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伟
(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44)
彭宇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而结束,直到现在民众对此案的议论都没有终止,这样一种强大的舆论力量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可以说彭宇案的审结是在民众沸沸扬扬的非议声中结束的,案件的审结受到了舆论力量的影响。笔者试以彭宇案为视角来谈谈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对此案的社会意义加以重新审视。
2006年,原告徐寿兰欲乘坐公交车,不料摔倒致伤,彭宇发现后将其扶至旁边。原告后被诊断为骨折并住院治疗。此时,原告声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所致,于是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45876元)的损失。法院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作出彭宇补偿原告损失的判决。这样一则判决随即招致了国内舆论的指责,认为法院判决缺乏情理,不应该让好心人行善而受讹诈。
笔者在网上找到与彭宇案相关的文章约412000篇。在法治社会进程中,广大民众对于社会热点案件的关注有利于起到司法监督的作用,这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媒体报道呈现的新闻内容是好人行善却无好报的“事实评定”,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事实的真相是有待法官认定的。新闻媒体在没有调查事实真相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己好恶的道德标准对案件当事人贴上标签,形成的舆论压力无疑会左右法官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媒体舆论是一把双刃剑,运用恰当能保障司法公正,反之则会妨碍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各项司法实践活动离不开正确的舆论监督,我们必须明确舆论监督的价值定位,积极发扬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响。
舆论监督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是监督政府和司法活动的重要工具。在民主法治国家,民主自由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需要新闻媒体的参与。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地对案件进行报道,能促使审判活动公平公正。其作用体现在:首先,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案件,法官自由心证,诉讼是人的事业而不是神的事业。法官独立审判案件难免会有疏漏之处,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需要法官处处合法合理、彰显正义,具有难度。司法公正是法官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在事无巨细的社会生活中,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要避免闭门造车,而舆论监督则不失为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舆论监督也有利于法院纠正错案,及时发现误判,最大程度地促进司法公正。其次,舆论监督可以预防司法腐败。当下社会,司法腐败时有发生。司法腐败侵蚀司法诚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而引进舆论监督则是揭露、打击司法腐败的一把利刃。舆论监督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高公正性。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权,即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也赋予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审判作为一种人为的司法实践活动,必然摆脱不了新闻媒体的舆论声势。恰当、理性、合乎秩序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突破了某种尺度,新闻媒体的“失职”、“滥权”势必会影响、干涉法官的独立审判,造成不良的后果。这样一把双刃剑需要格外谨慎地去使用。法官审判案件,实属法律的专业实践,区别于舆论报道道德化色彩的评价。法官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探究事实的真相,用法律去评价个人行为,追求客观真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需要依靠法官的操作运用和经验积累,新闻媒体过多地渲染和干预,不仅损害司法独立原则,也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案件过度渲染和提前妄加定论,在当前法治水平不高的环境下,民众极易受到媒体传播的影响。民众易受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出现“媒体审判”,导致司法独立公正和民众道德情绪的不和谐、不一致,甚至出现对立。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独立审判意识和抗干扰能力比较弱,一些法官审判案件时容易受外界新闻媒体及民众舆论的影响,新闻媒体的“领导”意志显然会使法官陷入被动地位,强大的舆论压力削弱了法官严格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定力。如此,极易使法官迫于压力而背离司法独立原则,以迎合民众的道德好恶和媒体的高压氛围。
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都具有各自的特征。新闻媒体具有技术性特征,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司法审判是程序化的,法官有严格的评价标准和操作规范。媒体的开放性与司法的相对封闭性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就必须平衡协调好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舆论监督的价值在于追求社会公正,这与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相一致。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需要我们积极探索一种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社会法治实践活动也表明,协调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相得益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处于一种自由职业任意报道的局面。新闻媒体追求噱头的职业性质容易使案件事实的报道失去真实性,造成舆论压力,阻碍法官独立审判。舆论监督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出台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唯有法制化的监督秩序,才能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对立法者而言,制定合乎社会发展的新闻法律法规,是规范新闻媒体监督的刚性要求,更是社会法治进程的客观需要。
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守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的原则,合理引导民众对案件的情绪表达,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媒体报道社会案件,应严于律己,不干扰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表达倾向性的观点看法,遵守司法独立原则。另外,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案件,应理性、客观、真实,不引导民众评价案件,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地报道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未判决之前,不能为追求噱头而忽视职业道德准则,故意夸大其词甚至臆造事实。
如在彭宇案中,在事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应客观地描述案件的原由始末,而不应该直接给当事人贴上道德标签,将彭宇的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更不应该干涉法院的审理,甚至否定判决。媒体应该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明确司法独立原则,不应凭道德好恶去评判案件。在案件审理中,不给法官压力;在案件审理后,不对法官评论。此时,媒体应严格明确采访范围,不插手案件审判,不给案件定性形成民众式的审判,做到客观清晰地报道案件审理的来龙去脉。
我国媒体运作机制还不够成熟,加上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有些从业人员法制意识比较薄弱,常忽视司法活动的原则,盲目追求新闻噱头,夸大事实,渲染案件情节,炒作案件,致使民众对案件的认知产生偏差,从而削弱民众的法律信念,最终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相背离。媒体运作发挥的社会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和素质。所以,媒体舆论监督效果的有效发挥,需要强化新闻从业者的业务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在强化自身专业业务素质的同时,也要有意识地加强法律专业培训,明确司法独立原则,从而使从业人员报道案件有所为有所不为。此外,还应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先入为主地受到社会不当舆论的影响。全民素质的提高,将使得法官独立审判具有深厚的法治土壤。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我们不能因为其带来的不良影响而摒弃它,而应该最大程度地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当下,在保障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同时,新闻媒体仍要遵守司法活动的原则。媒体在监督司法权力运行的同时不能侵犯司法独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明确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建立活跃健康的舆论监督模式,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防止权力滥用,既能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权,也能形成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许洁.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及其成因[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4).
[2]颜茂苏,王鲁宁.浅论对司法的舆论监督[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3).
[3]王广辉,马涛.新闻监督影响司法独立之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4]徐国忠.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