告的健康损害

诉讼双方庭下约定:被告合计补偿原告的医疗费用1万美元、原告的精神治疗费用12500美元。法庭审查后认为,原告已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皆因被告违约所致,属于可预见的损害结果,原告可以请求追偿,因此接受诉讼双方的约定,原告应当获偿上述款额。但除此之外,原告还请求被告给付额外的损害赔偿,包括其疾病将来进一步治疗和精神治疗的费用,故法庭审查了原告的医生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

原告称其遭囚禁之前身体健康,其现时所患疾病皆发生于监狱之中,至今仍在遭受病痛折磨。原告遭监禁大约半年后,先后有数位医生到狱中探视过其病情,当中三人在本案庭审中出庭作证,其证言皆称原告所患各种疾病系由监禁生活所致。基本病情如下所述。

内科医生塞西尔到监狱为原告诊断疾病,发现其精神极度紧张,神情十分沮丧,体重远超标准,身体稍微活动即气喘不止。该医生还注意到,原告因无法保持个人清洁卫生而导致腹泻,皮肤溃烂。该医生诊断原告因无法进行身体锻炼而罹患肥胖症、静脉曲张症和膝关节炎症,预后不良,有可能导致心脏疾病和精神失调等症。该医生作证称,原告被释放后曾多次找其治疗上述疾病,包括在监禁时因体重超标所致的糖尿病。

精神科医生桑迪兰娜在监狱中对原告进行了精神医学测试,项目包括:语言表达,行为举止,体貌神志,适应能力,记忆能力,推理能力,定位能力,动手能力,感知能力等。该医生作证称,当时其发现原告鬓发蓬乱,举止颓丧,动辄哭泣,精神倦怠,对生活了无兴趣;诊断结论是:原告罹患极其重度的沮丧症(依照美国精神病医学会制定的百分比标准,精神健康的正常人为100分;而原告的测评分仅为40分)。该医生还确认,原告的沮丧症具有应激性,易周期性复发;“应激”是指触发沮丧的外部诱因,对原告而言就是其所受到的“虐待”和“囚禁”。原告还被诊断出患有幽闭恐惧症,害怕被锁闭或封闭,原因就是其“深感苦闷和绝望”。该医生还发现原告时常无规律发作胸痛并伴有血压波动,病因为其在监狱中遭到真菌感染所致的肥胖症。该医生还指出,原告头脑中隐藏有“偏执的自杀念头”,“宁愿去死也不愿呆在监狱”。该医生作证称,针对原告的上述精神疾患,应将其送入医院做为期两周的深切治疗;该治疗在墨西哥的费用为每周大约4000美元至5000美元,而此后为解除原告的精神痛苦还需要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护理,估计每年费用大约5000美元至1万美元。

专长治疗肥胖症的内科医生李扎雷嘎在监狱中为原告进行了临床检查。原告当时主诉:自从被投入监狱,经常流鼻血、头痛咳嗽、胸痛发烧、牙龈肿痛、眼耳鼻喉充血、呼吸急促、小便烧灼、手脚麻木、小腿及脚踝红肿发炎、肩臂膝盖肿痛、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失眠健忘、体重暴增、意志消沉、精神颓丧。该医生诊断:原告患有情绪失调症和病态性肥胖症,同时伴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风险;原告所受不公平刑事指控和身遭监禁是其致病原因。该医生作证称,原告需由内分泌学,风湿病学、心脏病学和营养学等方面的专家联合治疗,所需费用在美国可能超过10万美元,在墨西哥可减低20%,约为8万美元。

根据诉讼双方的约定和庭审中的证人证言,法庭判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下列已发生和将会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告目前为止已发生的医疗账单费用1万美元;原告进一步医疗所需费用8万美元;原告目前为止已发生的精神病治疗帐单费用12500美元;原告进一步治疗精神疾病所需费用46500美元。

(二)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

原告请求向被告追偿其被损毁的涉案车辆公平市场价格、其在墨西哥为获人身自由聘请律师的费用以及其在监禁期间所丧失的年收入。诉讼双方为此在庭下约定:该车的市场公平价格为2600美元,原告的刑事辩护律师费为35万美元,原告损失的年收入为48000美元。法庭认为,涉案被损毁车辆的价值,被告所付刑事辩护律师费及其遭监禁而丧失的收入皆因被告违约所致,属于可预见的损害结果,原告可请求追偿。因此接受诉讼双方的约定,原告应当获偿上述款额。

(三)原告家庭遭致的财产损失

原告请求向被告追偿在其被监禁期间其家人提供亲情支持而耗费的钱财。诉讼双方为此在庭下约定:原告被监禁期间其妻子长途跋涉探监的费用总额为1254美元。但在达成上述约定之后被告又称,其并不认为这笔款项为补偿被告所受伤害之用,也并非原告预期可得的损害赔偿金。法庭认为,原告家人耗费的上述款项为被告违约所致,属可预期的损害后果,原告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

桑迪兰娜医生作证称,原告遭受的精神创伤需经两周的住院治疗及5年或更长时间的非卧床护理,每年的费用在5千至1万美元之间。法庭采信该医生的证人证言,判定:原告精神创伤的住院治疗为两周,每周平均费用为4500美元;原告非卧床护理每年平均费用为7500美元;两项费用总额为46500美元。

原告诉称,在为期351天的被逮捕和被监禁期间,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有权获得判赔合理数额的“精神损害补偿费”;这些“精神创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想要自杀,严重威胁生命的身体损害和疾病所引致的精神痛苦,因丧失人身自由所导致的精神紧张、羞耻难堪、丧失名誉、恐惧焦虑、沮丧悲伤、烦躁不安、失声痛哭、精神崩溃,以及其他相关的精神损害。”

法庭认为,对原告“精神创伤”所给予的“合理补偿”,其数额应与被告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大致相当,但并不能如原告所请求的那样任意扩大,只能以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诉讼双方庭下的约定、医治原告身心所受伤害的费用、原告因本案所受财产损失等为根据加以确定。原告除此之外的其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法庭判决

综上所述,法庭判定:由于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涉案帕拉丁藏有17公斤大麻,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须向原告赔付如下款项:

(1)原告用于医治其被监禁所致伤害和疾病已付出的医疗费用1万美元;

(2)原告将来用于医治其被监禁所致伤害和疾病所需可合理预见的医疗费用8万美元;

(3)原告用于医治因其被监禁所致精神创伤已付出的费用12500美元;

(4)原告将来用于医治其被监禁所致精神创伤所需可合理预见的医疗费用46500美元;

(5)原告已被损毁的涉案帕拉丁的公平市场价格2600美元;

(6)原告在其墨西哥刑事诉讼程序期间聘用律师所付费用350000美元;

(7)原告在其被监禁期间所丧失的收入48000美元;

(8)原告被监禁期间其家庭对原告提供支援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1254美元。

被告应向原告赔付的上述款项合计55085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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