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以保持廉洁为核心的权力监督体系

2013-04-11 02:58郑又贤
三明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腐败权力岗位

郑又贤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方法学研究所,福建福州350108)

建立健全以保持廉洁为核心的权力监督体系

郑又贤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方法学研究所,福建福州350108)

建设廉洁政治最重要的就是廉洁权力运作,从而必须以保持“廉洁”为中心,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其一,要着眼廉洁分权,强化权力资源配置的监督;其二,坚持廉洁“亮岗”,强化招聘岗位竞聘的监督;其三,要规范廉洁授权,强化岗位应聘人员选任的监督;其四,要健全廉洁运权,强化权力运作程序的监督;其五,要立足廉洁用权,强化权力具体作为的监督;其六,要完善廉洁管权,强化权力运行全程的监督。

廉洁政治;保持廉洁;权力监督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任务,而且强调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就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1]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政治观和廉洁观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反腐倡廉的意义上说,建设廉洁政治最重要的就是廉洁权力运作,预防权力腐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保持“廉洁”为中心,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

一、着眼廉洁分权,强化权力资源配置的监督

从历史上看,权力腐败大多同权力过分集中有关。因为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乃至个别人手里,或过分集中于某一具体的组织和机构,容易使这些权力转化为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特权,导致公共权力私有化,所以合理的分权成为预防权力腐败的重要前提。建立健全以廉洁为核心的权力监督体系,应该从加强权力资源配置的监督开始。

(一)监督权力资源配置的客体与主体

所谓权力资源配置,就是指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权力进行总体布局,并将之分别配置到辖下的各地区、各单位或各部门。权力资源的配置,最基本的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权力机构的配置。无论是党组织机构还是行政建制机构,从总体的趋势来说,应该遵循大部门制的原则,趋于精减;二是对权力岗位的配置。这同样包括党政领导以及其他公务人员岗位,从总体上来说,也要避免因人设事、设岗,贯彻精减编制的原则。符合规律地精减机构和编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做预防权力腐败的工作,或者说在减少产生权力腐败的可能性。要实现廉洁分权,就必须强化对权力资源配置的监督。

在这里,对权力资源配置实施监督的对象即客体,就是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因为,一般说来是由它们来进行权力资源配置的。那么谁是监督的主体,即是由谁来监督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权力资源的配置呢?监督的主体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是就组织、领导监督而言,有上一级党组织和政府机关;二是就预防权力腐败的专门机构监督而言,包括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预防腐败或反贪机构等;三是就民主党派而言,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党派制度,他们作为“参政党”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和国家政府的决策实施民主监督;四是就普通群众监督而言,主要指与所配置权力相关的利益群体或广大人民群众;五是就媒体监督而言,主要指其(包括通过媒体发表意见的人们)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对业已提出或已经做出的权力配置开展评论,以形成必要的舆论监督。

(二)监督权力资源配置的重点内容

对权力资源配置的监督,重点是考察其权力资源配置的总体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促进廉洁政治建设上。具体地说,实施监督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要对权力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这里既包括对权力机构的配置进行监督,也包括对权力岗位的配置进行监督,并着重监督其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权力的配置,虽然要考虑现实的可行性,但却是非具体对象性的。它所遵循的是科学的原则,特别是要依据相应的政治或行政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来实施配置;当然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态度,注意从所在地区、领域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并要预测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新变化来做出决定。它不涉及具体对象,不对具体人负责,即无须考虑将来由哪一个人来承担,更不要考虑某一具体人是否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实行权力配置的监督,重点是看这种配置是否科学,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客观的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要对所配置的权力机构和权力岗位的权限设定进行监督。其中,要着重考察和监督其对权限的设定是否具有预成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制衡性。所谓“预成性”,就是指权力配置应该在权力具体运行者上岗之前加以明确,而且即将上岗的人不能参与所在单位或岗位的权力配置工作,以避免其配置受到人为的、非公正因素的干扰。所谓权威性,就是指负责组织权力配置的部门或机构,要有一定的权威,并以制度的(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权力的配置,使之具有刚性或强制性。所谓稳定性,就是指业已形成的权力配置不能随意改变。如果的确是情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当然可以作一些相应的调整。但在权力配置时,就应该明确说明出现什么情况可以修改这些规定,以及由什么机构来作出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使这种关于权力配置的民主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所谓制衡性,就是指权力机构或具体岗位的配置,应该充分考虑彼此之间要具有相互制衡的可能性。这也是实施权力监督的重点。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1]这里所强调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就是指彼此之间的某种制衡性。在权力配置中,要力戒形成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因为,一旦出现“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很容易为所欲为,进而导致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当前,实施权力的相互制衡,首先要让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以防止出现“一言堂”和独断专行;同时要关注相对独立的领域、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因为其具有比较明显的自主性和比较灵活的自由裁量权,加上“天高皇帝远”,很容易演化出以权谋私和腐败行为。实行权力配置的监督,就是督促其权限设定必须是预成的、有权威的、相对稳定的和相互制衡的。

二、坚持廉洁“亮岗”,强化招聘岗位竞聘的监督

所谓“亮岗”,就是指招聘岗位要预告公布,而且对其职责、权限要作明确的说明,让应聘者和广大群众一目了然。这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1]的具体举措,也是搞好岗位竞聘的前提条件,还是我们实施权力监督不容疏忽的重要一环。

(一)要监督“亮岗”是否确定了合适的范围

要做到廉洁招聘干部或人才,就必须坚持适度“亮岗”。过去,往往凭领导意志来划定招聘的“小圈子”,这种情况应该彻底改变。如果是向全社会招聘人才,就应该面向全社会“亮岗”;如果是向某一特殊领域或部门招聘人才,其“亮岗”范围也必须是相应的领域或部门的全体干部和员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也才能赋予全社会的人们或某一领域、某一单位、某一部门的全体干部、员工以同等的应聘机会。实施权力监督,就是要看其“亮岗”的范围和对象是否合乎要求。

(二)要监督“亮岗”是否首先做到“明权”

所谓“明权”,就是指根据岗位配置的初衷,预先告知所招聘的权力岗位的角色和职能,并提出应聘者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这有利于人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或能力,决定是否应聘或应聘什么样的岗位。但是在确定应聘者条件时,一定要根据履行所设置岗位职责的客观需要,既不能有直接目标指向地让某一特定应聘者“对号入座”,也不能根据主观好恶提一些诸如具有健康和性别歧视之类的非必要条件,以避免造成任何的不公平现象,特别要杜绝各种形式的腐败或不正之风。这也是实施权力监督要牢牢把握的重要一环。

(三)要监督上岗后有否再“亮岗”

招聘时的“亮岗”,是为了让应聘者明白所设岗位的职权、性质、特点,从而能够更好地作出自己能否竞聘该岗位的选择;上岗后的“亮岗”,一般是在本单位具体分工明确后进行,主要是告诉广大群众和员工担任该岗位职务的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目的是让群众和员工更好地对其实施监督和考察。这两次“亮岗”既有区别又相辅相成。前者规范着后者,后者贯彻和体现着前者,并是对前者的具体化和补充。实施权力监督,一是考察其有否进行上岗后的再“亮岗”,二是考察其是否使两次“亮岗”有机衔接起来。以往在上岗后的分工,往往不顾招聘时的“亮岗”内容,完全另搞一套,这是应引以为戒的。

三、规范廉洁授权,强化岗位应聘人员选任的监督

建设廉洁政治,关键在于选准人才,提升权力运行者的思想境界和能力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好两个“关”:一是“人民授权”关;二是岗位应聘人员的选任关。实施权力监督,就要考察并督促其切实把好这两个关。

(一)要监督其有否把好“人民授权”关

授权,从最终的意义上说,就是人民授权。但在现实操作中,人民是委托相应的党组织或政府机构及其领导人来授权的。这个环节往往容易被疏忽。其实,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本性是通过授权而得以体现和保持下来的。一方面,它要求受人民委托的组织、机构或领导人,必须忠实于人民的意愿、特别是根本利益,把在本质上属于人民的权力分别授予各个具体人;而不能把这种权力看成是自己的,尤其不能把它“私有”化,更不能把授权当成自己对被授权人的“恩赐”或“关爱”。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以往有许多人把它扭曲了,最后衍生出以权谋私乃至腐败等现象。另一方面,它要求被授权人也要有清醒的认识,自己不是接受某个人的“恩赐”,而是接受人民的委派而使用权力的,不能只是向授权的组织、机构、领导个人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人民尽职尽责。许多领导干部或公务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状况,使人民的授权名存实亡。实施权力监督,应该在纠正各级组织、政府机构或领导人的认识或做法上下功夫,使人民授权环节实至名归。

(二)要监督其有否把好应聘人员选任关

科学的授权是以正确的选任为基础的。其中很重要的,是必须认真做好对权力岗位应聘主体的推荐、考察和聘用。实施权力监督,主要就是看如下四条:

一是看其有否尊重群众公平公正地推荐适用的人才。这里的关键,是让群众有发言权,并充分考虑群众推荐的多寡,绝不把大多数群众反对的人推荐到各级权力岗位上来;但也要反对唯票数论,尤其要避免用极少的票数差来决定是否聘用。

二是看其有否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的考核。首先,要把思想道德素质考核放在突出地位,以利于净化权力运行队伍。在具体实施中,要把一般素质考核和特殊素质考核有机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的特殊素质;要把政治理论考核和现实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有机结合起来,绝不能搞“一份卷”定音,要更加注重其现实的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同时,要重视其专业工作能力的考察,因为在现实中,很多人就是因为缺乏这种能力而造成工作失误,进而衍生出各种各样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或是让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得以乘虚而入。

三是看其确定聘用人员有否通过党委全委会票决。我们虽然要尊重群众的意见,重视群众的投票推荐,但不能搞群众说了算,要通过党委全委会的票决来作出聘任的决定。党委全委会的票决必须是公平公正的,首先要全面了解群众推荐的情况,特别是群众推荐的理由,并了解应聘人员的考核情况;其次要实行一人一票制,并尊重党委会全体成员的自主选择,反对任何人(哪怕是党政“一把手”)私下“拉票”;再次,一旦票决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推翻。

四是看其聘任有否实行试用期和任内罢免制相结合。实行“试用期”,已经成为许多单位聘用干部的制度化、程序化的规定,在认识和实践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困难是在于,通过一年的试用未必就能使应聘者的真面目都暴露出来,而在正式任命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其不合适。所以我们建议,在实行试用期的同时,对权力岗位的聘任还要建立随机调整乃至罢免的制度,即根据上任后的实际情况随机调适,或对不称职者实行任中罢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专列一节谈“罢免或撤换”问题,指出“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等。[3]我们认为,有必要把这种任中罢免或撤换制度推广到一切权力运行领域,使大家都做到能上能下,公平竞争。为了对应聘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公正,有关随机调整或罢免的规定要透明,而且应该预先加以明确,如出现什么情况时才实行任内随机调整或罢免,由谁实施对运行权力者的考核和罢免,等等。

四、健全廉洁运权,强化权力运作程序的监督

要实现运用权力的廉洁,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按程序操作。凡是腐败或不正之风,大多是违反科学程序,随心所欲地运作权力。正是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党的十八大从不同的角度反复强调行使权力的程序化问题。如明确提出,要“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1],等等。实施权力监督,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要看权力的运作是否遵循应有的程序,抑或是随心所欲的,以督促其廉洁运权。

(一)要监督其是否建立了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序

健全廉洁运权,首先要健全权力运行的程序。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并“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4]。这虽然讲的是决策的程序,但对于健全权力运行的程序很有启发。其一,行使权力前要作深入的调查,详细了解将要作出决断的事情的来龙去脉;如果情况不明,绝不盲目决策。其二,凡是同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不要草率地“替人民做主”,而是要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并把他们的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尽量采纳却不搞群众说了算。其三,一旦形成初步意见,一定要根据即将作出决断的内容的特点,通过相应的途径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批评和建议。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甚至可能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应该聘请专家咨询或举行社会听证会,确保不出现重大失误。只要条件许可,应该尽可能实行“安民告示”,以进一步吸取群众的反映,也可避免让群众措手不及。其四,及时搜集决策后的成效反馈,以利于对既定决策作可能的调适或纠正。这是行使权力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程序,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任何“越轨”的权力运作行为。

(二)要监督其是否把一般程序与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

当前,我们特别要注意从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探索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并使之切实可行又易于操作。例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并强调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切实完善民主监督机制”。[5]据此,福建省委在构建民主党派知情和监督平台上做出了许多努力,坚持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还坚持每年向他们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省委、省政府还明确要求各级党政决策要坚持“三在前”的原则(即作出重大决策,民主协商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和“三在先”的原则(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决定重要人事安排和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制定重要的地方政策性文件,要先协商后通过)。在决策程序上坚持“三在前”和“三在先”的原则,为民主党派参与协调或建言提供了经常性、制度性的平台,从而大大加强了民主党派直接参与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成效。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做法。

(三)要监督其是否推行权力运作的公开化、透明化

作为程序性的要求,我们还要逐步拓展乃至完全公开权力运行的具体内容。这是方便权力监督的重要步骤和必要措施。就目前发展的客观趋势来说,权力运行的状况越来越公开、越来越透明;而且在公开的内容上,也越来越广泛,几乎拓展到权力运行的方方面面。1996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城乡基层要“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6],中央纪委也据此要求全国乡镇、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在有条件的市(地)级政权机关也要推行政务公开;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完善公开办事制度”[4];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2]的要求,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的何勇更具体指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7]这使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实现了新的飞跃。应该说,现在实现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已经有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关键在于如何去认真贯彻。我们要遵循党的十八大的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

五、立足廉洁用权,强化权力具体作为的监督

关于权力的具体作为,主要指运行主体有没有发挥权力的应有作用,以及怎么发挥权力的具体作用。

(一)要鼓励权力的“主动作为”,但反对乱作为

权力的“主动作为”,是指权力运行主体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己的理解甚至出自某种故意,让手中所握有的权力发挥了最大的作用。这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让权力恰到好处地发挥作用,既不越权,也不闲权。这是权力运行的最佳状态,也是实施权力监督所大力促进的。另一种是把权力运用到了它所适合的范围之外,表现为对权力的滥用。一方面,它可能偏离了权力的本性,化公为私、以权谋私。这是权力腐败的最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实施权力监督最需要花力气加以制止的。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偏离了权力的特殊职能,超越其所适用的时空条件。例如,曾经拥有某种权力的领导或公务员,在卸任并到新的岗位之后,依然在运用原有的权力;任职某一地区、单位或部门的领导或公务员,把自己的“手”伸到了不属其管辖的地区、单位或部门……类似的越权行为,也是要予以纠正的。

(二)要批评权力的“消极作为”,激发权力使用中的创新精神

权力的“消极作为”,是指权力运行主体履行职责缺乏主观能动性,虽然也在发挥作用,但消极、被动。上面有督促,它就有动作,而且经常是看着上头“依样画葫芦”,照搬照抄,毫无创意;上面没有督促,就“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有的人可能是因为在这个岗位呆久了,出现这种“老油条”的心理或态度;有的人可能是因为自身缺乏履行本职的能力,而只能“邯郸学步,亦步亦趋”。虽然这不等同于腐败,但它却给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我们实施权力监督,同样要纠正这种权力消极作为的状态。

(三)要杜绝权力的“不作为”,防止腐败乘虚而入

权力的“不作为”,是指权力运行主体放弃应有的行使权利,使其形同虚设。尽管在现实中完全不作为的人很少,但基本不作为者还是大有人在的。人们常说一些领导或公务员“占着茅坑不拉屎”,指的就是不作为的情况。这大多是因为有的人不屑于组织上给他安排的职务或岗位,有的人只是把它作为过渡的“跳板”。不作为,必然造成编制的浪费,造成权力的“空档”,特别容易被腐败行为乘虚而入。我们要坚决杜绝这种权力“不作为”的发生。

(四)要纠正权力的“被作为”,避免滋生“辐射性”权力

所谓权力的“被作为”,是指一些领导或公务员手中的权力辐射到了同其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们身上,他们借助这种辐射性权力在发挥作用,特别是谋取私利乃至搞腐败。这种辐射性权力,是介乎权力与非权力之间的过渡性力量,虽不掌握现实的“权”,但却可以借助某种现实的权力而程度不同地影响着相应的社会组织协调、指挥和决策。辐射性权力一般发生于权力运行者的“身边”或“后院”,而且往往容易诱发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例如:权力运行者的亲属,利用其同权力运行主体的亲密关系,借助该权力的威慑力量来谋取私利;权力运行者的秘书、“心腹”乃至司机等,也可以利用便于向领导“进言”而谋取私利;权力运行者的朋友、同事、同学、老师、学生或合作伙伴等,同样可以利用其特殊身份所拥有的辐射性权力谋取私利……所以十八大报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1]这对于预防权力的“被作为”和辐射性的权力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完善廉洁管权,强化权力运行全程的监督

权力的运作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其任何环节上都可能偏离廉洁的轨道,从而都需要得到监督。所以,保持权力运作的廉洁,不是一时一事的,而应该是全程的跟踪监督。

(一)要对权力运行者加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教育

当前,加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教育,最重要的是进行两个方面的思想教育:一是加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教育。不论什么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而不是哪一个领导给予的,所以只须向人民负责,并以向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去行使自己的职权。任何向某一领导“报恩”或“尽忠”的态度,都是错误的。二是加强“公共权力只能服务公众”的思想教育。本文所说的“权力”,归根结底都是一种“公共权力”,其中也包括作为特殊形态的公共权力的党内各种权力。因为,它们都是由各级党政组织或机构及其所属干部和公务人员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这种权力本来就是源自公共生活的需求,所以必须服务于公共生活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只能为公共生活的主体——广大公众服务。我们要通过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教育,使每一个权力运行者树立起为人民负责、为公众服务的信念,自觉预防权力的私有化,坚决反对以权谋私。

(二)要让权力运行者保持“警钟长鸣”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建设廉洁政治对于权力运行者来说,虽然首先要靠自觉和自律,但若离开他律和监督,也往往容易放松警惕,出现精神懈怠,从而被不正之风或腐败邪念乘虚而入。所以,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醒他们保持廉洁,特别要尽可能让他们多了解为政不廉或贪污腐败者的深刻教训,甚至在他们的办公场所营造廉洁用权的浓郁气氛,使他们时刻“警钟长鸣”,自警、自重、自励,永远保持洁身自爱。

(三)要及时地把握和反馈权力运行的实际成效

了解权力运行的实际成效,是实施权力跟踪监督的重要一环,而且体现着过程跟踪监督的特殊意义。我们不能等到过程结束后才去了解权力行使的效果,而应该在其运行过程中及时把握和反馈权力运行的成效,以利于在其可能出现失误甚至造成重大危害之前防范于未然。实施这一环节的监督客观上比较难,因为它不是光靠上级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所能做到的。这需要发挥所有监督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群众监督的作用,甚至要发挥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网络监督是“双刃剑”,要充分发挥其正面的积极的作用。

(四)要重视对权力运行的延伸监督

这里所说的“延伸”,是指不局限于权力运行的“当下”监督,而且要关注权力运行“后续结果”的监督。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要善于发现和查处“期权腐败”。所谓期权腐败,就是指某些领导干部或公务员在任时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审批权、决策权及政策优惠等,为预期可能使之未来得到丰厚回报的企业、个体老板提供特殊的、非正当的权益或好处,待其离任或退休后再通过应聘各种职务等方式,从这些企业或老板那里获取非正当的私利。对发现和惩处期权具有比较大的困难,这是因为,领导干部或公务员的权力“投资”同利益“回报”不是同时的。他们的权利交易是发生在领导干部或公务员任职期间,而其利益“回收”的兑现却是在领导干部或公务员卸任之后,其时间跨度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乃至十几年,具有明显的潜伏性和隐蔽性,不易被及时地发现和查处。而且,领导干部或公务员同企业或老板的这种权利交易,既是“互惠”的,又是先投入、后回报,很符合企业或老板追逐眼前私利之心,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默契性,客观上给破获期权腐败增添了不少的困难。实施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就是要警惕并尽可能阻止这种交易的发生;而且要采取一些“延伸”性的措施,一旦发现“期权腐败”,就要进行彻底追究。有的地方或单位规定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在若干年内不得受聘于当领导时与之有密切关联的企业,是值得提倡或借鉴的做法。同时,我们对领导干部要加强离任审计,尤其要加大离任后“下海”或到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的经济审计力度,追究可能潜伏的“期权腐败”,限制期权腐败的兑现;对领导干部还要实行永久性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现问题,无论离职时间多长,不管身在何处,都要实行法纪处分或制裁。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1).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4-09-27(1).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EB/OL].(2004-02-17)[2013-06-28].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 1026/2344222.html.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N].人民日报,2002-11-18(1).

[5]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EB/OL].(2005-02-18)[2013-06-28].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102565/182142/10993406.html.

[6]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N].人民日报,1997-09-13(1).

[7]何勇.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J].求是,2004,(14).

Establishing Perfect Power Supervision System to Maintain the Probity as the Core

ZHENG You-xian
(Marxist Methodology Institute,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building clean politics is to clean power operation,which must maintain the"probity"as the center and establish the perfect power supervision system.Firstly,the probity should be focused on the separation of power and the supervision of power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Secondly,the probity's"light duty" should be stick to and the supervision of recruitment should be strengthened.Thirdly,honest authorization should be standardized and the supervision of personnel selection to apply for jobs should be strengthened.Fourthly,the clean power should be improved and the supervision of power operation procedur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Fifthly,the unavailability should be based on honesty and the supervision of power as a specific should be strengthened.At last,the clean power should be perfected and the supervision of power's whole running procedure should be strengthened.

clean politics;keeping probity;power supervision system

D630.9

A

1673-4343(2013)05-0001-07

2013-07-21

国家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1YJA710075)

郑又贤,男,福建福州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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