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鑫
(100020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
宿舍违禁品问题浅析
王会鑫
(100020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对于许多学生来说,学校生活远远长于家庭生活,可以说学校是学生的第二个家。但是越来越多学生被学校侵权现象的涌现,使得我们反思,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学校的某些行为是否合法,在学生的权利侵犯后,应该如何维权。本文从物权法角度,浅析高校没收的宿舍“违禁物品”的性质,以及没收后的权利行使问题。该问题应该首先从学校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上展开,本文仅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学校规定的违禁品的范围、权属问题以及权利使用问题。
宿舍违禁品;没收行为规定;学校制度
1.学校规章制度对宿舍违禁品的定义
学校对于宿舍违禁品的定义分为两种,一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的高校会在自行制定《某某大学宿舍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宿舍内除正常使用计算机、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外,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不准私接电线。违反规定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或者是规定:“寝室内不得随意私拉电线,乱接电灯,不得使用‘热得快’、取暖器、电炉等违章电器。”在这些类似的规定中都没有对宿舍违禁品给出明确的定义,最多是对违禁品进行了列举,也只是列举了少数几种使用起来危险的物品。这种类型的规定中,学校对违禁品的规定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在使用时可能会发生危险的物品;二是特指大部分的电器,尤其是超过一定功率值的电器。
另一种是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在学校的各项成文的规章制度中都没有进行规定,只是在学校内部有一种标准,并没有对学生公开,学生对具体的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学校会将其认为违章的物品以该物品违章为由没收。
2.法律法规中的一般违禁品
有关违禁品的规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和不同部门的法律有着不同。
在《刑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在这一条中,合同法对于违禁品做了归纳式的规定,说明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并在最后加了“其他危险品”的字眼作为兜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在该法该条中,将毒品和淫秽物品列为违禁品。总结得出,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禁品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毒品和淫秽物品这种有对人的身心有危害性的物品;第二类是易燃、易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对公共安全有危险性的物品;第三类是专门法律法规单独规定的违禁品。
3.宿舍违禁品与一般法律规定违禁品的比较
首先,宿舍违禁品的范围并不是包含在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的范围内,二者有交叉但是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其次,宿舍违禁品的规定与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宿舍管理规定不能看成是某一种法律法规的特殊法或是下位法,二者没有直接的关系。宿舍违禁品通常是由学校内部制定的制度规定的,是不具有一般效力的规定,其合法性有待考量,而法律法规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是行政部门制定的,是合法合理的,并且是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宿舍管理规定中大都赋予了学校没收学生宿舍违禁品的权利,此时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在宿舍违禁品被学校没收后归谁所有。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是由国家所有,在相关有权没收该违禁品的单位没收之后,都会统一上交国家,归国家所有。那么被宿舍没收的违禁品是由学校所有还是原学生所有?
从学校对于被没收的违禁品的处理方式来看,有三种情况,第一,学校只是对违禁品暂时进行保管,在学期末或是毕业时归还学生,此时被没收的违禁品很明显仍是学生所有;第二,学校在没收之后并没有归还学生的意思,并且对被没收违禁品的去向没有公布,此时外观表现是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第三,学校在没收之后,当众销毁,这种情况下的违禁品归谁所有不能确定。
我认为不论被没收的宿舍违禁品如何被处理,所有权仍然归被没收的学生。因为《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学校没收的宿舍违禁品其实都是普通的生活用品,学生对他所有的普通生活用品的所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在没有法律授予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对其物的所有权。很明显这个问题归结为学校是否被法律授予了没收的权利。很显然,学校并没有被授予没收的权利,所以,宿舍违禁品的所有权归学生。
被没收的宿舍违禁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在学期末或是毕业时归还给学生;二是归学校所有;三是学校对没收的宿舍违禁品统一销毁。
根据上一个问题的分析,宿舍违禁品的所有权归学生所有,即使学校为了宿舍安全限制某些物品的使用,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没有对这些物品进行处分的权利。所以不论学校是将宿舍违禁品收归自己所有还是将违禁品销毁都是不对的。
学校为了维护宿舍这个公共生活环境的平和以及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可以限制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的使用,但是对所谓的宿舍违禁品的没收行为是否合法有待考察。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以及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学校应该将宿舍违禁品返还给学生。同时,学校在没收了违禁品之后应当进行妥善的保管直到返还给所有人,否则学生对于物品被损坏的行为负有赔偿义务。
王会鑫(1991.9~),女,籍贯:山东省曲阜市,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