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侦查模式下发现传销犯罪案件线索的途径

2013-04-11 09:18石会燕刘搏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交易

石会燕,刘搏洋

(1.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侦查系,新疆 乌鲁木齐830000;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110000)

当前传销犯罪活动已经由“传商品”转化为“拉人头”、“传人头”;传销模式从大规模、集中式开始转向为分散型、家庭化;传销分子聚集窝点也更加隐蔽,转入半公开;传销人员外出时以小规模行动为主。更突出的是,传销组织者对未成功“洗脑”的新进人员不再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目的是让不愿参加者不再举报传销窝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熟知国家打击传销犯罪的各项法律、法规,了解工商、公安部门的工作流程、职责权限,他们变换隐藏方式,进行幕后指挥,将“如何应付侦查人员的检查”作为一门课程向传销参与者进行讲授。传销犯罪的这些特点和变化,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针对传销案件线索发现难的情况,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标本兼治、确保社会稳定为原则,加强对传销案件线索的规范管理,并主动开展情报分析,进行前期排摸调查,拓展传销案件线索来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发现传销案件的线索。

一、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控告或报案

控告,是指经济犯罪被害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向经侦部门进行的告发。[1]报案,是指发现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了解的案发情况进行告发的一种行为。[2]被害人或其家属控告或报案是公安机关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作为传销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报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害人被传销组织限制了人身自由。一般情况下,进入传销组织的新成员都会受到人身控制。他们的身份证、暂住证、手机、钱财等都会被没收或“代为保管”。传销组织会断绝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外出也必须是结伙同行,互相监视。为了逃离传销组织,被害人想尽各种办法,有的假装妥协服从,等待机会逃跑或报警;有的在外出时通过纸条、借公用电话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或他人求救;有的冒着生命危险跳楼或跳桥,甚至为求脱身失手杀死传销组织者。[3]另一种是被害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随着网络传销案件的多发,很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不受控制,传销组织采取的是利益控制。被害人即使知道是传销,但害怕经济损失,不得已参与传销活动。但也不乏了解真相后的被害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被害人家属的报案也是发现传销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被害人参与到传销组织后,出于求救的原因一定会寻找机会与家里联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害人,有可能通过求人帮忙给家里打电话、发短信、寄信件等途径向家人求救;还有一些被害人为了发展自己的下线,也可能主动或被动地与亲戚、朋友联系,诱骗其亲戚、朋友参加到传销组织中来。其亲戚、朋友一旦察觉是传销行为,为了让被害人离开传销组织,也可能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传销犯罪活动的被害人大多是被同学、同乡、朋友等以“介绍工作”的名义诱骗加入传销组织的,一旦长时间不与亲属取得联系,亲属就会四处打听,探寻亲人的下落,在无能为力时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被害人的控告或报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根据被害人所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传销活动,针对调查后的不同情况展开后续工作。对于被害人家属的报案,公安机关要认真对待,一方面要以寻找失踪人口为依托,向失踪地发布协查通报;另一方面要对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线索深入调查,判断被害人前往地是否为传销高危地区,如果确实与传销有关,可以此为线索立案侦查。

二、群众的举报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犯罪嫌疑人及其经济犯罪事实。[4]群众路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侦查工作最本质的特征。[5]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是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犯罪的重要途径。传销案件也是一样,群众的举报也是发现传销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

传销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拉人头”,这必然会与广大群众接触;传销窝点是传销人员活动的主要场所,大量人员聚集,甚至派人看守、追打想要逃离的传销人员等,必然会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引起周围群众的警觉,进而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在群众中对传销及其变种的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其识别传销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揭发传销犯罪线索。同时,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保密制度,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拓展传销犯罪的线索来源。

三、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住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随着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深入进行,传销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越来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传销也越来越容易被识破和发现,传销组织为疯狂敛财越来越暴力化的行径也引起许多被骗进入传销组织人员的反抗。传销受害人或群众将传销头目扭送至公安机关成为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一大来源。近期全国各地已陆续出现多起传销被害人“起义”[6]扭送传销组织者或小头目到公安机关的案例。

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主要是指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传销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将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公安经侦部门经常与这些行政机关联合办案,对这种案件来源,要注意收集原办案单位所掌握的情况及意见。[7]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查处传销活动的权力,是打击传销的主力军。工商部门发现传销活动的途径主要是依靠群众举报和日常工作中对辖区范围内公司、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范围、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时发现传销活动的线索。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监管职责时,通过评估公司、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销售收入与缴税情况等信息,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异常状况,从中发现是否有传销行为存在。

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发现的传销案件线索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防止以罚代刑。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的传销案件线索后,要及时对所移送的传销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在3日之内作出相应的决定。经侦部门要加强同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和交流,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信息交流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专家会诊制度等,互相配合,形成打击传销犯罪的合力。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交易、账户异动等发现犯罪线索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普遍应用,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逐步兴起,利用银行卡自助查询和交易、跨地跨行查询和交易、网上交易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借助金融平台的任何交易和查询都会在其信息系统留下痕迹。如查询和交易的次数、时间、地点、数额、资金往来流向,交易(折)卡的开户行及开户资料等,这就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可资分析的信息。传销活动收取“入门费”或向头目汇总传销资金都必须经过金融部门。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保持定期与银行进行信息交流,加强金融立法和金融系统的预防控制,拓展犯罪线索的来源。针对个人存取疑似传销数额的现金,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对其进行身份登记;对经常进行疑似传销数额资金操作的账户,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从反洗钱监测调查中获取传销案件线索

公安机关要密切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联系,通过对大额、可疑交易线索的核查,主动发现和预防传销犯罪,同时注意结合资金交易情况加强情报研判工作。

无论南派传销的“资本运作”,还是北派传销的“拉人头”,传销组织者最终都是以“骗钱”为目的,而传销组织通常都利用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流转的渠道。以传销活动中常见的入门费3800元为例:一个新进人员入门费3800元,再加上购买产品11份3300元(不要产品的)就达到36800元,如此资金由下向上传递,只要10人就达到368000元。在传销组织中,D级和E级人员占绝大多数。因此,C级以上级别的成员向上级汇款大多能达到20万元以上,划转可能达到50万元以上。这就达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的规定。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到的大额交易报告中不乏涉及传销的线索。

另外,通过分析可疑交易也可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支付交易。[8]传销案件的资金流动由下线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层层向上传递,资金流动量大,交易频繁,数额相对固定,通常是2800元、3800元、2900元、3900元或其倍数,且均存入同一银行账户,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较易引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注意。因此,当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识别后,发现该交易或者客户可能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七、公安机关从日常工作中发现传销案件线索

主要指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基础业务建设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传销犯罪的情报、线索和事实。[9]包括监控高危人员、高危地区、高危时期;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在暂住人口管理和巡逻执勤中发现的传销案件线索。

(一)通过监控高危人员发现线索

2008年公安部经侦局建立了“传销黑名单”数据库。2010年2月公安情报系统开始运行,我们可以利用网上平台,对发现的正在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实施监控,进而发现整个传销组织。此外,可以通过旅馆住宿人员信息系统来发现传销线索。侦查机关发现高危人员入住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查询入住高危人员的信息资料,是否被上网追逃,是否有被打击处理;通过旅店了解入住人员有否可疑情况。侦查机关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跟踪,争取抓获现行。

(二)通过监控高危地区发现线索

各地经侦部门将对传销案件的分析、研判结果上报公安部经侦局,公安部经侦局汇总后,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出参与传销人员较多的重点区域,并据此发布预警信息。各地公安机关要定期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口的数量、籍贯、居住地等信息加以统计,对重点区域的重点人口加以关注,从暂住人口的动态流向中发现传销案件的线索。另外,当前传销犯罪头目多为挥霍型消费。豪车代步,以显示身份,同时还能给新进传销人员以心理上的“励志”。针对这一特征,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各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停放车辆的登记管理,对流入本地高危区域的车辆做到及时掌控与分析,从中发现犯罪的高危人员;也可利用路面监控系统发现高危区域的可疑车辆,及时发现传销犯罪的线索。

(三)通过对传销犯罪警情生成因素的分析发现线索

警情生成因素包括内在性因素(如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失业率高)、自然性因素(如由于地处偏远、七月份大中专生毕业未就业者有心理落差、冬天人们闲暇时间较多)、管理性因素(如直销条例的颁布,出租房屋清查行动等),公安经侦部门要从中找出影响传销警情生成的核心因素,密切关注其核心因素的增量变化并从中发现传销案件线索。

(四)通过出租屋管理发现线索

传销组织一般多选择租赁房屋作为其传销窝点。这些地方人员流动性大,不易引起他人怀疑。因此,基层治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房屋出租情况,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要及时核查,向周围群众了解租住房屋人员的活动情况,从中发现犯罪线索。

(五)通过日常巡逻发现线索

巡警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发现传销人员的行踪,尤其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对来往人员核录身份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有无传销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如发现可疑人员要仔细盘查。如果是成群人员,可能是传销窝点转移,或者发展新成员,其中通常有几名组织者,要注意观察他们的言行和表情,必要时可以带回询问。

(六)通过网监部门或情报信息中心发现线索

网监部门或情报信息中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那些以加盟、代理等为名义,销售高档化妆品、营养品、网络课程而实质以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从事传销的网站,并对其实施监控,为经侦部门提供线索。

目前,由于情报信息工作滞后,公安机关发现传销犯罪的能力相对较低,大部分是依靠被害人或其亲属的举报。因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积极开拓发现传销犯罪线索的途径,充分收集传销犯罪信息和情报,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查。另外,公安机关在案件线索受理阶段,可建立打击传销举报中心,负责对接受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分理,对交付公安机关查处不是犯罪的,转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经查涉嫌犯罪的,移交经侦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线索的跟踪问责,确保案件线索查处有始有终。

[1]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经济犯罪侦查总论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02.

[2]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46.

[3]捅死传销者当庭释放四川小伙含泪跪谢众人[EB/OL].http://xian.qq.com/a/20100619/000044.htm,2011-08-25.

[4]戴蓬.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要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22.

[5]孟宪文.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8.

[6]传销者“起义”将小头目扭送警方[EB/OL].http://finance.ifeng.co m/money/roll/20100406/2 010106.shtml2,2011-08-25.

[7]陈祥民,徐洪江,丁金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7:62.

[8]反洗钱知识问答[EB/OL].http://xjnews.zjol.com.cn/News/2008/42604.shtml,2011-08-26.

[9]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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