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困惑及解决之道

2013-04-11 09:18史运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初查调查取证刑诉法

史运伟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8000)

一、职侦工作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面临的问题

(一)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与职侦案件的突破产生矛盾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实践中,职务犯罪都是智商比较高的犯罪,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的承受能力一般决定案件的侦破效率。[1]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人面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压力,现在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将极大增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坚决抵抗侦查机关的讯问,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等候律师会见共同对抗侦查机关。一旦其成功构筑心理防线,将严重影响侦查人员的讯问质量,为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特别是在其他客观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整个案件的进展将会停滞。

(二)辩护律师会见权与侦查部门讯问工作产生矛盾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新刑诉法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在职务侦查部门连夜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辩护律师也可以连夜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时间上可能产生正面冲突,由于检察机关侦查讯问部门的工作量很大,将严重影响检察机关讯问工作的进展。[2]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职侦部门侦查取证权产生矛盾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同时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权同时进行,而辩护律师通过会见权等权利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得到更多的证据。这些证据如果被辩护律师掌握,且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不高,那么,某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将永远灭失,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能形成时间或空间冲突。

(四)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与传统讯问侦查模式产生矛盾

新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引诱、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确立了不得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这一规定给检察机关职侦部门对证据的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侦部门要更加努力地去查找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要局限于言词证据,同时要注意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二、职侦工作贯彻执行新刑诉法的思考

(一)办案重心前移,切实强化初查

加强案件信息管理,将办案重心前移,尽最大努力在初查阶段就查清相关的犯罪事实,获取能够侦破案件的主要证据。由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在侦查环节之前的初查工作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只有在侦查环节之前做好线索的筛选、采用,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从容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3]新刑诉法的实施,可以说初查的成果直接决定着整个案件的侦破。在我国,初查相当于英美法系的“任意性侦查措施”,它与法律明文规定的侦查措施不同。“任意性侦查措施”只要不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任意的实施。一般来说,只要初查的手段是合法的,那么通过初查方式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英美法系初查的手段有“同意搜查”、“同意扣押”等方式,这些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运用。面对新刑诉的实施,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应当积极探索“同意搜查”、“同意扣押”的运用,这样才能更好地侦破日益复杂的职务犯罪。

(二)优化侦查模式,转换侦查思路

新刑诉法实施之后,以前的侦查模式需要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分科办案的模式也要修正。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要的侦查模式是先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去寻找其他证据,现在需要改变为先寻找书证等证据再让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罪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就要尽可能多地掌握新刑诉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要先收集其他证据,特别是书证、物证等证据,等到定罪的基本证据基本形成链条之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无法狡辩,只能作认罪供述。这样既可以最快地让犯罪嫌疑人认罪,又能在律师介入之前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提高职务犯罪的破案率。[4]同时,在侦查体制上,要把侦查任务进一步细化,事先做好预案,将侦查部门细分为突破组、讯问组、搜查组、取证组等具体办案小组,这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束战斗,防止证据灭失,做到快速取证、高效率破案。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

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干警的素质是决定职务犯罪案件能否侦破的关键因素。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破案线索发现难、案件证据查找难、案件人情处理难等困难,这些困难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既要工作能力强,又要政治思想觉悟高。首先,职务侦查部门的负责人要重视队伍建设与管理,配备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过硬的干警进入职务侦查部门,确保强将手下无弱兵。其次,加强业务培训。面对刑法和新刑诉法的实施,要求干警熟练掌握新的法律,不断更新知识,掌握侦查技巧,不断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再次,加强核心价值观建设。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都是各个部门的领导,这对侦查部门干警的政治思想要求较高。对职务犯罪侦查干警,要进行思想上的引导,培养他们的公仆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最后,针对职务犯罪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的特点,应加强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干警掌握犯罪心理学、侦查学、会计学、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知识,以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

(四)合法调查取证,应对律师介入

面对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转变公权取证优先的思想。新刑诉法的主要思想是追求诉讼平等对抗中追求程序正义、权利冲突中促进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当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冲突的时候,双方要严格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于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等具有排他性的勘验、检查、搜查权,辩护律师不得借故干扰侦查行为。[5]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先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合法进入到相关场所取证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在辩护律师收集完证据之后再收集自己需要的证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监听律师询问证人、收集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调查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当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先于辩护律师进入到相关场所取证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也要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收集完证据再行使自己的调查取证权利。当辩护律师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时进行某些场所或者询问某些相关人员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先行取证,可以采取折中的方法,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行使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全程在场,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

(五)取证程序合法,全程录音录像

新刑诉法明确确立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这就需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先要大量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掌握基本犯罪证据的前提下,整合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快速侦破职务犯罪。同时,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从言词证据中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不断收集由言词证据衍生的其他证据,提高取证工作的完整性。在取证过程中,增强侦查取证的及时性与全面性,努力对所有的物证、书证进行取证,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力量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要全程录音录像,在争取证人同意的前提下也要对证人证言进行录音录像,将这些言词证据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固定,做到证据效力的最大化,以克服言词证据的反复性。

[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1-214.

[2]章国田.刑事诉讼的法律与政策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4.

[3]薪军.论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侦查[A].检察理论研究所.腐败和欺诈犯罪的惩治与防范[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42.

[4]甄贞.检察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20.

[5]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J].公安大学学报,199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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