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源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先行没收程序指的是在法庭判决生效前,将违禁品提前予以没收的先行处置程序。所谓违禁品,一般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淫秽物品、假币、毒品等”[1]。从种类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违禁品既可能是犯罪所生之物(如非法制造的毒品、枪支等),可能是犯罪所得之物(如非法获取的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可能是犯罪人本人使用而非法所有的违禁品(如管制刀具、爆炸物等),也可能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偶然发现的违禁品(如现场勘查中发现的与本案无关的违禁品)。违禁品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其流通。正因为如此,但凡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任何人未经法律允许而持有,随即丧失对该财物的占有。公安司法机关一般通过查封、扣押等措施对违禁品予以保全。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大致明确了司法机关没收违禁品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勾勒出没收违禁品的诉讼阶段——只有在法院判决之后,才允许对违禁品进行没收。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大部分违禁品同时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有当违禁品提交法庭质证,在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进行处理,符合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基本原则。但是,不难想象如果所有违禁品都必须待到审判裁判生效后再行处置,一方面必然会造成高额的保管成本,因为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周期会持续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另一方面如果保管不善或者难以保管时强行予以保管违禁品,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等到法庭判决之后而是尽快处置这类违禁品,乃是公安司法机关所乐意接受的。
以涉及珍贵动物活体的案件为例,这些案件中,在对珍贵动物采取保全措施后,办案人员需要对珍贵动物进行人工喂养。由于人工喂养需要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专门物资和专门场所等,一旦喂养不当还易导致动物死亡。所以,在鉴定明确珍贵动物种类和进行必要救护后,公安民警大多会与检察官、法官商议,在审判判决执行前将珍贵动物放归自然,从而规避人工喂养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在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时,办案民警会通过制作《放归自然笔录》、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记录放归过程,形成的材料会放入刑事卷宗提交法庭,法院也会在审判中默认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
目前,实务中先行没收程序适用随机性较大,是否提前没收违禁品、如何提前没收违禁品、相关注意事项是什么,大多取决于办案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意志,由此可能导致司法腐败发生,进而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只有澄清相关理论的误区,完整详细地规定程序运行的要求,才能保障先行没收程序的合理运行。
为了更深层次地了解该程序适用当中存在的问题,找准问题的症结并对应给出解决对策,应当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先行没收程序进行考察。
有一种观点认为,先行没收程序体现的乃是公安行政权的运作过程。相关的表述为“对于违禁品或者危险物品的没收,实际上是办案机关依照行政法规所作的行政处置,是对物品使用或流通秩序的政府管控”。[2]从这一观点看来,违禁品是未经特许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及时没收违禁品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违禁品的没收不以原持有人涉嫌违法犯罪为先决条件,可以看作是公安机关行政权的运用。由于行政权在运用过程中对效率和便宜的追求是首要目标,有关没收违禁品的行政程序,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开展的:一是当场没收;二是公安派出所没收。上述两种程序设置,无论是哪种办案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封闭的程序中以命令的方式决定违禁品是否没收。但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否运用行政权对违禁品进行没收呢?我们需要进一步细致分析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公安机关能否通过行政权启动先行没收程序。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应当是侦查权而非行政权。尽管部分案件办理涉及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衔接转化,而一旦将事件立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所采取的措施都应在性质上被认为是侦查措施,同时接受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制。正因为如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权力运用来源应当是《刑事诉讼法》。此时,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中没收违禁品的权力应当是无法运用的。
问题二:公安机关在刑案办理中发现的与案件本身无关的违禁品,能否先行没收及其如何进行先行没收。有关问题一的阐释虽然在理论上能够自圆其说,然则从司法实务角度来讲,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所发现的违禁品并非都与刑事案件事实有关,即违禁品并非都具有证据属性。一个常见的典型例证是,公安机关在勘验命案现场时,发现与命案无直接关联且为被害人生前所持有的违禁品。
问题三:是否所有的违禁品都应当在被保全之后加以先行没收。法律设置先行没收程序的初衷乃是有先行没收的必要性。这些情形包括难以保管、保管费用过高、为了最快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权、对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因此,先行没收程序的适用,也应当以这些事由作为其启动的条件。换言之,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违禁品,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只需要在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对其进行保全,等到审判裁决之后再行处置。
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的相关信息,笔者共检出22 个结果,排除6 个无关涉案财物先行没收程序的裁判文书,共有16 个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书中写明,审判前对涉案财物进行了先行没收。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污染环境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品物品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涉及财物包括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林木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工业废渣、冻肉、武器弹药等。虽然上述财物种类各异,但本质上都属于违禁品,即国家规定的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存储和使用的物品。
实际上,办案单位在判决生效前没收部分违禁品几乎已成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各地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先行没收程序往往各行其是,因此出现过一些问题。由此可见,先行没收程序适用并不能任性或随意,只有将其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中,才能避免滥用程序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先行没收程序这一初始动机完全正当的程序,因规则缺乏合理设计,在实务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未能充分发挥该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应从明确程序性质和出台具体措施等方面完善先行没收程序。
先行没收程序既涉及实体性问题,也涉及程序性问题。从程序的角度来讲,其性质应当是诉讼程序,而不能只将其作为一种行政程序。特别要强调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不应该成为先行没收程序适用的法律决定主体,因为基于其性质、工作压力、使命责任等,公安机关往往倾向于主动适用先行没收程序,并且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
因此,笔者建议,侦查阶段的先行没收裁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审查起诉阶段的先行没收裁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阶段的先行没收裁定权由审判机关行使。
先行没收程序是以违禁品为处置对象的先行处置程序,侧重点在于避免违禁品保管付出过大成本以及规避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1.程序启动条件
公安机关发现有先行没收必要的违禁品,应当建议检察院、法院启动先行没收程序。检察院、法院一旦发现有先行没收必要的违禁品,可以立即启动先行没收程序。
2.裁定内容
先行没收程序一旦启动,应当裁定的内容至少包括五项:
(1)所涉物品是否属于违禁品,如果所涉物品并不属于违禁品,则先行没收程序并没有启动的前提和基础。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违禁品,主要论及违禁品的外延,由于不同法律法规规制的重点不同,违禁品种类散见于多种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建立违禁品目录以及相关判断依据的汇编文件,方便办案人员及时作出判断。
(2)所涉物品如果属于违禁品,接下来就必须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先行没收。如果没有进行先行没收的必要,则应当等到法院裁决之后再一并处理违禁品。换言之,在确认涉案财物属于违禁品之后,先行没收违禁品程序适用还应当以必要性为限制。并非所有的违禁品都可以先行没收,只有面对保管成本过高、保管难以彻底避免危险出现、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等的违禁品时,才允许先行没收。如果违禁品将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即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如涉假币、毒品犯罪案件中假币、毒品等,应当严格限制先行没收程序的适用。
(3)违禁品是否为他人合法所有。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持的违禁品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则应予以没收;如果违禁品为非法占有的能够为他人合法持有的违禁品,则应当将违禁品返还原持有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医院盗取的管制药物,这些药物对普通公民而言是违禁品,但医院是合法的持有人,因此,司法机关不应没收管制药物,而应当将其返还医院。
(4)是否符合先行没收的时机。例如,在办理野生动物案件中,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让野生动物资源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些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调查环节乃是确定野生动物的种属,这需要通过鉴定来实现上述目的。但是,实务中野生动物种属鉴定的周期通常比较长,这无形中带来了另外一个棘手问题,即何时将野生动物先行放归自然。因为一旦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就意味着核心证据的湮灭。但如果不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其所需要的饲养技术、饲养成本等有可能是办案单位无力承受的。对此,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办理中,应当首先对野生动物进行鉴定,在获得鉴定意见并通知相关人后,如果确实没有任何异议和瑕疵,才允许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
(5)先行没收之后对违禁品的进一步处置。通常情况下,在先行没收违禁品之后,为了节省保管成本,应当及时将违禁品销毁、放归自然、返还原单位、转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等。无论选择何种处置方式,相关人员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全程录音录像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处置的全部过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犯罪嫌疑人在处置现场监督并制作笔录,同时由见证人对处置活动予以见证。
3.有关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
可以通过现有的相关证据规定限制先行没收程序随意适用。先行没收程序适用时,需要证明的事项主要包括物品是否为违禁品、违禁品是否有先行没收的必要性、违禁品进行先行没收是否时机正当、违禁品的来源等事项。相关证明标准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4.救济途径
先行没收程序适用时主要的救济情形是,涉案财物并非为违禁品而被当作违禁品进行先行没收,如果给权利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允许权利人申请国家赔偿。
保障先行没收程序适用实现最佳效果,需要建立涉案财物保全合法性审查、刑事诉讼二元卷宗、理顺先行处置流程等配套制度。特别要注意的是,保障先行没收程序适用实现最佳效果,需要注意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所能发挥的积极意义,其能够“打破过去公安司法机关主导涉案财物处置过程的封闭性,增加涉案财物事实处置的公正性和可信性”[3],是先行没收等先行处置程序有效适用的重要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