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路径初探

2013-04-11 11:27喻军敬玉蓉
关键词:法律意识生活化德育

喻军,敬玉蓉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针对近年来道德教育脱离学生生活实际,教育实效欠佳的现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围绕如何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方法与生活紧密联系展开了研究,德育生活化理论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也存在着与现实生活疏离的现象,结合德育生活化理论,文章试就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的含义做粗浅的探讨。

一、德育生活化的基本理论

(一)德育生活化的含义

所谓德育生活化,就是强调道德教育要以生活为中心,积极开发利用富含价值引导功能的现代生活资源,让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回归学生的生活,通过学生的道德生活实践,引导学生在探究生活的意义、思考人生价值的过程中感悟生活、领悟道德的内涵,培养积极健康的道德情感、坚强的道德意志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从而不断提高学生的道德生活质量而进行的道德教育。[1]在西方教育史上,对于德育生活化的理论探索内容极为丰富,亚里斯多德的良好品行的形成是生活实践,良好品德的习得是为人们的生活服务;卢梭的教育应回归“自然生活”以及杜威形成的系统的“教育即生活”理论和教育是为了生活,为当下生活服务的观点,他们从德育规律、德育过程、德育目的等角度论述了生活之于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意义。我国教育家陶行知指出:“生活教育是给生活以教育,用生活来教育,为生活向前向上的需要而教育。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2]因此,学生品德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来源于生活,在生活中得到加强和修正,再服务到现实生活中去,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要求的思想道德的形成和强化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活与德育关系的创见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来源于生活实际,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阶级地位决定了其不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习惯。因此,“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 —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3]由于人类历史进程的不断运动,不同社会、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们的道德观念是发展变化的,不存在永恒的道德和超阶级的道德。道德是由生活决定的,具体的生活实际产生道德,道德存在于具体生活实际之中。所以“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4]对于道德的培养,马克思主义者反对将其只限于校内,而应该投入到沸腾的生活实际当中。列宁在《共青团的任务》中就强调将道德伦理教育与积极参加劳动群众的生活、工作和斗争紧密联系。毛泽东在延安整风时期号召全党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作风,为在全党开展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做了思想动员,此后,党中央作出的《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等,以及毛泽东的《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改造我们的学习》《反对自由主义》《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陈云《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等,无不从反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出发,强调将具体革命实际与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为夺取抗战胜利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奠定了重要的思想政治基础。

二、科学把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生活与法律的关系

(一)生活与法律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律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来源于生活,根植于现实生活之中,是对生活中各种规则的总结和概括,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但其归宿点是服务于生活。一方面,法律是基于对生活的认识和总结,是生活的指南。在马克思的视野中,“任何外部世界的关系是双重的。一是实践的关系,即人对世界的改造,从物质上占有世界;二是理论关系即认识世界,从思想上占有世界,前者是基本的首要的关系。”[5]无论是改造世界还是认识世界,都涉及到实践的问题,也就是现实生活的问题,人们要保证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生活的秩序,法律成为必要,人们的生活以法律为最低限度的标准予以遵从。另一方面,生活的变化是法律发展的源泉,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关系不断协调的动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不把自己的理论看成一成不变的真理,而是反复告诫人们,他们的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是进一步研究的指南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6]基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对于生活的变化(包括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和人们对于民主、自由、权利追求的变化),法律自然做出反应,这种反应“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7]

(二)大学生活与法律的关系

大学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相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其参与主体、内容具有较为单一的特点,但是社会生活中与大学生活紧密相关的生活内容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和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往往也是从与自己身边的生活案例的处理直接关联。大学生活与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法律渗透于大学生活的基本层面之中。在高校扩招、后勤社会化、民办高校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大学生活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大学生从收到录取通知书报到时开始到走出校门止,在学习生活方面就与学校这个小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教育法律制度、消费法律制度、网络法律制度、安全法律制度等在大学生活中时刻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大学生活基本权益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保障。随着大学生民主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在生活中对于侵犯其权益的事件和行为,大多数人能够寻求法律的帮助,或是有意识的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但是,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利益则很少去认真思考,这虽然反映了某些学生自我为中心的思想,但同时也还是折射出他们法制观念树立不牢固,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只有在大学生活中通过生活化的教育才能将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大学生以自己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服务生活,使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在生活中得到加强。

三、准确解读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是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应以生活化为中心,通过生活化的实践引导学生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情感和正确的观点,明确权利和义务,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又回归生活实际,指导学生言行并不断完善和修正,实现法律意识培养的目标。具体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的生活化、培养内容的生活化、培养方法的生活化、评价机制的生活化。

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的内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生活化的主体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同时也包括受教育者和其他生活活动主体。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德育生活化理论的指导下,在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时充分挖掘生活教育资源,形成生活化教育成果。受教育者及其他生活主体积极参与其中,为法律意识生活化教育充当和完成各自的角色任务。

其次,生活化的对象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任务和内容。1995 年、1998 年中宣部、国家教委(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的意见》、《关于高等学校“两课”课程的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都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法律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核心”,“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其内容涵盖面极广,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和实体法、程序法教育等,要将其采用灌输的方式在课堂上讲授是不可能的,而且淡化了法制教育作为通识教育的角色定位,故而在实际中将其生活化,提升教育实效是非常必要的。

再次,生活化的过程是大学生法制教育与社会生活现实紧密紧密结合的过程。当代大学生活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他们思想广博,求知欲强,创新能力强,各种信息获取渠道广泛,但是也存在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不扎实,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不牢固、思想素质不高等弱点,特别药家鑫案、李启铭案这类严重的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凸显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严重不足。针对这些现象将法制教育的内容化为生活教育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思想政治教育内化外化规律为指导,将生活中的法律事实通过教育内化为学生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再用以指导学生的生活实践。

最后,生活化的结果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目标在生活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是为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服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水平有较大的提高。2010 年,中央领导同志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不断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亲和力感染力,努力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8]这为法制教育生活化的基本途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法律意识培养生活化的理想效果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具有高素质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公民。

四、找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的切入点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性途径的探讨和研究始终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生命力所在。[9]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是探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实践途径,其内涵的确定基于以下方面的影响因素:

(一)从社会思潮对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的影响入手

社会思潮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反映一定的民族、阶级、阶层或社会群体利益,并具有一定理论色彩和相当社会影响的思想倾向。[10]思想政治工作者应认真研究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影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是对社会思潮最为敏感的反映地带,是社会思潮的集散地,在各种社会思潮的冲击下,大学生有时会感到茫然而不知所措,这对教育者来说是一种现实考验,只有站在最前沿引领社会思潮才能抓住思想政治教育的最佳时机,提升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就法制教育而言,当前典型的社会思潮是所谓的“宪政思潮”、“民主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主义”等,可谓纷然杂陈、优劣并呈。有些学生不了解中国历史、不正视中国现实,一味跟风,特别是对我国的依法治国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造成对法律的信仰缺失,这很可能产生对中国宪政前景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解出现虚无和否定。这就需要在进行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注意将民主自由观念贯穿于大学生活当中,使他们切身体会民主自由的充分性和有限性、相对性而非绝对性。引领社会思潮是法律意识生活化的前提,是法律意识具体化的先验性基础,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法制教育迷失方向。

(二)从大学生自主管理组织形式对法律意识培育的影响着力

大学阶段是锻炼学生成为社会人的时期,大学生在学校学到的不只是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学会社会生存的能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大学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机构,是在学校党团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准政治性的特点。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学生树立平等观念,使其价值取向更加民主化,同时发扬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在具体的组织中按照学生自己的意愿实现自主管理和服务。准政治性主要是指组织形式从机构的设立、规章的制定,活动的开展类似于国家政权组织,有利于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培养。法律意识的培养绝不局限于纯粹的法律信仰,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法律意识的培养包括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肯定。在大学生参与政治热情降温,主动性不强、功利倾向明显的现实情况下,大学生自主管理组织能够营造政治社会化的良好氛围,将民主、自由的政治法律理念在实践中予以实现,加强政治法律素养,提高政治技能。为参加国家政治法律活动打下一定的基础。通过大学生活的自主管理组织形式使大学生积极参与生活实践,强化大学生对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的政治认同,加速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认同。[11]进而加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和规范认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从大学生活方式对法律意识培育的影响切入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大学生活方式呈现出与社会接轨的趋势,随之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越来越多。首先,在现实生活方面,高校办学体制、学生规模、学习生活条件等变化带来了诸多市场主体参与到办学中来,直接涉及学生权益的保护。学生的吃穿住行几乎都与相关独立主体发生关系,由此其权益理应受到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这与上世纪90 年代扩招以前,学校各项事务基本在学校的绝对领导下进行,学生与学校的关系较为单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变化为思想政治工作者对学生在其现实生活中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生活资源。其次,在虚拟生活方面,网络的发达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由于网络生活的法律尚不健全,大学生如何在虚拟空间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如何按照网络道德的要求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是当下研究的热点课题。在法律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树立为网络生活拉起了最后一道红线。挖掘网络生活资源对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不仅可以提升法律意识培养效果,还可以为完善法律对网络的规制提供有力的生活依据。最后,当代大学生思维活跃,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专业实习、志愿者活动、素质拓展活动、环保活动等,这些都可能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开展活动时予以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有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加强。大学生活的主体是学生,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学生的实践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动的展开,必须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实践的本质即生活,学生的日常生活本身就是在进行实践,大学生活对于法治意识的培养尤其如此。

五、结语

总的说来,作为德育重要内容的法律教育不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而是要让大学生树立其法制观念,培养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价值取向。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应着眼于学生的现实生活实际,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于生活中形成和加强,再回归现实生活,服务现实生活,提升生活的价值,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的内涵要义也就在于此。

[1]赵惜群,德育生活化路径新探[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6) :176—178.

[2]陶行知: 陶行知文集[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l981:69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13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73.

[5]辛敬良:马克思哲学导论——实践的唯物主义[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14.

[6]张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5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248.

[8]中央召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N].人民日报,2010-5-31

[9][10]刘书林. 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实践性的基本途径[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9) :8—13.

[11]华正学.当代大学生社会政治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浙江部分高校的调查分析[J]. 辽宁教育研究,2006,(1)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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